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上次小編寫了哪些情況需要環評之後,反響甚大。很多朋友私信小編問我什麼時候再寫一篇哪些情況需要安評。
小編自認為這個非常簡單而且並不耗費太大精力滿口答應,結果啪啪打臉。不僅拖了這麼久,而且在整理時突然發現,這個安評還不是那麼容易滴~。因為我國的安全監管這塊法律法規太...你懂的。小編抽絲剝繭之後才形成了以下的分享,供各位參考、繼續供各位拍磚~。如有雷同,實屬巧合;如有不同,實屬正常。反正說我是「磚家」我可不認啊,各位看官找應急管理部去~。
哈哈,長話短說。鑑於各位看官已經對哪些情況需要環評有了一個基本認識,本文此次免除一些背景知識解釋,直入主題。
是否需要做安評,只有一個來源,就是法規要求。為什麼跟環評相比有區別呢?那是因為(an ping dedi wei di)安評的客觀技術層面是每個企業的日常基本工作。所以,是否需要有安評這麼個東西,完全是法規要求。但是,安評的法規要求卻涉及了兩個維度。一個維度是法規的具體規定,這是從法制角度去理解;一個是在滿足一的情況下,具體的執行理解。
從法規規定維度看
先說法規規定維度。根據我國的安評規定來源:《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77號令)2015》,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所以,與環評一致,只有建設項目才需要安評,因此不是建設項目的全部不適用。至於什麼是建設項目,請參考小編的另外一篇文章《到底哪些情況需要環評》,請看小編之前的文章:
【第13期】 EHS大咖答疑解惑-到底哪些情況需要環評?
哪些建設項目需要安評?
這裡,就涉及到一個問題:在是建設項目的前提下,哪些建設項目需要安評?在解釋這個問題之前,先解釋另外一個概念,安評的分類。安評從大方向上分類,分成兩大塊:一塊叫做安全預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驗收評價,這塊的整個過程實質上為一個大環節,簡稱為安全評價,又叫做安全「三同時」。另一塊叫做安全現狀評價。
我們先說安全三同時。對安全三同時,我們可以這麼理解:假設一個單位需要做安評,那麼它一定要做安全預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驗收評價這一完整流程。換句話說,如果該單位需要做安全預評價,那麼該單位就一定需要做安全評價。那麼,哪些情況需要做安全預評價呢?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77號令)2015》的規定: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五)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以下簡稱化工建設項目);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只有這六類項目需要做安全預評價,也就是有且只有這六類項目需要做安評。所以,這裡可以先做一個小的總結:從合規角度,只有上述這六類項目需要做安評。關於安全現狀評價,此處先放一放。
下面做進一步的解釋。小編相信各位看官對上述的1、3、4、6都是能夠理解的,5可以參考小編的另外一篇文章: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適用範圍,裡面有過解釋,請點擊連結查看:
【第12期】 EHS大咖答疑解惑-危險化學品那點事兒!
什麼叫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這裡又要分兩個部分:
一、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這個恰好在安監總局的另一個規章中有定義,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就叫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由此得出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就是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這個定義小編找了所有(應該是所有吧?😀)有關的安監總局的規章制度,發現竟然沒有,而且很多規章制度於二零零幾年就已經廢止,著實讓小編頭疼。小編只能參考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及與經營相關的規章以及廢止的舊規章中對於經營儲存單位的對應定義總結得出:主營業務是以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項目即為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儲存僅是附屬功能的建設項目,不在該範疇之內。
階段性總結
到這裡,可以做一個階段性總結,哪些情況需要安評:
符合上述6個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需要安評,只要不符合上述6個範圍或者即使屬於這6個範圍但不屬於建設項目的項目(這裡稍微有點繞,但大家要理解),都不需要做安評。
現在說說安全現狀評價。安全現狀評價是一個非常好玩的東西,經過小編層層尋找、步步追尋,最後的結論是「查無此人」。所有與安全現狀評價有關的法律、規章全部沒有定義關於安全現狀評價的適用性,這裡畫個重點,適用性!而且,關鍵的關鍵,所有與安全現狀評價有關的規章、標準等,全部於2010年被安監總局自己全部廢止!結論就是:關於安全現狀評價,所有企業或項目全部不需要。
說完法規規定維度,再說說執行理解維度。結合小編之前在環評一文中說的現狀,我國是一個「人情關係」的法治社會。所以實際執行中很多並不是建設項目的項目均被要求進行安全評價也是客觀沒有辦法的事情。但是這裡有一種特殊的情況叫做當地規定。當地政府的規定在當地轄區範圍內視為有效規章,即,如果當地政府規定某種情況必須做安評,即使該情況並不符合建設項目的定義,那麼,也需要做,請遵守。
本文最終總結—劃重點敲黑板!!
最後的最後,基於小編的一貫習慣,給大家做個總結:
1. 關於安評:符合上述6個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需要做安評或者當地政府規定需要做安評的情況需要安評,其餘一律不用做。
2. 關於安全現狀評價:全部情況都不用做。
希望小編的本文能對大家有幫助~。當然了,還是歡迎拍磚的,只是別拍小編就行了,真的跟小編無關,請找應急管理部吐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