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支付結算秩序、對籤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是基層人民銀行的一項重要對外執法職能。雖然目前社會公眾信用觀念逐步增強,但仍有部分企業和個人因主客觀原因籤發空頭支票,損害了持票人的合法權益,對支票流通秩序造成了不利影響。人民銀行在實施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過程中,面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出票人的法規和責任意識有待增強。實施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支票流通秩序,防範籤發空頭支票違規行為的發生。實踐中,出票人由於支付結算知識匱乏、信用觀念不強,將支票視同普通支付工具,忽視了支票的信用功能,沒有認識到籤發空頭支票會受到行政處罰,影響企業或者個人信用。個別財務管理人員因責任心不強、疏忽大意或不確定事項等,導致開出的支票出現空頭情況。
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有待進一步明確。《票據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籤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籤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籤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籤發空頭支票或者籤發與其預留籤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很難區分空頭支票的出票行為是否以騙取財物為目的,因此很難確定實施處罰的主體應當是人民銀行還是公安機關。
行政處罰執行效率有待提升。行政處罰程序嚴密、複雜,需經過商業銀行舉報、相關資料移送、人民銀行立案、證據資料核實、法律文書送達等諸多環節,處罰周期較長、處罰決定滯後,違規出票人不能及時受到行政處罰。通過商業銀行催繳,執行力較弱,催繳效果不佳;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如果強制執行未果,這部分費用需由人民銀行墊付,無形中加大了執法成本。
對此,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實施空頭支票行政處罰。
切實提升社會公眾的信用意識。加強支付結算與法律部門、徵信部門的聯動配合,積極做好空頭支票違規行為綜合治理工作,堅持預防與懲戒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加大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切實增強社會公眾的依法合規意識,有效規範支付結算行為。加強支付結算知識宣傳,讓企業和個人了解各類支付工具的特點,明確接受支票應承擔的風險,指導其合理選擇和使用支付工具。加強銀行和客戶之間的溝通交流,確保出票人能夠及時了解和掌握帳戶資金餘額情況,避免因疏忽大意開具空頭支票。
明確籤發空頭支票處罰實施主體。及時修訂和完善票據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通過法律條文明確實施處罰的主體。加強空頭支票調查取證管理,不斷改進調查方法,規範執法證據的收集與使用,加強與公安部門的溝通交流,一經發現出票人存在主觀故意情節和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行為,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辦理,切實提升執法效能。
進一步提高空頭支票行政處罰執行效率。商業銀行向出票人出售支票前,應嚴格履行調查審核程序,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戶」,防範籤發空頭支票,規避違規風險。加強空頭支票銀行處理、舉報情況信息統計監測和分析管理,強化對空頭支票舉報和調查等環節的監督檢查,確保商業銀行依法合規及時處理。進一步加大對不按時繳納空頭支票罰款行為的懲戒力度,申請專項經費用於支付法院強制執行費用,加大對空頭支票罰款的追繳力度,切實提高執法效能,增強行政處罰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