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當時拿到傳票
感覺很驚訝
覺得可能大家看到了
都會去做這個事情
結果呢 我做這個事情
反而引來了一場官司
熱心出手 卻惹上「人命官司「
孫女士是河南省信陽市人。2019年9月23日,孫女士吃完晚飯後帶兒子出門散步時,目睹了意外的一幕:
一個騎自行車的老人和迎面跑來的男孩撞在了一起,男孩隨即被撞倒在地。孫女士立刻認出男孩是兒子的幼兒園同學天天,上前扶起天天后,孫女士發現其右頜部受傷流血,便趕緊用微信聯繫天天的媽媽。
此時,孫女士發現騎車的老人想要離開,便上前阻止,但老人執意要走。孫女士只好站在老人的自行車前,阻擋對方繼續前行。此時,路過的小區居民目睹了孫女士和老人的爭執,便拍了幾段視頻,發到了業主微信聊天群裡。
見雙方爭執不下,孫女士便撥打了110,等待警察來解決糾紛。老人也將自行車停好,坐在了路旁的石墩上。然而,老人剛坐下沒多久,意外就發生了。孫女士回憶,老人當時突然摔倒在地,之後就暈了過去。120急救中心的醫生趕到後,發現老人已經停止了呼吸,經過半個多小時的搶救,依舊未能挽回老人的生命。隨後,民警也趕到了現場。經調查,死者姓郭,時年57歲,也是該小區的居民。醫院診斷結果顯示,郭先生是由於心臟驟停而死亡,對於這一點,郭先生的家人未提出異議,也表示不需要屍檢。警方經過相關的調查和走訪後,認為郭先生的死亡不構成治安或者刑事案件,就沒有予以立案。孫女士配合警察做完了詢問筆錄之後,本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沒想到一個多月後,自己竟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2019年11月初,郭先生的妻子和兩個女兒將孫女士和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0餘萬元,同時要求孫女士向原告賠禮道歉,並在小區內張貼文字道歉信,不少於30日。對於這樣的結果,孫女士百思莫解。庭審現場 原被告激烈交鋒
2019年12月12日,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原告方訴稱,孫女士和物業公司對郭先生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孫女士卻認為,她的行為屬於維護公共秩序,沒有任何過錯。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庭審中,控辯雙方的第一個爭議焦點是孫女士的勸阻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原告認為,孫女士的行為確屬侵權:首先,孫女士的阻攔行為並不是在維護公共秩序,因為孫女士與被撞的小男孩天天媽媽並非普通鄰居,而是屬於朋友關係。對此,孫女士和天天媽媽都表示她們並不相熟,甚至不知道對方的名字。然而,原告卻堅稱二人是朋友關係,還申請了一位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張女士稱,自己也是小區居民,事發當晚她在現場見到了天天的媽媽,她和孫女士都互以朋友相稱。然而,被告方經當庭質證後發現,這名證人是原告的親屬。被告孫女士的代理律師認為,證人張女士出庭作證前隱瞞了自己與原告的親屬關係,且其證言並無其它證據相印證,因此並無充分的證明力。隨後,原告又提出了新的觀點,認為是小孩先撞上了老人的自行車,而不是老人撞了孩子。被告孫女士歪曲事實,冤枉並強行阻攔郭先生的行為確屬侵權。
對於原告的指責,被告方認為,一方面,原告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小孩撞了郭先生的自行車;另一方面,究竟是誰撞了誰,本是郭先生和小男孩間的侵權責任劃分問題,與本案無關。能夠確定的是,兩人的確發生了碰撞,小男孩也摔倒並受了傷。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哪一方的責任,郭先生都應主動下車救助男孩,等候其家人或警察進一步處理,而不是在沒有定責的情況下擅自離開現場。因此,被告孫女士攔下老人的行為正當、合法,並不構成侵權。
被告:老人死亡是因自身疾病所致,與孫女士的行為無關雙方爭議的第二個焦點,是孫女士的阻攔行為和郭先生的死亡後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原告認為,郭先生的死亡和被告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事發當晚,死者大女兒趕到現場後就向民警表示,她父親患有腦梗,剛出院不久。此外,郭先生的住院病歷顯示,他入院後,就被診斷患有右側腦梗死、繼發性癲癇、高血壓病3級、2型糖尿病、腦血管畸形、陣發性心房顫動等疾病。郭先生住院當天,醫院就下發了病重通知書。2019年9月16日,在醫院的郭先生主動要求出院,不料一周後就發生了意外。原告方認為,郭先生得的是慢性病,過了危險期,是可以出院自己在家療養的;可正是由於孫女士長時間的糾纏與阻攔,才導致郭先生情緒激動,意外猝死。對此,被告方認為,郭先生出院後,在充分知曉自身患有各種嚴重疾病的情況下,未能控制自身情緒、與人發生衝突,後因心臟驟停不幸身亡,符合其自身病症;此外,孫女士之前並不認識郭先生,對於其病情一無所知,且孫女士在勸阻郭先生的過程中並無不妥的行為。因此,郭先生死於自身疾病,和孫女士的勸阻之間並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被告:孫女士在第一時間撥打了120,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救助義務雙方爭議的第三個焦點,是孫女士是否有侵害郭先生的故意或者過失。原告方認為,孫女士對於郭先生的死亡是有過錯的。案發當晚視頻顯示,孫女士在郭先生倒地後的第一時間並未積極施救,而是在舉著手機拍視頻。對此,被告方辯稱,孫女士當時把手機舉在面前,並非是拍攝視頻,而是在撥打120電話,視頻中也能清楚地聽到她在匯報自己小區的位置。隨後,原告方稱,雖然孫女士在郭先生倒地後撥打了120電話,卻並未盡到合理的救助義務。原告提出,小區南門附近有一個社區醫療服務站,孫女士雖然打了120電話,但因為救護車趕到需要一定時間,因此,孫女士應該立刻請社區醫療服務站大夫來進行施救。對此,被告方認為原告的要求有些苛刻,孫女士在第一時間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救助義務。圍繞重重爭議點,控辯雙方在庭上持續交鋒約5個小時。當日晚8時許,法院宣布休庭,並將擇期宣判。法院判決勸阻者免責
2019年12月30日,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認為,從孫女士的勸阻行為來看,其行為方式和內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內;其次,郭先生實際死亡原因為心臟驟停,孫女士的阻攔行為與郭先生的死亡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最後,由於事發前孫女士並不知道郭先生身患多種危險疾病,且孫女士阻攔郭先生是為了保護兒童的利益,因此並不存在侵害郭先生的故意或過失。綜合以上幾點,法院認為,孫女士無需對郭先生的死亡承擔責任。
其次,就小區物業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郭先生與小男孩在南門廣場相撞並非是南門廣場正常通行受阻的結果,而是二人分別在此通行、玩耍時發生的事故。在郭先生與孫女士爭執過程中,物業公司保安人員也上前相勸,盡到了相應的管理職責。因此,物業公司也無需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原被告雙方都沒有上訴,案件判決結果也已經生效。本案中,法院判決的意義不僅在於個案糾紛的解決,更是對社會價值觀的選擇與傳遞。法院表示,對於損害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每個公民都有權予以阻止或向有關部門控告,這種不超過合理限度的正當阻攔行為不僅不具有違法性,還具有正當性,應當予以肯定與支持。希望本案的判決結果能為善良正義的社會風尚保駕護航,讓行善者不再有所顧慮,勇敢地伸出援手。Q1:本案中,郭先生的家人認為孫女士的阻攔行為侵害了郭先生的生命權,那麼判斷一個人到底是否侵權,究竟有什麼樣的標準呢?A1: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條件要具備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要有侵權行為,另外要有損害事實,再有就是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要存在因果關係;同時,在一般侵權責任當中都是過錯責任,那麼行為人還必須有主觀上的過錯。以上幾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
Q2:原告方申請了一個證人出庭作證,但是被告方認為這個證人的身份存疑,同時沒有旁證支持。那麼在法庭上,什麼樣的證人證言是有法律效力的呢?
A2:作為證人,需要具備以下資格:首先,他必須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第二,他必須在生理上精神上符合一定的條件,即能夠正確辨認和正確表達。至於證人證言的效力、可信度如何,這要由法庭根據具體的情況去綜合判斷。Q3:法院判決認為孫女士的行為不是違法行為,她的行為和郭先生的死亡之間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法院這樣判決的依據是什麼?A3:我們講構成侵權,首先它應該是違法的行為。從這個案件來看,孫某的行為是發生在老者與孩子相撞之後,而她去阻攔老者離開的行為既符合法律的規定、也符合人之常情;而且,她的阻攔行為和老人的死亡之間也沒有因果關係,並不是說她阻攔的過程中老人的車子倒了,致使老人摔倒並死亡;另外,從主觀上來講,孫某也沒有過錯,因為她並不知道老人有高血壓,也不是為了故意氣老人才加以阻攔的。Q4:這起案件的判決不僅解決了個案糾紛,也弘揚了社會正能量。關於這起案件,您覺得會帶給我們哪些方面的思考呢?A4:我覺得這個案件,法院判得是非常好的。如果說這個案件最終讓孫女士承擔了責任,實際上就會對社會上的見義勇為或熱心助人行為造成一種打擊。法院判決孫女士不承擔責任,不僅是對她個人行為的肯定,也對弘揚助人為樂等良好的社會風尚起到了助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