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於印發《物證類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聲像資料司法...

2020-12-22 澎湃新聞

轉自: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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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於印發《物證類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聲像資料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的通知

司規[20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物證類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聲像資料司法鑑定 執業分類規定》已經司法部2020年6月19日第23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司法部

2020年6月23日

物證類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物證類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執業活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規定,結合司法鑑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物證類司法鑑定是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物理學、化學、文件檢驗學、痕跡檢驗學、理化檢驗技術等原理、方法和專門知識,對文書物證、痕跡物證、微量物證等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物證類司法鑑定解決的專門性問題包括:文書物證的書寫人、製作工具、製作材料、製作方法,及其內容、性質、狀態、形成過程、製作時間等鑑定;痕跡物證的勘驗提取,造痕體和承痕體的性質、狀況及其形成痕跡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過程、相互關係等鑑定;微量物證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等鑑定。

第二章 文書鑑定

第四條 文書鑑定是指鑑定人運用文件檢驗學的理論、方法和專門知識,對可疑文件(檢材)的書寫人、製作工具、製作材料、製作方法、內容、性質、狀態、形成過程、製作時間等問題進行檢驗檢測、分析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文書鑑定包括筆跡鑑定、印章印文鑑定、印刷文件鑑定、篡改(汙損)文件鑑定、文件形成方式鑑定、特種文件鑑定、朱墨時序鑑定、文件材料鑑定、基於痕跡特徵的文件形成時間鑑定、基於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時間鑑定、文本內容鑑定等。

第五條 筆跡鑑定。包括依據筆跡同一性鑑定標準,必要時結合筆跡形成方式的檢驗鑑定結果,判斷檢材之間或檢材與樣本之間的筆跡是否同一人書寫或者是否出自於同一人。

第六條 印章印文鑑定。包括依據印章印文同一性鑑定標準,必要時結合印文形成方式的檢驗鑑定結果,判斷檢材之間或檢材與樣本之間的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蓋印或者是否出自於同一枚印章。

第七條 印刷文件鑑定。包括依據印刷方式鑑定標準判斷檢材是何種印刷方式印製形成,如製版印刷中的凹、凸、平、孔版印刷等,現代辦公機具印刷中的複印、列印、傳真等;依據印刷機具種類鑑定標準判斷檢材是何種機具印製形成;依據印刷機具或印版同一性鑑定標準判斷檢材之間或檢材與樣本之間是否同一機具或同一印版印製形成等。

第八條 篡改(汙損)文件鑑定。包括依據變造文件鑑定標準判斷檢材是否存在添改、刮擦、拼湊、掩蓋、換頁、密封、消退、偽老化等變造現象;依據汙損文件鑑定標準對破損、燒毀、浸損等汙損檢材進行清潔整理、整復固定、顯現和辨識原始內容等;依據模糊記載鑑定標準對檢材褪色記載、無色記載等模糊記載內容進行顯現和辨識;依據壓痕鑑定標準對檢材壓痕內容進行顯現和辨識等。

第九條 文件形成方式鑑定。包括依據筆跡形成方式鑑定標準判斷檢材筆跡是書寫形成還是複製形成;依據印章印文形成方式鑑定標準判斷檢材印文是蓋印形成還是複製形成;依據指印形成方式鑑定標準判斷文件上有色檢材指印是否複製形成等。

第十條 特種文件鑑定。包括依據特種文件鑑定標準判斷檢材貨幣、證照、票據、商標、銀行卡及其他安全標記等的真偽。

第十一條 朱墨時序鑑定。包括依據朱墨時序鑑定標準判斷檢材上文字、印文、指印等之間的形成先後順序。

第十二條 文件材料鑑定。包括依據文件材料鑑定標準對需檢紙張、墨水墨跡、油墨墨跡、墨粉墨跡、粘合劑等文件材料的特性進行檢驗檢測及比較檢驗等。

第十三條 基於痕跡特徵的文件形成時間鑑定。包括依據印章印文蓋印時間鑑定標準判斷檢材印文的蓋印時間;依據列印文件印製時間鑑定標準判斷檢材列印文件的列印時間;依據靜電複印文件印製時間鑑定標準判斷檢材靜電複印文件的複印時間;依據檢材某要素的發明、生產時間或時間標記信息判斷其文件要素的形成時間等。

第十四條 基於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時間鑑定。包括綜合運用光譜、色譜、質譜等儀器檢測分析技術,根據墨水墨跡、油墨墨跡、墨粉墨跡、印文色料、紙張等文件材料的某種(些)理化特性隨時間的變化規律,依據相應的判定方法,分析判斷檢材的形成時間。

第十五條 文本內容鑑定。包括通過書面言語分析,判斷檢材文本作者的地域、年齡、文化程度、職業等屬性;通過文本格式、內容、書面言語特徵等的比較檢驗,分析判斷檢材之間或檢材與樣本之間文本的相互關係等。

第三章 痕跡鑑定

第十六條 痕跡鑑定是指鑑定人運用痕跡檢驗學的理論、方法和專門知識,對痕跡物證進行勘驗提取,並對其性質、狀況及其形成痕跡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過程、相互關係等進行檢驗檢測、分析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痕跡鑑定包括手印鑑定、潛在手印顯現、足跡鑑定、工具痕跡鑑定、整體分離痕跡鑑定、槍彈痕跡鑑定、爆炸痕跡鑑定、火災痕跡鑑定、人體特殊痕跡鑑定、日用物品損壞痕跡鑑定、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鑑定等。

第十七條 手印鑑定。包括通過比較檢驗判斷檢材之間或檢材與樣本之間的指印是否同一;通過比較檢驗判斷檢材之間或檢材與樣本之間的掌印是否同一;通過對檢材指掌印的檢驗判斷其形成過程。

第十八條 潛在手印顯現。包括使用物理學、化學或專用設備等方法顯色增強潛在手印。

第十九條 足跡鑑定。包括通過比較檢驗判斷檢材之間或檢材與樣本之間的赤足印是否同一;通過比較檢驗判斷檢材之間或檢材與樣本之間的鞋、襪印是否同一。

第二十條 工具痕跡鑑定。包括通過勘查和檢驗判斷檢材線形痕跡、凹陷痕跡、斷裂變形痕跡等的形成原因;通過比較檢驗判斷檢材線形痕跡、凹陷痕跡、斷裂變形痕跡等是否為某一造痕體形成。

第二十一條 整體分離痕跡鑑定。包括通過檢驗判斷分離物體之間是否存在整體分離關係。

第二十二條 槍彈痕跡鑑定。包括槍械射擊彈頭/彈殼痕跡檢驗、槍彈識別檢驗、槍枝性能檢驗、利用射擊彈頭/彈殼痕跡認定發射槍枝檢驗、利用射擊彈頭/彈殼痕跡認定發射槍種檢驗、槍擊彈孔檢驗、槍枝號碼顯現,以及通過對槍擊現場的勘查和檢驗分析,必要時結合所涉射擊殘留物的理化特性檢驗檢測結果,綜合判斷槍擊事件中痕跡的形成過程及與事件之間的因果關係等。

第二十三條 爆炸痕跡鑑定。包括炸藥爆炸力及炸藥量檢驗、雷管及導火(爆)索檢驗、爆炸裝置檢驗,以及通過對爆炸現場的勘查和檢驗分析,必要時結合所涉爆炸物的理化特性檢驗檢測結果,綜合判斷爆炸事件中痕跡的形成過程及與事件之間的因果關係等。

第二十四條 火災痕跡鑑定。包括通過火災現場、監控信息等,對現場煙燻痕跡、倒塌痕跡、炭化痕跡、變形變色痕跡、熔化痕跡以及其他燃燒殘留物進行勘查和檢驗分析,必要時結合火災微量物證鑑定結果,綜合判斷火災事故中痕跡形成過程及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等。

第二十五條 人體特殊痕跡鑑定。包括除手印、腳印外的其他人體部位形成的痕跡鑑定,如牙齒痕跡鑑定、唇紋痕跡鑑定、耳廓痕跡鑑定等。

第二十六條 日用物品損壞痕跡鑑定。包括運用痕跡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方法,必要時結合所涉日用物品材料的理化特性檢驗檢測結果,對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玻璃物品、紡織物品、陶瓷物品、塑料物品、金屬物品等的損壞痕跡的形態進行勘查和檢驗分析,綜合判斷其損壞原因。

第二十七條 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鑑定。包括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鑑定;交通設施安全技術狀況鑑定;交通事故痕跡鑑定;車輛速度鑑定;交通事故痕跡物證綜合鑑定等。非交通事故的相關鑑定可參照本條款。

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鑑定包括的具體項目內容如下:

(一)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鑑定。包括判斷涉案車輛的類型(如機動車、非機動車);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驗;判斷車輛相關技術狀況或性能的符合性(如制動系、轉向系、行駛系、燈光、信號裝置等)。

(二)交通設施安全技術狀況鑑定。包括對交通事故現場或事故發生地點等相關區域進行勘查、測量;對路基、路面、橋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線交通附屬設施的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驗(如道路線形、護欄、標誌、標線等);判斷事故相關區域交通設施的技術狀況或性能的符合性(如材料、設置位置、幾何尺寸、力學性能等)。

(三)交通事故痕跡鑑定。包括通過對涉案車輛唯一性檢查,對涉案車輛、交通設施、人員及穿戴物等為承痕體、造痕體的痕跡和整體分離痕跡進行檢驗分析,必要時結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證鑑定、法醫學鑑定等結果,判斷痕跡的形成過程和原因(如是否發生過接觸碰撞、接觸碰撞部位和形態等)。

(四)車輛速度鑑定。運用動力學、運動學、經驗公式、模擬實驗等方法,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痕跡和資料、視頻圖像、車輛行駛記錄信息等,判斷事故瞬間速度(如碰撞、傾覆或墜落等瞬間的速度),採取避險措施時的速度(如採取制動、轉向等避險措施時的速度),在某段距離、時間或過程的平均行駛速度及速度變化狀態等。

(五)交通事故痕跡物證綜合鑑定。基於以上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鑑定項目的檢驗鑑定結果,必要時結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證鑑定、聲像資料鑑定、法醫學鑑定等結果,綜合判斷涉案人員、車輛、設施等交通要素在事故過程中的狀態、痕跡物證形成過程及原因等,包括交通行為方式、交通信號燈指示狀態、事故車輛起火原因、輪胎破損原因等。

第四章 微量物證鑑定

第二十八條 微量物證鑑定簡稱微量鑑定,是指鑑定人運用理化檢驗的原理、方法或專門知識,使用專門的分析儀器,對物質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進行檢驗檢測和分析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其中,物理性質包括物質的外觀、重量、密度、力學性質、熱學性質、光學性質和電磁學性質等;化學性質包括物質的可燃性、助燃性、穩定性、不穩定性、熱穩定性、酸性、鹼性、氧化性和還原性等;成分組成包括物質中所含有機物、無機物的種類和含量等。

微量物證鑑定包括化工產品類鑑定、金屬和礦物類鑑定、紡織品類鑑定、日用化學品類鑑定、文化用品類鑑定、食品類鑑定、易燃物質類鑑定、爆炸物類鑑定、射擊殘留物類鑑定、交通事故微量物證鑑定和火災微量物證鑑定。

第二十九條 化工產品類鑑定。包括塑料、橡膠、塗料(油漆)、玻璃、陶瓷、膠黏劑、填料、化學試劑以及化工原料、化工中間體、化工成品等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的檢驗檢測,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較檢驗和種類判別。

第三十條 金屬和礦物類鑑定。包括金屬、合金、泥土、砂石、灰塵等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的檢驗檢測,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較檢驗和種類判別。

第三十一條 紡織品類鑑定。包括纖維、織物等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的檢驗檢測,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較檢驗和種類判別。

第三十二條 日用化學品類鑑定。包括洗滌劑、化妝品、香精香料等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的檢驗檢測,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較檢驗和種類判別。

第三十三條 文化用品類鑑定。包括墨水、油墨、墨粉、紙張、粘合劑等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的檢驗檢測,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較檢驗和種類判別。

第三十四條 食品類鑑定。包括食品的營養成分、重金屬、添加劑、藥物殘留、毒素、微生物等的檢驗檢測。

第三十五條 易燃物質類鑑定。包括易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易燃固體及其殘留物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的檢驗檢測,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較檢驗和種類判別。

第三十六條 爆炸物類鑑定。包括易爆物質及其爆炸殘留物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的檢驗檢測,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較檢驗和種類判別。

第三十七條 射擊殘留物類鑑定。包括射擊殘留物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的檢驗檢測,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較檢驗和種類判別。

第三十八條 交通事故微量物證鑑定。包括交通事故涉及的油漆、橡膠、塑料、玻璃、纖維、金屬、易燃物質等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的檢驗檢測,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較檢驗和種類判別。

第三十九條 火災微量物證鑑定。包括火災現場涉及的易燃物質類、化工產品類、金屬等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的檢驗檢測,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較檢驗和種類判別。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聲像資料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聲像資料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執業活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規定,結合司法鑑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聲像資料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物理學、語言學、信息科學與技術、同一認定理論等原理、方法和專門知識,對錄音、圖像、電子數據等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聲像資料司法鑑定包括錄音鑑定、圖像鑑定、電子數據鑑定。解決的專門性問題包括:錄音和圖像(錄像/視頻、照片/圖片)的真實性、同一性、相似性、所反映的內容等鑑定;電子數據的存在性、真實性、功能性、相似性等鑑定。

第二章 錄音鑑定

第四條 錄音鑑定是指鑑定人運用物理學、語言學、信息科學與技術、同一認定理論等原理、方法和專門知識,對檢材錄音的真實性、同一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內容等問題進行檢驗、分析、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錄音鑑定包括錄音處理、錄音真實性鑑定、錄音同一性鑑定、錄音內容分析、錄音作品相似性鑑定等。

第五條 錄音處理。包括依據錄音處理方法,對檢材錄音進行降噪、增強等清晰化處理,以改善聽覺或聲譜質量。

第六條 錄音真實性鑑定。包括依據錄音原始性鑑定方法,判斷檢材錄音是否為原始錄音;依據錄音完整性鑑定方法,判斷檢材錄音是否經過剪輯處理。

第七條 錄音同一性鑑定。包括依據語音同一性鑑定方法,判斷檢材與樣本之間或檢材之間的語音是否同一;參照語音同一性鑑定方法,判斷檢材與樣本之間或檢材之間的其他聲音是否同一。

第八條 錄音內容分析。包括依據錄音內容辨聽方法,結合錄音處理和錄音同一性鑑定結果,綜合分析辨識並整理檢材錄音所反映的相關內容;依據說話人的口頭言語特徵,分析說話人的地域、性別、年齡、文化程度、職業等屬性。

第九條 錄音作品相似性鑑定。包括綜合運用錄音內容分析、錄音同一性鑑定等鑑定技術,通過檢材與樣本之間或檢材之間錄音作品的比較檢驗綜合判斷是否來源於同一個作品或相似程度。

第三章 圖像鑑定

第十條 圖像鑑定是指鑑定人運用物理學、信息科學與技術、同一認定理論等原理、方法和專門知識,對檢材圖像(錄像/視頻、照片/圖片)的真實性、同一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內容等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分析、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圖像鑑定包括圖像處理、圖像真實性鑑定、圖像同一性鑑定、圖像內容分析、圖像作品相似性鑑定、特種照相檢驗等。

第十一條 圖像處理。包括依據圖像處理方法,對檢材圖像進行降噪、增強、還原等清晰化處理,以改善視覺效果。

第十二條 圖像真實性鑑定。包括依據圖像原始性鑑定方法,判斷檢材圖像是否為原始圖像;依據圖像完整性鑑定方法,判斷檢材圖像是否經過剪輯處理。

第十三條 圖像同一性鑑定。包括依據人像同一性鑑定方法,判斷檢材與樣本之間或檢材之間記載的人像是否同一;依據物像同一性鑑定方法,判斷檢材與樣本之間或檢材之間記載的物體是否同一。

第十四條 圖像內容分析。包括依據圖像內容分析方法,結合圖像處理和圖像同一性鑑定結果,綜合判斷檢材圖像所記載的人、物的狀態和變化情況及事件發展過程,如案事件圖像中的人物行為和事件過程、交通事故圖像中的交通參與者行為及涉案車輛速度、火災現場圖像中的起火部位及火災過程等。

第十五條 圖像作品相似性鑑定。包括綜合運用圖像內容分析、圖像同一性鑑定等鑑定技術,通過檢材與樣本之間或檢材之間圖像作品的比較檢驗綜合判斷是否來源於同一個作品或相似程度。

第十六條 特種照相檢驗。運用特種照相技術,包括紅外照相、紫外照相、光致發光照相和光譜成像等技術對物證進行照相檢驗。

第四章 電子數據鑑定

第十七條 電子數據鑑定是指鑑定人運用信息科學與技術和專門知識,對電子數據的存在性、真實性、功能性、相似性等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分析、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電子數據鑑定包括電子數據存在性鑑定、電子數據真實性鑑定、電子數據功能性鑑定、電子數據相似性鑑定等。

第十八條 電子數據存在性鑑定。包括電子數據的提取、固定與恢復及電子數據的形成與關聯分析。其中電子數據的提取、固定與恢復包括對存儲介質(硬碟、光碟、優盤、磁帶、存儲卡、存儲晶片等)和電子設備(手機、平板電腦、可穿戴設備、考勤機、車載系統等)中電子數據的提取、固定與恢復,以及對公開發布的或經所有權人授權的網絡數據的提取和固定;電子數據的形成與關聯分析包括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生成、用戶操作、內容關聯等進行分析。

第十九條 電子數據真實性鑑定。包括對特定形式的電子數據,如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電子文檔、資料庫數據等的真實性或修改情況進行鑑定;依據相應驗證算法對特定形式的電子籤章,如電子籤名、電子印章等進行驗證。

第二十條 電子數據功能性鑑定。包括對軟體、電子設備、計算機信息系統和破壞性程序的功能進行鑑定。

第二十一條 電子數據相似性鑑定。包括對軟體(含代碼)、資料庫、電子文檔等的相似程度進行鑑定;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相似程度進行鑑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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