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大家對於夫妻共有財產這一塊,還是或多或少有一些不懂,特別是跟房產有關的,可能大家在這一塊的盲區比較多,因為房地產本身就是比較複雜的,它的一些規則和界定也是比較複雜。
購房合同上填夫妻雙方名字和一方名字有什麼不同?
1.我說在購房合同上面,只填寫夫妻雙方一方的名字的話,那麼最終房產證辦理出來的話,也是你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在辦房產證的時候,需要你在房管局籤署一個放棄財產的約定;
2.所謂的放棄財產,只是說在辦理房產證的時候一個聲明而已,不然房管局不好給你辦理房產證,但是你們在銀行辦理按揭的時候,也還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籤字的,所以說債務是你們雙方共同承擔的,所以寫你們一個人兩個人的名字,其實沒有多大的區別。
那寫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共同財產嗎?
是共同財產,如果說你在房管局寫的那個所謂的放棄財產說明,其實也都是沒多大作用的,這套房子還是屬於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因為債務是你們倆共同承擔的,除非你們在婚前有什麼其他的協議,那麼這個又是另外一回事情了。
結語:
最後總結一下,其實在房產證上面寫一個人或兩個人的名字幾乎是沒有什麼太大的一個區別,不管你是寫一個人、還是寫兩個人,去相關部門辦手續的時候,也還是需要你們兩個人去,或者是有另外一個人的司法委託,那麼是可以的,不然的話還是需要,兩個人本人攜帶相關證件,去辦理房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