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發布第二批司法鑑定指導案例

2021-01-13 澎湃新聞

為進一步宣傳司法鑑定業務和法律知識,樹立司法鑑定行業良好社會形象,近期司法部組織編寫了《李某眼部損傷的重新鑑定和詐傷鑑別》《李某指印司法鑑定》《某隧道重大交通事故痕跡物證綜合鑑定》三個指導案例。這三個指導案例貼近老百姓日常生活實際,鑑定技術特點鮮明、指導作用明顯,對於推動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嚴格依法規範執業,幫助群眾理解和獲得司法鑑定服務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鑑定指導案例一

李某眼部損傷的重新鑑定和詐傷鑑別

關鍵詞:司法鑑定 法醫臨床鑑定 眼部損傷 重新鑑定 詐傷

案情概況

2015年9月20日上午,58歲的李某被他人打傷面部。9月29日,經某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鑑定,李某右眼鈍挫傷、右側眼眶內壁骨折,損傷程度屬於輕微傷。此後李某以傷後視力下降為由要求補充鑑定。2016年1月26日,原鑑定機構補充鑑定認定,其所受外傷致右眼視野半徑10度以下,損傷程度屬於重傷二級。

2018年9月27日,負責審理此案的人民法院委託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以下簡稱法大鑑定所)對李某的損傷程度進行重新鑑定。接受鑑定委託後,法大鑑定所指派三名司法鑑定人承擔鑑定,其中一人具有法醫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鑑定人審閱李某傷後全部病史資料和既往鑑定意見後,按照司法鑑定技術規範SF/Z JD0103004-2016《視覺功能障礙法醫學鑑定規範》對李某進行法醫學檢驗、鑑定。首先,主觀視覺功能檢測時,李某右眼視力為0.6,對比法視野檢查中李某自述右眼視野周界縮小。其次,眼球結構檢查中,發現李某右眼球晶狀體皮質輕度混濁,餘眼部前節結構無異常,眼後節視網膜、視神經無明顯異常。光相干斷層掃描(OCT)可見視網膜、視盤神經纖維上皮層厚度無異常。再次,在「詐傷鑑別」環節,鑑定人對李某進行了視覺電生理檢測,發現其雙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波形均可引出,雙眼振幅基本對稱;雙眼圖形翻轉視覺誘發電位空間頻率閾值正常,右眼波形峰時,振幅基本正常。提示其雙眼眼底及視神經傳導功能無異常。

需要指出,視覺電生理技術是國際公認的視覺功能客觀檢測手段,是法醫臨床學鑑別偽盲和偽裝視力降低的核心技術。李某傷後主觀視野檢查顯示右眼大部分視野缺損,但眼部檢查未見相應視網膜、視神經等損傷改變,缺少病理基礎;且上述「右眼視野缺損」未能得到視覺電生理檢測結果的支持。在科學證據面前,鑑定人說服李某予以配合,得到了雙眼視野的真實數據。在客觀檢查的基礎上,鑑定人綜合分析認為,李某遭鈍性外力擊打致右眼鈍挫傷、右側眼眶內壁骨折。但是,眼部結構檢查未見可引起明顯視覺功能障礙的損傷,結合視覺電生理檢測結果提示:目前李某雙眼視力、視野無明顯損害。根據兩院三部聯合發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第5.2.5 d)、e)條之規定,李某的損傷程度屬於輕微傷。

因重新鑑定與既往鑑定意見不一致,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鑑定人出庭說明鑑定意見及其依據。鑑定人陳述: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人體視覺功能的客觀檢驗和評定。我們在鑑定過程中,通過眼球結構檢查明確損傷,應用神經電生理技術進行偽盲或偽裝視力降低的檢驗等,並在此規範化流程的基礎上,正確適用相關標準得出鑑定意見。最終法院採信了該鑑定意見。

鑑定要點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屬法醫臨床鑑定,是司法鑑定中最多見的鑑定類型之一。當事人被打傷後,應當先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後,可由公安司法鑑定部門進行鑑定,也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損傷程度鑑定。

法醫臨床鑑定,需要區分損傷的類型來確定鑑定時機。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醫療終結、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眼部損傷存在視覺功能障礙或將以視覺功能障礙為依據評定損傷程度的,鑑定時機為損傷後3~6個月以上。

重新鑑定是司法鑑定救濟的一種重要途徑,在發現事實真相、維護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當事雙方對鑑定意見存疑都可以向辦案機關申請重新鑑定。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託人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於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初次和重新鑑定意見都是司法鑑定人依法獨立、負責作出的鑑定意見。如果兩種鑑定意見不一致,不能簡單地認為重新鑑定意見一定是正確的,而初次鑑定意見一定是錯誤的,應當由辦案機關結合案情作出判斷,必要時當事人可依法申請初次鑑定和重新鑑定的鑑定人出庭,法庭還可以聘請相關專家輔助人,通過法庭質證予以辨明。

案例意義

視覺是軀體特殊感覺功能,受主觀因素的影響較大。眼部損傷、後遺視覺功能障礙的檢驗、評估是法醫臨床鑑定的難點,重新鑑定比較多見。本案鑑定運用臨床眼科學、視覺科學、視光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依託專業化的視覺功能檢驗實驗室,在主、客觀檢查的基礎上,全面分析,綜合判定。

根據國家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 1582 -2019《法庭科學 視覺功能障礙鑑定技術規範》和SF/Z JD0103010-2018《法醫臨床學視覺電生理檢查規範》,認定損傷導致視覺功能障礙,應當滿足以下條件:(1)障礙程度與原發性損傷或者因損傷引起的併發症、後遺症的性質、程度相吻合;(2)障礙程度與偽盲或偽裝視力降低檢驗的結果和/或視覺電生理的檢測結果相吻合;(3)排除自身疾病或病理基礎的影響。

專用名詞解釋

法醫臨床鑑定:是指鑑定人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與法律有關的人體損傷、殘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狀況及其他相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別和判定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包括:人體損傷程度鑑定,人體傷殘等級鑑定,賠償相關鑑定,人體功能評定,性侵犯與性別鑑定,詐傷、詐病、造作傷鑑定,醫療損害鑑定,骨齡鑑定及與損傷相關的其他法醫臨床鑑定。

司法鑑定指導案例二

李某指印司法鑑定

關鍵詞:司法鑑定 指印鑑定 指印形成方式

案情概況

原告李某與被告趙某等四人籤訂合夥成立公司的協議書一份。李某投入10萬元後,發現公司的營業執照登記為陳某個人獨資,且其他合伙人均未出資。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協議,被告返還10萬元。一審判決李某勝訴後,趙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交帶有李某籤字和指印的《還款協議書》和《承諾書》各一份,載明李某放棄向上訴人趙某主張該10萬元。李某則認為《還款協議書》和《承諾書》上的籤名和指印不是他本人所為。

2017年4月24日,山東省某中級人民法院委託青島正源司法鑑定所對檢材1:《還款協議書》落款「李某」籤名處指印和檢材2:《承諾書》落款「李某」籤名處指印是否李某所捺進行鑑定。

法院提供的樣本包括:樣本1:落款日期為2015年3月15日的《關於共同成立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的協議書》原件1份;樣本2:李某十指指印實驗樣本原件1 份。

受理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派出兩名司法鑑定人,按照司法部部頒技術規範《文件上可見指印鑑定技術規範》(SF/Z JD0202001-2015),藉助放大鏡、STEMI DV4顯微鏡和比對圖片製作系統等儀器進行檢驗鑑定。

對檢材指印進行檢驗:檢材1和檢材2指印均系手指中心花紋及指尖部分,呈不規則橢圓形;部分指印紋線模糊,有多處中斷和缺失,但部分紋線較清晰,分別發現多處穩定的細節特徵點,細節特徵充分,均具備鑑定條件。顯微檢驗發現,兩枚檢材指印均系紅色色料形成,並非複印、列印等辦公機具複製形成。比較檢驗發現:兩枚檢材指印紋線細節特徵相符,系同一人同一手指的指印。進一步檢驗發現,兩枚檢材指印邊緣輪廓、漏白特徵、積墨特徵等印面特徵的形態、位置等高度吻合,且單根紋線間斷的形態、位置等高度吻合,但兩者的總體墨跡濃淡變化不明顯,是連續捺印難以形成的,這引起了鑑定人的高度警覺。對樣本指印進行檢驗:樣本1和樣本2捺印均較清晰,紋線整體形態較完整,能夠較全面地反映捺印部位的紋線結構特性,具備比對檢驗條件。

對兩枚檢材指印與樣本指印進行比對檢驗:發現檢材指印與樣本1及樣本2中對應指位的指印紋線流向相同,且在對應的紋線細節特徵及其特徵組合上相符合,反映了同一人同一手指留印的特點。進一步比對檢驗發現:兩枚檢材指印與樣本1指印的中部及下半部大部分區域的印面特徵高度吻合,如漏白形態和位置、積墨形態和位置、指印邊緣輪廓和起止位置、單根紋線的中斷缺損特徵等,但三者的總體墨跡濃淡變化不明顯。審查落款時間,檢材1和檢材2與樣本1的標稱時間間隔近十個月,這引起了鑑定人對檢材指印形成方式的懷疑。

為了確認檢材指印的形成方式,鑑定人使用顯微鏡對指印細節特徵進行檢驗發現:樣本1和樣本2指印均有多處較明顯的汗孔,而檢材1和檢材2指印在相同位置均沒有發現汗孔,鑑定人又通過對樣本間汗孔比對,發現被鑑定人汗孔特徵明顯穩定。顯微鏡檢驗發現:檢材1和檢材2指印紋線較樣本1和樣本2指印紋線略粗,且檢材1和檢材2指印紋線缺少墨跡濃淡的過渡,紋線不自然。鑑定人使用圖片製作系統將樣本1指印與籤名重合部分的籤名字跡隱去,發現樣本1指印紋線中斷及缺失與檢材1和檢材2指印紋線中斷及缺失的部位和形態相吻合,結合檢材指紋與樣本指紋墨跡濃淡變化不明顯,符合樣本1指印是檢材1和檢材2指印的母本的特徵。

綜合分析檢驗結果,鑑定人認為,兩枚檢材指印符合以樣本1指印為母本制模偽造形成的特點,據此出具了「兩檢材指印都不是李某手指直接捺印形成」的鑑定意見。

鑑定要點

1、此案鑑定人嚴格按照《文件上可見指印鑑定技術規範》(SF/Z JD0202001-2015)規定的方法和步驟進行檢驗鑑定。

2、一般情況下,指印形成方式的檢驗多是關注檢材指印是否經複印、列印等辦公機具複製形成,本案提示:即使排除了檢材指印是辦公機具複製形成的,仍需檢驗有無通過制模偽造的可能。

3、本案檢驗發現兩枚檢材指印與樣本指印在印面特徵及單根紋線的間斷均高度符合,且指印總體墨跡濃淡變化不明顯時,對檢材指印的形成方式產生懷疑,必須通過進一步檢驗確定檢材指印的形成方式。

4、鑑別制模偽造的高仿真指印是指印形成方式檢驗中的難點,需要從紋線粗細、紋線黏連、特徵反映、墨跡分布等多方面進行綜合分析。

5、本案發現樣本1指印紋線上簽名隱去後指印的中斷及缺失的部位和形態與兩個檢材指印紋線的中斷及缺失的部位和形態相吻合,且墨跡濃淡相同,確定了檢材指印是以樣本1指印為母本制模偽造形成。

6、指印鑑定應當遵循系統檢驗、綜合評判的原則。此案針對委託方的委託事項,出具了「兩檢材指印都不是李某手指直接捺印形成」的鑑定意見,並被法院採信。

案例意義

指印鑑定是司法鑑定中常見的鑑定類別,本案鑑定人沒有局限在「紋型、紋線、特徵點、間隔、位置」的檢驗與比對上,而是進行了系統性檢驗,通過形成方式的檢驗,對指印的印面特徵、汗孔特徵、紋線質量特徵等進行了全面分析,最終得出依據充分的鑑定意見。

專用名詞解釋

指印鑑定:包括通過比較檢驗判斷檢材之間或檢材與樣本之間的指印是否同一。

指印形成方式:屬於指印形成過程的一部分,是指文件上可見指印的留印方式,可分為手指捺印方式和間接複製方式。

司法鑑定指導案例三

某隧道重大交通事故痕跡物證綜合鑑定

關鍵詞:司法鑑定 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鑑定 事故原因 輪胎自燃

案情概況

2017年,某隧道內發生一起重大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燃爆事故,造成15人死亡、3人重度燒傷,16名村民輕微受傷,9部車輛、43間民房受損,直接經濟損失4200多萬元。

為查清事故成因,事故調查組委託某省公安部門聘請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接受委託後,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鑑定中心第一時間組織四名司法鑑定人組成專家組趕赴事發地實施鑑定。

到達某縣事故停車場後,鑑定人發現涉案車輛承載的危化品氯酸鈉在事故中曾發生劇烈爆炸,導致涉案車輛牽引車前一橋(轉向橋)、半掛車三個後橋等與車架分離脫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且與其它事故車輛堆放在一起,難以區分。

鑑定人首先克服困難,查閱涉案車輛相關車型技術資料後,依據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跡鑑定》、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等技術標準,通過對車體痕跡和整體分離痕跡等開展仔細勘驗,找出涉案車輛脫落的各個車橋,並確定與整車的相互對應關係,完整恢復出涉案車輛全貌,完成了鑑定的第一步。

初始起火區域的判定是本案鑑定的第二個難點。鑑定人按照GA839-2009《火災現場勘驗規則》、GA/T812-2008《火災原因調查指南》等技術標準,對涉案車輛的各個部件進行逐一勘驗,發現半掛車後一橋受熱鏽蝕突出、燒損最為嚴重,初步認定該處為初始起火部件。在進一步的檢驗過程中,鑑定人發現半掛車後一橋左側兩車輪中,外側輪轂變形呈現高溫軟化後受到平面物體撞擊、擠壓形態。經過現場初步檢驗、分析,發現該撞擊、擠壓是由於涉案車輛行駛過程中後一橋左側車輪撞擊隧道形成或者是在承載貨物氯酸鈉發生爆炸後,後一橋與半掛車車架發生分離、飛出過程中,撞擊到其它車輛或隧道壁形成,但無論上述哪種情況發生,均是在半掛車後一橋左側外側車輪輪轂先發生高溫軟化後形成。另外,在半掛車後一橋左側輪胎鋼絲中發現大量金屬球狀熔珠,左側內側車輪處發現金屬防塵罩受熱扭曲變形嚴重且有球狀熔痕存在,左側兩車輪中間區域輪轂發現大量、明顯白色晶狀附著物。結合以上檢驗結果,四名鑑定人經討論分析一致認定涉案車輛半掛車後一橋左側車輪先發生起火燃燒,為初始起火區域。

「涉案車輛究竟是先發生碰撞再起火燃燒,還是先起火燃燒再發生碰撞」,這一難題又擺在了鑑定人的面前,這個問題不僅是本次司法鑑定需要解決的關鍵技術問題,更是辦案機關明確事故成因和進行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

鑑定人在現場提取了涉案車輛半掛車後一橋左側車輪輪胎鋼絲的金屬球狀熔珠、左側兩車輪中間區域輪轂的白色晶狀物附著物、左側內側車輪金屬防塵罩球狀熔痕等檢材,帶回實驗室使用掃描電鏡-能譜儀、紅外光譜儀、金相顯微鏡等儀器設備進行檢驗、分析,發現:

(1)金屬球狀熔珠的外表面除Fe、C、O等元素外,還有Na元素與Cl元素存在,而其內部僅有Fe、C、O等元素存在,說明在半掛車後一橋左側車輪輪胎鋼絲局部熔化時,周圍環境中並無氯酸鈉(NaClO3)或氯化鈉(NaCl)存在,金屬球狀熔珠外表面的Na元素與Cl元素是在熔珠凝固後才附著上的,說明涉案車輛半掛車後一橋左側車輪起火燃燒早於承載貨物氯酸鈉爆炸。

(2)白色晶狀附著物為氯化鈉,由於半掛車各車橋左右兩側分別有兩個車輪並排安裝,在橡膠輪胎完好的情況下,兩個車輪中間區域輪轂處於相對封閉狀態,即使有氯酸鈉爆炸,也不會有大量的氯化鈉散落附著在該區域輪轂上,而是會直接被橡膠輪胎擋住。而僅在半掛車後一橋左側兩車輪中間區域輪轂發現大量、明顯白色晶狀附著物氯化鈉,提示在氯酸鈉爆炸一刻,半掛車後一橋左側兩車輪橡膠輪胎應該有部分燃燒缺失,才會導致氯化鈉散落附著在輪轂上,說明涉案車輛半掛車後一橋左側車輪起火燃燒早於承載貨物氯酸鈉爆炸。

(3)金相檢驗結果顯示左側內側車輪金屬防塵罩球狀熔痕與未熔化區域整體均呈現過熱熔化趨勢,結合其它車輪金屬防塵罩均基本完好的客觀事實,說明涉案車輛半掛車後一橋左側車輪在事故過程中溫度遠高於其它車輪。

以上檢驗、分析結果充分說明涉案車輛半掛車後一橋左側車輪起火燃燒明顯早於承載貨物氯酸鈉爆炸,即可以確認該起事故系涉案車輛半掛車後一橋左側車輪橡膠輪胎首先發生自燃,進而引發承載危化品貨物爆炸,最終導致整個事故發生。

基於以上鑑定意見,某省公安部門對涉案車輛所屬的某運輸公司展開進一步深入偵查,查扣了與涉案車輛同批次購入的49輛同型重型半掛貨車,並再次聘請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鑑定中心對上述涉案車輛同型車進行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鑑定。經過鑑定,鑑定人發現涉案運輸公司在購入該批車輛後,對每輛車均違法加裝了柴油油箱,並將其偽裝成制動噴淋裝置的水箱。這一改裝導致涉案車輛連續長下坡制動過程中制動性能下降、輪轂過熱,從而引起橡膠輪胎自燃,是本起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

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兩份司法鑑定意見書對事故調查組明確事故成因和責任認定起到了關鍵性作用,事故調查組在最終發布的《某隧道重大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燃爆事故調查報告》中充分採信了上述司法鑑定意見。

鑑定要點

1、涉案車輛承載的貨物為危化品氯酸鈉,在事故中發生劇烈爆炸,導致涉案車輛牽引車的前一橋(轉向橋)等與車架分離脫落,半掛車三個後橋也與車架分離脫落。在鑑定過程中,司法鑑定人首先要通過對車體痕跡和整體分離痕跡開展逐項檢驗,確定脫落的各個車橋與涉案車輛的對應關係,最終的鑑定意見書要圖文並茂地展示出整個檢驗過程。

2、在分析過程中,除使用傳統痕跡學的鑑定方法外,還結合了微量物證鑑定的方法和技術手段,通過輪轂變形痕跡、輪胎鋼絲金屬球狀熔珠化學元素成分、車輪金屬防塵罩受熱扭曲變形狀態以及輪轂白色晶狀附著物檢測結果等四個角度相互印證,充分論證得出車輛初始起火區域位於半掛車後一橋左側車輪處,由於車輛連續長下坡高速行駛、頻繁制動,制動器過熱導致橡膠輪胎自燃,引發承載貨物氯酸鈉爆炸,最終導致事故發生。上述分析過程只有在鑑定人具備豐富的交通事故痕跡物證、汽車工程、交通工程等專業知識基礎上,勘驗細緻、檢驗準確、邏輯分析嚴謹,才能論證充分、判斷正確。

案例意義

道路交通事故日益複雜,人、車、路等要素共同參與且相互作用,傳統、單一的鑑定技術已無法滿足鑑定需要。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司法鑑定人應運用痕跡物證的相關理論和方法,結合車輛工程、交通工程和事故重建等技術,在痕跡物證檢驗的基礎上,結合微量物證等相關檢驗鑑定結果,綜合分析、判斷事故的過程和原因,為案件的事實調查、過程重建和事故成因等訴訟相關調查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供鑑定服務。

專用名詞解釋

交通事故痕跡物證綜合鑑定: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鑑定的一個項目,通常基於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鑑定、交通設施安全技術狀況鑑定、交通事故痕跡鑑定或車輛速度鑑定的檢驗鑑定結果,必要時結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證鑑定、聲像資料鑑定、法醫學鑑定等結果,綜合判斷涉案人員、車輛、設施等交通要素在事故過程中的狀態、痕跡物證形成過程及原因等,包括交通行為方式、交通信號燈指示狀態、事故車輛起火原因、輪胎破損原因等。

來源|司法部

編輯|甘肅省司法廳融媒體中心

原標題:《司法部發布第二批司法鑑定指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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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審查年度報告(2019年)》(以下簡稱「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王淑梅,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一級巡視員姜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沈紅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審判員馬東旭出席發布會並介紹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發布會
  • 「中國書畫的司法鑑定」首屆高研班舉辦
    首屆高級研修班開班儀式「中國書畫的司法鑑定」暨「文件鑑定技術在書畫鑑定中的應用」首屆高級研修班日前在廣東省東莞市舉辦,來自全國各地的公安機關、檢察院、司法鑑定、法務律師、書畫收藏、書畫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學員80餘人參加了開班儀式。
  • 假名、假指紋、假血樣,鑑定成了「親子關係」,一機構違規鑑定報告...
    根據司法部相關要求,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利用中介或個人招攬業務,提取鑑定材料時,應在司法鑑定機構內進行。2020年9月新京報刊發《買來的「親生關係」:花3萬多,孩子被鑑定為「親生」》報導,揭露多家司法鑑定機構存在招代理、郵寄血樣等違規行為後,司法部再次發文嚴查親子鑑定中的「司法黃牛」。
  • 最高法發布第二批8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臺江區人民法院增強憲法觀念推進依法治國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8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案例聚焦疫情期間涉及防疫物資的刑事案件,包括非法經營、銷售偽劣產品、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招搖撞騙、詐騙等犯罪。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不論疫情防控還是有序推進復工復產都離不開防護用品。口罩等防護用品以及口罩的核心材料熔噴布一時成為緊缺的防疫物資,一些不法分子為此不惜以身試法。
  •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選編(二)
    對證人、鑑定人提出保護申請或檢察院提出保護建議的,由法院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由公安機關及時採取針對性的保護措施。  四是增強協作,長效運行。為建立證人、鑑定人出庭的長效機制,提升公檢法三方司法協同的能力和水平,該院與公安、檢察部門共同制定了《關於建立刑事司法機關之間溝通、交流、協調機制的會議紀要》等工作規範,創新了公檢法三機關之間多項司法協同聯動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