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學習2020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公正審理每一件民事案件。
2020年5月8日,本院依法受理了原告李某訴被告高某、被告新城區某酒店的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在案件的開庭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發生了激烈的爭執,被告高某對於原告李某在被告新城區某酒店中已完成的裝修裝飾的工程量一直都持有異議,由於雙方言語激烈,致使法庭對於雙方如何確定最終的工程量的結算結果陷入了僵局。
作為承辦該案件的王慧穎法官,為了能夠妥善處理好原告李某與被告高某的激烈矛盾,查清該案件事實,將案件轉為普通程序。之後王法官向原被告宣讀了自2020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勘驗前將勘驗的時間和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參加的,不影響勘驗進行。當事人可以就勘驗事項向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和說明,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驗中的重要事項。人民法院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應當製作筆錄,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籤名或者蓋章。對於繪製的現場圖應當註明繪製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的相關規定, 告知當事人法院將依職權進行現場勘驗,要求各方當事人共同到場配合完成現場勘驗工作,以便更好的清點核實原告已完成的裝修裝飾的工程量。
2020年7月16日,原告李某、被告高某的代理人以及被告新城區某酒店的負責人與我院第八團隊審判員王慧穎、法官助理方玲以及書記員石嶽東均到達勘驗現場進行了實地勘驗工作。在整個勘驗過程中,王慧穎法官向被告新城區某酒店的負責人核實了櫃體安裝情況、需要勘驗的現場情況等,並與原告李某、被告高某的代理人核對了案涉櫃體數量及規格。法官助理方玲當場製作了勘驗筆錄,雙方當事人當場對櫃體數量及規格達成了一致意見並籤字確認。
現場勘驗過程中,在實物面前雙方的爭執也趨於平緩,相互各有讓步,在王慧穎法官的現場主持調解下,原被告均表示將按照現場勘驗確定的工程量回去再進行一下新的核算,也重新制定一下調解方案。
供稿 | 方玲
編輯 | 王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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