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苞像(圖片來自網絡)
方苞(1668—1749),字鳳九,號靈皋,晚號望溪。安徽桐城人。其祖父曾官至興化縣教諭。其父方仲舒是國子監生,也是小有名氣的詩人。方苞少時家庭貧困,但他勤奮好學,又很聰慧。深受父兄影響,學習經史,早有文名。5歲時,其父以「雞聲隔霧」命題,他即以「龍氣成雲」答對,成為美談。(汪福來.方苞不寫詩 姚鼐不作詞.載《清代文壇盟主——桐城派》.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2.496)10歲「始作文者,前輩一見輒異之」。20歲時,往來於江淮,以授徒為生。22歲獲歲試第一,補桐城縣學弟子員,受知於學使高裔。23歲後多次應鄉試落榜。其間遊京師,文章得李光地等人賞識,認為「韓歐復出」。32歲時舉江南鄉試第一,39歲時應禮部試,中進士,位列第四。就在將參加殿試授官之際,聽說母親生病,方苞決定回鄉,痛失殿試奪魁的機會。
康熙五十年,戴名世《南山集》案起,方苞因曾給該書作序,牽連下獄。在獄中,潛心讀書,寫出《禮記析疑》。康熙五十二年,《南山集》案獄決,方苞被判處死刑。後經李光地等人極力營救,方免死出獄,隸籍漢軍。因康熙帝硃批「方苞學問天下莫不聞」,入值南書房(康熙的秘書機構),成為皇帝的近身辭臣,開始了他三十年的官宦生涯。但其家屬族人全部強令遣京,編入旗籍,雍正初才被解除旗籍,赦歸原籍。乾隆時,方苞官至禮部侍郎,充文穎館、經史館、三禮館總裁,晚年辭官歸裡。乾隆十四年,卒於上元裡第,終年82歲。
方苞青年時期專治古文,後來在著名學者萬斯同等影響下,從事經學研究,這對他後來文學創作影響很大。方苞以才學著稱,在思想上宗程朱,散文創作嚴謹雅潔,不多雕飾,間有傷時感世之作,但敦厚有餘,銳氣不足。
方苞歷來被認為是桐城派的創始人,為桐城派文論思想的形成起了決定性的作用。於散文創作倡導「義法說」。「義」即「言有物」,即文章內容,包含義理的實實在在的可以致用的內容;「法」即「言有序」,就是文章的作法,包括文章的詳略、虛實、措注、排纂等具體的剪裁、結構等形式問題,(王凱符 漆緒邦.桐城派文選.合肥:黃山書社.1986.10)並且認為內容決定形式;追求雅潔的語言,提倡典雅、古樸、簡潔的文風。方苞以後,桐城派文論思想日臻完善,文風大振,作家雲集,作品廣為流傳,一時傾倒朝野,於方苞「義法說」的理論符合時代發展需要,易為人接受不無關係。(江小角.方苞傳略.載《清代文壇盟主——桐城派》.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2.50)光明甫說:「文至靈皋見大醇,鉛華不御自丰神。精微潔淨桐城法,五百年來有此人。」(王琦珍.翰墨天下雄——桐城派散文精品賞析.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
著有《方望溪先生全集》及《周官析疑》《春秋通論》《喪禮或向》等。所編《古文約選》,影響較大。《清史稿》有傳。
《方苞集》書影
(圖片拍攝:開健)
獄中雜記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1],餘在刑部獄[2],見死而由竇出者[3]日四三人。有洪洞令杜君者[4] ,作而言曰[5]:「此疫作也[6]。今天時順正[7],死者尚希[8],往歲多至日十數人。」餘叩所以[9],杜君曰:「是疾易傳染[10],遘者雖戚屬[11]不敢同臥起;而獄中為老監者四。監五室[12]: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13], 屋極有窗以達氣[14];旁四室則無之,而繫囚常二百餘[15]。每薄暮下管鍵[16],矢溺皆閉其中[17],與飲食之氣相薄[18];又隆冬貧者席地而臥,春氣動,鮮不疫矣[19]。獄中成法[20],質明啟鑰[21]。方夜中,生人與死者並踵頂而臥[22],無可旋避[23],此所以染者眾也。又可怪者,大盜積賊[24],殺人重囚,氣傑旺[25],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隨有瘳[26]。其駢死[27]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28]。」
餘曰:「京師有京兆獄[29],有五城御史司坊[30],何故刑部繫囚之多至此?」杜君曰:「邇年獄訟[31]情稍重[32],京兆、五城即不敢專決[33]。又九門提督所訪緝糾詰[34],皆歸刑部[35];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36],及書吏、獄官、禁卒[37],皆利系者之多[38];少有連[39],必多方鉤致[40]。苟入獄[41],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42],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43];然後導以取保[44],出居於外,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45],而官與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資取保[46]。其次求脫械[47],居監外板屋[48],費亦數十金[49]。惟極貧無依,則械繫不稍寬[50],為標準以警其餘[51]。或同系情罪重者[52],反出在外;而輕者、無罪者罹其毒[53],積憂憤,寢食違節[54],及病又無醫藥,故往往至死。」
餘伏見聖上好生之德[55],同於往聖[56],每質獄辭[57],必於死中求其生,而無辜者乃至此。倘仁人君子為上昌言:「除死刑及發塞外重犯[58],其輕系及牽連未結正者[59],別置一所以羈之[60],手足毋械[61]。」所全活可數計哉[62]!或曰:「獄舊有室五,名曰現監,訟而未結正者居之。倘舉舊典[63],可小補也[64]。」杜君曰:「上推恩,凡職官居板屋[65]。今貧者轉系老監,而大盜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細詰哉[66]!不若別置一所,為拔本塞源之道也[67]。」 餘同系朱翁、餘生及在獄同官僧某遘疫死[68],皆不應重罰。又某氏以不孝訟其子,左右鄰械繫入老監,號呼達旦。餘感焉,以杜君言泛訊之[69],眾言同,於是乎書[70]。
凡死刑獄上[71],行刑者先俟於門外[72],使其黨入索財物[73],名曰斯羅。富者就其戚屬,貧則面語之。其極刑[74],曰:「順我,即先刺心,否則四肢解盡,心猶不死。」其絞縊[75],曰:「順我,始縊即氣絕,否則三縊加別械[76],然後得死。」惟大闢無可要[77],然猶質其首[78]。用此[79],富者賂數十百金,貧亦罄衣裝[80],絕無有者,則治之如所言。主縛者亦然[81];不如所欲,縛時即先折筋骨。每歲大決[82],勾者十四三[83],留者十六七,皆縛至西市待命[84]。其傷於縛者即幸留,病數月乃瘳,或竟成痼疾[85]。餘嘗就老胥而問焉[86]:「彼於刑者縛者[87],非相仇也,期有得耳[88];果無有,終亦稍寬之,非仁術乎[89]?」曰:「是立法以警其餘[90]且懲後也;不如此,則人有幸心[91]。」主梏撲者亦然[92]。餘同逮以木訊者三人[93]:一人予三十金,骨微傷,病間月[94];一人倍之,傷膚,兼旬愈[95];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96]。或叩之曰:「罪人有無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為差[97]?」曰:「無差,誰多與者[98]?」孟子曰:「術不可不慎[99]。」信夫[100]!
部中老胥家藏偽章[101],文書下行直省[102],多潛易之[103],增減要語[104],奉行者莫辨也[105]。其上聞及移關諸部[106],猶未敢然。功令[107]: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止主謀一二人立決,餘經秋審[108],皆減等發配。獄辭上中有立決者[109],行刑人先俟於門外,命下遂縛以出,不羈晷刻[110]。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倉,法應立決,獄具矣[111]。胥某謂日:「予我千金,吾生若[112]。」叩其術[113],曰:「是無難!別具本章[114],獄辭無易,取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汝名[115],俟封奏時,潛易之而已[116]。」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讞者[117]。倘復請之[118],吾輩無生理矣[119]。」胥某笑日:「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120]。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則吾輩終無死道也[121]。」竟行之,案末二人立決。主者口呿舌撟[122],終不敢詰[123]。餘在獄猶見某姓,獄中人群指曰[124]:「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眾皆以為冥謫雲[125]。
凡殺人,獄辭無謀故者[126],經秋審入矜疑[127],即免死。吏因以巧法[128]。有郭四者,凡四殺人;復以矜疑減等,隨遇赦將出,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詳述之, 意色揚揚,若自矜詡[129]。噫!渫惡吏忍於鬻獄,無責也[130]!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脫人於死為功[131]而不求其情[132]。其枉民也[133],亦甚矣哉!
奸民久於獄,與胥卒表裡[134],頗有奇羨[135]。山陰李姓以殺人系獄[136],每歲致數百金[137]。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數月,漠然無所事。其鄉人有殺人者,因代承之[138]。蓋以律非故殺[139],必久系,終無死法也。五十一年,復援赦減等謫戍[140]。嘆曰:「吾不得復入此矣!」故例:謫戍者移順天府羈候[141]。時方冬,停遣[142]。李具狀,求在獄候春發遣[143],至再三,不得所請,悵然而出[144]。
(選自劉季高校點《方苞集·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3月第2版,第709-712頁)
彭林、嚴佐之主編《方苞全集》
(圖片拍攝:開健)
[1]康熙:清朝入關後第二個皇帝清聖祖愛新覺羅·玄燁的年號。康熙五十—年,即公元1712年。
[2]刑部獄:清王朝刑部設的監獄,即當時的中央監獄。康熙五十年(1711),方苞因《南山集》文字獄案牽連,在江寧(今南京)被捕,後解至北京刑部獄中。
[3]竇(dòu):洞,指監獄牆壁上另開的小門洞。
[4]洪洞(tóng):縣名,今山西洪洞縣。
[5]作:站立,起立。
[6]疫作:瘟疫發生。
[7]天時順正:時序氣候和順正常。
[8]希:同「稀」,少。
[9]叩:叩問,請問。
[10]是疾:這種疾病。
[11]遘(gòu)者:染上病的人。遘,遭受。
[12]老監者四,監五室:監獄內分為四個老監,每個老監有五間牢房。監,牢房。
[13]牖(yǒu)其前:在前面牆上開個窗洞。牖,本意是窗子,這裡做動詞用,開窗。
[14]屋極:房頂。
[15]系:關押,囚禁。
[16]薄暮:傍晚。下管鍵:鎖上門。管鍵,鎖。
[17]矢溺(nì):屎尿。「矢」同「屎」。
[18]相薄:相侵,互相混雜。薄,迫近。
[19]鮮(xiǎn)不疫矣:很少不感染疾病的。鮮,少。疫,作動詞用,害病。
[20]成法:老規矩。
[21]質明:天亮時。啟鎖:開鎖。
[22]並鍾(zhǒng)頂而臥:頭靠頭、腳靠腳地並排睡在一起。鍾,腳後根。頂,頭頂。
[23]旋避:迴避。
[24]積賊:犯案多次的竊賊。
[25]氣傑旺:精神強悍旺盛。
[26]或隨其瘳(chōu):或者隨即便痊癒了。或,間或,或者。瘳,病癒。
[27]駢(pián)死:並肩接踵地死去的。駢,並列,此處指接二連三的意思。
[28]佐證:證人。
[29] 京兆獄:京城順天府的監獄。京兆即當時的順天府。
[30] 五城御史司坊:五城巡查御史衙門管轄的監獄。五城,指京師東、西、南、北、中五個地區。司坊,監獄。
[31]邇(ěr)年:近年。獄訟,處理訴訟案件。
[32]情:案情。
[33]專決:擅自判決。
[34]九門提督:清代設提督九門巡捕五營步兵統領,掌管京師正陽、崇文、宣武、安定、德勝、東直、西直、朝陽、阜成九門的守衛事務,以滿族親信大臣兼任,通稱「九門提督」。所訪緝糾詰:指為九門提督府所偵察捕獲、督查盤問的人。
[35]歸:送交、押解至某所。
[36]十四司正副郎:清初刑部設十四司,每司長官,正職稱「郎中」,由滿人充任;副職稱「員外郎」,由漢人充任。郎中及員外郎統稱郎官。
[37]書吏:清代各官署辦事人員,統稱書吏。
[38]皆利系者之多:都喜歡關押的犯人多些(好從中獲利)。
[39]少有連:稍微有些牽連。少,同「稍」,稍微。
[40]多方鉤致:千方百計地捉拿來。
[41]苟入獄:如果被捕入獄。
[42]械手足:在手腳上戴上刑具。械,輊(zhì)梏(kù)。古代木製刑具,系足者為輊,系手者為梏。此處用作動詞。
[43]俾(bǐ):使。
[44]導以取保:勸誘犯人去找人擔保。
[45]量:估量,估計。其家之所有:他家中有多少財產。為劑:作為勒索的尺度。劑,尺度,猶言標準。
[46]中家以上:中等以上家產的人家。
[47]其次:次於中等之家的。
[48]求脫械:求得卸脫腳鐐手銬。
[49]費:費用,即被勒索的財務。
[50]械繫:戴著刑具拘禁在老監中。
[51]標準:榜樣。警:警示。
[52]同系:因同一案件被囚禁的人。
[53]罹(lí)其毒:遭受那很毒的待遇。罹,遭受。
[54]寢食違節:睡覺吃飯都不合平時的規律和習慣。違節,違反節度。
[55]伏見:表示對皇帝的敬重。伏,表敬副詞。古人提到皇帝時自稱,多用於動詞前,如「伏聞」、「伏見」、「伏惟」等。聖上:指康熙帝玄燁。好生之德:語出《尚書·大禹謨》,指愛護生靈。
[56]往聖:以前的聖明君主。
[57]每質獄辭:每次詢問評斷案卷的判決書。
[58]仁人君子:指有道德的人。昌言:善言,引申為無忌諱地直言。發:發配,流放。
[59]結正:正式結案。
[60]羈(jī)之:關押、拘禁他們。
[61]毋:不要。
[62]全活:成全救活。
[63]舊典:老規矩。
[64]小補:小有補益。
[65]推恩:猶推愛,以己所愛,推及他人。職官:指犯罪的官員。
[66]細詰:仔細盤問。此處指獄中作弊一類事無法弄清楚。
[67]拔本塞源:拔除根本,堵塞源頭。指除去監獄中的弊端。
[68]朱翁:與方苞、餘生為《南山集》同案犯人,具體事跡不詳。餘生:戴名世的學生餘湛,字石民,安徽舒城人。《南山集》案發,牽連下獄,不久病死獄中。同官:地名,今陝西省銅川市。僧某:僧為姓,不詳何人。
[69]泛訊:廣泛訊問。
[70]書:記下來。
[71]死刑獄上:判了死罪者的案卷已呈奏上去(待皇帝勾後執行)。
[72]俟(sì):等待。
[73]黨:同夥。
[74]極刑:即凌遲,古代最殘酷的一種死刑。行刑時先割去肢體,然後斷喉致死。此刑起於五代,元、明、清皆沿用之。
[75]絞縊(yì):用繩子把人勒死的一種酷刑。
[76]加別械:加用別的刑具。
[77]大闢(pì):砍頭的死刑。要(yāo):要挾。
[78]質其首:留下死者的頭作抵押,不讓死者身首完整,以進行勒索。
[79]用此:因此。
[80]罄(qìng):盡,此處指變賣盡衣服。
[81]主縛(fù)者:負責捆綁犯人的人。
[82]大決:即秋決。封建時代,判死刑者立即執行,稱「立決」;其餘在每年秋初刑部將死罪人犯名單上報,由皇帝決定施行。凡在名單中勾掉的,即立即執行,叫「予勾」;凡未勾掉的則暫緩執行,叫「免勾」。這就是「秋決」。因「秋決」的人數多於立決者,故又稱「大決」。
[83]勾者十四三:秋決之前,刑部先將判決死刑人的姓名上報皇帝,請皇帝硃筆勾示。未勾者當年不殺,尚有遇赦的可能。每次被勾,決定立即執行死刑的,佔判死罪的囚犯的十分之三、四。
[84]皆縛至西市待命:(被勾者和留者)都捆綁至西市,等待行刑的命令。西市:京城刑場,在今北京宣武門外騾馬市西口。
[85]痼(gù)疾:久治不愈的疾病。
[86]胥(xū):胥吏,古代在衙門中辦理文書等事項的下等官吏。
[87]彼:指行刑者和主縛者。刑者、縛者:指受刑者和受縛者。
[88]期:希望。
[89]仁術:善行,好心。
[90]立法:建立規矩。
[91]幸心:僥倖的心理。
[92]主梏撲者:專管給犯人上燎銬、打板子的獄吏。梏,即桎梏的略語。撲,用板子打。
[93]同逮:同案被捕。木訊:用板子、夾棍等刑具審問。
[94]間月:一個多月。間,隔。
[95]兼旬愈:二十天就好了。一旬為十天。兼,加倍。
[96]即夕:當天晚上。
[97]以多寡為差:按交錢多少來分別對待。為差,分等級。
[98]誰為多與者:誰肯多給錢呢?多與者,多給錢的人。
[99]術不可不慎:語見《孟子·公孫丑上》。術,指掌握某種技術的職業。人的思想和他的職業有關,所以選擇職業時不可不慎重。
[100]信夫:真對呀!夫,句尾語氣助詞,表感嘆。
[101]偽章:假造的印章。
[102]文書下行直爭:文書往下發至各省。各省均直屬中央,故稱「直省」。
[103]潛易:偷偷地更改。
[104]增減要語:增加或刪減關鍵性的語句。
[105]奉行者:遵照公文行事的。此指各省司法部門。莫辯:不能辨別真偽。
[106]上聞:上呈皇帝。移關諸部:送達中央各部。移關,平行機關來往的公文。
[107]功令:政府法令。
[108]秋審:古代覆審死刑案件的制度。每年秋,京師及各省將已判未決的死刑案件上包刑部,由刑部會同九卿審核,然後上報皇帝裁決。
[109]獄辭上:審判書呈奏上去。
[110]不羈晷(guǐ)刻:一刻不停。羈,停留。晷,日影。晷刻,時刻。
[111]獄具矣:案件已經判決了。具,具備,即有關案卷都整理完備並最後判決了。
[112]吾生若:我使你活。生,使動用法,使……活。若,你。
[113]叩其術:問他的辦法。
[114]別具本章:另外準備一份上呈的公文(或奏章)。
[115]案末:列在同案罪人名單後面的從犯。
[116]俟封奏時潛易之:等到將審判書加封上奏時偷偷地掉換。
[117]欺:騙。主讞(yàn)者:主審此案的法官。讞,審案定罪。
[118]復請之:(皇帝批下來之後,主讞者發現有誤)再上奏章請示。
[119]生理:活下去的道理。
[120]主讞者亦各罷去:(部屬作弊,長官有失察之責)主審官也將被罷官革職。
[121]死道:被處死的道理。
[122]口呿(qū)舌撟(jiǎo):口張舌翹,形容驚駭的情狀。呿,張口不能言。撟,舌翹不能下。
[123]詰:追問,追究。
[124]群指:大家都指著。
[125]冥謫(zhé):陰曹地府的懲罰,這是一種迷信的說法。雲,語氣助詞,無意義。
[126]無謀、故者:沒有預謀殺人和故意殺人的罪名的人。
[127]入矜疑:歸入矜疑一類。矜疑,舊司法用語,意為其罪有可同情和懷疑之處,因而可以寬免。矜,同「憐」。
[128]巧法:鑽空子玩弄法律。
[129]若自矜詡:好像自己很得意。矜詡,誇耀。詡,自誇。
[130]渫(xiè)惡吏忍於鬻(yù)獄,無責也:貪汙的官吏忍心貪贓枉法,這(郭四的矜詡)也就不足責備了。渫,貪。鬻獄,出賣官司,即藉此勒索錢財。
[131]脫人於死:使人免受死刑。
[132]不求其情:不認真考察囚犯的實際情況(罪行)。情,實際情況。
[133] 枉民:危害人民。
[134]與胥吏表裡:同差役、獄卒內外勾結。
[135] 頗有奇(jī)羨(xiàn):很賺了些錢。奇羨,盈餘,賺頭。
[136]山陰:舊縣名,治所在今浙江省紹興市。
[137]致:得到。
[138]代承之:代那人承擔殺人罪名。
[139]律非故殺:按法律審定不是故意殺人。
[140]復援赦(shè)減等謫戍(shù):又根據大赦條例,減罪充軍。援,援引,依據。謫戍,發配充軍。
[141]羈候:囚禁著等待發配。
[142] 停遣:停止遣送。
[143]具狀求在獄:寫呈文請求留在刑部獄中。
[144]悵然:失望煩惱的樣子。
方苞著《方望溪遺集》(圖片拍攝:開健)
方苞於康熙五十年戴名世《南山集》文字獄案牽連,被捕入江寧獄,不久被解往京師刑部獄。康熙五十二年,被判處死刑。後經李光地等人的營救,被康熙以「方苞學問天下莫不聞」特赦出獄,隸屬漢軍,後以白衣入值南書房。《獄中雜記》是方苞出獄後,追述自己在獄中的所見所聞和所歷所感,深刻地揭露了清朝司法機構中的種種腐朽和黑暗,批判了封建社會法律制度的罪惡本質。
本文因事見義,充分體現了作者為文「言有物」的藝術準則。通過敘述獄中瘟疫流行、死者相枕藉的慘狀,便突出了監獄條件的極端惡劣;轉述杜君的介紹,便披露了各衙門官吏為中飽私囊而濫捕無辜的卑鄙齷齪;寫「行刑者」、「主縛者」、「主梏撲者」對犯人敲骨吸髓的勒索和威脅,便凸顯了劊子手們的兇殘和貪暴;寫胥吏的私改文書、潛易姓名和主讞者的草菅人命,則更淋漓盡致地揭露出獄中種種令人髮指的貪贓枉法的勾當;寫胥吏和糊塗官吏開脫罪犯,放虎歸山,寫胥吏與奸民內外勾結、共謀私利等更是將清朝監獄的腐朽和黑暗揭露得毫髮畢露,入木三分。為增強真實性,作者在敘述時,還時時列舉真實的姓名、時間、地點作為佐證。言之確鑿的事實,極真實地揭露了清代監獄中慘無人道的內幕,震撼人心。
題為「雜記」,所記內容也紛繁複雜,卻「言而有序」,顯得厚實而不亂,得力於材料精簡扼要,剪裁嚴格。嚴格的剪裁為「言有序」提供了基礎。文章第一段先總寫監獄的陰森殘酷,給讀者留下深刻的總體印象之後,再分別敘述獄中胥吏的種種敲詐勒索、貪贓枉法的行徑,具體細緻地展示出獄中的黑暗與殘暴。然後再言及主審官員的草菅人命以及封建司法制度自身的諸多弊端,更深一層地揭示出腐敗的根源。最後寫被放縱的罪犯的得意神情、胥吏與奸民內外勾結,則從社會效果方面進一步揭露出其腐朽內幕,這一補充,使文章對封建監獄與司法制度的描繪,顯得神情充足,給讀者留下一個完整而深刻的印象。井然有序、由淺入深的層次安排,使內容得到了極準確的表達,神氣貫通,變而不亂,文筆嫻熟,爐火純青。
▲《方望溪全集》書影(圖片拍攝: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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