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後」副教授離世留遺產 侄兒侄女為爭產打官司

2021-01-12 中國新聞網

  「一生未婚,無兒無女。」西華大學副教授趙雲龍的晚年是在養老院中度過的。3年前,88歲的趙老離世,留下一筆遺產,由於趙老沒有法定繼承人,他的侄兒侄女與西華大學為遺產問題几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姐弟倆非法定繼承人,駁回了他們的全部請求;侄兒不服上訴,成都中院發回重審。近日,郫縣法院作出最新判決,侄兒侄女可以繼承部分財產。這是郫縣法院首次判決法定繼承人之外的親屬繼承遺產。

  一波三折的遺產糾紛

  起訴:

  侄兒侄女要求分伯父遺產

  昨日,52歲的曙暉無限感慨,3年來,他為了繼承大伯的遺產,在成都和重慶之間來回奔波。

  曙暉說,他的大伯名叫趙雲龍,生前是西華大學的副教授。大伯有兄妹三人,大伯是長子,其妹早亡,其弟趙文龍(曙暉的父親)一家生活在重慶。曙暉和黎暉是趙老的親侄子女,也是趙老有血緣關係的最親近的親人。

  2011年7月30日,曙暉接到噩耗,88歲的大伯在養老院去世。他和姐姐立即趕來為大伯料理後事。準備繼承大伯遺產時,黎暉姐弟聽到一個讓他們不能接受的消息,「學校說我們不是法定繼承人。」曙暉說,學校不同意將大伯的一套價值約10萬元的房子和存款給他們,稱遺產歸國家所有。

  「我們是大伯最親的親人,又多次看望他,財產留給親人也是人之常情,怎麼能歸國家呢?」他和姐姐不服,起訴到郫縣法院。他們了解到《繼承法》關於法定繼承人的具體規定後,知道他們不是法定繼承人,他們只能請求分得伯父部分遺產。

  一審:

  不是法定繼承人,不能分遺產

  2012年7月17日,此案公開審理。西華大學向法院陳述,黎暉姐弟不屬於《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也沒有酌情分得遺產的情形,訴訟請求應被駁回。

  從當時郫縣法院查明的情況看,趙雲龍有一套面積為43.84平方米的住房,還有4萬元左右的存款,都由西華大學保管。

  一審審理後,郫縣法院下發判決書指出,曙暉和黎暉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範圍,也不屬於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依靠趙雲龍扶養的人。趙家姐弟對趙雲龍有過看望也花了一些錢,但這屬於對長輩的看望關心,不算對趙老扶養較多的人,也不能分得適當遺產。黎暉姐弟的訴訟請求被判駁回。

  西華大學一名相關負責人曾表示,學校一直在對趙雲龍進行照顧,直到他死亡。曙暉和黎暉不屬於對老教授扶養較多的人,按照法律規定,老教授的財產應屬於國家所有。

  重審:

  存款歸侄兒侄女,房子學校處理

  曙暉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大伯在2007年住進養老院後,就將他的全部財產交給西華大學離退休處代為保管。他們了解到的情況是,存款也不止4萬元。因不服一審判決,曙暉和黎暉提起上訴。

  2013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以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為由,作出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14年4月24日和5月6日,郫縣法院兩次開庭重審此案。最終,西華大學向法院呈報趙老的存款有10多萬。

  郫縣法院經重審,查明了趙雲龍死亡時遺留的遺產清單:有位於紅光鎮鐵門村(現學府路81號)6棟2單元2樓4號、面積為43.8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及活期存款41606.01元、定期存款88092.5元,補發績效生活補貼18990元,醫保卡內金額2261.32元,松下手機一部,雙獅手錶一隻,華漢針神DJT-4C診療儀一臺,由西華大學保管。

  日前,郫縣法院作出重審判決:趙雲龍在兩筆存款(分別為41606.01元和88092.5元)由原告曙暉、黎暉共同繼承,西華大學需在判決生效後3日內支付。房產等財產留給學校處理。

  因此,原告可以繼承趙雲龍適當的遺產,其餘部分由被告西華大學依據法律規定予以處理。安葬費和撫恤金不屬於遺產的範圍,由西華大學按規定處理。

  法院闡述三大判決理由

  侄兒侄女精神上扶養較多

  保護私權、鼓勵大家照顧老人

  在最終的判決書中,郫縣法院對判決理由進行了詳細闡述。

  理由一:侄兒侄女在精神上扶養較多

  郫縣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曙暉、黎暉系死者趙雲龍弟弟趙文龍的子女,不屬於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繼承人範圍。但被繼承人趙雲龍本人無親生子女,也無配偶,其父母,一弟一妹已先於其去世。二原告系被繼承人生前唯一的旁系血親。

  我國《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郫縣法院認為,繼承法的扶養,為贍養、扶養、撫養的統稱,對老人的贍養屬於繼承法扶養的範圍。贍養應包括經濟和精神兩個層面,被繼承人趙雲龍因自身有收入,且晚年居住於養老院,生活有照顧,經濟上不需要贍養,故其更需要的是精神層面的贍養。

  而二原告作為被繼承人的血親,在其生前多次探望,正滿足了趙雲龍精神上的需求,應視為在精神層面對趙雲龍扶養較多的人。

  理由二:保護私權理念

  郫縣法院還認為,基於保護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之司法理念,公民死亡後遺留的個人財產應儘量歸屬於其近親屬。否則不利於保護公民的個人私有財產權,不利於人們積極創造和積累財富。

  理由三:鼓勵更多人照顧老人

  郫縣法院還指出,再者,當前我國已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養老已經從家庭上升到社會民生問題,若讓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適當分得遺產,有利於引導社會民眾積極履行對老人的贍養照顧義務,鼓勵更多的非法定繼承人參與到對老人的贍養中來,從一定程度上減輕當前社會的養老難題。

  綜合這些理由,郫縣法院認為,繼承必須以血緣、婚姻關係為基礎,這一直是繼承所信守的準則,本案中在法定繼承人缺失的情況下,為保證私人財產的有效利用,由具有血緣關係並盡到一定扶養義務的晚輩適當分得遺產,符合繼承法的精神和社會倫理道德。

  侄兒給予了什麼樣的精神扶養

  「我9次看望病中伯父」

  昨日,曙暉向成都商報記者講述了姐弟倆和大伯相處的那些年。

  「在我7歲那年,也就是1968年夏天,我們全家坐火車到成都農機學院大伯家住了一個多月。」曙暉說,他印象特別深刻,當時坐的車廂裡沒有座位,「只有一股很重的牛糞味」。全家在大伯住處附近的公共食堂,吃了當年難得一吃的滷豬頭肉。

  曙暉說,回重慶後,因父親工作忙,與大伯的交往只有通過書信。再次與大伯相逢已是上世紀80年代。1993年,曙暉的母親去世,父親退休。從1994年到2006年父親去世前這段時間裡,父親與新認識的老伴數次到成都。「一是看望大伯走親訪友,一是旅遊散心。」

  曙暉說,2006年2月,父親去世前叮囑姐弟倆,要多去看望大伯,有可能的話將他接到重慶來生活。「我們把父親的想法說給大伯,但他在成都生活久了、習慣了,沒有同意去重慶」。

  同年9月初,曙暉因辦事又順便去看望了大伯。2007年,曙暉失業,姐姐因為哮喘病退,自顧尚難,也未聽說大伯摔倒後住進養老院的消息。2010年初,找到新工作近一年後,曙暉特地買了禮物趕到成都,這時才得知大伯已住進養老院。「因為骨折無法治癒,伯父變得沉默寡言,最後還患上了老年痴呆症,都不認識我了。」曙暉說,大伯行動不便,去重慶生活已不可能。「我決定盡我所能改善大伯的生活,定期來看他」,從那時起,曙暉基本上每2個月就來成都一次,總共9次。曙暉稱,他每次都給大伯買蜂蜜、軟糖、八寶粥、水果等物品。趙老的聽力也不好,曙暉還買來了助聽器。為了讓護工將大伯照顧得好一點,每次都要給護工小費100元。

  2011年7月30日中午,曙暉接到養老院打來的大伯病危的電話,但還未趕上火車,就得到了大伯去世的消息。當天下午4點,他趕到養老院;第二天,在貴州的姐姐也趕到了成都。

  新聞延伸

  專家學者多次呼籲:

  修改繼承法

  適當擴大繼承人範圍

  「這起案件的判決從法律層面對親屬關心和幫助老年人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激勵,體現了對老年人的精神關懷,是一個融『法、理、情』於一體的非常有人情味的判決。」西南財經大學博士後研究員沈冬軍、四川毫達律師事務所鍾彬律師對郫縣法院的這一判決叫好,他們認為,這起案件具有非常典型的現實意義,法院判決對社會成員的行為進行了一定的積極引導。

  兩位指出,《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本案具有較大的現實和社會意義。」兩位指出,在老齡化趨勢下,社會成員應當對老年人進行一定的關心和幫助,親屬更應該從物質和精神層面對老年人進行關心,尤其是對老年人的精神關懷。所以,如果以後修改《繼承法》的話,那麼,一方面可以適當地擴張繼承人的範圍,比如可以將侄子侄女等親屬納入到繼承人的範圍;另一方面可以進一步明確《繼承法》第十四條可以獲得財產分配的主體範圍,從而在較大範圍內形成關心和幫助老年人的社會氛圍。

  我國繼承法頒布於1985年4月10日,近30年未作修改。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成員結構的變化,繼承法的很多內容早已不適應現實的需求,專家學者多次呼籲立法機關要儘快修改繼承法。

  「這一規定在子女眾多、人均壽命不長、可繼承財產不甚豐富的年代是合理的。但從現在的發展趨勢來看,適當擴大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必要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在接受相關媒體採訪時表示。「範圍太窄,將導致無人繼承的情況越來越多,在無遺囑又無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遺產即成為『絕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無論從尊重被繼承人的主觀意願,還是從保護私人合法財產的現代理念出發,擴充繼承人的範圍都勢在必行。」楊立新強調,「這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多數國家都規定到了四親等的繼承人範圍,而我國歷史上也存在叔、伯、侄子女等互相繼承的傳統。因此,可以考慮將四親等以內的其他旁系血親納入法定繼承人範圍。」

  相關連結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繼承順序為: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記者 孫兆雲 王英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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