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兒童都是動畫的一大主要觀看群體。動畫片是兒童獲得經驗,完善知識儲備的主要途徑之一,對兒童的價值觀有著重要的影響。
然而,正是由於兒童處於學習、模仿的階段,因此,面向兒童的動畫片在內容的呈現上則需要更加的「小心翼翼」。
丸子帶大家盤點一下近幾年動畫背的鍋。
2013年,江蘇三名兒童玩遊戲致燒傷。
2014年,重慶六歲男孩獨自在家,為出門跳樓受傷。
2016年,陝西10歲女孩鋸開妹妹的鼻子,事發時監護人在屋內做飯。
2017年,烏魯木齊一五歲女孩被反鎖家中,撐傘跳樓。
上述安全事故乍然一看都是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義務造成的慘劇,可新聞標題確是這樣。
這樣。
這樣。
這樣的。
當標題如此,新聞事件的結局如此,負罪的除了沒有盡到監護責任的家長以外,還有「教唆」兒童的動畫片難辭其咎。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否有法律規定動畫片要對兒童安全負責。
丸子拿2013年這起安全事故為例:
「江蘇省連雲港市東海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點火兒童的法定監護人賠償原告損失的60%,另一被告《喜羊羊與灰太狼》製作公司廣東原創動力文化承擔原告損失的15%,賠償39252.39元。另外25%的損失由原告的監護人自行承擔。」
這樣判決的依據是「法院認為,《喜羊羊與灰太狼》的傳播對象主要是未成年人這個特殊群體,製作發行方除應遵守《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外,還應受到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主動嚴格審查、過濾未成年人不宜的情節和畫面,並負有提示風險、警戒模仿的注意義務。而其在製作、發行的涉案音像製品中,仍存在捆羊、用火煮羊等暴力情節和畫面,對本案未成年人的行為認知產生了不良影響,誤導本案未成年人模仿其情節,導致冉冉、浩浩被燒傷的嚴重後果。」
那麼這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到底是什麼呢?
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公共傳媒應當介紹、宣傳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創作、傳播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有關單位或者媒體出版、播映不適宜未成年人閱讀、觀看的圖書、報刊、影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時,應當作出警示說明。
於是,企業為了避責,又為了能夠放開手腳表現諸如飛翔等動作,就變成了下圖這個樣子。
可是這樣就能高枕無憂了嗎?家長們還是不滿足。
難道,以後所有的動畫前面要加上這樣一個標誌?
那麼問題就來了,兒童動畫中的「暴力因素」應該如何界定?
兒童動畫片中的暴力因素有其獨特的特點,這類動畫的暴力相對比較隱晦,往往隱藏在動畫片絢麗、可愛的畫面背後。而且多數動畫片中的暴力行為都不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很多誇張的肢體打鬥動作或被外物擊中等都不會給受害者造成實質性的傷害,站起來立刻活蹦亂跳。
例如《貓和老鼠》
丸子承認動畫片中的這些「快樂暴力」有一定的誤導性和欺騙性,但這就是動畫片背鍋的理由麼?
那麼現在我們正式開始今天的話題:
如何界定兒童動畫中的暴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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