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5 20:1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城市高樓林立,甚是好看
但我們的頭頂無處不暗藏危機
各種高空拋物、高空墜物事件屢禁不止
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本期「鳳城天平•釋法明禮」大課堂
靖江法院斜橋法庭仇志泉法官
通過一件真實的案例
直擊「頭頂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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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郭靖、黃蓉居住在靖江市某小區1幢501室。2018年5月15日,柯鎮惡所有的蘇M11111汽車停放在該小區1幢101室門口(未停放指定停車位)。中午,郭靖、黃蓉戶搭建的陽光房玻璃突然爆裂並墜落,砸到柯鎮惡汽車。造成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後柯鎮惡至靖江市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共支付維修費數千元。隨後,柯鎮惡向法院起訴要求郭靖、黃蓉承擔賠償責任。郭靖、黃蓉認為玻璃掉落系玻璃自爆導致,屬於客觀原因,難以避免,柯鎮惡車輛違停系主觀原因,本可避免,故要求柯鎮惡自擔70%。庭審中,柯鎮惡因違停自願承擔30%責任。
法院經審理
《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本案中,郭靖、黃蓉戶所有的陽光房玻璃自爆墜落造成他人財產損害,且未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柯鎮惡自願承擔30%的責任未違反法律規定。最終判決郭靖、黃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柯鎮惡車輛70%的維修費用。
那麼,問題來了
01
為何減輕郭靖、黃蓉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柯鎮惡進入該小區應當遵守該小區的相關規章制度,其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然其並未遵守小區相關規章制度,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故意,並且與社會所倡導的核心價值觀明顯不符。柯鎮惡違停違反公共秩序,其違停行為與其損害結果亦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綜上,柯鎮惡違停行為應當屬於《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過錯行為,需要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其自願承擔30%的責任符合其自身過錯程度,故減輕郭靖、黃蓉相應的賠償責任。
02
路過行人被砸,行人是否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由於事故地點屬於步行通道而非停車點,行人通行主觀上不存在任何過錯或者重大過失,因此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應當慶幸當時沒有人在樓下經過,否則後果不敢想像。
法官提醒
根據我們的日常經驗,高空墜物主要來源建築物外牆、廣告牌、玻璃以及高層居民的丟棄物、擱置物、懸掛物等。所以,希望小區物業對高層樓房的隱患定期巡檢排查,發現問題及時修復。希望高層居民定期嚴格檢查自家的窗戶、陽臺擱置物、懸掛物等,防患於未然,莫讓悲劇再重演。同時再次倡導:「你我一起,遵紀守法、文明守禮,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原標題:《【「鳳城天平•釋法明禮」大課堂】天降玻璃,誰來守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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