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卓)法律之於行為約束,特質在於「剛」和「硬」。4月27日全國政協雙周協商座談會,以「水汙染防治法修訂」為題,其中不少委員提到要明確權責利、強化信息公開等「硬」舉措。
「長期以來,經濟社會發展中對地方政府的『環保約束』不足,導致地方政府對水環境質量改善的責任總體上虛位、缺位,甚至出現相關職能部門代地方政府『受過』的情況。」全國政協常委鄭心穗認為,應正確處理地方政府職責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職責的關係,強化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總責」。應結合「水十條」、「河長制」等國家治水新理念、新舉措,建立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對水環境質量改善負統籌責任、領導責任。
與鄭心穗類似,全國政協常委周健民也說到,要摒棄「主管與分管」「統管與配合」的部門分割管理體制,建立「整合式執法」體制。「對涉水相關部門職能進行整合式列舉,使各部門依法根據自身的職能定位和責任範圍,適時、適當、適度參與水環境質量改善工作。
「明確排汙許可證適用範圍、核發程序、法律效力、載明內容等核心要求。」在排汙許可制度方面,朱徵夫委員也提到了「硬規」。「在法律責任中對無證排汙或不按證排汙的違法行為適用『按日計罰』標準。」
公開,是更大範圍的約束,也是提高法律剛性的必要手段。「信息公開不落實,政府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監督、事故應急處置、監測信息共享、水環境大數據建設等制度建設就沒有立足點。」在王俊峰委員看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是環境治理的重要制度。他建議明確規定政府和企業的信息公開義務,鼓勵企業自願性信息公開,切實保障公眾知情權、水環境事務參與權和獲得司法救助的權利。
水質安全是水安全的重要構成,水安全又是環境安全的重要方面。某種程度上,水就意味著生命。水汙染治理,是無路可退的生存問題。在水汙染防治法中,從提升成本、明確責任等方面凸顯更多剛性,以法律之「硬」還原水質之「清」——在環境問題日益嚴峻的當下,正如委員所說,已「迫不及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