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樣本:(2019)滬73民終391號
內容編輯:劍小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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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動畫片《葫蘆兄弟》相信很多人看過,也是不少人的童年回憶, 近幾年,網絡動畫片《十萬個冷笑話》中《福祿·篇》被指侵犯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影廠公司)的著作權,《福祿·篇》相信大家都看過,劇情和人物等與《葫蘆兄弟》有相似。對於美影廠公司)與北京四月星空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月星空公司)、天津仙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仙山公司)、北京搜狐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搜狐公司)、上海卓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悠公司)、飛狐信息技術(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狐公司)就《葫蘆兄弟》與《福祿·篇》著作權糾紛案,究竟怎麼回事?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本周案例分享該案終審判決內容。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第十一項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下簡稱影視作品)包括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等類型。影視作品通過畫面、聲音、鏡頭組接、故事情節等進行表達。
《葫蘆兄弟》動畫片系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屬於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下簡稱類電影作品)。《葫蘆兄弟》動畫片中的六個葫蘆娃、爺爺、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動漫角色造型系作者以線條、色彩勾勒出的具有不同特徵的人物、動物動漫形象,體現出了作者的構圖選擇和繪畫技巧,具有藝術性、獨創性和可複製性,屬於美術作品。美影廠公司所提交的出版物光碟、動畫片片頭及已生效民事判決書可以證明美影廠公司系《葫蘆兄弟》動畫片及10個動漫角色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其有權禁止他人侵害上述作品著作權。
一直以來,動畫片《葫蘆兄弟》載有:「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出品」「上海電影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上海美術電影製片總經銷」「版權所有翻錄必究」字樣,多張VCD光碟盤面載有「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版權所有翻錄必究」等字樣。近幾年,有動畫片《福祿·篇》與《葫蘆兄弟》相似而播放。2017年美影廠公司,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搜狐公司、卓悠公司、飛狐公司對動畫片《福祿·篇》與《葫蘆兄弟》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起訴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原告勝訴,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至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關於是否侵犯美影廠公司動漫形象著作權侵權;
二、關於是否侵犯美影廠公司動畫片著作權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二項、第十四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項、第六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第十一項。
一審裁判:
一、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美影廠公司《葫蘆兄弟》動畫片、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爺爺、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動漫角色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即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第4、5、6集《福祿·篇》的複製、傳播行為;
二、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美影廠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
三、四月星空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官方網站(www.u17.com)首頁顯著位置連續30日刊登致歉聲明,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中國青年報》非中縫位置連續3日刊登致歉聲明,向美影廠賠禮道歉,上述致歉聲明內容均需經法院核准,如不履行,法院將在相關媒體發布本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四月星空公司負擔;
四、搜狐公司、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飛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美影廠公司因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2萬元;
五、駁回美影廠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二審裁判: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關於是否侵犯美影廠公司動漫形象著作權侵權。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葫蘆兄弟》中的動漫形象葫蘆娃、爺爺、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屬於美術作品,美影廠公司系上述作品的著作權人。
福祿娃動漫形象的服飾亦包括葫蘆冠、坎肩和短褲、葫蘆葉圍裙,其與葫蘆娃的服飾相比,除了缺少葫蘆葉項圈,其餘部分僅在局部造型、比例、顏色深淺上略有不同,兩者構成實質性相似。由於福祿娃與葫蘆娃的身體部分存在實質性差異,而兩者的服飾部分構成實質性相似,一審法院認定福祿娃系根據葫蘆娃改編的新作品,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廠公司作品改編權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二、關於是否侵犯美影廠公司動畫片著作權侵權。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一項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下簡稱影視作品)包括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等類型。影視作品通過畫面、聲音、鏡頭組接、故事情節等進行表達。《葫蘆兄弟》和《福祿·篇》均屬於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對作品的修改實質性地改變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達的思想、情感,導致作者聲譽受到損害,即是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福祿·篇》系基於《葫蘆兄弟》改編而成的作品,但其改編行為已經實質性地改變了《葫蘆兄弟》原本要表達的思想、情感。《葫蘆兄弟》動畫片中的主角葫蘆兄弟機智、勇敢、善良、正直,最終戰勝反派蛇精。而《福祿·篇》中的福祿娃驕傲自大,最終七兄弟合體成的福祿小金剛卻與蛇精在一起。上訴人主張,從觀眾的評論看,《福祿·篇》並未導致《葫蘆兄弟》作者聲譽受損。本院認為,並非所有觀眾對原作品產生不良印象才能認定作者聲譽受損。只要導致公眾對原作品的評價降低,即可認定為作者的聲譽受損。根據相關公眾對《福祿·篇》的點評,雖然有些觀眾並不認為《福祿·篇》降低《葫蘆兄弟》的聲譽,但也有不少觀眾認為《福祿·篇》「毀三觀」「毀童年」,即《福祿·篇》會導致原作聲譽的降低。一審法院認定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廠公司保護作品完整權,於法有據,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搜狐公司、卓悠公司、飛狐公司在被訴侵權作品上《福祿·篇》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二項、第十四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項、第六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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