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邁達科技: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於天津邁達醫學科技股份...

2020-12-23 中國財經信息網

[收購]邁達科技: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於天津邁達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法律意見書

時間:2020年12月21日 16:06:11&nbsp中財網

原標題:

邁達科技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於天津邁達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法律意見書

國國浩

浩浩律

律律師

師師(

((上

上上海

海海)

))事

事事務

務務所

所所

關關於

于于

《《天

天天津

津津邁

邁邁達

達達醫

醫醫學

學學科

科科技

技技股

股股份

份份有

有有限

限限公

公公司

司司收

收收購

購購報

報報告

告告書

書書》

》》

之之

法法律

律律意

意意見

見見書

書書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號嘉地中心

23-25層郵編: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電話/Tel: +86 21 52341668傳真/Fax: +86 21 52433320

網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法律意見律師(上海)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目錄

釋義............................................................................................................................2

第一節律師應聲明的事項........................................................................................4

第二節正文................................................................................................................6

一、收購人的主體資格................................................................................................6

二、本次收購的基本情況............................................................................................9

三、本次收購的資金來源............................................................................................9

四、本次收購的批准和授權......................................................................................10

五、本次收購的目的及後續計劃..............................................................................10

六、本次收購對公眾公司的影響..............................................................................11

七、收購人與公眾公司的交易情況..........................................................................14

八、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公眾公司股票的情況..............14

九、收購人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時的約束措施..................................................15

十、本次收購的中介機構..........................................................................................15

十一、結論性意見......................................................................................................15

1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法律意見海)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釋義

除非另有說明或依據上下文應另作解釋,本法律意見書中相關詞語具有以下

特定含義:

津滬深醫藥/收購人指津滬深

生物醫藥

科技有限公司

邁達科技

/公眾公司/

被收購公司

指天津邁達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藥集團指天津市醫藥集團有限公司

渤海國資指天津渤海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琉璃光指上海琉璃光醫藥發展有限公司

前海富榮指深圳市前海富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瑞測指深圳市瑞測

生物醫藥

發展有限公司

海南友盛指海南經濟特區友盛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本次收購/本次交易指收購人以協議轉讓方式收購天藥集團

67%股權,從而

間接控股

邁達科技

的行為

《產權交易合同》指

收購人與渤海國資於

2020年

12月

19日就天藥集團

67%股權轉讓事宜籤訂的《產權交易合同》

《收購報告書》指收購人為本次收購而編制的《天津邁達醫學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收購報告書》

本法律意見書指《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法律意見書》

《公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證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收購管理辦法》指《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

5號準則》指《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5號

——權益變動報告書、收購報告書、要約收購報告書》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全國股轉系統指全國

中小企業

股份轉讓系統

2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

天津市國資委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所指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且僅為本法律意見書的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元、萬元指人民幣元、人民幣萬元

3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關於《天津邁達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報告書》

法律意見書

致:津滬深

生物醫藥

科技有限公司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接受津滬深醫藥的委託,根據《公司法》、《證券法》、

《收購管理辦法》、《第

5號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就津滬深醫藥為本次

收購編制的《天津邁達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報告書》的有關事項出具本法

律意見書。

第一節律師應聲明的事項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及本所律師特作如下聲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

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

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

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

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本所應得到收購人的如下保證:收購人已提供了本所認為出具本法律

意見書所必須的真實、完整、有效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頭證言,不

存在任何遺漏或隱瞞;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實均真實、準確和完整;收

購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籤名和印章均是真實的;收購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

或複印件與原件完全一致。

(三)對於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

依賴於有關政府部門、收購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或收購人在《收

購報告書》中所做說明。

4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

(四)本所僅就《收購報告書》中相關內容涉及的法律事項發表意見,並不

對有關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等事項發表意見。本所在本法律意見書中對有關會

計報表、審計和資產評估報告某些數據或結論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對這些數據、

結論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證,對會計、審計、評估等專

業事項,本所並不具備核查和做出評價的適當資格。

(五)本所同意收購人在《收購報告書》中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引用本法律

意見書的相關內容,但收購人作出前述引用時,不應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

(六)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次收購所必備的法律文件,隨其他材

料一同上報。

(七)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收購人為本次收購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八)本所未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本法律意見書作任何解釋或說明。

5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

第二節正文

一、收購人的主體資格

(一)收購人的基本情況

根據天津市河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

2020年

10月

21日核發的《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03MA075MN31R),並經本所律師登錄國家企業信

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津滬深醫藥的基本情況如下:

公司名稱津滬深

生物醫藥

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120103MA075MN31R

住所天津市河西區黑牛城道內江北路交口七賢南裡配建二-405

法定代表人徐波

註冊資本

500,000萬人民幣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範圍

一般項目:生物化工產品技術研發;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諮

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第二類醫療器械銷售;製藥

專用設備銷售;製藥專用設備製造;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國內貨物

運輸代理;普通貨物倉儲服務(不含危險化學品等需許可審批的項

目);非居住房地產租賃;社會經濟諮詢服務;自有資金投資的資產

管理服務;以自有資金從事投資活動。(除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外,

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藥品生產;藥品批

發;藥品零售;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銷售;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

第二類醫療器械生產;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各類工程建設活動;

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

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准文件或許可證

件為準)。

成立日期

2020年

10月

21日

營業期限

2020年

10月

21日至長期

經本所律師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津滬深醫藥合法有效存續,

不存在根據法律、法規及其公司章程規定需要終止的情形。

(二)收購人不存在《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不得收購公眾公司的情

根據收購人的確認並經本所律師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收購人

不存在《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下述不得收購公眾公司的情形: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

2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

2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公眾公司的其他情

6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

形。

(三)收購人不屬於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根據收購人的確認,並經本所律師登錄證券期貨市場失信記錄查詢平臺查

詢,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屬於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不存在全

國股轉系統發布的《關於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監管問答》中規定的不

得收購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情形。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津滬深醫藥具備本次收

購收購人的主體資格。

(四)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收購人的股權結構如下圖所示:

津滬深醫藥目前股東為上海琉璃光、前海富榮、深圳瑞測和海南友盛,分別

持有津滬深醫藥

35%、34%、16%和

15%股權,根據津滬深醫藥的公司章程,股

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對相關重大事項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任何一方股東無

法以其擁有表決權單獨決定津滬深醫藥股東會決議事項。

津滬深醫藥各股東已出具《關於不存在股權代持、一致行動關係及其他利益

安排的承諾函》,承諾各股東在津滬深醫藥運作、決策過程中,依據津滬深醫藥

公司章程行使股東的相關權利和履行股東義務。各股東及所委派的董事等人員在

津滬深醫藥股東會、董事會決策過程中均根據各股東的相關制度及要求獨立行使

權利,不存在委託或接受其他股東

/其他股東委派董事委託行使相關權利或與之

7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

達成默契的情況。各股東之間不存在股權代持、一致行動關係及其他利益安排。

津滬深醫藥設

6名董事,其中上海琉璃光推薦

2名董事、前海富榮推薦

2名

董事、深圳瑞測和海南友盛各推薦

1名董事。無任何一方股東可推薦或實際控制

津滬深醫藥半數以上董事會成員。根據津滬深醫藥的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表決

時,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決議經董事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對相關

重大事項作出決議的,必須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上海琉璃光

推薦的董事對需全體董事三分之二同意的重大事項具有一票否決權。津滬深醫藥

董事會表決實行每名董事一人一票,無任何一方股東推薦的董事可單獨決定董事

會表決事項。

綜上,津滬深醫藥任何一方股東從股東會、董事會方面均無法單獨對津滬深

醫藥實施控制,津滬深醫藥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後,津滬深

醫藥經與渤海國資組成天藥集團新的股東會和董事會,津滬深醫藥主要通過天藥

集團行使相應權利,不會對公眾公司治理產生不利影響。

(五)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業、核心業務情況

根據《收購報告書》及收購人的確認,並經本所律師登錄天眼查、企查查等

網站查詢,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收購人不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收購人不存在控制其他企業的情形。

(六)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兩年所受處罰及涉及訴訟、

仲裁情況

根據《收購報告書》並經本所律師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截

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收購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如下:

姓名職務國籍長期居住地境外居留權

徐波董事中國中國無

馮駿董事中國中國無

羅譞董事中國香港中國香港無

郭民董事中國香港中國香港無

郭濤董事、財務總監中國中國無

張海晨董事中國中國無

陳津竹總經理中國中國無

王立斌監事中國中國無

蔣愷監事中國中國無

8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

根據收購人的確認並經本所律師登錄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系統、國家

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證券期貨市場失信記錄查詢平臺等網站查詢,收購人及

其上述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兩年未受到行政處罰(與證券市場明顯無

關的除外)、刑事處罰,不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仲裁。

二、本次收購的基本情況

(一)收購方式、資金來源及支付方式

1、收購方式

根據《收購報告書》,收購人擬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取得天藥集團

67%的股權,

從而間接取得

邁達科技

的控股權。

2、資金來源及支付方式

根據《收購報告書》,收購人以貨幣資金方式支付《產權交易合同》所涉及

的轉讓價款,資金來源為收購人的自有資金及自籌資金。

(二)本次收購的相關協議

2020年

12月

19日,津滬深醫藥與渤海國資就天藥集團

67%股權轉讓事宜

籤署了《產權交易合同》,就轉讓標的、股權轉讓方式、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方

式和期限、產權交割事項、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股權轉讓所涉稅收和費用、違約

責任等事項進行了明確約定。

(三)本次收購相關股份的權利限制

根據《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在收購

完成後

12個月內不得轉讓。為此,津滬深醫藥出具了《關於股份鎖定的承諾》,

承諾如下: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收購人持有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

票在收購完成後

12個月內不得轉讓。據此,本公司承諾通過天藥集團持有的邁

達科技的股票在收購完成後

12個月內不予轉讓。」

三、本次收購的資金來源

根據《收購報告書》及收購人的確認,收購人以貨幣資金方式支付《產權交

易合同》所涉及的轉讓價款,資金來源為收購人自有資金及自籌資金,收購人承

9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

諾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購的

邁達科技

股票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質押取得融資的情形;

不存在直接或間接利用被收購公司資源獲得其任何形式財務資助的情形;不存在

以證券支付本次收購價款的情形;不存在他人委託持股、代持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收購的批准和授權

(一)本次收購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權

2020年

9月

29日,渤海國資在天津產權交易中心公開掛牌轉讓其持有的天

藥集團

67%股權,擬對天藥集團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2020年

10月

21日,津滬深醫藥召開董事會並作出決議,同意津滬深醫藥

作為意向受讓方,參與渤海國資在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掛牌轉讓天藥集團

67%股權

的項目。

2020年

10月

21日,津滬深醫藥召開股東會並作出決議,同意津滬深醫藥

作為意向受讓方,參與渤海國資在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掛牌轉讓天藥集團

67%股權

的項目。

2020年

12月

19日,津滬深醫藥與渤海國資就天藥集團

67%股權轉讓事宜

籤署了《產權交易合同》。

(二)本次收購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權

1、本次收購尚需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經營者集中審查。

2、本次收購涉及的相關事項尚需取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

五、本次收購的目的及後續計劃

根據《收購報告書》,本次收購目的及後續計劃具體如下:

(一)本次收購的目的

天藥集團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收購人擬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取得天藥集團

67%股權。收購人看好

邁達科技

未來發展前景,通過本次收購取得

邁達科技

控股

權後,收購人將結合自身的

資源優勢

,實現與

邁達科技

的優勢互補及共同發展。

(二)本次收購的後續計劃

1、對公眾公司主要業務的調整計劃

截至《收購報告書》籤署日,收購人尚無在未來

12個月內改變公眾公司主

營業務或者對公眾公司主營業務作出重大調整的計劃。

10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

2、對公眾公司管理層的調整計劃

截至《收購報告書》籤署日,收購人沒有對公眾公司管理層調整的計劃。

3、對公眾公司組織結構的調整計劃

截至《收購報告書》籤署日,收購人尚無在未來

12個月內對公眾公司的組

織結構有重大影響的調整計劃。

4、對公眾公司章程進行修改的計劃

截至《收購報告書》籤署日,收購人尚無在未來

12個月內修改公眾公司章

程的計劃。

5、對公眾公司資產進行重組的計劃

截至《收購報告書》籤署日,收購人尚無在未來

12個月內對公眾公司或其

子公司的資產和業務進行出售、合併、與他人合資或合作的具體計劃,或公眾公

司擬購買或置換資產的重大資產重組計劃。

6、對公眾公司現有員工聘用作重大變動的計劃

截至《收購報告書》籤署日,收購人暫無在未來

12個月內對公眾公司現有

員工聘用作重大變動的計劃。

7、後續收購計劃

本次收購完成後,收購人不排除未來

12個月內進一步增持公眾公司股份的

計劃。如果後續擬增持的,收購人在制定和實施上述後續計劃時,將嚴格按照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六、本次收購對公眾公司的影響

(一)本次收購對公眾公司控制權的影響

本次收購前,天藥集團持有

邁達科技

51.56%的股份,為

邁達科技

的控股股

東,天津市國資委為

邁達科技

實際控制人。本次收購完成後,

邁達科技

控股股東

仍為天藥集團,實際控制人由天津市國資委變為無實際控制人。

(二)本次收購對公眾公司同業競爭的影響

根據《收購報告書》及收購人的確認,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收購人

不存在控制其他企業的情形,收購人不存在從事與

邁達科技

相同或相似業務的情

形,收購人與

邁達科技

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收購人的關聯方

上海醫藥

集團股份

有限公司主營業務覆蓋醫藥工業與商業,是滬港兩地上市的醫藥產業集團,本次

11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

收購完成後,

上海醫藥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

邁達科技

在醫療器械行業存在潛在相

同或類似業務的情況。

為避免將來可能產生的或潛在的同業競爭,收購人出具了《關於避免同業競

爭的承諾》,承諾如下:

「1.本公司、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經濟組織,將不會在中國境內或境外以任

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與公眾公司構成競爭的任何業務或活動。

如公眾公司進一步拓展其業務範圍,本公司承諾並將督促本公司、本公司所

控制的其他經濟組織不與公眾公司拓展後的業務相競爭;如本公司、本公司所控

制的其他經濟組織有任何商業機會從事、參與任何可能與公眾公司現時或將來的

經營構成競爭的活動,則本公司將採取並將督促本公司、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經

濟組織採取一切可能的、合理的措施將此類機會轉讓給公眾公司,若公眾公司不

受讓該等機會,本公司、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經濟組織將在該等機會進入實施階

段之前採取可能的措施轉讓給其他非關聯第三方或自動退出此類商業機會或採

取其他有利於維護公眾公司權益的方式做出避免同業競爭的處理。

2.對本公司、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經濟組織,本公司將通過派出機構和人員

(包括但不限於董事、經理)等方式使該等企業履行本承諾函中的義務,保證不

與公眾公司發生同業競爭。

3.本公司保證不損害公眾公司及其他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也不利用自身特

殊地位謀取非正常的額外利益。

4.本公司確認本承諾函所載的每一項承諾均為可獨立執行之承諾,如違反上

述任何一項承諾,則公眾公司有權要求本公司、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經濟組織立

即停止同業競爭行為,並有權要求本公司、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經濟組織承擔由

此給公眾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索賠責任及與此相關的費用支出。」

(三)本次收購對公眾公司關聯交易的影響

根據《收購報告書》及收購人的確認,收購人及其關聯方及各自的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在收購事實發生日前

24個月內與公眾公

司之間不存在交易情況。

為減少和規範關聯交易,收購人出具了《關於減少和規範關聯交易的承諾

函》,承諾如下:

12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

「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公眾公司(含控制公眾公司

5%以上股份)期間

1.本公司將善意地履行作為股東的權利、義務,不利用股東地位促使公眾公

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作出侵犯其他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決議;在與公眾公司或其

控制的企業發生關聯交易時,將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業交易條件進行,將不

會要求或接受公眾公司或其控制的企業給予比在任何一項市場公平交易中第三

者更優惠的條件,並善意、嚴格地履行與公眾公司或其控制的企業籤訂的各種關

聯交易協議,不會向公眾公司謀求任何超出公平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2.本公司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眾公司《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規定,

不損害公眾公司及其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3.本公司將通過對所控制的其他企業的控制權,促使該等企業按照同樣的標

準遵守上述承諾。

4.若違反上述承諾,本公司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由此給公

眾公司及其他中小股東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本次收購對公眾公司獨立性的影響

為保證公眾公司的經營獨立性,收購人出具了《關於「五獨立」的承諾函》,

承諾如下:

「本公司鄭重承諾,將按照《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公眾公

司的要求,對掛牌公司實施規範化管理,合法合規地行使股東權利並履行相應的

義務,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保證掛牌公司在人員、資產、財務、機構和業務方面的

獨立性,並具體承諾如下:

1、資產獨立

保證

邁達科技

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不動產、機器設備、商標、專利、

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邁達科技

資產獨立完整,不以任何形式佔用邁

達科技的資產。

2、人員獨立

保證

邁達科技

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選舉產生公司董事、

監事,由董事會聘任高級管理人員,人事管理完全獨立;保證

邁達科技

總經理、

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董事會秘書均在

邁達科技

工作並領取薪酬,不在控股股

東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領薪,不在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擔任除董事、

13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

監事以外的職務;保證

邁達科技

財務人員不在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

職。

3、財務獨立

保證

邁達科技

設立獨立的財務部門,配備專門的財務人員,建立獨立的財務

核算體系,並制定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

邁達科技

在銀行開

設獨立帳戶。

邁達科技

作為獨立的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及履行納稅義務,不與控

股股東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混合納稅或共用銀行帳戶。

4、機構獨立

保證

邁達科技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設置股東大會、董

事會及其下屬各專門委員會、監事會及總經理負責的管理層,明確各機構的職權

範圍,建立規範、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保證在內部機構設置上,

邁達科技

按照自身發展情況設置各職能部門,明確

分工,定員定崗,並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

邁達科技

與股東在機構設

置、人員及辦公場所等方面完全分開,不存在機構混同的情形,不存在股東幹預

邁達科技

組織機構設立與運作的情況。

5、業務獨立

保證

邁達科技

的主營業務突出,擁有獨立完整的研發、供應以及輔助生產和

銷售業務體系,具有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商品採購和銷售不依賴於股東單

位及其他關聯企業,

邁達科技

的業務獨立於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邁達

科技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

平的關聯交易。」

七、收購人與公眾公司的交易情況

根據《收購報告書》及收購人的確認,收購人及其關聯方以及各自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在收購事實發生日前

24個月內與公眾公

司之間不存在交易情況。

八、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公眾公司股票的情況

根據《收購報告書》及收購人的確認,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或主要負責人)在本次交易事實發生日前

6個月內不存在買賣公眾公司股票

14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

的情況。

九、收購人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時的約束措施

根據《收購報告書》及收購人的承諾,收購人將依法履行《收購報告書》所

披露的各項承諾,並就其未能履行相關承諾事項時提出如下約束措施:

「本公司將依法履行《收購報告書》披露的承諾事項,如果未履行《收購報

告書》披露的承諾事項,本公司將在

邁達科技

股東大會及全國

中小企業

股份轉讓

系統指定的信息披露平臺(www.neeq.com.cn或

www.neeq.cc)上公開說明未履

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

邁達科技

的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如果因未能履行《收購報告書》披露的相關承諾事項給

邁達科技

或者其他投

資者造成損失的,本公司將向

邁達科技

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本次收購的中介機構

(一)相關中介機構的基本情況

1、收購人為本次收購聘請的財務顧問為北京博星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2、收購人為本次收購聘請的法律顧問為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3、

邁達科技

為本次收購聘請的法律顧問為天津銀河律師事務所。

(二)中介機構與收購人、被收購公司及本次收購行為之間的關聯關係

根據《收購報告書》及相關方的確認,截至本法律意見出具之日,除為本次

收購提供專業服務外,參與本次收購的中介機構與收購人、被收購公司以及本次

收購行為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

十一、結論性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收購人為本次收購編制的《收購報告書》內容真

實、準確、完整,未發現《收購報告書》之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

(以下無正文)

15

  中財網

相關焦點

  • [收購]邁達科技:北京博星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關於天津邁達醫學...
    [收購]邁達科技:北京博星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關於天津邁達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報告書之財務顧問報告 時間:2020年12月21日 16:06:17&nbsp中財網 原標題:邁達科技:北京博星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關於天津邁達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報告書之財務顧問報告
  •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於南京雲創大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雲創數據: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於南京雲創大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 時間:2020年12月21日 18:06:11&nbsp中財網 原標題:雲創數據: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於南京雲創大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
  • 創業環保:國浩律師(天津)事務所關於天津創業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創業環保:國浩律師(天津)事務所關於天津創業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2020年第二次A股類別股東大會、2020年第二次H股類別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 時間:2020年12月23日 19:32:02&nbsp中財網
  • 安博通: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關於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        關 於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調整及首次授予相關事項        之
  • 合縱科技: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關於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的...
    合縱科技: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關於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二次修訂稿) 時間:2020年10月16日 16:05:46&nbsp中財網 原標題:合縱科技: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關於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二次修訂稿)
  • [收購]納晶科技: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關於鴻商產業控股集團有限...
    [收購]納晶科技: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關於鴻商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北京匯橋投資有限公司收購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見書 時間:2020年12月21日 16:21:53&nbsp中財網 >原標題:納晶科技: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關於鴻商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北京匯橋投資有限公司收購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見書
  • 科森科技: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崑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崑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回購註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見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 羅博特科: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於公司2020年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羅博特科: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於公司2020年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之法律意見書 時間:2021年01月06日 20:05:57&nbsp中財網 原標題:羅博特科: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於公司2020年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之法律意見書
  • 華榮股份:德恆上海律師事務所關於華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
    德恆上海律師事務所        關於        華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成就
  • 東方鋯業: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關於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過程和...
    紐 約        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28號越秀金融大廈38樓 郵編:510623        電話:(+86)(20) 3879 9345 傳真:(+86)(20) 3879 9345-200        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        關於廣東東方鋯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
  • :德恆上海律師事務所關於上海奕瑞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
    奕瑞科技:德恆上海律師事務所關於上海奕瑞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戰略投資者核查事項的法律意見 時間:2020年09月03日 19:25:35&nbsp中財網 原標題:奕瑞科技:德恆上海律師事務所關於上海奕瑞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戰略投資者核查事項的法律意見
  • [上市]宏川智慧: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
    [上市]宏川智慧: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九) 時間:2018年03月05日 01:01:28&nbsp中財網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關於廣東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九)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廣州昆明天津成都寧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寧濟南重慶
  • 新光光電: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哈爾濱新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廣州 杭州 瀋陽 南京 天津 菏澤 成都 蘇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漢 鄭州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關於哈爾濱新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康達股會字【2020】第0550號        致:哈爾濱新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兆易創新: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關於北京兆易創新科技股份...
    [公告]兆易創新: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關於北京兆易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 時間:2017年04月18日 00:23:56&nbsp中財網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關於北京兆易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 的 法律意見書
  • 嘉元科技: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於廣東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嘉元科技: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於廣東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法律意見書 時間:2020年09月29日 20:20:42&nbsp中財網 原標題:嘉元科技: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於廣東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法律意見書
  • 萬邦德: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公司重大資產出售暨關聯交易之...
    萬邦德: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公司重大資產出售暨關聯交易之法律意見書 時間:2020年12月24日 08:25:32&nbsp中財網 原標題:萬邦德: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公司重大資產出售暨關聯交易之法律意見書
  • 妙可藍多: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關於《上海妙可藍多食品科技股份...
    妙可藍多: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關於《上海妙可藍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之法律意見書 時間:2020年12月17日 21:47:13&nbsp中財網 原標題:妙可藍多: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關於《上海妙可藍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之法律意見書
  • 湯臣倍健: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關於公司2020年創業板向特定對象...
    :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關於公司2020年創業板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的補充法律意見(三)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 關於湯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國浩簡體2020年創業板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的 補充法律意見(三) 北京 上海 深圳
  • ...公司及北京匯橋投資有限公司收購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
    [收購]納晶科技: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關於鴻商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北京匯橋投資有限公司收購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見書 時間:2020年12月21日 16:21:53&nbsp中財網 >原標題:納晶科技: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關於鴻商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北京匯橋投資有限公司收購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見書
  • 上海金茂凱德律師事務所關於江蘇泛亞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致: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敬啟者:上海金茂凱德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投行」、「保薦機構」、「主承銷商」、「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委託,委派歐龍律師、張博文律師(以下簡稱「經辦律師」、「本所律師」),擔任東方投行作為主承銷商的江蘇泛亞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亞微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