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宋慈確實挺厲害,因為他不僅僅只是一個法醫。
法醫在古代被稱為仵作,是一份地位非常卑微,沒人願意幹的工作。而歷史上的宋慈是學儒學、考科舉出仕的文官。並且他還不是文縐縐,除了做官,吟詩作對外,什麼都不會的文人。他當過幕僚,帶過兵打過仗,後來又做過知縣、知州,最後官至廣東安撫使,是一個文武全才的封疆大吏。只不過他做提刑官的時間比較長,也最出名。
所以我們不可簡單地把宋慈與法醫劃等號,以為他就只是一個法醫而已。
宋慈之所以精通法醫之術,並不是源於家傳,他的父親也不是提刑官,更沒有因為錯判冤案而自殺。事實上,宋慈的法醫成就屬於是自學成才。他當時對工作在一線的仵作和衙役極不信任,所以他自學法醫,親力親為,這才成為當時的法醫專家。
其實宋慈所著的《洗冤集錄》,其內容並不都是宋慈的原創。宋慈所做的實際上是匯總前人多部著作,再加以己見。
比如在《洗冤集錄》中,宋慈記載的「滴骨辨親」之法(也就是把血液滴在以亡之人的骨頭上,若此骨主人是滴血人的父親,血液便會滲入骨內,反之則不會),就是引用自三國時代謝承所著《會稽先賢傳》一書中的內容,宋慈屬於是直接抄錄。(他應該也沒有驗證這一方面是否真實可靠)後來在明清小說中,「滴骨辨親」又被簡化成了「滴血認親」。其實這種檢驗方法並沒有科學依據。
在《洗冤集錄》中,其實有很多有違科學常識,錯漏,以偏概全的地方。
比如前面提到的「滴骨辨親」,就是最典型的以偏概全的例子。或許,有的人的血液真的能滲入自己至親的骨頭,但是人死後,骨頭會發生腐化,骨頭表面形成了細小裂縫,任何人血液都可能會滲入骨縫中。所以「滴骨辨親」顯然是沒有科學依據的。
還比如,宋慈說自殺上吊的人,在屍體腳下挖一個三尺深的坑,應該能夠挖到火炭。要找到了火炭,就能肯定這個人是真的是上吊死。這個結論其實源自宋慈的家鄉,也就是現在福建北部的一種風俗。宋慈把這種地域性風俗當作全國性的風俗,這就屬於典型的以偏概全了。
又比如在《洗冤集錄》中,宋慈記載「男子骨白,婦人骨黑」,「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條,婦人各十四條」,「男子骷髏頭骨到耳後有八塊骨頭,女人只有六塊,但蔡州(今湖北棗陽)人卻有九塊」,這也屬於典型的沒有科學依據。
或許,當時真的有部分湖北棗陽人的頭骨數量如宋慈所述那樣,但即便真的有,那肯定也只是少數棗陽人的家族遺傳現象,不可能所有棗陽人都是如此。
否則拿到現在來看,棗陽人就屬於遺傳進化變異,應該要生殖隔離的一群人了。
儘管前面說了《洗冤集錄》的很多不足之處,但是這並不能抹殺宋慈和《洗冤集錄》在法醫學界的開山鼻祖地位。因為在《洗冤集錄》中,儘管有一些內容不太靠譜,但是有更多的內容,還是靠譜的。
比如宋慈提出一種檢驗皮下出血的辦法,即把紙用酒、醋浸溼,敷貼在皮膚上,經過一段時間,皮下出血痕跡就能顯現出來。這個方法是符合化學原理的。因為醋中含有乙酸成分,醋透過皮膚後,乙酸能和出血部分的血紅蛋白發生反應,變成暗褐色;而酒精能增加皮膚表層的投射性(就跟現在打針,護士先用酒精棉擦拭皮膚是一個道理),這樣皮下出血的痕跡就顯示出來了。
還比如宋慈提出的驗骨傷方法,即把醋澆敷在屍體的表面,然後用雨傘遮住要驗看傷痕的地方,迎著陽光隔傘看,就能看到骨頭傷痕。這也符合科學依據。因為古代雨傘都是用桐油澆灌過的紙做成的,而且大多傘都是紅、褐、淡黃等顏色。陽光透過這些傘的傘面,部分光線會被吸收,剩下的紅外和紫外光線就照射在體表上,能顯現出傷痕,這和現在用紫外線檢驗骨傷其實是同一個道理。
類似上面說的、有一定科學依據的驗屍和驗骨方法,《洗冤集錄》中還有很多,都值得當時以及後來人借鑑。這對於一部十三世紀的法醫著作來說,相當的了不起。
其六,宋慈和《洗冤集錄》還有一個很了不起的地方,那就是對當時南宋腐敗混亂的刑獄判案和法醫鑑定狀況,做出了系統性的矯正和指導,並影響了後世幾百年。
南宋中後期,腐敗橫行,刑獄制度更是黑暗且混亂。宋慈正是見到當時州縣掌管刑獄的長官遇事不出門,碰到案子就讓手下的小吏去現場勘驗,而這些小吏大都沒讀過書,本身也沒啥理想,一心只想撈錢,把黑的說成白的,幾乎不負責的現狀後,提出了規範性的法醫工作流程,極大地減少了冤案、錯案的發生。
另外,宋慈在《洗冤集錄》一書中,還再三的強調,刑獄一定要重證據,當時掌管刑獄的法官審案時,不重視證據,主要靠刑訊逼供,動不動就是打人一百板子,有時竟然把人活活打死。根本沒有用心審案。所以宋慈便提出,審案一定要有證據,小吏做現場檢驗流程時,必須要如何如何,如怎麼保護現場的證據,官員要如何如何,如必須要到現場勘察情況,做到透明、規範、責任制。誰出錯,就追究誰的責任。
宋慈制定的這套刑事工作流程,責任追究制度,其實就是現在的刑事案件辦案的規範化流程。八百年前的人就能有如此科學工作的思維,著實是了不起。
總的來說。宋慈的厲害之處在於,他不僅在《洗冤集錄》中,歸納了當時對法醫學技術層面的指導,還制定了當時刑獄工作、乃至後世元明清三朝的刑獄工作制度。因此儘管這本書在內容上有很多謬誤,但仍然當得起「開闢了法醫學這個學科」、「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著作」這種超級高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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