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流傳著一句古話:360行,行行出狀元。這裡可絕對不包括小偷這一行業。小偷實質社會上那幫不勞而獲的蛀蟲,最早曾在《漢書·張敞傳》中有過記載。
古時候關於小偷的稱謂有許多,比如說」開天窗「這個詞就是用來形容小偷的。因為古時候的屋頂都是由屋頂和稻草遮蓋的。這些盜賊經常半夜掀開住戶屋頂掀的瓦片下去偷盜。再比如說」採花賊』主要是形容那些劫色者。還有將挖墳,盜取墓中財寶者成為「摸金校尉」,長沙土話又稱其為「土夫子」。還把天未亮就進行偷盜的人稱為「踏早青」,光天化日下動手行竊的被稱為「白日鬼」,傍晚行竊的稱其為「跑燈花」等。
從古代開始關於小偷的稱為就有如此之多中我們可以看出,不管是那個年代都有一些想要不勞而獲之人,人們對於這些空手套白狼的盜賊在心中也是深惡痛絕的。自從著財產私有制度開始確立,小偷在法律上的地位便始惡化。墨子就曾說過「殺盜人非殺人",小偷的生命安全不被國家法律所保護,在我國直到1957年憲法修改後,小偷的生命安全才得到保護。但是在1986年的時候,有一個小偷被判處了死刑,這又是什麼原因呢?
這個被判處死刑的小偷就是被稱為「中國第一賊王」的黃瘸子。黃瘸子原名黃庭利,,1946年出生於山東沂南一所貧困家庭中,因家境艱苦在上小學時便輟學回家務農。1969年,年僅23歲的黃庭利跟隨同鄉親戚一同前往黑龍江打拼。就這樣過了幾年後,在1976年黃庭利在乘坐的途中不幸被軋壞了腿,本就是依靠幹體力活來餬口的黃庭利在瘸了一條腿後萎靡不振了許久。可是有一天他在火車站附近發現了一個行竊的小偷,不勞而獲輕而易舉的獲得了幾百元,此時正苦於生計的他看見世上有這樣簡單的生財之道,便不假思索的加入了小偷的行當。
加入盜竊團夥後,黃庭利苦練偷盜技能,終於練就了一身偷盜本領,成為當時的「第一賊王」,他本人也招收了許多徒弟進行團夥作案。他選擇的作案地點多選在火車站附近,因為火車站附近客流量達大,旅客長途奔波也都攜帶的金錢也多,他和他的盜竊團夥也方便彼此之間相互掩護進行偷盜。在黃庭利成為小偷的這幾年裡,他曾經偷遍17省輾轉36趟列車,但據他自己說他從不偷窮人和孕婦,因為他自己就是窮苦人家出生,知道窮人的生活不易,他自己的老婆又懷有身孕,所以他也不去搶劫孕婦的錢財。
由於黃庭利和他的盜竊團夥對選擇乘坐火車出行民眾的財產造成了極大的危害,警方於1984年將這幫流竄在火車站附近的盜竊團夥抓捕歸案,黃庭利由於其偷盜數目巨大且影響惡劣在1986年被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