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廣東茂名警方抓獲了一名負案在逃二十餘年的犯罪嫌疑人,不過這名男子到案後,卻一直堅稱自己沒有參與作案,而且並不認識這起案件中已經到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這名男子的辯解究竟是真還是假?沒有參與作案又為何會被警方抓獲,這又是一起怎樣的案件?
楊某志,1973年生,廣東茂名人。2018年9月,楊某志因涉嫌聚眾鬥毆罪被警方抓獲歸案,隨後被移送到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徐春暉:這個犯罪嫌疑人楊某志是「零口供」的,他到案之後,在偵查機關訊問(期間),一直沒有認罪,作無罪的辯解。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 楊永誠:他一直都是說自己不可能出現在案發的現場,他也不認識被害人,他也不認識在案的嫌疑人,一直都是這樣說的。
那麼警方指控楊某志參與聚眾鬥毆的是什麼案件,一直為自己作無罪辯解的楊某志究竟是否參與了作案呢?事情還要追溯到24年前。
1996年2月6日晚9點多,因為積怨,12名年輕人持槍、刀、木棒等工具,駕駛4輛摩託車來到當時的茂名市電白縣某村,衝入被害人黎某家中,用槍擊、刀砍致被害人黎某多處嚴重創傷。
案發後,警方立即開展偵查取證並在案發當晚抓獲了3名犯罪嫌疑人。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 楊永誠:有一個嫌疑人就是田某,被砍到頭部,公安機關就在衛生院那裡抓到這個在包紮的田某,還有在陪護他的伍某和陳某,當天晚上就抓到了這三個人。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徐春暉:他們供述了他們的犯罪事實,也指控他們這個案子的參與者的一些情況。
田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後,供述了當晚的作案事實以及與他們一起參與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根據田某等人的供述和指認,警方確認了當晚參與作案的12名犯罪嫌疑人,其中便包括一名叫楊某志的男子。
不過由於參與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較多,且他們之間互相併不熟識,警方當時無法在第一時間將十餘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歸案。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楊永誠講,主犯李某已經在逃,12個人的團夥,都是李某通過BB機聯繫。但是他朋友又各自帶了自己的朋友過來,所以相互之間也不熟悉,因此在短時間內核查是比較困難的。
直到1998年,另有3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捕歸案。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徐春暉:因為在案發之時是1996年,當時候因為這個戶籍、身份證等等的材料不是很齊全,這是一個。還有一個,當時的那個偵查手段、偵查技術還不是很高。加上他們畏罪潛逃,他可能隱姓埋名等等的條件所致。到1998年,在12名犯罪嫌疑人中,一共有6名到案,還有6名在逃,其中包括主犯李某以及楊某志。
堅稱自己未作案 無罪辯解能否被採信
案件發生後,除了已經到案的6名案犯外,還有6名犯罪嫌疑人一直沒有歸案,而直到2018年9月,被同案犯指認一起參與作案的楊某志,被抓捕歸案。不過到案後的楊某志堅稱自己並未參與作案。
楊某志辯稱,他從1996年開始便一直在廣州工作,並沒有在茂名參與過聚眾鬥毆的案件。不過警方並沒有採信楊某志的辯解意見,最終以零口供對楊某志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那麼,偵查機關為何沒有採信楊某志的辯解意見,能夠證實楊某志參與案件的證據有哪些呢?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 楊永誠:因為當年的證據有一個(案犯)伍某,他確實說到了這個人叫楊某志,然後(案犯)田某他說這個某志跟他是有點熟悉的人。然後還有一個就是當年那個(案犯)陳某,也說到某志在場。所以綜合來說,基本上確定有一個叫某志的人,確實在案發的時候有參與了。
案件中,已經到案並被判決的多名案犯均指認案發現場有一名同案犯名叫某志,其中一人還明確說出了楊某志。不過楊某志卻堅稱自己沒有參與作案,而且並不認識這些指認他共同參與作案的案犯。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受理這起案件後,承辦檢察官對案件證據進行了詳細審查,而案件更多的疑點也浮現了出來。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徐春暉:1996年到案的3個犯罪嫌疑人,指證這個楊某志參與作案的這個供述裡面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 楊永誠:他們在1996年的供述中,就出現了一個某志,一個是智慧的「智」,一個是志向的「志」。然後有一個同案的人伍某,他就明確說他有這個是叫楊某志。
除此之外,承辦檢察官還發現,指控楊某志作案的證人證言也存在互相矛盾的地方。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徐春暉:2018年楊某志被抓捕歸案之後,偵查機關又收集了一些證據,也向有關的人員收集證人證言。但是這些證言證人呢,比如這個指證、辨認等等的材料,又跟1996年的證人證言方面又有相互矛盾的地方。比如說在1996年的時候,有過姓伍的犯罪嫌疑人,他當時,就是他說參與作案的這個人叫楊某志。但是後來到了2018年的時候,他已經釋放回來了,公安機關又對他進行了取證,叫他重新來說。他這個時候呢,又說到不認識(楊某志)這個人,所以這些方面都是前後不一致的地方。
案件時間跨度大 同案犯供述存諸多疑點
案件時間跨度大,幾名同案犯的供述和證人證言又存在諸多疑點,很多證據難以重現或再核實,那麼檢察官能否將這些疑點一一排除,最終揭開事情的真相呢?
辦案組在對楊某志身份進行核查的過程中發現, 在楊某志的戶籍和身份材料中,不僅登記地址有所變動,出生日期和身份證號碼也有改動。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 楊永誠:這個楊某志他的身份證號碼,他的出生日期已從8月2日變成了8月22日,然後他身份證號碼後面的四位尾數也變更了,住址也變更了。所以我們就有充分的理由懷疑這個人這麼多年也沒有到案,他這種行為是很符合那種逃避偵查的一般人的手段跟行為的。
楊某志戶籍住址和身份信息的變動讓案件增加了更多的不確定性。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 楊永誠:基本上一個人的身份證號碼改變的話,住址改變的話,你就很難確認他就是某一個人了。所以我們就從這方面去考慮,就跟公安機關去調查清楚,這個人他為什麼會出現這些身份證的變更。如果是確定他是逃避偵查而變更的這些身份信息,那就可以推翻他的辯解,這個人一直在說謊。那他同案人的供述就可以是有可信的地方的。
辦案組通過深入走訪調查、查看原始檔案資料等工作,查明了楊某志戶籍和身份信息變動的原因,楊某志並沒有改變身份信息逃避偵查的意圖。
在全面審查舊案材料後,檢察官提出了新的疑問。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 楊永誠:因為我們通過同案人的供述可以確定,是一定有一個叫某志的人在現場的,但這個某志是不是被抓到的這個楊某志,這個是要查證的。 他有沒有可能是其他的姓,還有一種可能是有沒有第二個楊某志,這是我們不知道。這兩個方向我們就到公安機關那裡去,就這兩個方向去查找,先是到戶籍派出所那裡去查這個楊某志的人有沒有。後來發現針對這個楊某志這個身份呢,是沒有第二個人去可以符合這個身份的。
全案證據再次梳理 找尋案件突破口
根據辦案經驗,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決定圍繞認定楊某志是否參與作案的問題,對全案證據進行再次梳理,重新獲取新的證據,而案件的突破口也就此打開。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田某是當年被警方第一時間抓獲的案犯,檢察官決定重新提審田某並對其當年的供述進行核實。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徐春暉:他之前的供述是某志參與了他們一起作案,我提審之後,我要求他一定要實事求是,將當年的這個作案經過,參與人員的情況告訴我們。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 楊永誠:因為田某他一直說到這個某志嘛,跟他是認識的,他接觸過這個人,然後當天晚上他被砍傷的時候,這個某志又去衛生院那裡看過他。所以當時田某受傷,這個某志去看過他,然後在那裡陪護那個田某的伍某跟陳某,那肯定也會看到這個某志,所以他們這三個人的供述,對指認這個某志的身份是很關鍵的。
最先到案的三人對於楊某志的指認最為關鍵,那麼面對檢察官的重新提審,田某的供述會發生改變嗎?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徐春暉:當我們問到當年跟他們一起作案的是不是有一個楊某志的人一起參與作案的時候,他停頓了一下,他就說這個人應該不是姓楊,應是姓蔡的。
田某表示當年與他一起參與作案的同案人並不是姓楊,而且他也辨認不出已經到案的楊某志的照片。不僅如此,田某還對蔡某志有一定的了解。
那麼田某的記憶與回答是否準確,其他同案人又會有怎樣的說法呢?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徐春暉:偵查機關又對另外兩名當年首先到案的這兩名犯罪嫌疑人,現在已經刑滿釋放在外面,把他找回來,又進行了核實這個情況。經過核實之後,當年的犯罪嫌疑人有一個姓伍的,就又談到了當年的這個某志是姓蔡的,他也這樣講,叫蔡某志。還有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說道,這麼多年了認不出來了,他就是保留他當年的這個說法,叫作某志,現在給他辨認,他辨認不出來了。這種情況下,當年首先到案的這三名犯罪嫌疑人,就有兩名已經重新辨認當年作案的這個所謂的楊某志,其實是姓蔡的蔡某志。
通過重新審理,一個叫蔡某志的新名字被反覆提及,新線索至關重要,辦案組與偵查機關積極溝通後,掌握了蔡某志的相關信息,隨後再次展開了新的辨認工作。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 楊永誠:幾個同案人他是可以認不出這個在案的楊某志,但是他們也認不出蔡某志。可以確定的就是楊某志不是他們所說的那個某志,然後田某那就很關鍵了,他辨認之後,他就辨認出之前那個楊某志,不是他認識的某志,是蔡某志才是他認識的那個當年在現場的那個某志。所以這一點我們就可以充分地確定這個,楊某志是沒有作案嫌疑的,當年是搞錯了。但是這個蔡某志確實是有嫌疑的。
案件疑點逐漸清晰 「真」案犯浮出水面
通過辦案組細緻入微的審查工作,疑點重重的難題逐漸清晰了起來,蔡某志有重大的作案嫌疑,那麼在蔡某志沒有到案的情況下,被羈押的楊某志該作何處理,主犯李某和蔡某志等其他犯罪嫌疑人究竟能否順利到案呢?
結合案件的相關證據,通過檢委會細緻討論後,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偵查機關認定楊某志參與作案,是以同案人田某等三人的相關供述及辨認筆錄為證據,但經過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田某等三人的相關供述存在前後不一、相互矛盾,均不能明確指證楊某志就是參與1996年2月6日鬥毆事件的「某志」,且同案人田某在偵查階段先後對楊某志進行辨認,最終確認參與鬥毆的「某志」不是楊某志,而是另有其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楊某志參與1996年2月6日的鬥毆事件,且其他同案人也均不指證楊某志就是參與1996年2月6日鬥毆事件的「某志」。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偵查機關指控楊某志參與1996年2月6日鬥毆事件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楊某志作出不起訴決定,並依法進行了刑事賠償。
同時,檢察機關還將這起案件退回到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向偵查機關發出追訴蔡某志及其他在逃同案犯的追訴函。
為了使蔡某志儘快歸案,辦案組與派出所民警多次到蔡某志老家向其家屬做勸投工作。2019年11月5日,蔡某志從雲南某地返回,主動投案自首。
在偵查機關的大力追逃下,主犯李某及其餘在逃人員先後到案,目前該案全部作案人均已歸案,10人已獲刑,2人正在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中。而正是檢察官追求極致、細緻入微,審查證據細節,解決了案件中的難題,最終讓這起案件有了不一樣的結局。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徐春暉: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官又是犯罪的追訴者,也是無辜的保護者。我們客觀公正,不枉不縱,處理好每一個刑事案件,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我們的職責所在,也是我們應該認真做好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