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籤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籤發空頭支票或籤發與其預留的籤章不符的支票的法律後果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三個方面:
1、籤發空頭支票或籤發與其預留的籤章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根據《刑法》第194條規定,對這種金融詐騙犯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籤發空頭支票或籤發與其預留的籤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31條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3、對屢次籤發(一般一個會計年度內三次以上)的,出票人開戶銀行有權停止其辦理支票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