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數字貨幣呼之欲出,會重構傳統金融業嗎?

2020-12-24 行動支付網

那一天農行內測的消息洩露,其實颯姐幾乎第一時間就知道了情況。這幾日用律師思維去想這件事,數字貨幣都央行化了,還能有啥法律風險,沒有什麼案子可做了;再思考,事情絕非如此狹隘,央行數字貨幣可能會深刻影響「金融行業整體法律結構」。

未來銀行業與儲戶之間的法律關係,民間借貸的證據問題,洗錢罪等罪名甚至會被束之高閣。央行數字貨幣之功豈止僅在當代,利在千秋。囿於颯姐法律背景,只能從法律角度做不完整闡述,拋磚引玉,希望引起學界和實務界對央行數字貨幣的足夠期待和熱情,把好東西真正用好,推動社會經濟進步。

數字貨幣之個人信息安全問題

央行數字貨幣甫出,下載錢包、線上支付、商鋪留痕、回溯來源、追蹤去處、錢包保密等等,這些私人消費的痕跡是否屬於公民個人信息?對於這些信息是否可以商用,歸誰使用?一系列問題值得提前研究。

根據2016年11月《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似乎並未列舉與「錢袋子」相關的詞彙。別急!再來看一看「最終保障法」——刑法之規定。

2017年5月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帳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司法實踐中,我們還是以後者定義為準,也就是說個人信息當包括「帳號密碼、財產狀況」等內容。

根據社會生活經驗,我們曾發現:某些機關聘用科技公司為其打造某些技術基礎設施,但苦於無錢支付,便想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辦法,讓科技公司拿走部分開發完的技術資源和信息資源。

我們敬告這些朋友,玩火很危險。經授權的機關可以合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但權利不可讓渡。正如父親有醫師資格證,兒子雖耳濡目染,也不能上手術臺拿刀,因為兒子沒有資格證。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買賣、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職、提供服務中匯總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這裡的「國家規定」可不是一個普通紅頭文件,而是國家級的法律法規。因此,將數字貨幣的流轉和運行信息進行商用,需要複雜的法律處理,不能簡單粗暴地授權或暗示,相關部門務必提前注意風險,決不能在關鍵問題上犯錯誤。

儲戶與銀行的關係

我國金融體系中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體系,各大銀行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央行數字貨幣的出現與普及使用,將深刻改變儲戶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係,從而重構金融實務。

「錢」在法律上被稱之為「種類物」,是相對於「特定物」而言的,混同後就分不出彼此。80後的我們,小時候交書本費,每人10元,為啥班主任要求在錢上寫上名字和班級,就是因為錢一旦混在一起就不分彼此。萬一有個假幣,也找不出誰交了假錢。

想像一下,未來數字貨幣普及,每人交20元書本費,班主任用「碰一碰」或者在線收款的功能即可將費用收到。甚或者連這些流程都不需要,家長手機一點,錢自動轉到學校公帳上,而且誰家交的人民幣的號碼+時間+歷史記錄統統都包含其中,還能順便分析出,此家長這個錢是從彼家長那裡賺來的。

也就是說,央行數字貨幣自帶時間戳等功能,這就將傳統意義上的cash現金,從種類物生生科技成了特定物。錢不再是死物,而是可以查出前世今生,甚至如何流轉到你手上的有故事的特定物。當然,逃稅也就變得更難了。

聰慧的讀者肯定想到了,既然錢不再是種類物,那麼,儲戶與銀行之間的關係也就不再是單純的借貸關係了吧。是的,從學理上分析,數字貨幣普及後,央行數字貨幣的持有者與銀行之間的關係便成為保管合同關係。就像富貴人家的珠寶或金貨租了銀行一個保險柜。央行數字貨幣的持有人,就是租了一個「雲保險柜」(數字錢包),將自己的數字資產放置其中。

如此這般,某些銀行就不會再將儲戶XX萬元挪作他用。以致人家著急用錢的時候,各種託詞。有了數字貨幣,證據鏈一清二楚。挪了客戶資金去賺錢,那就要把事情說清楚,起碼將賺回來的錢給儲戶分一點。

您可能會說,存貸匯的業務還怎麼處理呀?有辦法!

存款恢復到最初的含義:將款存在銀行,銀行要想使用,可以從儲戶手裡借走,雙方洽談一個回報,可以固定,也可以浮動。這也會促使銀行之間的良性競爭,能給儲戶多賺錢的銀行,我們拿錢支持你;躺在牌照上吃香喝辣的時代,趁早讓他過去。

人們可以追溯自己的錢是「怎麼來的」「又是怎麼沒」的,這個知情權很重要。

如各方諱莫如深,最終結局恐怕是普通人很難擁有該項權利。其實,也不要擔心,現在技術已可以做到脫敏。如此,只在遭遇訴訟或稽查時,利用相應技術回溯歷史過程,即可使糾紛和投訴得到更公平的處置。

兼聽兼明。就數字貨幣普及後儲戶與銀行的關係,團隊行政法專長的崔咪律師認為:數字貨幣為法幣的數位化,但法幣數位化後是否足以顛覆傳統金融行業的運行邏輯體系,還需再做考量。一方面,數字貨幣的普及,儲戶不再需要存款保險,存款利息的調整及支付結算會變得非常方便,央行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更容易實現。數據貨幣的普及也將對儲戶間貨幣流轉監測及反洗錢工作等有所助益。但普通民眾對現有銀行及第三方支付體系已非常熟悉,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的吸引力尚未可知。

颯姐的觀點則相對積極,央行數字貨幣擁有強大的信用背書,符合當下對於特定行業等需求,只要有策略地推廣,應該有機會可以迅速普及。

數字貨幣對於反洗錢的意義

反洗錢的問題,要想講透可以講一學期。小文沒有那麼大的容量,我們僅從行為邊界的最外沿來講,本文不扯國際反洗錢那一段,直接從境內反洗錢的要害問題說起。

我國是專門規定了「洗錢罪」的國家,對於7大類犯罪所獲得的錢財及收益,刑法專門打擊幫助其「洗白」的行為。7大類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請注意,不是7個罪名,而是7個類別的罪名。

現實中,對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案件的偵查及審判,央行數字貨幣也許會起到重要作用。

邏輯簡單明了:數字貨幣體系下,黑錢根本洗不白了。每一分錢都自帶從出生時起的詳細交易信息,包括交易時間和交易對手方等。無論如何混同,都可以順藤摸瓜、追根溯源。因此,隨著數字貨幣普及率升高,在我國洗錢罪的發案率就會急劇下降。

未來人們均使用數字貨幣支付,P2P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子,再也不會因為鑑定結論的數額問題爭論不休。數字貨幣的流轉清清楚楚,甚至每一筆都打上了自出生以來的所有印記,雖然官方未直接承認採取區塊鏈技術進行防偽,明眼人看得出,加密技術必不可少。

從證據法的角度講,央行數字貨幣本身就是證據,可以證明交易的全部鏈條,不僅完整還自帶「時間戳」。以後民間借貸案件,預計網際網路法院一天可處理成千上百宗,大大節約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寫在最後

作為認真留心生活的人,颯姐其實喜歡在餐廳等位的地方悄悄觀察那些拿現金買單的顧客。如果其談吐不像非智慧型手機的用戶,就會令我浮想聯翩。

央行數字貨幣也許就是這樣的「倒逼工具」,當公務員的工資都來自於可追溯的數字貨幣,每一分錢花在哪裡,什麼時間花出去的,給什麼人花了就有跡可循。這當然是打擊腐敗的利器。

同時,通過天文級數據的盤點,數字貨幣的落實對我國宏觀調控政策的制定和落實等也提供了第一手資料。這比之前來源於層層「口徑」的數據靠譜得多。

當然,我也知道水至清則無魚的道理。所以,央行數字貨幣發給哪個群體,用在哪個領域就是極富智慧的事了。

如上,感恩讀者!感謝科技與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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