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為更好地迎接和配合中央第五環保督察組對四川環保工作的督察工作,讓廣大市民深入了解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重要文件精神,本報特刊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的學習提綱,敬請垂注。
一、環保法
(一)出臺背景
現行的《環保法》2014年4月24日完成修訂,2015年1月1日實施,全文共7章70條。國家之所以修訂它,一是舊版環保法執行效果差。舊版環保法於1989年實施至今,國家政治、經濟、環境狀況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舊版環保法已不能滿足當今環保工作需求。二是舊版環保法與其它相關法律法規有「衝突」。1989年後,國務院已經頒布了30多部專門的環境保護行政法規,很多方面與《環保法》中的規定都有「衝突」。 三是重大環境汙染事件引起各方關注,如福建紫金礦業汙染、四川涪江水質汙染、松花江水質汙染等等,都與現行環保法執行效果差有關。
(二)內容特點
地位高——突出環境環境保護戰略地位。第四條規定首次將保護環境作為國家基本國策寫入其中,第五條明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基本原則,第十二條規定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這將環保的理念納入政府宏觀經濟決策中,實行政策「源頭」控制。
法律嚴——加大違法成本、嚴格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按日計罰,可以說是處罰無上限,「所謂按日計罰,就是指按原處分額按日連續處罰。」如,環保部門對企業的違法排汙行為處以10萬元的行政罰款決定,並責令企業限期整改,但企業在限期內拒不整改,那環保部門就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對企業處以20萬元的行政罰款,第3日處30萬元的行政處罰,並可以按日連續加處罰款。」同時,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三條分別明確了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強制權和行政拘留事項,第六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第54條第3款明確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它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二、大氣汙染防治法
(一)修訂介紹
現行的大氣汙染防治法於2015年8月29日修訂通過,並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從修訂前的七章66條,擴展到現在的八章129條,法律條文增加了近一倍。一是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加強考核和監督。二是堅持源頭治理,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提高相關產品質量標準。三是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大氣汙染防治標準,完善相關制度。四是堅持問題導向,抓住主要矛盾,著力解決燃煤、機動車船等大氣汙染問題。五是加強重點區域大氣汙染聯合防治,完善重汙染天氣應對措施。六是加大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七是堅持立法為民,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二)主要特點
第一,加強監督強化政府責任。大氣汙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注重強化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改善大氣質量方面的責任,加強了對地方政府的監督。第三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汙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並逐步改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完善制度堅持源頭治理。一直以來,大氣汙染治理之所以難,重要原因就在於很多手段都是末端治理,不但成本高,效果也差強人意。法律第二條規定,防治大氣汙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防治大氣汙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汙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汙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汙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對於反映較多的機動車汙染問題,新法也對提高燃油質量標準、對燃油機動車新車的排放要求和新車的環保一致性都提出了要求。
第三,抓住主因解決突出問題。尤其是對重點區域聯防聯治、重汙染天氣的應對措施都作出了明確要求,並專設一章,對重點區域大氣汙染聯合防治作出規定。明確由國家建立重點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機制,統籌協調重點區域內大氣汙染防治工作。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牽頭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開展大氣汙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汙染防治目標責任。法律還規定,編制可能對國家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區域的大氣環境造成嚴重汙染的有關工業園區、開發區、區域產業和發展等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加大處罰力度。全文129條,涉及到法律責任的條款就有30條,這無疑表明,對於違法行為,將採取重點手段,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對汙染企業產生巨大的震懾作用。不僅規定了大量的具體的有針對性的措施,新的大氣汙染防治法還規定了相應的處罰責任。具體的處罰行為和種類接近90種,提高了這部法的操作性和針對性。新法還規定,造成大氣汙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罰款。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汙染事故的,按照汙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汙染事故的,按汙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計罰。
三、水汙染防治法
(一)修訂背景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在今年6月發布,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內容涉及河長制、農業農村水汙染防治、飲用水保護、環保監測等內容,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解決突出的水汙染問題和水生態惡化問題的法律導向和依據更加充分。全文共8章103條。
(二)修訂後主要特點
全文56處修改主要突顯了三個主要內容:一是關於河長制;二是關於農業農村水汙染防治;三是關於飲用水保護。
首先,第五條就明確規定:「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工作」。這是一項河湖管理工作和水環境治理體系、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變過去的各職能部門分類施治為各級地方政府統一實施水體汙染防治,進一步強化黨政領導對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的責任。
第二,修訂後的水汙染防治法對農業農村的水汙染防治作了規定。這樣的改動是基於我國是個農業大國,伴隨的面源汙染問題愈發嚴重,需要從制度建設上予以完善。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汙水、垃圾處理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還明確提出,農業部門要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明確在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的縣、鄉級政府對畜禽糞便汙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同時,還明確禁止工業廢水和醫療汙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
第三,飲用水水源保護進一步增強。這是針對保護區制度不落實、農村的飲用水水源沒有得到保護等問題修訂的。規定要建立風險評估調查制度,預防風險。單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應急水源和備用水源,或者建立區域聯網供水。對農村有條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
第四,管理手段更加豐富。一是全面落實排汙許可制度,明確排汙許可證申請的主體範圍、排汙種類、總量和去向,並必須持證排汙。二是規定了監測主體的責任。明確提出持證單位的自行監測任務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法律責任。三是實行有毒有害水汙染物風險管理,待環保部公布有毒有害水汙染物名錄後實施。四是提高水汙染環境的違法成本。修訂後罰款的上限最高可達100萬元。如果違法情節再嚴重,構成汙染環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停產關閉。法律還增加了對於禁止數據作假的明確規定。
四、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
(一)出臺背景
2013年前後,重汙染天氣在多個地域高頻出現,特別是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個別城市甚至超過200天,治理大氣汙染刻不容緩。為科學應對重汙染天氣, 2013年9月12日國務院公布了《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下稱「氣十條」),氣十條明確了目標任務和具體指標,共10條35款內容。
(二)內容摘要
「氣十條」重在優化產業結構,統籌區域實施治理。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內容對優化產業結構提出了具體措施。一是調整優化產業結構。要求壓縮過剩產能,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產能,堅決停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二是加快調整能源結構。控制煤炭消費總量,京津翼、長三角、珠三角力爭實現負增長,加快清潔能源替代利用,提高用能效率。三是優化產業空間布局。科學制定城市規劃布局,嚴格節能環保準入,合理確定重點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對加強汙染治理提出要求。一是加大綜合治理力度。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汙染綜合治理,深化建築施工、渣土運輸、大型煤堆(料堆)揚塵以及餐飲油煙的防治,強化移動汙染源防治(包括提升燃油品質、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等)。二是加大技術改造。推行清潔生產,大力發展資源再生產業,大力培育節能環保產業。三是建立區域協作機制。國務院與各省人民政府籤訂大氣汙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實行嚴格責任追究。
五、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
(一)出臺背景
數據統計,我國地表水國控斷面仍有9.2%喪失水體使用功能,24.6%的重點湖泊呈富營養狀態,全國4778個地下水水質監測點中,較差的監測點比例為43.9%,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為世界先進水平的2-3倍。海河、黃河、遼河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率分別高達106%、82%、76%,遠遠超過國際公認的40%的水資源開發生態警戒線。2015年4月,國務院出臺《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水十條」),全文共10條35款。
(二)內容摘要
「水十條」強調源頭控制,水陸統籌實施科學治理。水汙染離不開「岸」,主要是抓好「岸」上汙染物排放和採(用)水量的防控,「水十條」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控制汙染物排放。全面控制工業汙染、農業汙染和城鎮汙染物排放,嚴格環境風險控制,深化汙染物總量控制,全面落實排汙許可。二是控制水資源使用量。控制用水總量,攻關研發前瞻技術,提高用水效率,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嚴控地下水超採。三是合理控制產業布局。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嚴格環境準入,加強水資源循環利用,推動汙染企業退出。四是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防治地下水汙染,對重金屬、總磷及其它影響人體健康的汙染物採取針對性措施,深化重點流域汙染防治,加強良好水體的保護,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體。
六、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
(一)出臺背景
土壤汙染具有隱蔽性、滯後性、累積性、難可逆性,汙染因子更加多元、複雜,它與水、氣汙染不同,不能通過感官察覺,而是要通過土壤樣品分析、農作物檢測,甚至人畜健康的影響研究才能確定。就全國的調查數據看,僅選定的監測點位超標率就有16.1%,土壤汙染狀況不容樂觀。《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歷時3年和 8次意見徵求,於2016年5月出臺,全文共10條35款。
(二)內容摘要
「土十條」著力土壤環境風險管控,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防範人居環境風險,「土十條」明確要求了管控和保護措施。一是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優先保護輕微和未汙染土壤,安全利用輕度、重度汙染土壤眼科管控重度汙染土壤,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二是實施建築用地準入。建立土地調查評估制度,分用途明確土地管理措施,並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要求,重度汙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要由所在地市、縣政府組織調查評估。三是加強預防土壤汙染。特別是涉重行業、工礦汙染、工業廢棄物、農藥化肥、廢棄農膜、畜禽養殖等汙染源要嚴格監管,控制汙染物排放。四是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確治理範圍和責任主體,開展汙染治理和修復,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防止二次汙染。五是保護未汙染土地。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強化空間布局管控,防範建設用地新增汙染。
……
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內容簡述
該《通知》在2014年11月12日印發,文件共5個部分15條。旨在部署全面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嚴懲環境違法行為,加快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通知》提出五個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嚴格依法保護環境,推動監管執法全覆蓋。進一步解決環境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執法缺位問題。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提高重點行業準入門檻。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著力強化日常環境監管,2015年底前落實網格監管,做到不留監管死角、不存執法盲區。在省、市環保督察中都反饋了環保網格化建設工作,各級網格化監管機構基本建設完成,具體職責、日常工作開展和相關經費保障離上級要求還有較大差距。
二是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懲治力度。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問題。重拳打擊違法排汙,嚴厲處罰偷排偷放等五類惡意違法行為,將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堅決落實整改措施。始終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的高壓態勢。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務。這裡特別說明下,我們市完成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整改1654項,完成率70%,年內將達到90%以上,嚴格說這是逾期未完成事項,省內各市州普遍存在進度滯後。
三是積極推行「陽光執法」,嚴格規範和約束執法行為。推進執法信息公開,公開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準、程序和結果。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加強對下級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監督,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強化監管責任追究,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
四是明確各方職責任務,營造良好執法環境。強化地方政府領導責任,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落實社會主體責任,嚴格規範自身環境行為,推進重點排汙單位公開環境信息。目前,我市已經印發了環境保護職責分工方案,各部門職責已經明確,我市關於「土政策」的自查清理是在2015年8月進行的,雖然當時報送的是未發現相關「土政策」,但是現在建議各地政府再清理。
五是增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充實基層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力量,強化執法能力保障,保障基層環境監察執法用車,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範圍。
八、《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
文件共9個部分35條,包括總體要求;強化主體功能定位,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推動技術創新和結構調整,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全面促進資源節約循環高效使用,推動利用方式根本轉變;加大自然生態系統和環境保護力度,切實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統計監測和執法監督;加快形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良好社會風尚;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意見明確了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把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作為基本方針;二是堅持把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作為基本途徑;三是堅持把深化改革和創新驅動作為基本動力;四是堅持把培育生態文化作為重要支撐;五是堅持把重點突破和整體推進作為工作方式。意見提出,到2020年,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取得重大進展,主體功能區布局基本形成,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顯著提高,生態文明主流價值觀在全社會得到推行,生態文明建設水平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