趙立在溫哥華的殺人碎屍案, 於2020年10月6日判了: 10年6個月, 折合126個月的總刑期.
該案件的經過詳見本公眾號的文章: 趙立殺人碎屍案我知道的故事. 文章對事情的結果有詳實的說明, 這裡就不再贅述.
事情發生在2015年5月2日. 趙立的律師在拖延案件的審理時間上在溫哥華是有了(大)名的.
法庭在年初裁決認為, 趙立殺人行為是在打鬥過程中, 恐懼加憤怒導致的一種本能反應, 不構成謀殺, murder, 屬於過失殺人, manslaughter. 這是量刑的關鍵.
案件在上個月進行了量刑聽證會, sentence hearing. 案件從事發, 抓人, 庭審, 到量刑一共拖延了五年又五個多月.
在量刑聽證會上, 控辯雙方對於案件如何量刑各自闡述自己的意見. 這在共同法, common law, 又稱普通法體系中是司空見慣的, 也是其司法公開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檢控官對於趙立量刑的建議: 趙立的誤殺罪應判刑8年至10年, 對屍體不敬罪判刑4年, 兩罪並罰, consecutive, 趙立應被判12年至14年.
檢控官以趙立案給被害人的家屬所帶來的痛苦為據以支持上述量刑建議. 三份來自受害人的證詞, 其中一份來自苑剛的母親. 飽受喪子之痛的苑家媽媽在證詞中說: 兒子(苑剛)被殺之後, 她經歷了"任何人都無法想像的巨大痛苦".
Consecutive 和 concurrent, 兩個拉丁語大長詞兒~.
Consecutive: 在中文裡是數罪皆要罰, 即: 多條罪名的量刑時間進行加法運算.
Concurrent: 在中文裡是數罪併罰, 大罪吃小罪, 只執行時間最長的那個量刑.
趙立的辯護律師則認為: 趙立對自己的行為已經表現出了真正的悔意, remorse. 趙立會是一個很好的假釋人. 重返社會之後, 趙立很可能成為一個有益於社會的人. 不應該對趙立判處這樣長的刑期.
相關報導中沒有提及趙立律師的建議時間, 字裡行間的意思來看, 其建議應該是: time served, 當庭判刑滿釋放.
法官在量刑時表述了自己的意見: 趙立在被捕後至今已經被扣押超過1,000多天.
法官沒有完全支持檢控官的量刑建議, 對的量刑: 趙立誤殺罪判刑7年; 另一項對屍體不敬罪, 判刑3年6個月, 兩罪, consecutive 共判處趙立10年6個月刑期.
此量刑還是很接近檢控官的建議, 不是控辯雙方建議的折中.
量刑時法官需要陳述其理由: 被告趙立在殺害苑剛之後, 又分屍超過百塊, 其所作所為顯示了他希望隱瞞殺人事實, 毀滅證據的想法. 沒有證據表明, 被告趙利存在精神方面的問題.
趙立目前已被關押5年多, 而其沒有申請過保釋, bail. 根據加拿大的司法習慣, 判刑前的坐牢時間可以一天折合1.5天. 這樣, 趙立已經服刑了297.5天.
宣判後只需再服刑830.5天, 而剩下的830天, 只需要在牢房裡渡過三分之一, 即: 277天後, 趙立就可以獲得假釋回家了.
趙立的愛好是打獵, 這張打黑熊的照片廣泛流傳, 他碎屍時, 肯定是受到了獵戶心理的影響.
趙立的法庭畫, 這張畫對趙立進行了醜化, 本人比這個上像的多.
案件中的任務關係, 基本上對
即使是長期生活在國外的人, 對於當地司法這麼量刑也不理解. 這是我和一個長年在溫哥華生活的美女今天一早在微信中的討論.
在案件中, 犯罪意圖, mens rea (拉丁語詞兒: guilty mind), 是一個因素, 尤其是殺人案中. 主觀故意和主觀無意對事情是不是有罪沒有什麼影響, 但對量刑的影響巨大. 這期間的差別就是主觀無意, 過失殺人, manslaughter; 主觀故意, 謀殺, murder.
趙立殺人碎屍案的證據特點: 被害人苑剛無法說話了, 事情的起因和經過, 只有趙立的一面之詞. 這裡趙立肯定是有對他自己有利的成分. 但與證據, 現場證據和苑剛的法醫報告, forensic report, 還是基本吻合.
要是沒有碎屍, 趙立早就打道回府了. 殺人是令人髮指的事兒, 對趙立本人也不例外. 事發之後的恐懼和不和他人諮詢與商量, 讓他在回家的道路上走了遠道.
這裡最可憐的是不能說話的苑剛, 還有他的那些散落在世間的孩子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