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遊戲著作權侵權案件的新發展——評《守望先鋒》遊戲訴《英雄槍戰》遊戲侵權案[1]
1. 在線射擊類網路遊戲的連續動態畫面可以被認定為類電影作品
自《奇蹟MU》遊戲訴《奇蹟神話》遊戲案以來,有相當數量的在先案例明確了網路遊戲的連續動態畫面可以構成類電影作品,涉及的遊戲多為角色扮演類遊戲。[2]
《守望先鋒》遊戲訴《英雄槍戰》遊戲侵權案中,[3]法院首次認定在線射擊類網路遊戲的連續動態畫面可以被認定為類電影作品。該案中,法院認為,「具體到某一類型的網路遊戲的遊戲畫面,是否可以視為類電作品,應衡量此畫面是否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具有獨創性的畫面組成」,《守望先鋒》遊戲為大型的即時在線射擊類遊戲(First-person shooting game,簡稱FPS),從其運行的整體畫面效果看,完全符合著作權法關於獨創性的要求,呈現出來的都是連續的動態畫面,故可將涉案《守望先鋒》遊戲認定為類電作品。
2. 網路遊戲規則的具體外在呈現構成表達,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在網路遊戲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針對直接抄襲美術圖片或者連續畫面的侵權遊戲,原告可以主張美術作品或者類電影作品;而對於抄襲遊戲的玩法規則並將畫面/圖片進行置換的侵權遊戲(也稱之為「換皮遊戲」),原告必須要準確的界定原告遊戲的玩法和規則,並證明網路遊戲的玩法和規則構成獨創性的表達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對於換皮遊戲,有法院直接適用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原則性條款予以規制。例如:
(1)在《爐石傳說》遊戲訴《臥龍傳說》遊戲著作權侵權案中,[4]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所主張的卡牌和套牌的組合,其實質是遊戲的規則和玩法。鑑於著作權法僅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延及思想本身,因此本院對被告的抗辯予以採納。」
(2)在《爐石傳說》遊戲訴《臥龍傳說》遊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5]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明確網路遊戲規則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保護,「遊戲規則尚不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並不表示這種智力創作成果法律不應給予保護。遊戲的開發和設計要滿足娛樂性並獲得市場競爭的優勢,其實現方式並不是眾所周知的事實,而需要極大的創造性勞動。同時,現代的大型網路遊戲,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研發,如果將遊戲規則作為抽象思想一概不予保護,將不利於激勵創新,為遊戲產業營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
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有其明確的適用條件,其中之一是「法律對該種競爭行為未作出特別規定」。[6]上述認定在邏輯上似乎沒有克服這樣的自相矛盾:如果遊戲的規則屬於思想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那意味著立法者系有意將「思想」至於公有領域,但如果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一般規定再次「保護」起來,又是將立法者已經置於公有領域的思想重新納入到私權的範圍內。
相反,從著作權法本身來看,如果遊戲規則構成足夠具體的有獨創性的表達,則受著作權保護。「換皮遊戲」雖然換掉了「皮膚」,但如果原告遊戲中「皮膚」後面的遊戲規則仍受著作權法保護,則仍然可以通過著作權法內部予以保護。自2018年起,已有判例開始採取此種保護路徑,例如:
(1)在《太極熊貓》遊戲訴《花千骨》遊戲侵權案中,[7]蘇州中院認為:「以遊戲界面設計體現的詳細遊戲規則,構成了對遊戲玩法規則的特定呈現方式,是一種被充分描述的結構,構成作品的表達。」
(2)在《守望先鋒》遊戲訴《英雄槍戰》遊戲侵權案中,[8]上海浦東新區法院明確指出,「遊戲規則通過以遊戲設計要素為內核的遊戲資源製作得以外在呈現,這種外在呈現即表達」,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從實際訴訟操作來看,界定遊戲中具體的具有獨創性的規則和玩法對原告提出了更高的舉證要求,對法律技術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這條路徑體現了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其適用結果會更加合理和謙抑;相比而言,輕易適用反法第二條,個案對抄襲和合理借鑑之間的界限可能會差異很大,無法形成行業穩定的預期,反而不利於行業的健康發展。
注釋:
[1]見(2017)滬0115民初77945號民事判決書。
[2]例如(2016)滬73民終190號民事判決書(《奇蹟MU》遊戲訴《奇蹟神話》遊戲)、(2018)粵0192民初1號民事判決書(《崑崙墟》遊戲訴《青雲靈劍訣》等遊戲)、(2018)浙01民初3728號民事判決書(《藍月傳奇》遊戲訴《烈焰武尊》遊戲)等。
[3]見(2017)滬0115民初77945號民事判決書。
[4]見(2014)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
[5]見(2014)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書。
[6]見(2009)民申字第1065 號民事裁定書。
[7]見(2015)蘇中知民初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書。
[8]見(2017)滬0115民初77945號民事判決書。
作者單位:北京市環球律師事務所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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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格物而後知至
原標題:《2019年度著作權熱點案例梳理 (一):網路遊戲著作權侵權案件的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