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施後,在離婚案件中,子女年滿幾周歲應徵詢其撫養意見

2020-12-24 北國網

支持律師:張賢,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

遼瀋晚報聯合遼寧省司法廳共同推出「法治專欄」,我們將推出法律相關知識,也將結合案件及熱點事件普及法律常識,解答疑難問題。

在離婚糾紛中,雙方往往均會爭奪子女撫養權,法院在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時會考量哪些因素呢?是否需要徵求子女本人意見呢?先來看這樣一個案例:

2007年9月,馮某某、徐某某經人介紹相互認識。2008年元月,雙方按照習俗舉行婚禮。2008年10月生育孩子徐某婷,現年約10歲。雙方無固定及穩定的收入來源,以馮某某打零工及徐某某打工為生。後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馮某某稱徐某某實施家暴,並認為已無法共同生活,遂起訴離婚到法院。

審理期間,法院認為孩子年滿10周歲,可以徵詢其撫養意見,後經詢問,孩子表示願意隨徐某某共同生活,判決女兒撫養權歸徐某某。

【法律規定】

1986年實施的《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能力人。

1993年實施的《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2017年實施的《民法總則》第19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說,《民法總則》將限制民事行為人的年齡調低至八周歲,而離婚撫養相關的司法解釋卻沒有調整。

【提出問題】

《民法典》於2020年5月28日審議通過,將在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那麼,在離婚案件中,子女年滿幾周歲應徵詢其撫養意見呢?

《民法通則》是1986年通過的,當時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規定為十周歲是符合當時的社會背景的。相應的司法解釋將十周歲作為子女獨立表達意見的年齡,這也是和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規定相呼應的,即司法實踐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近些年,隨著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人口素質明顯提升,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智力發育程度加快,其對外界事物及自身行為的認知、辨識能力增強。《民法總則》和《民法典》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調整至八周歲。

根據《民法典》第19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也就是說,《民法典》已經明確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規定為八周歲,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選擇撫養權真實意願。

給您提個醒:現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為年滿八周歲。相應的,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案件,也應將徵詢子女意見的年齡下限定為年滿八周歲。

遼瀋晚報主任記者 經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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