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標會議通常應由招標人主持,招標人也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代為主持。
開標時,首先由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推選的代表檢査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査並予以公證,確認無誤後,由有關工作人員當眾開啟標書並公開唱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號)
第三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
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噹噹眾予以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