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測風雲。
「聶樹斌申訴案」的懸疑「狗血」劇情突遭受「大災害」了……
2015年4月28日山東省高級法院召開聶樹斌申訴案複查聽證會。
4月30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在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發表聶樹斌案「非冤案」言論。
聶樹斌案申訴代理律師陳光武發文《洪道德教授,無道無德》予以強力反擊,併網絡留下「遺書」。
5月2日申訴方骨幹楊金柱、楊學林、周世鋒三位律師發起成立了由500名成員組成的「聶樹斌案中國律師獨立觀察團」,為聶案申訴提供技術支持。
5月4日律壇怪俠楊金柱將聶案相關18本案卷網際網路公開。
後楊金柱律師個人向聶案被害人死者家屬支付了人民幣10萬元……
……
2015年6月1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聶案複查期限被延長三個月即至2015年9月15日時止。
官媒報導:2015年7月10日中國公安部部署指揮摧毀了一個由「維權」律師、推手、「訪民」相互勾連的以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為平臺的涉嫌重大犯罪團夥,團夥成員之一的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周世鋒律師被刑事拘留了。
7月17日楊金柱律師宣稱其「死磕派」旗幟易名為「較真派」旗幟,其自封為「寶慶府雪峰山金柱道長」,退隱諸多微信群等。
18日楊金柱律師宣布全部解散「聶樹斌案中國律師獨立觀察團」微信群等等……
楊金柱律師做中華「江湖」較真派道長逍遙去了。
7月17日陳光武律師突發心臟病在蘭州醫院進行搶救,27日專家會診其「心臟下壁梗死」症狀以確定手術否……
「大災害」後。
「聶樹斌申訴案」「狗血」劇情將會何去何從?
問蒼天乎?!
……
現筆者主要據聶樹斌案卷和王書金兩案卷內容繼續閒聊之四。
河北官方及其鐵桿粉絲者認為:歷史聶樹斌案非冤案,最強有力的「殺手鐧」即是案發現場死者康某花脖子繞著的一件女式短袖花襯衫。
河北官方稱:聶樹斌無怨無悔供述其用一件女式短袖花襯衫強勒死了康某花;而王書金自始至今未能絲毫透露此花襯衫情況;此花襯衫為最隱秘的殺人工具,一般為真正殺人兇手才知曉;故聶案非冤案。
一件女式短袖花襯衫,似同《西遊記》裡東海龍王龍宮的鎮海之寶「定海神針」!
一件女式短袖花襯衫,無疑為20餘年來聶案的「鎮案之寶」。
一件女式短袖花襯衫也許承載著太多的詭異的歷史故事?
筆者現講講,一件女式短袖花襯衫潛入聶案案卷的三條來源(或途徑)之歷史故事:一、當年警察在案卷材料裡故意製造出死者脖子上的花襯衫;二、真正兇手將此花襯衫留在了案發現場死者脖子處;三、康某花被殺害死亡後,風啊或水啊等大自然力量將此花襯衫送到了死者脖子處。……
一、警察故意製造出死者脖子上的「花襯衫?
當年聶樹斌案辦案警察故意製造出「花襯衫」,後中國司法判決以強姦殺人罪名將小聶「斬立決」。
此想法必嚇出心善的公民們一身冷汗!
特聲明,此現僅為筆者胡編亂造之美麗故事。
故事大致起源於以下素材:
(一)「8.11」專案組嚴重「歧視」本案花襯衫。
康某花屍體被發現後,石家莊市公安局郊區公安分局當作大案要案處理,專門成立了「8.11」專案組。
專案組無疑集中了公安分局幾乎100%的精華。
當勘查現場發現了屍體脖子上的一件女式短袖花襯衫,且初步斷定此花襯衫為勒死人的物件時,試問專案組精英們能不把此花襯衫當作「珍寶」處理嗎?
專案組的偵破高手個個應當把「花襯衫」順過來、倒過去,研究、再研究、再再研究……希望從此「花襯衫」裡探索出兇手的蛛絲馬跡。
請問難道不是本應如此嗎?
反其道而行之。
專案組竟然嚴重「虐待」、「歧視」花襯衫!
證據如下:
1、發現屍體前一天找到的所隱藏的康某花的連衣裙,案卷裡拍有草叢裡原始放置時、草叢裡人工打開所團衣物時、清洗後等三組相片;而「珍寶」花襯衫,除屍體脖子裡模糊纏繞相片外,只有所謂清洗了後的唯一一組相片。
2、當事公安對本案連衣裙非常感興趣,發現當時細細搜查,從連衣裙裡提取了毛髮一部(注釋1);現「神仙」佔卜:當時公安有否對花襯衫也細細查找什麼捲髮、直發或其他毛髮來過?或查找可能的其他破案線索過?
3、1994年8月11日發現屍體,同日公安即提取了髒兮兮的花襯衫,9月30日公安給聶樹斌辨認的花襯衫已經被洗得漂漂亮亮的……
請「神仙」來佔卜:在聶樹斌辨認花襯衫前的此50天長時間裡,專案組是如何關懷愛護花襯衫的?
專案組是安排花襯衫住「總統套房」了?還是安排花襯衫睡「垃圾池」了?
花襯衫躲到哪裡去了啊?
4、筆者突升起一股不祥的驚悚的感覺:公安偵查段時,花襯衫肯定被野狗叼去了!
阿彌陀佛。
善哉。善哉。
1994年11月15日石家莊市公安局聶案《起訴意見書》末尾列印字體記載:「3.現場提取的花連衣裙一件,紅色褲衩一條,鑰匙一串、紅色塑料涼鞋一雙隨案移交。」末尾手寫字體一筆一划記載:「5.被告人聶樹斌作案用花上衣一件隨案移交。」
1995年3月10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聶案庭審筆錄顯示,法庭審理時出示了自行車相片、連衣裙相片、褲衩相片、花褂子(花襯衫)相片……整個法庭庭審筆錄看不出來,實物花襯衫拿出來了公開展示。
花襯衫,聶案裡的鎮案之寶「定海神針」也。
省會城市的市級公安局和省會城市的市中級人民法院,難道也會視「定海神針」如草芥?
真有花襯衫實物隨案卷,省會城市市級公安局《起訴意見書》忘了?後再手寫補充上去?是1994年手寫補充上去?還是2005年王書金歸案後再手寫補充上去的?
王書金捅出「一案兩兇」消息後,十年餘長時間後聶案案卷才羞答答地讓人民律師查閱。
請問此能夠不讓人們亂想嗎?
真有花襯衫實物隨案卷,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三位法官聶案開庭審理時,沒有一位法官想到需要把實物花襯衫法庭展示公開質證嗎?
「解鈴還需系鈴人」,請當今調查大員找「系鈴人」探究真相。
「系鈴人」如失憶了或啞了。
筆者來敲一榔頭,定了:偵查段時,因公安對花襯衫實物保管不善,花襯衫即已被野狗叼去了也!
5、聶樹斌供述花襯衫從某收廢品處取得,案卷第一次供述的第二天(即1994年9月29日)和1994年10月22日公安找到了收廢品的梁文做了筆錄(注釋2),但此兩次均未將「花襯衫」讓梁文辨認辨認。
對此尚有利用價值即尚能穿的「花襯衫」梁文公民或許當時頭腦裡還會有印象呢。
難道專案組的精英們覺得將花襯衫「暴露」給梁文公民辨認,違反中國法律規定了嗎?或覺得此為脫褲子放屁嗎?
故事:1994年×月×日,某警察將一件女式短袖花襯衫給梁文看,梁文細看之;梁文問警察:「這襯衫是我撿的啊,當時我還想將它送給我女朋友穿呢,不料突然不見了,當時我還四處找了個遍,沒找到啊……物歸原主,警察哥哥,你得把襯衫還我!」。
試問筆者此故事,是否對當年公安偵破聶案具有重大突出貢獻?
自然,梁文如果說對襯衫無印象,也肯定拖不了當年公安破案的後腿!
6、1994年9月30日下午在留營派出所公安對聶樹斌做了花襯衫的辨認工作(注釋3);10月1日在留營派出所公安對康某花丈夫做詢問筆錄,卻不順便讓康某花丈夫辨認辨認花襯衫。
(此10月1日康某花丈夫筆錄記載:康某花丈夫辨認了連衣裙、鞋、鑰匙和自行車,沒有辨認過「珍寶」花襯衫。注釋4)
7、2005年元月「一案兩兇」消息石破驚天后,當事公安面對形形式式的調查組基本稱:花襯衫,洗過,誰洗的回憶不起來了;洗前和洗後應當都拍過相片,誰拍攝的相片回憶不起來了;偵查卷裡為何無洗前的相片,回憶不起來了……
十年來,各調查組(含現山東高級法院複查組)肩負祖國人民的重託履行查案職責均「雨過地皮溼」,被調查的對象尤其是吃「皇糧」的人員說了回憶不起來了,即OK,就此打住……
十年來查來查去,聶案「問號」堆集成山。
暫舉例:誰洗的花襯衫?誰拍攝的花襯衫相片?現場誰提取的花襯衫?誰保管的花襯衫?花襯衫後來最終上了天還是鑽了地?誰對花襯衫進行了技術分析?……
筆者傻傻地認為,尤其當年洗浸染過屍體腐敗液的花襯衫的公民,當畢生忘不了此單洗衣衫的偉大光榮的工作!
筆者「調戲」下,要是領導命令筆者去洗那沾了腐敗液的晦氣的衣服,打死筆者也不幹!
(二)只有當事警察和聶樹斌見過案發現場死者脖子上的花襯衫。
1、當年聶案偵查卷材料顯示:當年偵破案件的公安見過死者脖子上的花襯衫,公安還將此花襯衫洗過,洗了後拍了黒白相片;
2、當年聶案偵查卷材料顯示:聶樹斌見過。
聶樹斌在地獄閻王處已生活了20年了。人世間現無法找其核實真偽。
偵查卷聶樹斌辨認襯衫、辨認野外作案現場、辨認所偷取此襯衫的地點等等所有牽涉聶見過襯衫的材料,均無其他旁證人籤名。
1994年至今日,20餘年來的所有涉案材料,再無顯示還有其他人見過此案發現場的花襯衫。
(三)辨認死者身份的餘秀琴沒有見到過案發現場死者脖子上的花襯衫。
死者康某花生前最好的朋友餘秀琴,當年親自參與了搜尋屍體及辨認屍體身份的工作。
2005年3月23日石家莊市公安局對餘秀琴詢問筆錄:「……下午大約四點鐘左右我去看了屍體,當時屍體已經高度腐爛,面部都是骨頭,胸部也全是骨頭,頭髮已經落到地上,胸部以上有一件白色的掛帶背心,腿部還有肉,腳上穿一雙肉色襪子,襪子有多高我記不起來了。其他的沒有看到。」(注釋5)
2011年12月27日河北省高級法院對餘秀琴詢問筆錄:「……問:當時你看屍體是何情況?答:頭髮脫落,臉上無肉,上下肢完整,上身穿著小背心,腳上穿著襪子。我從她腿的特徵確定是她,而且她的小背心我也見過,我們經常在一起。問:身上有無其他物品?答:頭髮掉了,臉上沒肉了,印象中就這些東西。問:脖子上有無其他物品纏繞?答:確實未注意。」(注釋6)
各位看客,餘秀琴當時目的是辨別死者身份,其應該是盡忠盡責,看得非常仔細吧。
案卷裡尤其那倒伏在屍體脖子上的枝葉飽滿的一枝玉米桔,當異常「招搖過市」,怎麼餘秀琴公民就看不到呢?
餘秀琴沒有說其看到了案發現場死者脖子上的玉米桔,也沒有說其看到了案發現場死者脖子上的花襯衫。
(四)現案卷裡的存在的花襯衫似乎有些古裡古怪的。
1、出現場的警察杜同福稱:「頸部纏繞一件黑色女式襯衣(經洗幹後為黃底黑花)」(注釋7)、「脖子繞有一件衣服,衣服上全是腐敗液,當時也看不清什麼花紋和顏色」(注釋8)。
即警察當時看到的襯衫一團黑、全是腐敗液。
比較下,死者生前好友餘秀琴看到屍體上半身穿著的小背心是白色的,即小背心未全是腐敗液,還白色耀眼。
再比較下,案卷相片顯示花襯衫約五分之一部分壓在脖子底下,其餘大部分皺摺在屍體脖子上面;小背心被捋至乳房以上,其大部分也是皺摺在屍體表面上……
此番比較,應當花襯衫與小背心被腐敗液「打擊」的程度大致相當吧!
現案發現場花襯衫與小背心,黑白鮮明對比,似乎有點邪乎古怪吧?
筆者綜合聶案相關20餘年來材料,當事警察除了清晰否認刑訊逼供存在外,此屬當事警察記憶清晰表述的罕見處。
2、案卷裡洗過的花襯衫相片,與洗過的連衣裙相片,兩相比對:
花襯衫比連衣裙更乾淨,意味著洗沾有屍體腐敗液襯衫的公民比洗普通連衣裙的公民工作更盡忠盡責。外觀上,連衣裙還殘留幾大塊黃色的漬跡,花襯衫漬跡無。
‚經清洗後,可發現浸了屍體腐敗液的衣服與未浸屍體腐敗液的衣服,沒有多大區別;甚至浸了腐敗液的衣服比未浸腐敗液的衣服更靚麗美觀。
筆者疑惑,浸了腐敗液的衣服與未浸腐敗液的衣服應當「內外有別」吧。
(五)假設當事公安故意製造出「花襯衫」,有動機嗎?
憶往昔崢嶸歲月稠。
當年小聶面對「8.11」專案組成員時,警察可能會覺得,小聶赤手空拳一人強姦並殺害了康某花,真的會令人難以置信的!
因為連康某花父親都難於相信聶樹斌會是兇手,2006年3月其寫的《控告》記載:「案件多處疑點未查清:……2.依據孩子生前所習防身術,非一人所力為,3.孩子的門牙脫落遺失……5.案發現場非第一現場」等等(注釋9)
故聶樹斌應當持有「武器」,否則其焉能制服康某花公民?
案件還要過檢察、法院的「生產流水線」呢!
對頭!
定罪應當找出聶樹斌之「武器」來!譬如,刀、棍、繩索或花襯衫類等等的?
……
貨真價實的冤案產品:2014年12月內蒙古平反的真兇出現的呼格吉勒圖冤案、2010年平反的亡者歸來的河南趙作海冤案、2000年雲南平反的真兇出現的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冤案……
此些案件被平反前,難道不都是CCTV《焦點訪談》欄目洪道德教授點評聶樹斌案時所稱的「關於犯罪工具、犯罪過程和現場發現的情況高度吻合」嗎?
此些案件平反前,難道不都是「鐵證如山」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界泰鬥、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先生稱:「……過去是『重破案,輕保護』,特別是搞『嚴打』時,還會有『限期破案』、『命案必破』這樣的口號。另外還有破案業績的考核,破案以後就獎勵,案件還沒定,『英雄』的稱號就給了,這也是不正常的……」
全中國公安「林子」那麼大,裡面肯定啥「鳥」都有!
一碼是一碼。
假如,歷史當年的破案業績「升官」獎勵政策與公安「林子」裡的「爛鳥」熱戀「結婚」了,豈非就生育出了本案一件女式短袖花襯衫?
電視連續劇《宰相劉羅鍋》片尾曲《故事裡的故事》:
「……
故事裡有好人也有壞人
故事裡有好事也有壞事
故事裡有多少是是非非
故事裡有多少非非是是
……」
二、兇手將花襯衫留在了死者脖子上?
真正兇手將花襯衫留在了案發現場死者脖子上,此本應為最合乎情理的本案解釋。
筆者在此簡略分析下,哪個兇手將花襯衫留在現場的可能性更大。
筆者認為,假如聶樹斌是兇手,其將襯衫留在現場的可能性小,且幾乎木有的。
分析如下:
20歲的聶無前科,其「小雞雞」突硬梆梆的,後激情澎湃地「寧為花下死,做鬼也風流」地強姦了康某花;「子彈」射出去了,「小雞雞」軟了……
再次激情澎湃,小聶用花襯衫強勒死了康某花……
連貫兩次激情澎湃浪潮後,小聶真的累了,其心底油然地升起了一股驚恐之情緒……被抓了,要被死拉死拉的……跑?還是不跑?……
跑!
既然麻利地或笨手笨腳地將死者身穿著的連衣裙自下而上從頭部都脫了,把死者的內褲也順便都帶走了,定然不會忘了脖子上的花襯衫……
故小聶將花襯衫、連衣裙和內褲一起帶著趕快「溜」了……
《洗冤錄》宋慈破案情節摘錄:
小鳳,是南宋兵部侍郎史文俊府上的一個丫環,其原是吏部尚書薛庭松的棄女。薛庭松偶爾得知此事,指派唐二寶混入了史文俊府充當男僕,伺機誘出小鳳,以求父女團圓。某夜,唐二寶唆使小鳳外逃,被察覺,剛回府的史文俊提劍追尋。夜色混亂之中,小鳳慘叫一聲,已被刺殺,倒地身亡。當時殺人兇手疑為史文俊,或疑為唐二寶。唐二寶咬死:史文俊用劍刺死了小鳳。後衙役在府後花園蓮花池中摸出一把廚房用的剔骨刀。經宋慈查證,此為兇手唐二寶殺害丫環小鳳的真正的兇器。
初犯小聶,不見得一定愚蠢過《洗冤錄》裡的上述罪犯唐二寶。
如果小聶應當從案發現場帶走點東西,自然應當帶走或藏匿殺人工具花襯衫!
難於想像,小聶將殺人工具花襯衫留在了案發現場,卻勞神費力傻BB去脫死者身上的連衣裙,又傻BB將連衣裙和內褲埋藏到別處去了。
筆者講故事,兇手小聶將花襯衫留在現場的可能性很小,且幾乎木有。
筆者順便解釋下,聶案偵查卷裡小聶口供稱從收廢品的某處盜取花襯衫擬自己穿,此不符常理。
花襯衫為女式,1994年當時是相當封建的年代,小聶還能穿一件花花綠綠且還是女式的襯衫招搖過市?
小聶若如此,定被當時的周圍的公民視做「妖魔鬼怪」了。
筆者認為,假如王書金是兇手,其將襯衫留在現場的可能性大大的。
王書金是個「吝嗇鬼」。
例證:1994年11月21日在廣平縣強姦殺害劉某玲,後將劉某玲挖坑掩埋,其自稱埋屍後將死者隨身帶的毛衣坎肩拿回家,直到其在鄭州時還穿過,穿爛了才扔……(注釋10)
故事如下:
1994年8月5日下午,王書金在野外閒逛,閒逛時發現了一件女式短袖花襯衫,「吝嗇鬼」發現襯衫較漂亮還能穿,遂收起襯衫……再逛,發現了騎自行車的單身康某花婦女……性慾旺盛的王書金埋伏突襲康某花,強姦之,怕康某花告公安,繼而朝康某花胸部狠命跺腳終殺害之(殺害過程中可能輔助用花襯衫勒了脖子)……
完事後,王書金看到康某花穿的連衣裙和內褲都很漂亮(筆者註:那年代,工人階級香餑餑,農民弟兄慘兮兮;土包子王書金可能還沒見過工人大姐康某花那麼漂亮誘人的衣服呢!),「吝嗇鬼」便從容脫下了死者身上連衣裙,連同內褲一起帶走;其想把連衣裙和內褲拿回家給老婆穿呢……走了一段路後,想到不能馬上回家見老婆,此衣服如放在工地易被工友發現,遂將連衣裙與內褲找地方埋藏起來了。(注釋11)
王書金喜新厭舊,見連衣裙、內褲遠比花襯衫漂亮,帶走了漂亮的連衣裙和內褲;遂ByeBye,不要花襯衫了……
花襯衫於是被遺棄現場了,等待8.11專案組警察的到來。
……
三、風或水等大自然力量將花襯衫送到了死者脖子上?
1994年8月5日康某花被害,11日康某花屍體被發現,此中間相隔6天時間。
此6天時間裡,風大雨大,氣象資料顯示至少1994年8月6日晚案發地區下過一場暴雨,被害現場又是在空曠的野外……
某天。
烏雲滾滾,狂風肆虐,暴雨傾盆……
一件女式短袖花襯衫,隨風飄舞,隨雨水亂衝撞……
花襯衫猛烈衝撞地面躺著的死者康某花的脖子,巧被脖子鉤住了,雨水無柰拋棄花襯衫而逝去了……
花襯衫於是繞在了死者的脖子處,等待8.11專案組警察的到來。
……
寫作此故事之素材:
1、案卷裡相片顯示花襯衫約五分之一壓在脖子下,其餘覆蓋在脖子上,此情景很象大自然風風水水將襯衫送至死者脖子處,後被脖子鉤住,穩住了……
相片顯示死者脖子上所倒伏的玉米桔杆,當屬新近倒下,因為其葉片飽滿尚未枯萎……
玉米桔杆可以案發後光臨死者脖子,花襯衫也是可以的。
2、網際網路資料稱:強勒死人的繩子或物體完事後大多呈打結或交叉狀……
遐想本案用襯衫勒死人情景:花襯衫勒已昏迷的康某花脖子,其脖子與頭搖搖晃晃的,頂住其脖子和頭別晃動,用力勒,勒,勒……此襯衫如不交叉或打結,小聶恐真的是很難勒死康某花的吧。
假如康某花當時完全清醒,小聶稱其輕易將康某花勒死了,那肯定是瞎扯「天大」的蛋。
其時,康某花搶過花襯衫,以牙還牙,把小聶勒死了,此才符合正常情理。
……
撫今追昔。
20年前將小聶送上「斷頭臺」的第一大功臣、現今聶案非冤案論鐵桿者之「核武器」——一件女式短袖花襯衫。
花襯衫,你到底循著上述三條渠道中的哪一條渠道潛入了聶案偵查案卷裡?
花襯衫之謎?
北宋大詩人蘇軾詩云:「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
謎底在哪裡?
聶樹斌槍決現場
筆者對本閒聊小結:歷史聶樹斌強姦殺人案公安偵查卷材料已被肢離破碎。誠如當年8.11專案組領導尚中華2015年3月11日接受山東省高級法院法官調查時所言「2004年執法檢查後案卷保管才較規範,此前偵查副卷保管非常亂……」。
將聶樹斌送上斷頭臺的聶案第一大罪證功臣「花襯衫」,迷霧重重……
如果當事公安不能合情合理解釋案卷厚「連衣裙」薄「花襯衫」之原因,依法律規則,應做出對官方公安不利的解釋,花襯衫為上述三條渠道裡的第一條渠道而來,即當事警察故意製造出來的「奪命」罪證。
法律規則推理出的東西,自然不一定即等於客觀事實真相。
筆者建議:現調查組公平公開招聘「破案」能人、堅決貫徹「打破沙鍋問到底」的精神等,查找出歷史當年清洗花襯衫的公民、歷史當年為花襯衫拍攝相片的公民等等,以科學挖掘出花襯衫來龍去脈之真相……
請採用測謊儀作為輔助手段協助調查之。
【特別註明:本閒聊文僅僅只代表個人觀點,與本人所在律師事務所及其他人無關】
王 庭 根
2015年7月27日
注釋1:材料來源見聶樹案案偵查卷第15頁《提取證明》。
注釋2:材料來源見聶樹斌案偵查卷第65-69頁梁文詢問筆錄。
注釋3:材料來源見聶樹斌案偵查卷第95頁《辯認筆錄》
注釋4:材料來源見聶樹斌案偵查卷第82-83頁康某花丈夫筆錄
注釋5:材料來源見王書金案河北省公安廳複查卷2裡第62-65頁餘秀琴筆錄。
注釋6:材料來源見聶樹斌案申訴卷3裡第85-87頁餘秀琴筆錄。
注釋7:材料來源見聶樹斌案河北省檢察院複查卷第42-44頁(杜同福筆錄)
注釋8:材料來源見聶樹斌案山東省高級法院調查卷杜同福筆錄
注釋9:材料來源見聶樹斌案申訴卷第103-104頁
注釋10:材料來源見王書金案偵查卷2第42-47頁王書金筆錄
注釋11:材料來源見王書金案偵查卷2第48-52頁王書金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