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祿娃」侵害「葫蘆娃」著作權,美影廠獲賠150餘萬元

2021-02-21 知產寶

——北京四月星空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與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一審案號

(2018)滬0110民初11985號

二審案號

(2019)滬73民終391號

案由

著作權權屬糾紛,侵害著作權糾紛

合議庭

審判長   何   淵

審判員   範靜波

審判員   邵   勳

法官助理

李冰雪

書記員

周   穎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四月星空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羅曉星,經理兼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邱斌斌,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俊傑,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仙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羅曉星,經理兼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邱斌斌,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俊傑,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法定代表人:速達,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許樂樂,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北京搜狐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張朝陽,總經理兼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孫宏安。  

原審被告:上海卓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

法定代表人:楊虎,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田小梅。  

原審被告:飛狐信息技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李薇,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溫宇洋

一審判決結果

一、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美影廠公司《葫蘆兄弟》動畫片、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爺爺、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動漫角色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即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第4、5、6集《福祿·篇》的複製、傳播行為;

二、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美影廠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

三、四月星空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官方網站(www.u17.com)首頁顯著位置連續30日刊登致歉聲明,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中國青年報》非中縫位置連續3日刊登致歉聲明,向美影廠賠禮道歉,上述致歉聲明內容均需經法院核准,如不履行,法院將在相關媒體發布本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四月星空公司負擔;

四、搜狐公司、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飛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美影廠公司因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2萬元;

五、駁回美影廠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時間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二項、第十四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項、第六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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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四月星空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羅曉星,經理兼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邱斌斌,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俊傑,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仙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羅曉星,經理兼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邱斌斌,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俊傑,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法定代表人:速達,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許樂樂,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北京搜狐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張朝陽,總經理兼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孫宏安。 

原審被告:上海卓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

法定代表人:楊虎,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田小梅。  

原審被告:飛狐信息技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李薇,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溫宇洋。

上訴人北京四月星空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月星空公司)、天津仙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仙山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影廠公司)及原審被告北京搜狐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搜狐公司)、原審被告上海卓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悠公司)、原審被告飛狐信息技術(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0民初119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10月12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邱斌斌、趙俊傑,被上訴人美影廠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許樂樂,原審被告卓悠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田小梅到庭參加了訴訟,搜狐公司、飛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項涉及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的內容,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關於著作權侵權。(一)四月星空公司委託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就六個福祿娃動漫形象與六個葫蘆娃動漫形象的異同性進行鑑定,該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結論為兩者不構成實質性相似。該鑑定意見是證據種類的一種,能夠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一審法院逕自從程序上對該份鑑定意見予以否定,未予充分考慮其實質內容的做法存在嚴重錯誤。(二)一審法院委託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鑑定委員會進行了鑑定,鑑定結論為「六個福祿娃與六個葫蘆娃美術作品人物形象是不相同的,但因雙方作品的六個人物形象整體上是關聯的……因此從整體上看,雙方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是相似的」。該鑑定報告中的「相似」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實質性相似」,一審法院未對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出具的鑑定報告進行審查,而是直接引用報告中的內容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導致案件事實認定錯誤。(三)福祿娃和葫蘆娃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不論從整體形態還是設計要素的角度,雙方作品均存在明顯不同。雙方作品相似的部分,僅為葫蘆冠及葫蘆葉樣式、坎肩肩部設計、葫蘆葉圍裙葉片樣式、配色,這些單獨的要素或這些要素組合過於簡單,並不具有獨創性,為公有領域的元素,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保護。(四)動畫片《福祿·篇》與《葫蘆兄弟》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兩者的動畫角色技能、人物關係、故事脈絡及情節等均存在區別,兩者的風格、受眾群體、價值觀完全不同。兩者相似情節僅為七個,故事情節的具體表達不相同。《福祿·篇》前序部分49秒的視頻,系合理使用《葫蘆兄弟》的部分片段。美影廠公司並未提交證據證明《福祿·篇》導致《葫蘆兄弟》作品聲譽的降低,上訴人未侵害美影廠公司作品完整權。二、關於賠償損失。(一)上訴人並不存在侵害被上訴人作品著作權的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二)被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獲利。被上訴人起訴的時間為2018年5月9日,但其作為同行業經營者,對上訴人作品的明知或應知的時間應當遠遠早於前述時間點,其證據中關於上訴人披露的信息為2015年之前的數據,已超出起訴之日起前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限。(三)一審法院適用酌定賠償,參考的因素有誤。1.上訴人未因《福祿·篇》獲利。上訴人應一審法院要求披露財務數據,在被上訴人未提供相反證據反駁或其他合理性理由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應當認定該材料的真實性,不應苛以上訴人過重的舉證責任。上訴人披露《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至第三季版權授權及分成的收入為1,887,458.05元,《福祿·篇》(12集中佔3集)的廣告收入為110,000元,在未考慮上訴人披露成本支出的情況下,上訴人的侵權獲利約為267,200元。2.一審法院並未考慮成本的支出。《福祿·篇》發行時,上訴人處於虧損期。《福祿·篇》第4、5、6集的發表時間分別為2012年11月30日、2012年12月28日和2013年2月1日。2013-2014年《十萬個冷笑話》第一、二季相繼發行,但此時四月星空公司仍處於虧損時期,在2015年略有盈餘時,《福祿·篇》早已過了最佳盈利機會。被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訴人持續6年在12個網際網路平臺上播放該動畫片,上訴人與各平臺籤署合同的授權期限並不相同,大部分為2年。綜上所述,一審判決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撤銷並改判。

被上訴人美影廠公司辯稱:一、關於著作權侵權。動漫形象的比對應當採取整體比對法,而非抽象分離法或抽象概括法。按照上訴人的比對方法,服裝、飾品等都屬於公共元素都應該剝離,而剩下身體也屬於公共元素,按照此邏輯就沒有什麼可以獲得保護。比對時,還應當考量相關受眾的感知和欣賞體驗。本案有大量的證據證明,普通的受眾、媒體、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鑑定人員,都認為福祿娃與葫蘆娃有較高的相似性。作品獨創性越高、知名度越大,受保護力度及範圍越大。葫蘆娃是上海美影廠公司原創的動漫形象,在中國已家喻戶曉,具有極高獨創性和知名度,應當給予強保護。福祿娃與葫蘆娃比對,雖然有一定的變化,但其主要特徵和構圖表達仍然以葫蘆娃作品為基礎,侵害了美影廠公司涉案美術作品的改編權。上訴人在《福祿·篇》前序部分使用《葫蘆兄弟》的內容,不是為了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而是為了攀附《葫蘆兄弟》的知名度,吸引觀眾觀看。前序部分有45秒,約佔一集福祿篇五分之一篇幅。《福祿篇》使用了《葫蘆兄弟》中獨創的人物關係、故事情節等內容。根據《福祿篇》序言及十萬個冷笑話作者的創作說明,也可以認定《福祿篇》改編自《葫蘆兄弟》。《福祿篇》惡搞《葫蘆兄弟》,侵害了保護作品完整權。本案由四月星空公司和仙山公司提出司法鑑定申請。因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對上訴人不利,上訴人就試圖推翻鑑定結論。美影廠公司認同該鑑定結論。二、關於損害賠償。《葫蘆兄弟》的知名度和美譽度都很高。《福祿·篇》的傳播範圍廣、點擊量大,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的侵權惡意明顯,侵權時間長,侵權收入巨大、毛利潤高。一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原審被告卓悠公司述稱:卓悠公司只是網絡服務提供商,沒有侵權惡意,認同一審判決結果。

原審被告搜狐公司、飛狐公司未發表意見。

美影廠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影廠公司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爺爺、穿山甲、蛇精、蛤蟆精10個動漫角色形象及《葫蘆兄弟》動畫片著作權的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2.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連帶賠償美影廠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搜狐公司、卓悠公司、飛狐公司對其中的50萬元負連帶賠償責任;3.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在《中國青年報》《新民晚報》及其官網首頁顯著位置刊登致歉聲明,消除影響;4.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搜狐公司、卓悠公司、飛狐公司賠償美影廠公司因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2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與《葫蘆兄弟》動畫片及其中六個葫蘆娃(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爺爺、穿山甲、蛇精、蛤蟆精10個動漫角色形象相關的事實

  

(一)《葫蘆兄弟》動畫片及其中10個動漫角色形象創作、發表的事實

  

1984年,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以下簡稱美影廠)員工楊玉良(歷任文學組編劇)根據民間故事《七兄弟》創作了《七兄弟》文學劇本大綱。1985年底,美影廠正式立項《葫蘆兄弟》(最初名為《七兄弟》),成立攝製組進行拍攝,並繪製葫蘆娃動漫角色造型稿。1986年至1987年,美影廠創作完成《葫蘆兄弟》動畫片第一集至第十三集的內容,並先後通過電視臺播出和電影院公映。1996年,美影廠將《葫蘆兄弟》動畫片製作成VCD出版發行。該VCD封套上載有:「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出品」「上海電影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上海美術電影製片總經銷」「版權所有翻錄必究」字樣,三張VCD光碟盤面載有「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版權所有翻錄必究」字樣,每集《葫蘆兄弟》動畫片的播放片頭均載有「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字樣。《葫蘆兄弟》動畫片於1986年獲得優秀影片獎,於1987年獲得兒童電影「童牛獎」。《葫蘆兄弟》動畫片在愛奇藝、優酷、騰訊視頻平臺播放量分別為6.94億餘次、1.9億餘次、3.1億餘次。

  

2012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滬二中民五(知)終字第62號民事判決書終審認定:「葫蘆娃」動漫角色美術作品屬於特定歷史條件下,胡進慶、吳雲初創作的職務作品,由美影廠享有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著作權。

  

2015年5月19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長中民五初字第0037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美影廠享有《葫蘆兄弟》動畫片中蛇精動漫角色美術作品著作權。

  

2015年12月30日,「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更名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3日,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2017)粵0115民初4026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美影廠公司是《葫蘆兄弟》動畫片中蛇精、爺爺動漫角色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

  

(二)《葫蘆兄弟》動畫片中10個動漫角色形象(形象見附表1)的特徵

  

六個葫蘆娃動漫角色形象造型一致,其共同的特徵為四方的臉型、粗短的眉毛、明亮的大眼、黑色眼珠、黑色短髮、敦實的身體、赤足、頭頂葫蘆冠、頸戴葫蘆葉項圈、身穿坎肩短褲、腰圍葫蘆葉圍裙,塑造出炯炯有神、孔武有力、天真可愛的特質。六個葫蘆娃動漫角色形象均為童年形象,其構圖、線條基本一致,僅以葫蘆冠、坎肩、短褲顏色分別為赤、橙、黃、綠、青、紫加以區分。大娃、二娃、三娃頭頂葫蘆冠上的葫蘆葉、葫蘆葉圍裙的顏色為綠色,四娃、五娃、七娃頭頂葫蘆冠上的葫蘆葉、葫蘆葉圍裙的顏色為粉色。

  

爺爺動漫角色形象的特徵為方形臉、前額突出、小圓眼睛、粗橫白眉、絡腮大白鬍子,短白頭髮、頭頂有「V」字型髮髻,胳膊比較粗壯,身著綠色開襟馬夾、露出胸前黃色底衫和深咖啡色五分喇叭衣袖,腰系前似蝴蝶結形狀的前窄後寬圍腰,腿著寶藍色七分褲、綠色長襪,腳著草鞋,塑造出一個忠厚、老實、善良的老人特質。

  

穿山甲動漫角色形象的特徵為扁平細尖的頭部,圓圓的眼睛,細尖的長嘴巴,圓闊的軀幹,粗長的尾巴,前肢短小,後肢粗壯,頭部及背部有長條狀的鱗片,前胸、嘴巴及臉部沒有鱗片且顏色不同,比對度明顯,塑造出可愛、機警的特質。

  

蛇精動漫角色形象的特徵為錐子臉、杏眼、尖鼻、柳腰以及兩個弧形盤起的發圈、下垂捲起的頭髮、黃色的蛇鱗服飾、兩側高聳的肩飾、兩塊髮髻上的綠色玉墜、背後拖著的蛇形長尾,塑造出陰險、兇惡、妖魅的妖精特質。

  

蛤蟆精動漫角色形象的特徵為蛤蟆擬人化,雙腳站立,手持木柄三叉戟,頭身交接處繫著後寬前窄的紅領巾,全身有黑斑,塑造出親切、蠢萌的小妖精特質。

  

(三)《葫蘆兄弟》動畫片劇情梗概

  

穿山甲不小心鑽穿了葫蘆山,放出了被神葫蘆封印的蛇精、蠍子精,自己卻被壓在大石頭下,爺爺救了穿山甲,在穿山甲的幫助下拿到能降妖服魔的寶葫蘆籽。穿山甲和爺爺回家後,爺爺種下葫蘆籽,葫蘆藤破石而出,經過灌溉,葫蘆藤上結出了赤、橙、黃、綠、青、藍、紫七個彩色的葫蘆。每個葫蘆會叫「爺爺」。蛇精、蠍子精從如意鏡中得知葫蘆藤和爺爺的存在,派出黃蜂、野豬、蛇等妖精試圖摧毀葫蘆藤,但均失敗了,於是便設計抓走爺爺。

  

紅色的葫蘆落地,身著粉色衣服的大娃誕生,其力大無窮,且能變幻大小,輕鬆來到妖洞。蠍子精、蛇精、蜈蚣精等妖精使出各自的本領攻擊大娃,但均落敗。眼看抵擋不過,蛇精騙大娃說帶他去見爺爺,實際上是將大娃帶入泥潭,大娃陷入泥潭無法脫身,最後被妖精綁住。

  

橙色的葫蘆落地,身穿橙色衣服的二娃誕生,他用千裡眼、順風耳探知到爺爺和大娃被妖怪捉住,便準備砸掉妖怪的如意和魔鏡,救出爺爺和大娃。蛇精用計將二娃引入迷鏡宮。二娃在迷鏡宮中被幻象所迷惑,結果被蛇精刺瞎了雙眼,並刺聾了一隻耳朵。穿山甲掩護爺爺和二娃逃出山洞,但自己卻被蠍子精殺死。

  

黃色的葫蘆落地,身著黃色衣服的三娃誕生,其鋼筋鐵骨,刀槍不入。三娃憑藉其本領擊退蝙蝠守衛後,救下爺爺與二娃,並讓他們先離開,自己則對戰蠍子精、黃蜂。三娃進入妖洞後,撞碎魔鏡。最後,蛇精使出「剛柔陰陽劍」,纏住了三娃。

  

在爺爺苦於無水灌溉時,綠色的葫蘆和青色的葫蘆落地,穿著綠色衣服的四娃和穿著青色衣服的五娃誕生。四娃會噴火、吸火,五娃會噴水、喚雨、吸水。蛇精和蠍子精為了煉七心丹,從深潭底取出煉丹爐,但寶爐打開後,爐內的火種迅速點燃,困住兩個妖精。四娃、五娃趕來救火,四娃把火吸入口中,五娃喚雨滅火,卻意外救了兩個妖精。蛇精假意感激,將二人帶進山洞。二人在妖精面前展示了他們的水火神功,並擊退企圖傷害二人的蛇精、蜈蚣精。蛇精用如意變出「冷泉清涼酒」,四娃喝後醉倒。蛇精又用如意變出「銷魂酒」,五娃喝了很多以後亦醉倒,二人最終被蛇精擒住。

  

二娃的眼睛雖然被小動物們治好了,但妖精卻搶走了剩下的兩個葫蘆,爺爺被扔下山谷,二娃也被抓住。爺爺被山鷹所救,山神給了爺爺七色蓮花,並告知該蓮花可以幫助葫蘆娃連成一心滅除妖精。蛇精、蠍子精準備用毒物澆灌兩個葫蘆,讓葫蘆兄弟們自相殘殺。此時,藍色葫蘆掙脫葫蘆藤逃走,六娃誕生,其具有隱身技能,現身時身著藍色衣服。六娃用自己的智慧和技能,與兄弟們配合巧奪如意,救出五個哥哥。隨後,六娃去救七娃,但此時七娃已經不認識六娃。

  

紫葫蘆落地,七娃誕生,手持紫色葫蘆,但是七娃已經不認識爺爺和六個哥哥,卻認蛇精、蠍子精為父母。七娃用紫色葫蘆收了四娃噴出的火、五娃噴出的水,並射出一道道閃光,擊碎了葫蘆娃的心,讓他們自相殘殺,最後把六個葫蘆娃都收進了紫葫蘆。爺爺見到這一切傷心落淚。

  

蛇精升起煉丹爐,把七個葫蘆娃投入煉丹爐中,但煉丹爐的火焰突然熄滅。爺爺拿出七色彩蓮,七色蓮子落入爐中,煉丹爐裂開,七個葫蘆娃在彩蓮上重生。葫蘆兄弟破壞了如意,齊心協力消滅了其他小妖精。爺爺為了阻止蛇精使用紫葫蘆收掉葫蘆娃,被蠍子精刺傷,墜下山澗。葫蘆兄弟最終用七娃的紫葫蘆收服了蛇精、蠍子精,並將紫葫蘆鎮於他們合成的七色山峰下。

  

二、與《福祿·篇》動畫片及其中六個福祿娃(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蛤蟆精7個動漫形象相關的事實

  

(一)《福祿·篇》動畫片及其中7個動漫形象創作、發表的事實

  

根據案外人陳某某與四月星空公司籤訂的《著作權授權書》《授權書》以及陳某某與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籤訂的《稿費籤約作品合同》《授權書》中的內容,陳某某將《十萬個冷笑話》漫畫美術作品著作權之專有使用權授權給四月星空公司,依據《稿費籤約作品合同》形成的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新作品(包括但不限於四月星空公司和仙山公司根據合同約定之授權改編或授權第三人改編之周邊產品、動畫作品、電影作品、遊戲作品、網絡劇作品或其他任意類型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或其指定之其他方所有,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有權以「有妖氣原創動漫夢工廠授權出品」「有妖氣原創動漫夢工廠榮譽出品」等方式進行署名。

  

《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第4、5、6集為《福祿·篇》,分別於2012年11月30日、2012年12月28日、2013年2月1日首次發行,片尾字幕均載明「原作寒舞」「原作改編自同名原創漫畫《十萬個冷笑話》」「有妖氣原創漫畫夢工廠出品」等內容,被控侵權的10個動漫形象包含其中。北京版權保護中心於2015年10月29日、2017年11月27日先後對動畫片及其中的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蛤蟆精動漫形象進行作品登記,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登記為四月星空公司。

  

陳某某出具的《作者創作說明》載明:畫福祿篇的時候,當時(2010)就是突然想到一隊弱到不行還沒碰到對手就自己先掛掉的角色(聯想到了電影《九尾狐與飛天貓》裡的一招就死和招招都死這倆角色),最後卻合體出一個超乎意料的強力角色這樣會不會戲劇衝突很強,又聯想到一些經典故事,就創作了這個短篇。其他篇章的構思也基本都是基於對大家所熟知的東西進行解構,先決定一個要解構的題材,然後再往裡繼續深入,加上具體的內容和笑點。動畫化後的故事本身是具有完整原創情節的,屬於《十萬個冷笑話》中的一個小篇章。另外,因為討論後覺得這是一個很有情懷的事情,還是跟老動畫片致敬一下好,所以最終是做了一段類似真人拿著剪紙實拍的效果的十幾秒的提要,並在臺詞中說明正片和這個老動畫片是不一樣的(動畫中的旁白:「抱歉,別誤會,我們要講的完全不是這個故事」),然後後續正片中有一種「雖然看起來眼熟但是不管名字、形象和故事又都不一樣」的效果。

  

(二)四月星空公司享有著作權的7個動漫形象(形象見附表1)的特徵

  

大娃動漫形象的頭部特徵為葫蘆造型的頭、濃厚上挑的刀眉、偏扁長型的眼睛、深褐色眼珠。二娃動漫形象的頭部特徵為錐型臉、細長上挑的眉毛、杏仁眼、紫色眼珠(使用千裡眼時會發出黃光)、紫色短髮、前劉海垂於兩眼之間。三娃動漫形象的頭部特徵為錐型臉、細長上挑的眉毛、杏仁眼、暗紅色眼珠、暗紅色短髮、前額頭髮豎起。四娃動漫形象的頭部特徵為錐形臉、粗長上挑的眉毛、扁長型眼睛、褐色眼珠、棕色短髮、前劉海垂於前額右側。五娃動漫形象的頭部特徵為錐形臉、粗長上挑且眉尾分叉的眉毛、扁長型眼睛、藍綠色眼珠、藍青色短髮、前劉海垂於前額左側。七娃動漫形象的頭部特徵為錐形臉、濃厚上挑的眉毛、接近平行四邊形的眼睛、黑色眼珠、咖啡色短髮、額前一撇劉海,臉部陰影明顯。六個福祿娃動漫形象均為少年形象,頭身比例基本一致,身體上均有明顯的肌肉線條,赤足,身穿坎肩短褲,腰圍葫蘆葉圍裙,除大娃外的五個福祿娃均頭頂葫蘆冠。六個福祿娃的葫蘆頭、葫蘆冠、坎肩、短褲的顏色分別為紅、橙、黃、綠、靛青、紫,肌肉線條上略有區別。四月星空公司經著作權登記的大娃、二娃、三娃頭頂的葫蘆葉、葫蘆冠上的葫蘆葉、葫蘆葉圍裙的顏色為綠色,四娃、五娃、七娃頭頂葫蘆冠上的葫蘆葉、葫蘆葉圍裙的顏色為藍紫色,但《福祿·篇》中四娃頭頂葫蘆冠上的葫蘆葉、葫蘆葉圍裙的顏色為橙色;五娃頭頂葫蘆冠上的葫蘆葉、葫蘆葉圍裙的顏色為淺紫色。

  

蛤蟆精動漫形象分為紫色蛤蟆精和綠色蛤蟆精兩個。紫色蛤蟆精的特徵為雙腳站立,頭身交界處系紅繩配有鈴鐺,全身紫色,肚皮為淺紫色。綠色蛤蟆精的特徵為雙腳站立,頭身交界處系後寬前窄的紅領巾,全身綠色,肚皮為淺綠色。

  

(三)《福祿·篇》劇情梗概

  

穿山甲不小心鑽破葫蘆山,放出了葫蘆山下鎮壓的蛇妖,路過的老漢救出穿山甲,拿到七彩葫蘆籽。老漢將七彩葫蘆籽帶回家,種出七個顏色各異的葫蘆,蛇精得知此事,帶著蛤蟆精來到老漢家。蛇精要求蛤蟆精叫自己女王大人。(旁白:抱歉,不要誤會,我們要講的完全不是你想的那個故事。)

  

蛇精驚嘆於老漢帥氣的長相,認為擒賊先擒王,將老漢綁走。幾天後,紅色葫蘆落地,大娃誕生,但其頭部的葫蘆尚未完全裂開。大娃來到蛇精的山洞,準備用自己巨大化的能力與蛇精決鬥,但使用該技能時,只有頭變大了,最終因頭太重而扭斷了脖子。與此同時,二娃誕生。二娃擁有千裡眼,其眼睛可以放出閃電,還可以透視。二娃用千裡眼、透視眼看到山洞裡蛇精的裸體,噴出鼻血,因失血過多而倒下。鋼筋鐵骨、刀槍不入的三娃誕生,蛤蟆精用狼牙棒戳中三娃臀部,導致三娃痔瘡流血過多而倒下。蛇精帶著其他妖精前去尋找煉丹爐,撿到二娃。四娃和五娃誕生,分別使用自身噴火、噴水技能,但火、水相遇,變成水蒸氣。兄弟二人產生內訌,內鬥後均倒地,被蛇精撿到。六娃使用隱身技能來到山洞,但卻撞暈在洞門上。七娃誕生,要求蛇精交出爺爺。七娃取下頭頂的葫蘆冠扔向蛇精,但被蛇精接住,七娃頭部噴血過多倒下。蛇精將七個福祿娃放入煉丹爐中,本來認為應該能召喚出神龍,但卻意外誕生了福祿小金剛。蛇精和福祿小金剛最終生活在一起。

  

三、視頻平臺播放《福祿·篇》的情況

  

2018年3月21日,美影廠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祝偉健向上海市徐匯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祝偉健在公證處計算機通過網際網路訪問tv.sohu.com(搜狐視頻)、www.youku.com(優酷)、v.qq.com(騰訊視頻)、www.bilibili.com(嗶哩嗶哩)網站,並在線瀏覽相關網頁和信息,四個網站中均有《福祿·篇》。上述操作過程由屏幕錄像軟體實時錄製,且在公證員孫依晨、工作人員楊智偉的現場監督下進行,上海市徐匯公證處對上述公證情況出具(2018)滬徐證經字第5129號公證書。

  

同日,美影廠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祝偉健向上海市徐匯公證處申請對相關手機軟體、微信公眾號內的信息進行保全證據公證,祝偉健操作手機品牌為MI、型號為MCE16的手機,將手機恢復出廠設置後重啟,連接公證處無線網絡,下載「卓易市場」應用軟體,在該軟體中以「搜狐視頻」為關鍵詞進行搜索,下載搜狐視頻應用軟體,該軟體版權資訊顯示搜狐公司版權所有,在搜狐視頻應用軟體中以「十萬個冷笑話」為關鍵詞進行搜索,搜索結果中包含《福祿·篇》,可正常播放。上述操作過程由公證員孫依晨、工作人員楊智偉現場監督,並攝像記錄,上海市徐匯公證處對上述公證情況出具(2018)滬徐證經字第5131號公證書。

  

2014年1月1日,四月星空公司與仙山公司籤訂《動畫作品著作權使用權授權書》,該授權書約定:四月星空公司作為包括《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在內的9部動畫作品的著作權使用權持有人,授予仙山公司作品(包括作品本身及作品中的一切人物、場景、動物、器具、符號、標誌等形象的衍生作品)著作權(包括但不限於作品的發表權、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等著作權利)之使用權,仙山公司有權將上述授權向任意第三人發放分許可或轉授權,並有權自行決定對第三方發放的分許可或轉授權為專有使用許可或一般使用許可,四月星空公司承諾有權對作品行使授權書約定的權利,作品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侵犯任意第三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否則其將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一切給仙山公司或者第三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授權區域為不限,授權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014年5月22日,仙山公司與飛狐公司籤訂《非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協議》及附件一《許可使用的節目名稱及基本情況介紹》。該協議約定:仙山公司許可飛狐公司在飛狐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搜狐公司擁有的客戶端軟體和/或網站上,以向用戶提供視頻點播、直播、定時播放、數據傳輸或下載等服務的方式使用包括《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在內的節目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地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大陸區域(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仙山公司保證飛狐公司及其網站使用其提供的節目不構成對第三方任何權利的侵犯,如任何第三方向飛狐公司主張權利,仙山公司負責與第三方進行交涉,並且負擔全部的費用,同時其也承擔飛狐公司因此招致的一切合理的成本和開支並賠償飛狐公司由此所遭受的一切實際損失。仙山公司與飛狐公司、搜狐公司籤訂附件二《授權書》,約定《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的授權期限為5年。審理中,仙山公司、飛狐公司自認該許可協議系針對包含《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在內的9部動畫片進行打包授權,授權金為66萬元。另外,美影廠公司確認搜狐視頻網站和應用軟體已於2018年8月8日刪除《福祿·篇》。

  

2017年6月1日,飛狐公司與卓悠公司籤訂《卓易市場搜狐視頻軟體推廣合同(CPA)》,該合同約定:飛狐公司將飛狐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所有或運營的搜狐視頻手機客戶端通過卓悠公司的卓易市場進行推廣,推廣方式包括網站廣告及下載、手機預裝、手機工具下載等,合作為非獨家合作,飛狐公司負責搜狐視頻手機客戶端的運營和客戶服務。卓悠公司推廣的搜狐視頻手機客戶端(包括但不限於其中所含任何聲音、音樂、圖像、照片、動畫、錄像、視頻軟體以及應用程式)的所有權以及所有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仍歸飛狐公司所有。合同有效期為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有效區域為中國地區。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飛狐公司與卓悠公司進行結算。另查明,飛狐公司與卓悠公司在該合同前,先後籤訂兩份《搜狐視頻軟體推廣合同》及一份《推廣業務合作協議》,內容均為卓悠公司在其卓易市場中推廣搜狐視頻手機客戶端,合同有效期分別為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審理中,美影廠公司確認卓悠公司已於2018年5月18日在卓易市場中刪除搜狐視頻手機客戶端應用軟體。

  

2016年7月28日,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2016)滬73民終68號民事判決書認定:飛狐公司與搜狐公司為搜狐視頻的共同運營方。

  

審理中,美影廠公司、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均確認: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分別授權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飛狐公司、廣州市千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葡萄子(北京)傳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幻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寬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在愛奇藝、搜狐視頻、56視頻、優酷視頻、芒果TV、樂視視頻、YouTubewebtvasialimited、PP視頻、土豆視頻、騰訊視頻、迅雷看看、嗶哩嗶哩12個視頻平臺播放《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其中包括《福祿·篇》。除PP視頻外,其餘11個視頻平臺已刪除《福祿·篇》。

  

四、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關於《福祿·篇》與《葫蘆兄弟》動畫片人物美術形象及故事內容異同性的鑑定結論

  

根據四月星空公司的申請,一審法院委託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鑑定委員會對《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第4集第49秒(包含第49秒)開始至結束、第5集、第6集的內容與《葫蘆兄弟》動畫片第1集至第13集內容以及其中的六個福祿娃動漫形象和六個葫蘆娃動漫角色形象的異同性進行鑑定。

  

鑑定結論如下:《福祿·篇》中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六個美術作品與《葫蘆兄弟》動畫片中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六個美術作品人物形象不相同,服裝及飾品相似。雙方作品的六個人物形象整體上是關聯的,在服裝及飾品的表達、色彩的選擇和組合、人物對應的關係上看,都存在相同或者相似之處,因此從整體上看,雙方作品中的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的人物美術形象是相似的。而且,雙方作品中相同、相似的服裝元素與四月星空公司提供的《中國傳統神話人物繡像圖典》《封神演義》、百度詞條「鴻蒙三靈根」「先天靈根」中的相關內容表達並不相同。

  

《福祿·篇》與《葫蘆兄弟》動畫片的故事脈絡中的開端、發展相似,但結尾不同;人物設置相似比例為75%,人物關係相似比例為50%,人物技能相似比例為100%;在橋段設計上,《福祿·篇》30個橋段中有8個橋段和《葫蘆兄弟》動畫片是相似的,相似比例為26.7%。

  

五、第三方媒體涉及《福祿·篇》的相關報導及網友評論

  

網易新聞、多玩遊戲、99單機遊戲、漫域聯播、看看新聞、178動漫、遊俠網等發布了有關《福祿·篇》劇集更新、《十萬個冷笑話》劇集評論的文章,大部分文章認為《十萬個冷笑話》惡搞了動畫片《葫蘆兄弟》,其中的葫蘆娃角色亦來源於《葫蘆兄弟》,網友對《十萬個冷笑話》中改編葫蘆娃的經典段子很感興趣等。上述文章發布的時間最早為2012年11月30日,最晚為2017年7月。

  

網站傳送門於2015年4月14日發布標題為《他們都是喜歡和的二次元人類》的文章,該文章的內容包括:「本期封面,我們採訪了《十萬個冷笑話》編劇寒舞」「但是主人公是誰,寒舞心裡是有譜的。『葫蘆娃、超人、哪吒我都非常喜歡』『推翻經典不代表我不喜歡他們,我反而希望他們能有新的生命力』寒舞說」。

  

微信公眾號零壹財經、電影販分別於2015年4月11日、2016年7月8日推送的兩篇文章中提及《福祿·篇》惡搞了經典動畫的《葫蘆兄弟》,裡面的葫蘆娃形象,完全顛覆了人們心目中的形象。

  

PP視頻網站《福祿·篇》播放頁面下方網友評論中有「毀三觀毀童年」「完全毀了我的童年動畫回憶」「毀童年」等內容。

  

百度貼吧「十萬個冷笑話吧」中,網友討論時,有以「葫蘆娃系列」「葫蘆娃篇」指代《福祿·篇》的表述,認為女王大人、老漢、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蛤蟆精等,原人物出自《葫蘆娃》系列動漫,《葫蘆娃》系列動漫包括《葫蘆兄弟》,並有「《十萬個冷笑話》中第二個小長篇,一共三集。除了那一段熟悉的葫蘆娃片段外,那些年經典畫面瞬間變成無數讓人目瞪口呆的槽點」的評論。

  

百度詞條收錄的「福祿小金剛」基本信息中「角色能力」部分介紹了《福祿·篇》中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的能力設定、技能招式等內容,關於能力設定的「實力詳解」部分載明:「保留了原創葫蘆娃大多數的設定,唯獨造型和綜合能力與原版有些不同之處,以及除劇情外其他無變化」。

  

2018年6月26日,以「十萬個冷笑話葫蘆娃」為關鍵詞在微博搜索,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期間的微博內容包含《十萬個冷笑話》及其中的《福祿·篇》,微博網友將《福祿·篇》稱為「葫蘆娃篇」「新葫蘆娃」「葫蘆娃的故事」等,將其中的動漫形象稱為「千裡眼葫蘆娃」「七個葫蘆娃」,將故事內容表述為「葫蘆娃爺爺難怪會被抓」「葫蘆娃救爺爺」「葫蘆兄弟內訌」「蛇精打算用七個葫蘆娃,來召喚出神龍」,並有「《十萬個冷笑話》可以說是『有妖氣之光了』,可能是『有妖氣』漫畫平臺這些年漫畫作品改編動畫中最為成功的。哪吒、匹諾曹與某某公主、蛇精與葫蘆娃等等」「所以也許很多90後95後根本不知道原著的葫蘆娃是啥,但他們絕對看過王祖藍或者《十萬個冷笑話》的惡搞版本;其次,這個作品確實在當年來說絕對是『工匠精神』的代表,除了百分百原創外,動作很流暢,劇情很緊湊,設定設置可以說很前衛,確實是相當優秀的作品。」「《十萬個冷笑話》天啦嚕,這和我想像中的葫蘆娃怎麼不太一樣啊」等評論。

  

六、與涉案動畫片收入相關的事實

  

2015年12月17日,北京中企華諮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廣東奧飛動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擬收購四月星空公司涉及的四月星空公司投資價值估值報告(修訂稿)》(以下簡稱《投資價值估值報告》),該報告載明:(一)四月星空公司成功培育了面向K12以上人群的《十萬個冷笑話》等國內極具人氣的原創IP。版權運營收入主要包括動畫片廣告收入、視頻播放授權收入、遊戲授權收入、影視授權收入、消費品授權及品牌合作收入等。(二)動畫片廣告歷史收入:2014年,《十萬個冷笑話》在優酷、土豆、愛奇藝等各大視頻播出,兩季累計播放近20億次,單集點擊約1億次,單集觀看人群超過4,000萬次,為公司帶來了約650萬元的收入;2015年上半年實現收入約83萬元。審理中,四月星空公司表示上述收入系針對《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第二季動畫片總收入。(三)視頻網站播放授權歷史收入:2014年,公司初步嘗試以多個動畫片及電影打包的形式進行播放授權,2014年視頻網站播放授權收入為280萬元,2015年上半年是既往合同收入的確認,取得42萬元的收入。審理中,四月星空公司表示《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包含在上述打包授權的動畫片及電影中。(四)關於四月星空公司與仙山公司的關係。母公司四月星空公司主要負責的業務為平臺運營業務,四月星空公司與仙山公司籤有長期協議,仙山公司可免費使用四月星空公司擁有的著作權以及商標,案外人上海有妖氣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尋找到下遊客戶後,由仙山公司籤署授權合同,同時負責自行開發作品的後續製作等環節,以上業務的收入全部計入仙山公司。

  

2015年12月,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關於廣東奧飛動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修訂稿)》(以下簡稱《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該報告載明:2015年1月-10月,就包括《十萬個冷笑話》在內的8部動畫片,四月星空公司以第三方視頻授權的合作類型,向前述12個視頻網站進行授權,收益方式為一次性授權金/一次性授權金+廣告分成/廣告分成。合同履行情況為與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的合同已經執行完畢,其餘合同在執行中;確認收入為774,000元。截至報告籤署日,《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播放總量達到9.17億次。

  

2015年12月,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關於廣東奧飛動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反饋問題的核查意見》(以下簡稱《核查意見》),該意見就動畫片廣告收入和視頻網站播放授權收入的歷史收入情況作出了與《投資價值估值報告》相同的陳述。關於利潤,該核查意見的表述為:(一)2014年度、2015年1月-6月、2015年1月-10月,版權運營業務的毛利率分別為30.56%、59.44%、51.81%。(二)由於四月星空公司處於網際網路平臺業務的初創和積累期,需要投入較大成本進行技術研發和平臺運營,加上股份支付的影響,導致公司在2013年、2014年持續虧損,但隨著公司市場地位和行業參與度的不斷提升,其版權運營業務逐步成型,扣除股份支付影響後,其淨利潤的虧損程度逐漸減少,2015年1月-6月已經扭虧為盈。

  

審理中,四月星空公司自認其獲得的與《福祿·篇》有關的廣告植入收入為11萬元,《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至第三季版權授權及分成收入為1,887,458.05元。根據四月星空公司提交的《十冷動畫第一季平臺授權合同匯總》中的作品、金額統計,分攤到《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的第三方視頻授權金約為552,751元。

  

七、關於美影廠公司支出合理費用的事實

  

為本案訴訟,美影廠公司支出公證費5,100元,審理時,美影廠公司明確在本案僅主張5,000元。另外,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向美影廠公司開具金額為3萬元的律師費發票一張,美影廠公司表示該金額系針對兩起案件,本案系其中一起,故主張對該筆律師費進行分攤,在本案中僅主張15,000元。

另外,四月星空公司提交了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意見書》,一審法院認為,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已根據四月星空公司的申請,在當事人均同意鑑定,且均確認鑑定機構、鑑定檢材、鑑定內容、鑑定人員的情況下,委託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對《福祿·篇》與《葫蘆兄弟》動畫片的異同性以及其中的六個福祿娃動漫形象與六個葫蘆娃動漫角色形象的異同性進行了鑑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也出具了鑑定報告,就鑑定而言,應當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出具的鑑定報告為準,故對四月星空公司提交的《鑑定意見書》,一審法院不予採信。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各原審被告是否侵害《葫蘆兄弟》動畫片、六個葫蘆娃(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爺爺、穿山甲、蛇精以及蛤蟆精10個動漫角色形象的著作權;2.各原審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3.若各原審被告構成侵權,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葫蘆兄弟》動畫片系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屬於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下簡稱類電影作品)。《葫蘆兄弟》動畫片中的六個葫蘆娃、爺爺、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動漫角色造型系作者以線條、色彩勾勒出的具有不同特徵的人物、動物動漫形象,體現出了作者的構圖選擇和繪畫技巧,具有藝術性、獨創性和可複製性,屬於美術作品。美影廠公司所提交的出版物光碟、動畫片片頭及已生效民事判決書可以證明美影廠公司系《葫蘆兄弟》動畫片及10個動漫角色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其有權禁止他人侵害上述作品著作權。

  

一、《福祿·篇》及其中的10個系爭動漫形象侵害了美影廠公司對《葫蘆兄弟》動畫片及其中10個對應動漫角色形象享有的著作權

  

(一)《福祿·篇》中的六個福祿娃、爺爺、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動漫形象侵害了美影廠公司對《葫蘆兄弟》動畫片中對應動漫角色形象享有的著作權

  

1.《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第四集前45秒中的爺爺、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動漫形象侵害了美影廠公司對《葫蘆兄弟》動畫片中相應動漫角色形象的複製權

  

複製權系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複製權控制的是再現原作品的行為,複製包括精確複製和非精確複製,精確複製即將原作品未做任何修改,精準的固定在有形物質載體之上;非精準複製即將原作品或其實質性的部分固定在有形物質載體之上,而未發展出不同於原作品的新的表達。

  

《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第四集前45秒中的爺爺、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動漫形象均以剪紙形式出現,且均無塗色。其中爺爺為側面形象,方形臉、前額突出、小圓眼睛、寬月牙眉、絡腮鬍、短髮、頭頂有「V」字型髮髻,身著馬夾、露出五分喇叭衣袖,腰系前似蝴蝶結形狀前窄後寬的腰圍,腿著七分褲,腳穿草鞋;穿山甲為側面形象,扁平細長的頭部,圓圓的眼睛,細尖的長嘴巴,圓闊的軀幹,粗長的尾巴,前肢短小,後肢粗壯,頭部及背部有橫條狀的鱗片;蛇精為側面形象,錐子臉、杏眼、尖鼻、柳腰,下垂底部彎曲的頭髮,頭上有兩個弧形盤起的發圈,髮髻上有環形裝飾物、上衣肩膀兩側有高聳的肩飾,背後拖著蛇形長尾;蛤蟆精系擬人化造型,雙腳站立,手持三叉戟,頭身交界處繫著前窄後寬的領巾。經比對,除顏色的區別外,《福祿·篇》與《葫蘆兄弟》動畫片中的爺爺動漫形象除了眉毛、絡腮鬍、髮髻、上衣設計的線條略有區別外,其餘的線條和構圖基本一致;穿山甲動漫形象除了身上鱗片的形狀外,其餘的線條和構圖基本無差別;蛇精動漫形象除了頭髮上的配飾、衣著腰封前面的細節、蛇鱗的形狀外,其他線條和構圖基本相同;而蛤蟆精動漫形象,四月星空公司辯稱其使用的是自己享有著作權的蛤蟆精動漫形象,但其享有著作權的帶領巾的蛤蟆精動漫形象與美影廠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蛤蟆精動漫角色形象,在不考慮顏色的情況下,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蛤蟆精的手部是否持有三叉戟。本案中,《福祿·篇》前49秒出現的蛤蟆精,其手部持有三叉戟,該形象更接近於美影廠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蛤蟆精動漫角色形象,兩者除了在眼睛、手、三叉戟的線條上稍有區別外,其餘的線條和構圖基本一致,故一審法院對四月星空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採納。《福祿·篇》中使用的爺爺、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動漫形象與《葫蘆兄弟》動畫片中對應動漫角色形象在線條上的細微差別並沒有形成區別於後者美術作品的新表達,系對後者美術作品的重現。被控侵權的上述四個動漫形象出現在《福祿·篇》前序部分,是為了使其融入前序部分的劇情,而非為了介紹、評論四個動漫形象本身或者用四個動漫形象去說明其他問題,因此,這種使用行為並非著作權法規定的適當引用的合理使用情形,故一審法院對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合理使用的抗辯意見不予採納。綜上,《福祿·篇》中使用的爺爺、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動漫形象侵害了美影廠公司對《葫蘆兄弟》動畫片中對應動漫角色形象享有的複製權。

  

2.《福祿·篇》中的六個福祿娃動漫形象侵害了美影廠公司對六個葫蘆娃動漫角色美術作品享有的改編權

  

改編權是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權控制的是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達基礎上通過改變原作品而創作出新作品的改編行為,被控侵權成果相較原作品而言已經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屬於原作品的演繹作品。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接觸和實質性相似兩個部分。如若被控侵權人曾經接觸原作品,且被控侵權成果與原作品存在實質性相似,則除存在合理使用等法定免責理由外,即使被控侵權成果具有獨創性,已成為原作品的演繹作品,也可能侵害原作品著作權人享有的改編權。

  

本案中,《葫蘆兄弟》動畫片創作、發表於上世紀80年代,已處於公之於眾的狀態,並且擁有很高的知名度,四月星空公司在創作《福祿·篇》及其中的動漫形象前有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性。《福祿·篇》中的六個福祿娃動漫形象與《葫蘆兄弟》動畫片中六個葫蘆娃動漫角色形象在頭身比例、臉型(大娃為頭部輪廓)、肌肉線條、髮型設計、頭髮顏色上區別較大,在五官包括眉毛、眼睛、鼻子、嘴巴、耳朵的設計上也存在一定差異,加之六個福祿娃偏動漫風格的少年形象與六個葫蘆娃偏剪紙風格的兒童形象在觀感上亦存在區別,上述差異都體現出六個福祿娃動漫形象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相較於六個葫蘆娃動漫角色形象設計可以構成新的作品。六個福祿娃動漫形象與六個葫蘆娃動漫角色形象相似之處在於頭頂葫蘆冠、身穿坎肩短褲、腰圍葫蘆葉圍裙和赤腳的設計,以及六個形象的葫蘆冠、坎肩、短褲顏色以赤、橙、黃、綠、青、紫加以區分的顏色選擇,但兩者在葫蘆冠及葫蘆葉樣式、坎肩肩部設計、葫蘆葉圍裙葉片樣式、顏色深淺上略有不同。四月星空公司辯稱上述相似之處來源於公有領域,頭頂葫蘆冠、腰圍圍裙、赤腳的設計在《中國傳統神話人物繡像圖典》中記載的部分神話人物身上有所體現,顏色的區分在百度詞條「鴻蒙三靈根」「先天靈根」中的「葫蘆藤」記載中亦有體現。一審法院認為,上述意見中提及的相似元素系公有領域的內容,屬於思想的範疇,單獨不能予以保護,但對上述元素的選擇與結合,以及通過線條和顏色賦予上述元素的具體表現形式,則屬於表達的範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本案中,四月星空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在葫蘆娃動漫角色形象創作之前,上述公有領域元素結合形成的人物形象基本特徵已成為公有領域的內容。這意味著,作者在創作葫蘆娃動漫角色形象時,對上述公有領域元素的選取和結合,體現出作者獨特的構思,作者通過線條、輪廓、服飾以及顏色的運用賦予這些元素以具體的表達,使其成為葫蘆娃動漫角色形象獨有的設計,區別於其他動漫形象,具有藝術性、獨創性和可複製性。服裝、飾品特徵是人物形象特徵的重要組成部分,六個福祿娃動漫形象與六個葫蘆娃動漫角色形象的上述相似之處,可以認定兩者構成實質性相似,六個福祿娃動漫形象侵害了美影廠公司對六個葫蘆娃動漫角色形象享有的改編權。

  

(二)《福祿·篇》侵害了美影廠公司對《葫蘆兄弟》動畫片享有的複製權、改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類電影作品的界定,類電影作品的表達本質是連續的畫片和伴音,但對於有故事內容的類電影作品而言,作品中的人物設置、人物關係、情節結構、內在邏輯關係如果具體到一定程度,也可以作為表達受到保護。

  

《福祿·篇》是《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中一個完整獨立的篇章,共三集,由前序部分和正片部分組成。前序部分即《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第四集第45秒之前的內容;正篇部分即《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第四集第49秒之後的內容及第5集、第6集的內容。前序部分和正片部分以旁白內容銜接。

  

1.《福祿·篇》侵害了美影廠公司對《葫蘆兄弟》動畫片享有的複製權、改編權

  

首先,《福祿·篇》前序部分,以剪紙形式重現《葫蘆兄弟》動畫片中爺爺、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動漫角色形象,並將這些剪紙形象分別置於七彩葫蘆籽所在山洞、爺爺家院落、妖洞等處,以旁白形式講述了老漢救出不小心鑽破葫蘆山放出蛇妖的穿山甲,並拿到七彩葫蘆籽種出七彩葫蘆,後來被蛇精發現的故事情節。《福祿·篇》前序部分重現該故事情節所使用的畫面,包括四個動漫形象,作為場景使用的葫蘆山背景、七彩葫蘆籽所在山洞內外景、七彩葫蘆籽所在的蓮花底座樣式、爺爺家院落外景、蛇精所在山洞外景等與《葫蘆兄弟》動畫片中對應情節所使用的畫面幾乎無差別。一審法院認為,《福祿·篇》前序部分系對《葫蘆兄弟》動畫片第1集、第2集內容有選擇性地縮略重現,並固定在有形載體之上,前者重現的畫面與後者基本一致,前者畫面中的旁白伴音系對後者內容的簡要概述。《福祿·篇》的這種使用方式保留了《葫蘆兄弟》動畫片第1集、第2集的基本表達,且沒有發展出不同於後者的新的表達,而且這種使用系將《葫蘆兄弟》動畫片主線故事的故事背景作為《福祿·篇》的故事背景進行使用,其目的並非為了介紹、評論《葫蘆兄弟》動畫片本身或者去說明其他問題,故該種使用行為並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綜上,《福祿·篇》前序部分的內容侵害了美影廠公司對《葫蘆兄弟》動畫片享有的複製權。

  

其次,《福祿·篇》的前序部分和正片部分以旁白內容相銜接,前、後動畫風格差異較大。根據(2011)滬二中民五(知)終字第6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美影廠公司、周克勤、姚忠禮出具的三份《葫蘆兄弟》動畫片創作說明中載明的內容,在《葫蘆兄弟》動畫片拍攝之前,並沒有以遣詞造句的文字形式來描述故事內容和情節的小說等在先的文字作品存在,《葫蘆兄弟》十三集分鏡頭臺本僅是《葫蘆兄弟》動畫片攝製的基礎,《葫蘆兄弟》動畫片攝製完成後所呈現的具體故事情節需要通過連續的動畫畫面和動漫人物之間的對話來呈現。《福祿·篇》的具體故事情節亦系通過其畫面、旁白、動漫人物對話內容來呈現。因此,在判斷《福祿·篇》是否侵害《葫蘆兄弟》動畫片的著作權時,不能僅單純地比對兩部動畫片連續的畫面或者伴音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還應當比對由兩部動畫片連續畫面和伴音所呈現出的故事情節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第一,在人物及人物關係方面,兩者基本一致。《葫蘆兄弟》動畫片的主線故事圍繞7個葫蘆娃、爺爺、穿山甲、蛇精、蠍子精、蛤蟆精等妖精展開,《福祿·篇》的主要故事情節圍繞7個福祿娃、老漢、蛇精、蛤蟆精等妖精展開,兩者基本一致。在上述人物的關係上,兩者亦基本一致。七兄弟均系爺爺種下的寶葫蘆籽長成的葫蘆裡出來的七個兄弟,與蛇精、蛤蟆精等妖精系敵對關係,僅在蛇精與蠍子精之間的關係、七娃與蛇精、蠍子精之間的主角支線關係上,兩者有所區別。

  

第二,在主角人物技能方面,兩者高度相似。《福祿·篇》與《葫蘆兄弟》動畫片中三娃的技能刀槍不入、鋼筋鐵骨、六娃的技能隱身是相同的;大娃的基本技能變大、四娃的基本技能噴火、五娃的基本技能噴水是相同的,但《葫蘆兄弟》動畫片中的大娃、四娃、五娃比《福祿·篇》中的大娃、四娃、五娃分別多了力大無窮和變小、吸火、吸水和喚雨的技能;二娃的基本技能千裡眼是相同的,但《福祿·篇》中的二娃比《葫蘆兄弟》動畫片中的二娃多了透視和可放出閃電的技能,而後者的二娃比前者二娃多順風耳的技能;七娃的技能均集中在寶葫蘆,區別僅在於葫蘆來源和使用方法。關於主角人物技能,四月星空公司辯稱,七兄弟相同的技能變大、千裡眼、刀槍不入、噴火、噴水、隱形和寶葫蘆均來源於公有領域,在《封神演義》《西遊記》《十兄弟》《十個後生》中有所記載。一審法院認為,雖然七兄弟相同的技能來源於公有領域,但並不意味著以此公有素材為基礎而創作的具體化的人物形象也不受保護。《葫蘆兄弟》動畫片對公有領域內虛擬人物所可能具有的超乎尋常的能力進行選擇,並進行獨立編排,將其賦予七個葫蘆娃,以配合人物關係衝突的完成及故事劇情推進的需要,使其與七兄弟的出場順序結合。在本案中,四月星空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在《葫蘆兄弟》動畫片之前,在公有領域中已有相同聯繫的七兄弟技能設置的存在,故可以認定《葫蘆兄弟》動畫片中,每個葫蘆娃所具有的技能以及他們的出場順序是美影廠公司所獨創的。

  

第三,在與主線人物交織的故事脈絡方面,兩者是高度相似的。《葫蘆兄弟》動畫片以妖精在葫蘆未成熟時抓走爺爺帶回山洞為故事開端,引出葫蘆兄弟相繼出生去山洞救爺爺,後都被蛇精捉住投入煉丹爐,在七色彩蓮上重生,互相協作終將蛇精、蠍子精鎮壓在葫蘆山下的結局。《福祿·篇》以蛇精在葫蘆未成熟時抓走老漢為故事開端,引出福祿兄弟相繼出生去救爺爺,但均失敗,被蛇精帶走,後被投入煉丹爐,意外合體成的福祿小金剛與蛇精相戀的結局。經比對,兩者在故事開端和情節發展方面是相似的,在故事最終結局方面是不同的。四月星空公司辯稱,在故事脈絡方面,兩者相似的七兄弟與妖精鬥爭的故事發展設計,以及故事結尾中七兄弟被投入煉丹爐的情形均來源於公有領域。一審法院認為,《葫蘆兄弟》動畫片選取這些公有領域內的創作素材,並按照一定的邏輯順序將這些素材串聯起來,在四月星空公司未舉證證明在《葫蘆兄弟》之前已有相同或相似的故事脈絡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該故事脈絡是美影廠公司所獨創的,這一故事脈絡的前後銜接、邏輯順序已經緊密貫穿在《葫蘆兄弟》動畫片中,形成了美影廠公司的個性化表達。

  

第四,在七兄弟解救爺爺的高潮情節展開上,兩者是相似的。《福祿·篇》保留了《葫蘆兄弟》動畫片中七個具有特殊能力的葫蘆兄弟的設定及其解救爺爺的出場順序。除四娃、五娃兩兄弟共同出場外,其餘五兄弟均為單獨出場,分別與妖精戰鬥時均落敗,後均被捉獲,投入煉丹爐。但是,兩者在具體的戰鬥情節展開上,在戰鬥障礙設置、七兄弟攻擊方式、妖精回應方式、七兄弟落敗原因方面是不相同的。一審法院認為,「兄弟打妖精」系思想,兩部動畫片均可自由使用進行創作,但是幾個兄弟打妖精、兄弟如何打妖精、妖精如何回應、戰鬥的具體方式、戰鬥的最終結果系「七兄弟與妖精戰鬥」思想的具體表達,可以為著作權法所保護。《葫蘆兄弟》動畫片中七個兄弟分別與妖精進行戰鬥,因各種原因均失敗後被妖精捉獲,投入煉丹爐的劇情,尤其其中最特殊的安排——具有火、水相生相剋屬性的四娃和五娃共同誕生、一同戰鬥的情節,在四月星空公司未舉證證明上述情節已經屬於公有領域的情形下,可以推定上述情節系由美影廠公司所獨創。四月星空公司在美影廠公司獨創的上述情節基礎上,對兄弟具體戰鬥的方式、妖精的回應、落敗的原因進行了演繹,形成了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福祿·篇》,但該片保留了《葫蘆兄弟》動畫片中特有的四娃、五娃共同出場,七兄弟單獨戰鬥最終均落敗被妖精捉獲,投入煉丹爐的獨創性情節。

  

第五,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出具的鑑定報告將《福祿·篇》劃分為30個橋段,認定其中8個橋段(橋段見附表2)與《葫蘆兄弟》動畫片的橋段(橋段見附表2)相似的鑑定結論,一審法院予以認可。一審法院認為,《福祿·篇》與《葫蘆兄弟》動畫片相似的8個橋段,佔《福祿·篇》總橋段數的26.7%,已佔到一定比例。四月星空公司辯稱,其中人是從葫蘆中誕生的情節來源於公有領域。一審法院認為,公有領域的內容僅限於「人從葫蘆中誕生」這一點,對於人如何從葫蘆中出生,出生後人的年齡、外貌、衣著特徵等,其並未舉證證明在《葫蘆兄弟》動畫片之前公有領域內已存在相應的內容。反之,在四月星空公司提供的兩篇《葫蘆裡出來的人》的文章中,人與葫蘆的關係是葫蘆成熟後,人可以藏身於其中,而非人是由葫蘆孕育而生的;在《葫蘆神話與葫蘆文化》章節中雖有在我國部分民族有人來自於葫蘆的傳說,但是來源的方式並沒有明確。故此,一審法院認為,在四月星空公司未提供其他證據的情況下,《葫蘆兄弟》動畫片中葫蘆直接孕育出幼年兒童,兒童均頭頂葫蘆冠,身著坎肩短褲,腰圍葫蘆葉圍裙的表達系由美影廠公司獨創,《福祿·篇》中葫蘆直接孕育出少年,少年頭頂葫蘆冠,身著坎肩短褲,腰圍葫蘆葉圍裙的設計系在《葫蘆兄弟》動畫片的基礎上進行的改編。

  

《福祿·篇》總時長僅11分鐘,其用有限的篇幅所呈現出的主線人物設置、人物關係、主角人物技能方面與《葫蘆兄弟》動畫片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在故事脈絡、主線故事推進、情節邏輯關係方面亦與《葫蘆兄弟》動畫片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上述高度相似的故事框架及人物主線設定已經佔到了《福祿·篇》故事內容足夠充分的比例。從《福祿·篇》前序部分蛇精所說的最後一句話和正片開始部分蛇精所說的第一句話的內容看,兩部分內容是相互銜接的,共同呈現《福祿·篇》動畫片的整體劇情,而《福祿·篇》的前序部分系直接來源於《葫蘆兄弟》動畫片。一審法院認為,綜合考慮《福祿·篇》前序部分、正片部分與《葫蘆兄弟》動畫片故事內容的關係,可以認定《福祿·篇》與《葫蘆兄弟》動畫片構成實質性相似。

  

陳某某出具的《作者創作說明》中提到的「又聯想到一些經典故事」「還是跟老動畫片致敬一下好」,以及動畫片在前序部分引用《葫蘆兄弟》動畫片的片段後出現的旁白內容:「抱歉,不要誤會,我們要講的完全不是你想的那個故事」,在四月星空公司未明確說明「經典故事」「老動畫片」「故事」指代的內容的情況下,從前序部分的內容可以推定,《福祿·篇》系以《葫蘆兄弟》動畫片為基礎進行的再創作。

  

另外,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受眾對於原作品與被控侵權作品之間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賞體驗,也是侵權認定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美影廠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媒體報導、第三方微信公眾號文章、「十萬個冷笑話吧」網友評論,以及微博搜索結果中均有受眾以「葫蘆娃系列」「葫蘆娃篇」「葫蘆娃的故事」等指代《福祿·篇》,認為《福祿·篇》中的動漫形象來源於《葫蘆兄弟》動畫片,《十萬個冷笑話》惡搞了《葫蘆兄弟》動畫片的內容的表述,據此可以推定受眾在觀賞感受上,已經產生了較高的具有相對共識的相似體驗。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福祿·篇》與《葫蘆兄弟》動畫片的整體情節具有創作來源關係,構成對《葫蘆兄弟》動畫片的改編,侵害了美影廠公司的改編權。

  

2.《福祿·篇》侵害美影廠公司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其中,歪曲是指故意改變事物的真相或內容,篡改是指用作偽的手段對作品進行改動或曲解。保護作品完整權維護的是作品的內容、觀點、形式不受歪曲、篡改,其基礎是對作品中表現出來的作者的個性和作品本身的尊重,其意義在於保護作者的名譽、聲望以及維護作品的純潔性。判斷對作品的修改是否侵犯了保護作品完整權的關鍵在於認定這種修改是否達到了歪曲、篡改作品的程度,是否實質性的改變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達的思想和感情。

  

本案中的兩部作品所表達的思想和感情具有較大差異。《葫蘆兄弟》動畫片呈現的是機智、勇敢、善良、正直的七兄弟為了救爺爺,與邪惡的妖精鬥智鬥勇,並最終戰勝妖精的感人而嚴肅的故事。其傳播的是親情、兄弟情的情誼,宣揚的是勇氣、團結的力量,弘揚的是正義終將戰勝邪惡的觀念。而《福祿·篇》呈現的是驕傲自大的七兄弟以救爺爺為初衷,與蛇精戰鬥,但因過於自信或內訌而失敗,被妖精捉獲,最終七兄弟合體成的福祿小金剛卻與蛇精在一起,忘記了救爺爺的滑稽故事,其注重的是一種娛樂性。美影廠公司提交的網友評論證據顯示,部分觀眾在觀看《福祿·篇》後,認為其系惡搞《葫蘆兄弟》動畫片,將《葫蘆兄弟》動畫片中的情節內容變成槽點,破壞了觀眾對《葫蘆兄弟》動畫片的童年回憶等。

  

《福祿·篇》系以《葫蘆兄弟》動畫片的基本故事框架為基礎進行再創作的演繹作品,其對《葫蘆兄弟》動畫片中關鍵人物及關鍵情節上的改動,已經客觀上改變了美影廠公司通過《葫蘆兄弟》動畫片所要表達的思想和感情,特別是改變了《葫蘆兄弟》動畫片對邪惡的批判。而且,四月星空公司以滑稽、趣搞的方式創作《福祿·篇》亦完全改變了美影廠公司一貫嚴謹、莊重的藝術風格。綜上,一審法院認為,《福祿·篇》的改編已經達到了歪曲、篡改《葫蘆兄弟》動畫片的程度,實質性的改變了美影廠公司在《葫蘆兄弟》動畫片中原本要表達的思想和感情,侵害了美影廠公司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三)《福祿·篇》及其中10個系爭動漫形象侵害了美影廠公司對蘆兄弟》動畫片及其中10個對應動漫角色形象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改編權作為原作品著作權人享有的演繹權中的一種,其控制的是對作品的演繹以及對由此形成的演繹作品進行利用的行為。改編作品作為演繹作品的一種,其系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達的情況下通過改變原作品而創作出的新作品,其中同時包含原作作者和演繹作者兩方的智力成果,對改編作品的使用,必然涉及到對原作品的使用。這就意味著,改編作品的權利人在行使其對改編作品的著作權時,需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將侵害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行為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行為,也即作品的交互式傳播行為。通過上傳到網絡伺服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體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置於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屬於提供作品的行為。本案中,《福祿·篇》先後上傳至12個視頻網站,使《福祿·篇》及其中的10個系爭動漫形象已經處於網際網路交互式傳播的狀態,公眾可以自主地選擇接收上述作品的時間和地點。雖然上述12個視頻網站對《福祿·篇》及其中的10個系爭動漫形象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已經取得了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的許可,但鑑於《福祿·篇》系以《葫蘆兄弟》動畫片為基礎的改編作品,以及《福祿·篇》中10個系爭動漫形象分別是對《葫蘆兄弟》動畫片中10個對應動漫角色形象的複製和改編,上述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亦應當取得美影廠公司的許可,否則構成對美影廠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本案中,《福祿·篇》的播放並未取得美影廠公司許可,故《福祿·篇》及其中的10個系爭動漫形象在網絡中的傳播侵害了美影廠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關於不正當競爭糾紛

  

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有其各自的立法政策、保護對象及保護條件。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適用的前提是:1.法律對該種競爭行為未作出特別規定;2.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因該競爭行為而受到了實際損害;3.該種競爭行為因確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和可責性。凡是在專門法中已作窮盡性保護的,不能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尋求額外的保護。

  

本案中,美影廠公司主張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是針對《福祿·篇》大量使用《葫蘆兄弟》動畫片中包括人物名稱、人物設置、人物關係、人物技能、核心故事情節等元素的行為,認為各原審被告利用這些元素與《葫蘆兄弟》動畫片之間形成的穩定聯繫,藉助《葫蘆兄弟》動畫片的影響力吸引觀眾獲取利益,構成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制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則抗辯該種使用行為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認為,美影廠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與著作權侵權行為具有重合性,美影廠公司主張的人物名稱、人物設置、人物關係、人物技能、核心故事情節等元素,經過美影廠公司有獨創性的選擇和編排已經共同構成了《葫蘆兄弟》動畫片的基本表達,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在此種情況下,因為著作權法已經對上述內容做出了保護,原則上不應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尋求額外保護或擴展保護,故對美影廠公司主張各原審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三、著作權侵權主體的認定及責任承擔

  

(一)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廠公司的複製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本案中,根據《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及其中的六個福祿娃動漫形象美術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上載明的著作權人信息,陳某某與四月星空公司籤訂的《著作權授權書》《授權書》中的內容以及《福祿·篇》片尾的署名,可以確定《福祿·篇》及其中10個系爭動漫形象的著作權人為四月星空公司。四月星空公司未經美影廠公司許可,在《葫蘆兄弟》動畫片和六個葫蘆娃動漫角色美術作品的基礎上,創作完成《福祿·篇》和六個福祿娃動漫形象,並授權視頻平臺播放的行為,侵害了美影廠公司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其中《福祿·篇》前序部分使用《葫蘆兄弟》動畫片中的爺爺、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動漫形象,並再現《葫蘆兄弟》動畫片畫面的行為,未經美影廠公司許可,侵害了美影廠公司的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四月星空公司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

  

關於賠禮道歉,四月星空公司創作完成的《福祿·篇》不僅侵害了美影廠公司的著作財產權還侵害了美影廠公司的著作人身權,導致其人格利益收到損害,應當向美影廠公司賠禮道歉。一審法院認為,篡改、歪曲他人作品的,應當根據該行為對原作品著作權人造成影響的程度和範圍,以適當的方式向原作品著作權人賠禮道歉。本案中,《福祿·篇》在12個視頻網站上的播放,使全國範圍內只要能接入網際網路地區的受眾均有可能觀賞到《福祿·篇》,因此《福祿·篇》篡改、歪曲《葫蘆兄弟》動畫片而給美影廠公司造成的影響及於全國範圍內,而且四月星空公司自認《十萬個冷笑話》系面向K12以上人群的動畫片,即《十萬個冷笑話》的受眾主要為青年人群,美影廠公司選擇由四月星空公司在《中國青年報》刊登致歉聲明的方式並無不當,一審法院予以準許,但因《中國青年報》已為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已能夠與侵權行為給美影廠公司造成的影響範圍相適應,故四月星空公司無需再在《新民晚報》上刊登致歉聲明。另外,《福祿·篇》第四集片尾顯示「www.u17.com」,第五集片尾顯示「十萬個冷笑話官網:10w.u17.com」,審理中,四月星空公司亦自認其官網為www.u17.com。美影廠公司選擇由四月星空公司在其官網首頁顯著位置刊登致歉聲明的方式並無不當,一審法院亦予以準許。

  

(二)仙山公司侵害了美影廠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四月星空公司與仙山公司籤訂《動畫作品著作權使用權授權書》約定,四月星空公司將《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的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均授權給仙山公司,且授權仙山公司可依據上述權利向第三人發放許可或轉授權。《投資價值估值報告》描述兩公司關係為:四月星空公司主要負責平臺運營業務,其與仙山公司籤有長期協議,仙山公司負責籤署授權合同並自行開發產品的後續製作等環節。由此可見,兩公司對於《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的製作、運營具有明確的分工。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上述內容,可以推定仙山公司對於《福祿·篇》的內容系明知,《福祿·篇》的推廣主要由仙山公司進行,由仙山公司對外授權視頻平臺播放《福祿·篇》,並收取相應的授權許可費用。仙山公司、四月星空公司就將《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授權給網際網路視頻平臺進行播放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具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在《福祿·篇》及其中的10個系爭動漫形象侵害了美影廠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情況下,仙山公司、四月星空公司應就該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三)搜狐公司、飛狐公司侵害了美影廠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1.關於搜狐視頻網站、搜狐視頻應用軟體的運營主體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搜狐視頻網站及搜狐視頻應用軟體由搜狐公司、飛狐公司共同運營。理由如下:其一,經ICP/IP位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查詢結果顯示,網站首頁網址為www.sohu.com,網站名稱為搜狐網,網站域名包含tv.sohu的備案單位為搜狐公司;軟體名稱為搜狐視頻Android版本、搜狐視頻iOS版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為飛狐公司;其二,根據卓悠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就搜狐視頻應用軟體在卓易市場上進行推廣的主體為飛狐公司;同時,(2018)滬徐證經字第5131號公證書顯示搜狐視頻應用軟體的版權資訊顯示搜狐視頻為搜狐公司版權所有;其三,《福祿·篇》作為《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的一個篇章,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由飛狐公司向仙山公司採購,並約定在飛狐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搜狐公司擁有的客戶端軟體和網站上進行傳播;其四,搜狐公司、飛狐公司曾以兩者為搜狐視頻(tv.sohu.com)共同經營者,通過搜狐視頻及搜狐視頻客戶端軟體向網際網路瀏覽公眾提供各類影視劇節目的在線網絡視頻點播服務為由,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並已經由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2016)滬73民終68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兩者為搜狐視頻的共同運營方。

  

2.關於搜狐公司、飛狐公司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本案中,搜狐公司、飛狐公司在飛狐公司取得《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後,將《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置於搜狐視頻網及搜狐視頻應用軟體中,供公眾可以通過網際網路點播、下載,其中即包括《福祿·篇》,該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系搜狐公司、飛狐公司的自主行為,侵害了美影廠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審理中,美影廠公司確認搜狐公司、飛狐公司已經停止上述侵權行為,故申請撤回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此系美影廠公司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於法不悖,一審法院予以準許。與此同時,一審法院認為,搜狐公司、飛狐公司主觀上並沒有侵害美影廠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故意。其一,搜狐公司、飛狐公司系基於仙山公司的授權而取得《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而在搜狐視頻網、搜狐視頻應用軟體中提供《福祿·篇》的網絡播放服務;其二,飛狐公司在購買《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時,審查過四月星空公司出具的《動畫作品著作權使用權授權書》,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對《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的著作權權屬分別做出過承諾,飛狐公司、搜狐公司在購買、上架《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時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其三,《福祿·篇》作為《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的一個章節,其故事內容和畫面與《葫蘆兄弟》動畫片並不完全相同,搜狐公司、飛狐公司實際上無法判斷《福祿·篇》的內容是否侵權,而且在本案訴訟後,搜狐公司、飛狐公司即停止在網絡上向公眾傳播《福祿·篇》。綜上,一審法院認為,因搜狐公司、飛狐公司主觀上沒有侵權故意,故無需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四)卓悠公司不構成幫助侵權

  

卓悠公司運營的卓易市場是提供軟體上傳、存儲、下載的平臺,屬於網絡服務提供者。本案中,卓悠公司是根據其與飛狐公司籤訂的《卓易市場搜狐視頻軟體推廣合同》,在其經營的卓易市場中向公眾提供搜狐視頻應用軟體的交互式下載服務,其所針對的產品是搜狐視頻應用軟體本身,而非搜狐視頻應用軟體中具體的視聽內容。卓悠公司對搜狐視頻應用軟體中的視聽內容不具有事先審查的義務,實際上其也無法進行審查。卓悠公司主觀上沒有通過網際網路傳播《福祿·篇》的故意,客觀上也無上傳、分享《福祿·篇》的行為,其並未侵害美影廠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另外,卓悠公司雖然不構成侵權,但在本案訴訟中,其知道搜狐視頻應用軟體中的內容可能涉及侵權後,已經立即停止向公眾提供搜狐視頻應用軟體的下載,美影廠公司對該情況予以認可,並申請撤回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此系美影廠公司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於法不悖,一審法院予以準許。

  

(五)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數額

  

根據《投資價值估值報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核查意見》披露的數據,2014年至2015上半年,與《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有關廣告收入為7,330,000元,經公開途徑查詢,《十萬個冷笑話》第二季首播時間為2013年12月,一審法院對四月星空公司辯稱該廣告收入系針對《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第二季收入的意見予以採納。2014年至2015年10月,與《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有關的視頻網站打包播放授權收入為3,574,000元。審理中,四月星空公司自認與《福祿·篇》有關的廣告植入收入為110,000元,與《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有關的第三方視頻授權金約為552,751元。以上述收入數據為基礎,參考《福祿·篇》在《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中所佔集數比例、四月星空公司的同期毛利率,以及《核查意見》對2013年、2014年四月星空公司的虧損原因分析,可以推算出四月星空公司通過《福祿·篇》獲得的侵權獲利金額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法定賠償數額50萬元。在此種情況下,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雖然抗辯其無獲利,但未向法院提供與《福祿·篇》相關的收入及成本的合同依據、付款憑證等證據,應當承擔相應的後果。另外,四月星空公司辯稱美影廠公司作為行業內企業應當於2012年至2013年期間就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福祿·篇》的存在,美影廠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的時間已經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因此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美影廠公司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一審法院認為四月星空的上述意見缺乏相應依據,理由如下:1.《福祿·篇》僅是《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七個篇章中的一個,即使在《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上映時便引起廣泛關注,也不意味著美影廠公司必然知道《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中《福祿·篇》的存在;2.美影廠公司進行侵權公證的時間為2018年3月21日,向一審法院起訴的時間為2018年5月9日,也即美影廠公司在知道《福祿·篇》的內容後立即向法院提起了訴訟;3.四月星空公司並無證據證明美影廠公司於2012年至2013年間即已經知道《福祿·篇》的存在。

  

本案中雖然美影廠公司因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的侵權行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或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因侵權行為所獲的經濟利益均難以確定,但現有證據已經可以證明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侵權獲利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50萬元,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賠償金額:1.美影廠公司作品知名度及美譽度很高,《葫蘆兄弟》動畫片及其中的葫蘆娃動漫角色形象深受少年兒童喜愛,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2.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主觀惡意明顯,在美影廠公司作品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前提下,未經美影廠公司授權,擅自複製、改編美影廠公司作品,並將《福祿·篇》在網絡上進行傳播,在本案訴訟後,亦未停止該傳播行為;3.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侵權行為持續時間較長、宣傳範圍較廣,並通過《福祿·篇》的授權獲得了較高的經濟利益。《福祿·篇》在12個網際網路主流視頻平臺播放,至今已有6年多的時間,在2014年時單集點擊量即已約1億次,單集觀看人群即已超過4000萬次,2015年12月時《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的播放總量達到9.17億次。一審法院酌情確定經濟損失的賠償金額為150萬元。因《福祿·篇》的收入主要來源於視頻播放授權收入、廣告收入,上述收入亦歸入仙山公司,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至於合理費用2萬元,系美影廠公司為本案訴訟而支出,美影廠公司亦提供相關憑證,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因搜狐公司、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飛狐公司均侵害了美影廠公司的著作權,故該筆費用由搜狐公司、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飛狐公司連帶承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二項、第十四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項、第六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規定,一審法院判決:


一、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美影廠公司《葫蘆兄弟》動畫片、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爺爺、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動漫角色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即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第4、5、6集《福祿·篇》的複製、傳播行為;

二、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美影廠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

三、四月星空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官方網站(www.u17.com)首頁顯著位置連續30日刊登致歉聲明,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中國青年報》非中縫位置連續3日刊登致歉聲明,向美影廠賠禮道歉,上述致歉聲明內容均需經法院核准,如不履行,法院將在相關媒體發布本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四月星空公司負擔;

四、搜狐公司、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飛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美影廠公司因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2萬元;

五、駁回美影廠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940元,由美影廠公司負擔16,363.5元,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負擔30,576.5元;鑑定費50,000元,由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及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本院分述如下:

  

一、關於著作權侵權

  

(一)關於動漫形象著作權侵權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葫蘆兄弟》中的動漫形象葫蘆娃、爺爺、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屬於美術作品,美影廠公司系上述作品的著作權人。

  

《福祿·篇》分為三集,每集時長約為5分鐘,第一集有時長約45秒的前序。前序部分出現的爺爺、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動漫形象均以剪紙形式出現,上述動漫形象與《葫蘆兄弟》動畫片中對應的動漫形象僅有細微差別,構成實質性相似。上訴人主張,《福祿·篇》前序部分使用上述形象系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構成著作權侵權。本院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福祿·篇》前序部分的內容系簡要介紹《葫蘆兄弟》第一、第二集的內容。前序部分並非是與正片毫無關聯的獨立篇章,其內容與後面的正片緊密相關。《福祿·篇》的作者製作前序部分的目的並非為了介紹、評論《葫蘆兄弟》或者說明某一問題,而是為了使觀眾將《福祿·篇》與《葫蘆兄弟》產生聯繫,藉助《葫蘆兄弟》的知名度推廣《福祿·篇》。上訴人關於前序部分系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主張,《福祿·篇》正片部分出現的六個福祿娃動漫形象與《葫蘆兄弟》動畫片中六個葫蘆娃動漫形象存在根本差異,相似點僅為服飾的樣式,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本院認為,《福祿·篇》正片部分出現的六個福祿娃動漫形象與《葫蘆兄弟》動畫片中相應的六個葫蘆娃動漫形象的異同點,一審法院已進行詳細的比對,本院予以確認。簡而言之,兩者的不同之處為動漫形象的身體部分,兩者的相似部分為服飾部分。

  

擬人化的動漫形象通常包括身體部分及服飾部分,兩者都是動漫形象重要組成部分。動漫形象服飾的主要功能是裝飾作用,同時也體現了作者的審美。作者可以通過服飾表現該動漫形象所處時代、身份、社會地位、生活習慣、性格等。服飾包括裙裝、上衣、褲子、鞋帽及裝飾品等,服飾的組合搭配也能體現作者的獨創性勞動。有的動漫形象的服飾足夠精美,單件服裝或飾品即可構成美術作品。有的動漫形象的服飾較為簡單,其中的單件服裝或飾品可能會因缺乏獨創性而不能單獨構成作品,但如果整套服飾作為一個整體具有獨創性,符合美術作品所需具備的美感,則整套服飾仍可作為美術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葫蘆娃的服飾包括葫蘆冠、葫蘆葉項圈、坎肩和短褲、葫蘆葉圍裙。上訴人主張,葫蘆娃的服飾過於簡單,不具有獨創性,其中葫蘆冠、葫蘆葉、坎肩、短褲均屬於公有領域的元素。本院認為,即使服飾採用同樣的元素,作者無論是在作為服飾的植物的品種、形狀、顏色等方面的選擇,還是對坎肩和短褲的款式、色彩的搭配,作者均有較大的創作空間。葫蘆娃的服飾屬於該動漫形象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服飾的材質、款式、顏色、搭配等方面體現了作者獨創性的表達。作者通過葫蘆娃的服飾,表現了葫蘆娃的身世及葫蘆娃淳樸的性格特徵。葫蘆娃的服飾作為一個整體具有獨創性,可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上訴人主張葫蘆娃動漫形象的服飾來源於公有領域,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其僅舉證了葫蘆娃服飾的個別元素來自於公有領域,並未能證明在葫蘆娃動漫形象創作之前,已存在與葫蘆娃整套服飾實質性相似的服飾,上訴人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福祿娃動漫形象的服飾亦包括葫蘆冠、坎肩和短褲、葫蘆葉圍裙,其與葫蘆娃的服飾相比,除了缺少葫蘆葉項圈,其餘部分僅在局部造型、比例、顏色深淺上略有不同,兩者構成實質性相似。由於福祿娃與葫蘆娃的身體部分存在實質性差異,而兩者的服飾部分構成實質性相似,一審法院認定福祿娃系根據葫蘆娃改編的新作品,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廠公司作品改編權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二)關於動畫片著作權侵權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一項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下簡稱影視作品)包括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等類型。影視作品通過畫面、聲音、鏡頭組接、故事情節等進行表達。《葫蘆兄弟》和《福祿·篇》均屬於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福祿·篇》的前序部分,以剪紙形式重現《葫蘆兄弟》動畫片中爺爺、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動漫角色形象,並將這些剪紙形象分別置於七彩葫蘆籽所在山洞、爺爺家院落、妖洞等處,以旁白形式講述了老漢救出不小心鑽破葫蘆山放出蛇妖的穿山甲,並拿到七彩葫蘆籽種出七彩葫蘆,後來被蛇精發現的故事情節。一審法院認為,《福祿·篇》前序部分系對《葫蘆兄弟》動畫片第1集、第2集內容有選擇性地縮略重現,侵害了美影廠公司對《葫蘆兄弟》動畫片享有的複製權,本院對此認可。對於《福祿·篇》前序部分是否屬於對《葫蘆兄弟》動畫片的合理使用,本院在論述涉案動漫形象侵權時已進行了闡述,本處不再重複。

《福祿·篇》正片部分與《葫蘆兄弟》動畫片的異同點,一審法院已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本院不再贅述。上訴人主張,《福祿·篇》正片部分與《葫蘆兄弟》動畫片有很大的區別,兩者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相似部分要麼源自公有領域,要麼屬於思想的範疇。本院認為,著作權法不保護抽象的思想、思路、觀念、理論、構思、創意、概念,只保護以文字、音樂、美術等各種有形的方式對思想的具體表達。作品的創作是人類的智力活動,文學作品創作的過程通常是一個從主題思想到具體表達的過程。以小說等文學作品的創作為例,作者通常先有一個主題思想;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形成故事梗概;豐富人物性格,加入具體故事情節,形成最終的創作成果。影視作品的創作過程通常也是這樣。葫蘆兄弟救爺爺這一構思,屬於思想的範疇。爺爺被反派囚禁、七個有超自然能力的葫蘆兄弟去救爺爺這一故事梗概,由於不夠具體,仍不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在上述故事梗概的基礎上,進一步構建人物關係,豐富人物性格,完善故事情節,則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達。就本案而言,《葫蘆兄弟》動畫片中,正派(爺爺、葫蘆兄弟等)、反派(蛇精、蛤蟆精等)的人物關係設置,爺爺被蛇精囚禁,七個葫蘆兄弟先後去救爺爺,葫蘆兄弟在救爺爺過程中各自展現出不同的超自然能力等具體的故事情節,已不再屬於思想的範疇,而是體現了作者個性的獨創性表達,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福祿·篇》同樣有正派(爺爺、福祿娃等)、反派(蛇精、蛤蟆精等)的人物關係設置,在具體的故事情節方面,也有很多與《葫蘆兄弟》動畫片相似之處。具體而言,《福祿·篇》中與《葫蘆兄弟》相同或相似的情節主要有:蛇精綁架了老漢,從七個葫蘆中誕生的福祿娃先後去救爺爺;福祿娃在救爺爺過程中各自展現出的不同超自然能力,大娃有變大的能力,二娃有千裡眼、透視眼,三娃鋼筋鐵骨、刀槍不入,四娃有噴火的能力,五娃有噴水的能力,六娃有隱身能力,七娃使用寶葫蘆;七個福祿娃救爺爺均失敗,被蛇精放入煉丹爐中。《福祿·篇》使用了《葫蘆兄弟》中具有獨創性的人物設置、人物關係、故事情節等表達,兩者構成實質性相似。

  

上訴人主張,《福祿·篇》中的故事元素能從公有領域的作品中找到。本院認為,創作作品不可能完全脫離前人已有的成果,著作權法允許人們自由使用他人作品中所蘊含的思想,用以創作出在表達上有獨創性的作品。就《葫蘆兄弟》中的單個元素而言,如主角具有超自然能力,確實可以在其他在先發表的作品中找到相似的內容,如《西遊記》中孫悟空有七十二變的能力,龍王會噴水,紅孩兒會噴火。因此,就每個葫蘆兄弟所單獨具有的超自然能力這一人物技能而言,尚不足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七個葫蘆兄弟在救爺爺時各自使用自己獨特的超自然能力等具體故事情節,卻已經超出思想的範疇,上訴人未舉證在公有領域中有與此實質性相似的表達,此種具體的故事情節屬於《葫蘆兄弟》作者獨創性的表達。作品的創作離不開借鑑前人的智力成果,作品可以包含公有領域的內容。不能因《葫蘆兄弟》中個別元素源自公有領域,就否認《葫蘆兄弟》具體故事情節的獨創性,或者以此為由主張《福祿·篇》的相關內容均來自公有領域。上訴人的抗辯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還主張,《福祿·篇》中通過滑稽手段,引用《葫蘆兄弟》部分劇情,是為了評論、諷刺、批評《葫蘆兄弟》中不合理的情節或中心思想,屬於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本院認為,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的合理使用,其目的限於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通觀《福祿·篇》,無法得出結論認為作者創作《福祿·篇》的目的是為了介紹、評論《葫蘆兄弟》或者說明某一問題。上訴人關於合理使用《葫蘆兄弟》部分內容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鑑於《福祿·篇》在人物性格、故事結局等方面與《葫蘆兄弟》存在差別,一審法院認定《福祿·篇》系基於《葫蘆兄弟》改編的作品,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廠公司改編權,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對此認同。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對作品的修改實質性地改變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達的思想、情感,導致作者聲譽受到損害,即是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福祿·篇》系基於《葫蘆兄弟》改編而成的作品,但其改編行為已經實質性地改變了《葫蘆兄弟》原本要表達的思想、情感。《葫蘆兄弟》動畫片中的主角葫蘆兄弟機智、勇敢、善良、正直,最終戰勝反派蛇精。而《福祿·篇》中的福祿娃驕傲自大,最終七兄弟合體成的福祿小金剛卻與蛇精在一起。上訴人主張,從觀眾的評論看,《福祿·篇》並未導致《葫蘆兄弟》作者聲譽受損。本院認為,並非所有觀眾對原作品產生不良印象才能認定作者聲譽受損。只要導致公眾對原作品的評價降低,即可認定為作者的聲譽受損。根據相關公眾對《福祿·篇》的點評,雖然有些觀眾並不認為《福祿·篇》降低《葫蘆兄弟》的聲譽,但也有不少觀眾認為《福祿·篇》「毀三觀」「毀童年」,即《福祿·篇》會導致原作聲譽的降低。一審法院認定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廠公司保護作品完整權,於法有據,本院予以維持。

  

上訴人還主張,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鑑定委員會出具的鑑定報告存在瑕疵,且結論為構成相似,而不是實質性相似,一審法院直接引用該報告,未採信四月星空公司另行委託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意見,導致認定錯誤。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首先,在本案一審階段,四月星空公司申請對涉案美術作品及動畫片進行鑑定。一審法院準許後,當事人均同意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四月星空公司在已同意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的情況下,又另行委託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並無充分理由。其次,司法鑑定系對事實問題進行鑑定,就本案而言,主要是對涉案動漫形象及動畫片的異同點進行比對。至於涉案動漫形象、動畫片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屬於法律判斷,應由法院依法認定。四月星空公司自行委託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並未能推翻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認定涉案動漫形象、動畫片構成實質性相似,於法有據。

  

二、關於損害賠償責任

  

上訴人稱,美影廠公司起訴的時間為2018年5月9日,但其作為同行業經營者,對上訴人作品的明知或應知的時間應當遠遠早於前述時間點,被上訴人起訴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美影廠公司進行證據保全公證的時間為2018年3月21日,沒有證據證明美影廠公司在此前已經知道涉案侵權行為存在,且上訴人的侵權行為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美影廠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並未超過訴訟時效,其主張損害賠償的計算期間也不受三年的限制。

  

上訴人主張,根據現有證據,上訴人因《福祿·篇》獲利低於法定賠償最高金額,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金額過高,且應扣除上訴人的成本。本院認為,《福祿·篇》共三集,系動畫片《十萬個冷笑話》第一季的內容。《福祿·篇》三集短片分別於2012年11月30日、2012年12月28日、2013年2月1日上線。至2014年,《十萬個冷笑話》已上線兩季,每季十二集。在相關視頻網站,動畫片《十萬個冷笑話》具有很高的點擊量,上訴人也因此獲利巨大。根據《投資價值估值報告》,僅在2014年,《十萬個冷笑話》在相關視頻網站的廣告收入就達650萬元。分攤到《福祿·篇》的廣告收入已超過50萬元。此後,《十萬個冷笑話》一直在相關視頻網站傳播,上訴人因此可持續獲得廣告收入、版權轉讓收入。此外,《福祿·篇》是《十萬個冷笑話》中較早完成的視頻,《福祿·篇》等視頻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除了給上訴人帶來廣告收入、授權費收入等直接經濟收入外,還會給上訴人帶來商譽增值,增加上訴人的估值。上訴人的獲利已超過50萬元的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一審法院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實際獲利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綜合考慮被上訴人的《葫蘆兄弟》動畫片及其中動畫形象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及市場價值、上訴人系故意侵權、上訴人侵權持續時間長、侵權影響範圍廣、侵權作品點擊量極高等因素,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以上確定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150萬元及2萬元的合理費用,合法有據,賠償金額合理,本院予以認可。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系關聯公司,兩公司分工合作,構成共同侵權,一審法院判決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於法有據,本院予以認可。

  

此外,上訴人還主張,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曾擔任四月星空公司的母公司奧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本案中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又接受被上訴人的委託,違反了法律規定。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美影廠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在相關案件中並未擔任過上訴人的代理人,其接受美影廠公司的委託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480元,由上訴人北京四月星空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天津仙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何   淵

  審判員   範靜波

  審判員   邵   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冰雪

  書記員   周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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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冷》葫蘆娃侵權美影廠被判賠50萬,印度21歲學生因手遊被禁上吊...
    這周發生了不少新鮮事,快跟阿正一起來瞅瞅吧~~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在18年的時候,美影廠曾就《十萬個冷笑話》侵權葫蘆娃形象對四月星空、仙山、妙趣、藍港等多家公司提起訴訟——在最近,這起案件終於在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宣判了:上述那幾家公司需立即停止對葫蘆娃著作權的侵害,並要向美影廠賠償經濟損失50萬及合理費用
  • 杭州璽匠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展示
    2013年12月11日,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美影廠)經受讓取得該「Q版孫悟空」的全部著作權。2012年1月12日,上海美影廠的電影《大鬧天宮3D》上映,該電影片尾使用了多個「Q版孫悟空」形象。多家媒體對該電影進行了報導。
  • 真假美猴王法庭上PK 上海美影廠維權勝訴
    原標題:真假美猴王法庭上PK 美影廠維權勝訴  自己擁有的動漫版權卻被人冒用並銷售獲利,製作、出版3D動畫片《大鬧天宮》的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於是起訴新上公司、九昇公司侵權。近日,上海閔行法院一審判決,新上公司、九昇公司停止對「Q版孫悟空」人物形象美術作品的侵權,並賠償各類損失24636元。
  • 微軟起訴上海瑞創盜版侵權 獲賠3600萬元
    本月早些時候,微軟起訴北京銘萬智達與銘萬信息盜版獲賠318萬元;日前,另一家國內企業上海瑞創網絡科技也落馬。上海瑞創網絡科技今日在2345網站上發表聲明,就侵權行為向微軟做出正式道歉。在法院的調解下,瑞創科技已經與微軟達成和解,瑞創科技同意賠禮道歉、賠償微軟人民幣3600萬元。
  • 葫蘆娃成侵權「重災區」 虛擬人物維權有多難?
    2020年7月1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與安徽廣播電視臺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上美影勝訴。這一判決引發大眾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進一步重視。上美影據此認為,安徽電視臺與世熙傳媒已經侵犯其著作權並對葫蘆娃中的卡通形象進行侵權性質的使用。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安徽廣播電視臺與北京世熙傳媒文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來了就笑吧:王祖藍再現經典變身丫蛋粉絲》節目中播放「葫蘆兄弟」的相關內容;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安徽廣播電視臺與北京世熙傳媒文化有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0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 葫蘆娃「山寨」到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隔壁,虛擬人物維權有多難?
    2020年7月1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與安徽廣播電視臺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上美影勝訴。這一判決引發大眾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進一步重視。上美影據此認為,安徽電視臺與世熙傳媒已經侵犯其著作權並對葫蘆娃中的卡通形象進行侵權性質的使用。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安徽廣播電視臺與北京世熙傳媒文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來了就笑吧:王祖藍再現經典變身丫蛋粉絲》節目中播放「葫蘆兄弟」的相關內容;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安徽廣播電視臺與北京世熙傳媒文化有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0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 《十萬個冷笑話》侵權《葫蘆兄弟》,上美影獲賠50萬元
    《十萬個冷笑話》侵權《葫蘆兄弟》,上美影獲賠
  • 《九層妖塔》侵害歌曲《遲到》著作權,詞曲作者獲賠30萬
    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確認陳曉因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中影公司、樂視公司、夢想者公司、藝動公司、中國音著協提交了臺灣「內政部」函、「內政部」著作權登記簿藤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轉讓證明書》和《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等文件,欲證明1982年3月,《遲到》(詞曲)著作權由陳曉因轉讓至王振敬股份有限公司。
  • 《姜子牙》上映,讓我想起那些年我們曾追過的上美影廠
    90年代初,上美影廠甚至被迫對外「賣指標」。同年,上海美影廠與上海電視臺合併。《來了就笑吧》及節目製作方,獲賠10萬元。《百變大咖秀》對「葫蘆兄弟」動畫形象的使用發起訴訟,獲賠10萬元。可惜,對於上美影廠而言,過去已過去。
  • 動漫周資訊,《十萬個冷笑話》侵權葫蘆娃形象案賠付50萬
    2018年,美影廠就《十萬個冷笑話》侵權葫蘆娃形象對四月星空、仙山、妙趣、藍港等多家公司提起訴訟。近日,這起案件終於在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宣判了:以上幾家公司需立即停止對葫蘆娃著作權的侵害,並要向美影廠賠償經濟損失50萬及合理費用1.95萬元。3. 劇場版《紫羅蘭永恆花園》公開了第二彈預告視頻。
  • 上海美影廠也60歲了,這才是阿拉的「迪士尼」
    我們敢說自己是看著美影廠的動畫片長大的我們敢說我們同有一個情結:看美影廠的動畫我們敢說上海美影廠曾是中國的「迪士尼」4月承載了上海人滿滿情懷的上譯廠迎來了60歲生日上美廠也迎來了60歲生日60年以來,美影廠製作的經典動畫片曾經伴隨幾代人度過了童年時代。今天,從花甲之年的爺爺奶奶輩到牙牙學語的孩子,他們的記憶中,總會有幾部和美影廠有關的動畫片。尤其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美影廠的創作高峰期間,層出不窮的經典之作,更是讓七零八零後記憶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