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看守所教導員,本應帶領幹警守護高牆內的安全,然而靖邊看守所卻出現了虐待被監管人現象,近日,該看守所三人因虐待被監管人,被推上被告席。子洲法院認定,因在監室內查出違禁品,靖邊看守所教導員指使幹警對在押人員用鞭子抽打臀部。
(靖邊縣看守所)
據了解,孫某系靖邊縣看守所協警,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犯虐待被監管人罪被取保。樊某系靖邊縣看守所教導員,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犯虐待被監管人罪被取保。郝某系靖邊縣新莊派出所聘用制工勤人員,2012年4月至2017年8月,在靖邊縣看守所工作。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犯虐待被監管人罪被取保。
子洲檢察院指控,2019年9月23日上午,時任靖邊縣看守所管教民警的孫某,因其負責的506監室在押人員未能按時起床,便將該監室13名在押人員帶到五監區走廊內,依次讓被害人沈某等12名在押人員趴下,用防暴處突棍在12名在押人員的臀部進行毆打,在毆打過程中,沈某因懼怕疼痛,用胳膊阻擋時,其左胳膊被孫某用防暴處突棍打傷,沈某傷情經鑑定為輕傷二級。案發後,雙方就民事部分已做調解處理,取得了諒解。
(靖邊看守所監室)
2017年5月26日,樊某帶領郝某、孫某等靖邊縣看守所民警對靖邊縣看守所第三監區進行安全檢查時,在301監室查出有香菸、火柴、藥品等違禁品,經詢問未果後,樊某便指使王某、孫某、郝某三人用鞭子在在押人員的臀部進行抽打。
法庭上,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認為孫某、樊某、郝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依法予以懲處。庭審中,公訴機關建議對孫某某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被告人樊某某、郝某某在法定幅度內從輕或免除處罰;如對被告樊某某、郝某某判處免予刑事刑罰,建議對被告人孫某某判處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
子洲法院認為,孫某、樊某、郝某身為監管人員,在其履行監管職責時,違反國家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員進行毆打,其行為侵犯了被監管人員的人身權利和監管機構的正常活動,觸犯了我國刑律,三人的行為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某、樊某某、郝某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成立,依法應予懲處。
2020年11月26日,子洲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孫某犯虐待被監管人員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樊某犯虐待被監管人員罪,免予刑事處罰。郝某犯虐待被監管人員罪,免予刑事處罰。
華商報記者 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