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讀銷魂小案例:
八個月前,一家公司從我處購買了價值12萬元的農產品,並向我籤發了一張出票日期為當天的轉帳支票。當我拿著該支票到銀行取錢時,卻被告知公司帳戶內資金不足,屬空頭支票而遭退票拒付。此後,我多次與公司聯繫,要求重新籤發一張有效支票或用現金付款,公司雖口頭答應但一直拖延未辦。無奈之下,我於上月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判令公司支付票面金額及相應利息。不料,近日法院卻以「票據權利消滅」為由判決駁回了我的訴訟請求。請問,遭遇空頭支票應當如何維權?
答覆如下:
儘管公司交給你的支票中有關籤發、取得、記載事項等均符合法律規定,你基於該票據對公司也的確曾享有相應的票據權利,但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內不行使的,票據權利消滅。」即你只有在六個月內,才能用支票行使追索權,起訴要求獲得相當於票面價值的金額。而你所持支票籤發於八個月前,至起訴時已超過六個月,票據權利已經消滅,故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當然,這並不等於你不能獲得貨款,因為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即你可以以買賣合同為依據,要求公司支付貨款並承擔支付逾期利息的違約責任,但與票據追索權訴訟相比,你的舉證責任明顯加重,前者直接憑票付款,不管事由;後者必須舉證證明與公司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提供貨物的種類、數量、單價、總價款、尚欠貨款、付款時間及其方式等,只有證據充分才能勝訴。
此外,《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籤發空頭支票或者籤發與其預留的籤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錢財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即當遭遇這種情況時,可向當地人民銀行舉報,同時可在期限內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限期付款並支付票面金額2%的賠償金。如果該出票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付款義務,其籤發空頭支票的目的是為了騙取財物,那麼,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百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出票公司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可對其判處罰金,並對出票人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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