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修斯需要一頂隱身帽來追捕妖怪,我們卻用隱身帽緊緊遮住了眼晴和耳朵,以便有可能否認妖怪的存在

2021-02-16 感恩傳承使者

長按藍色字體感恩傳承使者關注公眾號

中國石油加油員勞動爭議耿小麗案申請再審於2020年12月29日被駁回,2021年1月26日收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甘民審1982號,以下簡稱《裁定書》。共4頁,前半部分為格式化內容及簡要的雙方控辯內容。後面為法院審查觀點,佔一頁零十行。

《裁定書》審查觀點及邏輯推理的文字雖少,但主題思路很明顯,即:單位實行上一天休一天工作制,屬於按程序報批、備案,符合法律規定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勞動者與單位籤定了勞動合同,約定同意按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作,沒有在正常上班時間外加班事實,同意單位工資標準,沒有拖欠加班費的事實。因上述原因,不符合申請再審的理由,駁回再審申請。

上述思路,一般人看了,好似順理成章,都覺得塵埃落定,加油員24小時兩班倒訴求加班費勞動爭議已是無謂之爭。

如果你就是24小時兩班倒的加油員,或是加油員的父母、子女,我只想問一句:

你們服嗎?

我做個社會調查: 閱讀本判決書後,我希望有同樣被侵權經歷的加油員讀者在文後留個言:「服」或者「不服。

我作為加油員耿小麗的丈夫,從2018年12月開始,歷時兩年多,代理了勞動爭議訴諸法定程序的全過程業務,包括向單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甘肅慶陽銷售分公司工會申請,向慶陽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向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向省人社廳舉報違規工時制批覆文件,向當地西峰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勞動違法(泥牛入海),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案情比較清楚,對《裁定書》會比未介入的人們看得透徹一點。首先作個分析,最後再說結論,服,或是不服。

依我對《裁定書》內容的理解,歸納為1個焦點、3個證據、1個解釋、3個邏輯,簡稱1313。1313可以把《裁定書》審查觀點部分的一頁零十行文字一字不漏全部包容。分述之如下:

1個焦點

《裁定書》稱:「經審查,本案的焦點問題為是,被申請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拖欠申請人耿小麗加班工資。」

我個人認為:   再審申請立案審查的焦點應該為:申請再審的理由是否充足。《裁定書》沒有圍繞申請書中提交的理由論證,一個字都沒有,而是王顧左右而言他,最後得出「綜上,耿小麗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事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駁回耿小麗的再審申請。」 

只有結論,沒有過程。或者說,只有果,沒有因。因為這三個法條都是關於申請再審理由與駁回再審申請的法條。

因此,《裁定書》中提到的焦點,是一個幌子,一個假命題。小學生學寫作文都知道論文的結構為論點+論據+結論。高院審查的全部論證過程都是圍繞這個假命題展開。所謂「焦點」不是針對申請人一、二審提出的執疑(也正是申請再審的理由)進一步調查分析研究,而是對一、二審已歸納的焦點問題進行修正和掩蓋,更進一步為用人單位進行開脫。

本文不妨羅列出一、二審判決書中的焦點問題,與《裁定書》中所謂的「焦點」做個比較。

一審法院《判決書》:「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是否存在延長工作時間情形,是否欠原告加班費。「  暫不說論證過程及結論,該命題還是切中要害的。

二審法院《判決書》:「被上訴人公司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故上、下班時間及工作交接時間方面的證據對認定加班與否有重要意義。」命題本身正確,在已經認定上一天,休一天,上一天班為24小時情況下,又提出了用上、下班時間(即工作交接時間)認定加班與否的命題。

關於這個命題,是小學生都能得出答案的算術題,為什麼非得多給一個已知條件的算術題?  若不信,家裡若有小學生,把這道題發給,看能算出來嗎?

小學算術題: 已知: 某加油員上被安排上一天休一天兩班倒工作制,即上24小時,休24小時,每天交接班時間不詳。問:  加油員平均1天工作多少小時?平均一周工作多少小時?平均一月工作多少小時?

請問二審法官,「上一天休一天兩班倒」,是被告答辯書中明確承認的,原告在一審時也提交了「上一天休一天兩班倒」的證據。計算一個班次工作時間,與上下班時間是8:30或者是9點、10點有關係嗎? 難道對於這麼簡單的推理,法律有特別的規定。

況且,關於上、下班時間8:30 ,原告已在起訴書中作為事實陳述,而被告單位沒有明確表示肯定和否定,在法官詢問時,被告當庭向法官回答「不知道」,有筆錄存於案卷。按最高院最新修定的法釋,再不需要原告出具證明。這也許是《裁定書》繞開二審焦點問題的目的所在。

關於甘肅省三級法院裁判文書中提出的焦點問題的軌跡,我用下面一個故事類比:

失竊者報案抓捕惡賊。縣衙門巡捕將賊人只鎖定了位置但無意擒賊,沒有實施抓捕,賊子逍遙法外。失竊者又報案到市衙門,市巡捕不慎將賊堵於家,賊雖早已不打自招,衙門仍以失竊者不能出具賊就是賊的證明為由,讓賊子繼續作案。失竊者又報告省級衙門,省級衙門保賊寇,又護下級,直接若無其事,稱: 賊在哪裡? 遂將失竊者逐出,再無求告之門。

借用名人的一句話表達此時此刻的心情:

「就我自己而言,我覺得既使犯罪逃跑也不如政府扮演可恥的角色可怕。」(小奧利弗.路易斯.門肯《偏見》)

3個證據

證據1、勞動合同書

《裁定書》稱:  「耿小麗於2006年2月入職中石油甘肅慶陽銷售分公司工作,同年6月20日與該公司籤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勞動合同類型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06年6月20日起算,耿小麗同意在慶陽石油公司所屬加油站工作,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勞動合同籤定後耿小麗先後被安排在慶陽石油公司下屬單位西峰區五里舖加油站、富友加油站工作,崗位為加油員,工作、休息制度執行上班一天、休息一天工作制。」

以上認定,以《勞同合同書》為證據進行論證。問題來了——

可是,這哪來的合同書?誰籤的合同書?

當事人耿小麗在仲裁、一審、二審、申請再審各環節都已明確指出,單位提交的合同書證據是偽造的。勞動者從未持有;不是親筆籤名;文內手寫內容多處字體不一致;第四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為手寫內容,塗改痕跡明顯;籤名不是耿小麗姓名,「曉」非「小」,與身份證戶籍本不一。

在一審判決書中稱:「原告對《勞動合同書》中其籤名提出異議認為並非本人所籤,但未申請筆跡鑑定。」  當事人在上訴及申請再審時,對此認定均提出不服,有理有據,而市法院、省法院無視。下面列舉幾款法規,以證該合同無效,屬無效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待證事實需要通過鑑定意見證明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並指定提出鑑定申請的期間。

第九十二條 私文書證的真實性,由主張以私文書證證明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一審法院既沒有認定該勞動合同書無效,又沒有要求被告單位舉證,更沒有向原告釋明應申請筆跡鑑定。被告單位對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無論真假、無論一式幾份,全保留在單位一方。原告既無合同文本,又不知需要鑑定,何來未申請筆跡鑑定一說。

一份被指證有明顯瑕疵的偽造勞動合同證據招搖過市,何以在縣、市、省三級法院一路綠燈、暢行無阻。難道真需要由被偽造冒牌的一方做筆跡鑑定嗎?若是這樣,估計全天下生出的筆跡鑑定機構比衙門還要多。

法官沒有對「偽證」的事較真,也是對一個國有企業不應該有的縱容和嬌慣。一個上市國有企業偽造職工勞動合同書,這種作偽真不是一件小事。實際上,他們訴訟過程所有的證據都在做假,在加油站管理方面做假的內容更多,比如考勤作假、加油站環評報告作假等等。因此,他們對外發表的社會責任報告,對外發布的經營報表,其可信度也值得懷疑。仍然借用一哲學家的表述,談一下作偽與詐言的實質:

「作偽與詐言。除非事關重大,這樣做與其說是權宜之計,不如說是罪孽。一般而言,作偽是一種惡習,其根源出自虛偽的劣根、出自恐懼、出自心理缺欠。在一件事上做假,就會在其他事上不得不弄虛作假,以免荒疏了作假的伎倆。作偽和掩飾令人喪失了為人處世之本——信用,為害之烈,莫此為甚。」(培根《作偽與詐言》)

證據2、勞動部工時制批覆

《裁定書》稱:「原勞動部對石油企業部分專業隊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已作批覆。」

所謂的勞動部批覆,是勞部發【1995】128號文件,該文件中並無加油站加油員或營業員之工種。不能證明中石油下轄加油站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有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批准。再審申請作為再審理由提出並附送了該文件複印件,審查後仍能堂而皇之出現在《裁定書》中,可見省高院對申請人送交的申請資料根本沒有閱覽。

1、勞部發【1995】128號是不是中國石油加油員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批准文件?看文件內容即知。

關於陸上石油企業部分專業隊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覆(勞部發【1994】128號

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

你總公司《關於陸上石油企業部分專業隊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請示》〔(95)中油勞字第9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為了保證陸上石油企業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促進陸上石油企業的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的規定以及我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針對陸上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的特點,同意你總公司對所屬陸上石油企業部分專業生產隊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具體意見。即:

      (一)野外地質勘探、油田建設施工隊伍,實行以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辦法;

      (二)鑽井、井下作業、採油(氣)、輸油(氣)等野外生產隊伍,實行以工作周期或以月、季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取適當的工作輪班制度和工作、休息辦法;

       (三)運輸隊伍中從事長途運輸和為野外生產隊伍配套服務運輸的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二、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 、第四章 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取適當的工作、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可根據以上原則制定實施辦法,請將具體實施辦法抄送我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第一條第(一)、(二)款中允許實施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工作制的工種為野外地質勘探、油田建設施工隊伍以及鑽井、井下作業、採油(氣)、輸油(氣)等野外生產隊伍,該條款並無加油(氣)站的加油(氣)員工種。

甘肅省人社廳工作人員也曾用勞部發【1996】26號文件《勞動部關於部分石油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補充批覆》為自己違規發文辯解,稱加油員屬於《補充批覆》中第二條中的「銷售人員」。

先看《補充批覆》,看是否適用:

         勞動部關於部分石油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補充批覆 勞部發〔1996〕26號

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

        你總公司《關於部分石油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 請示》(〔95〕中油勞字第74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從事測井、地質錄井、試油、礦區建設施工、煉油化工等直接生產人員, 部分為石油勘探開發生產服務的輔助和後勤人員,實行以工作周期或月、季、年為 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取適當的工作輪班制度和工作、休息辦法;

        二、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銷售人員、裝卸人員、消防人員、邊遠井站住崗人員、部分運輸及值班性崗位人員,以及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此批覆請與《關於陸上石油企業部分專業隊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覆》(勞部發〔1995〕128號)一併執行。

                  

將銷售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條款用於加油(氣)員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准,驢頭對不上馬嘴。

據此分析,《裁定書》中的引用的原勞動部批覆證據是無效證據,空穴來風。

這種把戲能騙得了三級法院的法官,的確讓人跌破眼鏡。就算是現代版《皇帝的新裝》,那麼多的高學曆法官、書記員,難道不識字嗎?就算是個小學文化程度的文員,也知道,文件中沒有「加油員」三個字,連個同義詞、近義詞都沒有,除非故意裝瞎。

借用偉大的革命導師的一句話表達我的意見和憤怒。

「柏修斯需要一頂隱身帽來追捕妖怪,我們卻用隱身帽緊緊遮住了眼晴和耳朵,以便有可能否認妖怪的存在。」(馬克思《資本論》)

證據3: 省人社廳工時制批覆

《裁判書》稱:「甘肅省人社廳亦備案批覆同意中石油甘肅銷售分公司加油站加油(氣)員崗位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這裡所指的4批覆文件為:

1、2006年5月22日,給用人單位批覆的《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表》。

2、2014年4月17日,(2014)甘人社勞審字69號批覆便函《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批覆》。

3、2015年4月16日,(2015)甘人社勞審字69號批覆便函《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批覆》。

4、2017年4月17日,(2015)甘人社勞審字69號批覆便函《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批覆》。

勞部發【1994】503號文件《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七條規定,中央直屬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工作制,必須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經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甘肅省人社廳批覆本屬於違規操作,在本人實名舉報後,省人社廳已給中石油甘肅銷售分公司發函撤消、在向省高院申請再審時,已提交了《關於申請再審新證據的情況說明》,專題說明四份甘肅省勞動部門工時制批覆便函已被撤消的證言證據。但被置若罔聞。

用已經被撤消的、違規行政的文件,為企業延長工作時間進行掩飾和偽裝是極其可笑的。

正如我的當事人加油員耿小麗在視頻號中發表的觀點:

在我看來,這無異於現代版的皇帝的新裝,無論他們以怎樣堂皇的託詞,披上什麼合法的外衣,都無不大寫著對事實的無視和對法治的蔑視,讓世人恥笑!

1個解釋

《裁定書》稱:  「加班是勞動者在正常勞動之外時間之外接受用人單位安排繼續從事勞動,加班並非單純的時間經過,而是以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為內容支撐,至於在該時間內是否從事用人單位的工作及該工作的進行是否為用人單位分配工作任務所致,應當綜合勞動者崗位工作的情況、用人單位的業務特點以及報酬的給付標準來認定。」

此關於「加班」解釋與一審法院中創新的概念「有效工作時間」,異曲同工。站在資方立場上,聽信資方一面之詞,越俎代庖,試圖摧毀和模糊勞動法規中關於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安排工幾、法定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明確概念,為資方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詭辯。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工作日的章節也講到一個情況:  

習俗和自然、年齡和性別、晝和夜的界限,統統被催毀了。甚至舊法規中按農民的習慣規定的關於晝夜的簡單概念,也變得如此模糊不清,以致於一位英國法官還在1860年為了對晝和夜作出「有判斷力的」解釋,就不得不使出真正學究式的聰明。資本則狂歡痛飲來慶祝勝利。(《資本論》)

一審法官2018年創建了「有效工作時間」概念,為違法企業贏得了勝利,搖身一變,將兩年前因收受一樁婚姻財產糾紛當事人玉石掛件而臭名昭著的形象,立刻變成受人尊敬的全市「辦案標兵」,走上了星光閃耀的領獎臺。

「如果允許一個人為自己界定法律是什麼,那麼人人都這樣做,就意味著首先是混亂,然後是暴政。」「作為本法院的一員,我沒有理由把個人的政策主張寫進憲法,無論我多麼享受這些主張或忽視它們多麼有害。」(費利克斯.法蘭克福特)

我在一審開庭時不擔提供了加油員上班期間資方制定的崗位定員、崗位職責、交接班制度、勞動紀律等以證明上班24小時工作職能的連續性,提供了加油站站長「上24小時休24小時」、「上班期間在休息室睡覺值班算上班」的證言。同時也提供論據說明,關於上班即為接班至交班的時間段,上班期間在工作崗位歇息仍為工作時間,上班期間的間歇不能視為法律範疇的休息。包括:

1、勞動部關於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覆(勞部發【1994】521號)第四條: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 (一)準備結束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二)作業時間係指勞動者直接用於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三)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四)工藝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中,困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

2、司法考試要點的解釋是: 「休息休假是指勞動者為行使休息權在國家規定的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不從事生產或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   

3、《法學辭典》對休息權的解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勞動者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息和休養的權利。其目的是保證勞動者有條件進行進修,不斷提高自己業務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證勞動者有一定時間料理家庭和個人進行進修,豐富自己的家庭生活。」

 4、《法學辭典》對休息時間的定義:「休息時間是勞動者按照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的規定免於執行勞動職責而自由支配的時間。」  

 5、馬克思《資本論》工作日章節論述,休息時間是「個人受教育的時間,發展智力的時間,履行社會職能的時間,進行社交活動的時間,自由運用智力和體力的時間,以至於星期日的休息時間」,是「可以自由支配自己」, 「屬於工人自己的時間。」    

6、 GBZ/T189.10-2007《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10部分:體力勞動強度分級》中明確:整個工作日為上班至下班從事各種勞動與休息(包括工作中間暫停)的時間。     

看到法官尊照違法企業的一家之言,刻意為企業行為辯解,我作為加油員的家屬和代理人,無不失望。此時此刻,用我以前 說過的一句狠話表達我的觀點。

違法單位若在如鐵的違法事實面前巧言如簧、拉攏腐蝕、矇混過關、僥倖脫逃,那樣只能是苟延殘喘、自堀墳墓,同時,也是給國家添堵。辦案人員若對有明顯違法行為的單位沆瀣一氣、掩耳盜鈴、百般庇護,為虎作倀,必將良心泯滅、自毀前程,同時,也是給法律抹黑。

3個邏輯

在一審、二審《判決書》及再審《裁定書》中若隱若顯貫穿著三個邏輯。此邏輯悖論,若不戳穿,會禍害數十萬被延長工作時間的加油員以及其它行業的勞動者永世不得翻身。

邏輯1、實行了綜合計算工時制即無延長工作時間之說

《裁定書》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儘管本案中一、二審及裁定書極力推崇被告單位偽造的勞動合同書以證明員工與企業有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約定,用不沾邊的原勞動部工時制批覆和違規操作的省勞動部門工時制批覆來證明經過合法批准。

但我要說的是:

就算是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定同意或協商同意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以及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而且企業獲得了規定程序的批准,如果違背了《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仍然可以依《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第九十一條追究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

關於這一點,不得不知道的是《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 第五、第六、第七條。違反此規定,也是違犯了《勞動法》。

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六條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七條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陳靜2016年12月29日在北京法院網發表了《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認定標準》,該文章被多家網站轉載。法官陳靜在加油站員工要求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的民事訴訟案件中,依法為加油員伸張正義,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全國加油員都要感謝陳靜法官及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仲裁委的公平裁判,他們的正義之舉也是對本案中這一邏輯的顛覆。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趙光榮2015年8月在《法制與社會》發表文章《淺析加油站勞動爭議問題》。文章指出,兩班兩倒制,每天超延時上限9小時,每周超延時上限44小時,屬於違法情形,應按規定支付每日延長時時間加班工資,周六、周日加班工資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邏輯2:籤定了合同並已工作多年,即表示對工作安排及工資標準的同意,同時表示無訴求權益的法律事實依據。

《裁判書》稱:」慶陽石油公司與耿小麗籤定的《勞動合同書》第四條約定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耿小麗入職慶陽石油公司十餘年從事加油員工作,對慶陽石油公司加油員的崗位特點、工作安排、工資標準應明知和同意。再審申請中僅憑日曆天數推算支付平時延長工作時間累計1100小時、休息日工作時間累計13728小時、法定休假日工作累計1452小時的加班費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裁定書》就如同一個低劣的「編輯,把小麥和糠皮分開,然後把糠皮拿出來出版的人。」

該邏輯錯誤核心在於,既在崗位上從事工作一定時間,就理應知道同意工作安排及工資標準。這也是大多數被延長工作數數十年被改造、被洗腦而沒有奮起反抗的主要原因。按此邏輯推理,也就沒有了幾百年以來人類歷史上爭取正常工作日而鬥爭的歷史。

《工人日報》2019年3月19日載文:

平時不敢提,辭職時才提——勞動者對於加班不給加班費的現象可謂是敢怒不敢言。在《工人日報》的一項調查中,「加班不給加班費」,高居勞動者最憎恨的勞動侵權行為但面對「加班不給加班費」這種侵權行為,多數勞動者都是萬不得已才去投訴。

「加了很多班,加班費卻一分錢也見不著。」在記者的採訪中,不少人表示,比起加班工作的辛苦,拿不到加班費更令人感到「心寒」。更有勞動者表示,拿不到加班費,影響工作帶來的幸福感和獲得感。

「許多企業面臨著很大的競爭壓力,有時需要員工加班加點來完成工作。還有的企業則是忽視勞動法的規定,想通過迫使勞動者加班來獲取更多利潤。」針對社會上頻繁出現的超時加班現象,皮劍龍委員分析道。

此案歷經二年,全部被駁回。僅2020年中秋節和國慶節8天長假,筆者按其統一的加班費發放標準估算,甘肅公司最少侵吞員工加班費過千萬。職工敢怒不敢言。在一審開庭時,被告單位律師也針對訴求十二年之久的加班費,當著法官面,辱加油員「不厚道」。平涼分公司某人事主管留言辱罵維權加油員,「想當xx,還想立牌坊」,惡言穢語不絕於耳。可見員工違權阻力之大。

法官在開庭時問加油員?以前知道被侵權嗎?為什麼十二年後才申請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我作為一個從事勞動人事工作多年的人,不可能說不知道,也許我的當事人加油員真不大清楚。我是這樣回答的:

中國人有一個的傳統的優秀品格,就是「忍」,但每一個人都有一個不可逾越的底線——忍無可忍。知道侵權,但並不意味著放棄追究的權利。

關於勞動維權的時效是受法律保護的。所有高高在上的法官憑空想像給當事人妄加的意思表示都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本案中的加油員耿小麗也是身體健康每況愈下、申請病假而不得的情況下才萬不得已走上了投訴之路。和好多人一樣,在身體還沒有達到極限時忍辱負重是毫無法律意識和愚昧無知所致。換句話說,就是太老實。我在伏爾泰小說《老實人》中看到的一句話,用在這些加油員身上也不為過。

「這就是我們的弱點:時時刻刻要扔掉的珈鎖,偏偏要繼續背下去;一面痛恨自己的生命,一面又死抓不放;把咬你的毒蛇摟在懷裡撫摩,直到它吃掉你的心肝為止:這不是愚不可及是什麼?」(摘自小說《老實人》)

邏輯3:  不論證,直接駁回申請再審。這是強權邏輯。這是各審判環節的慣用邏輯,說白了,就是不講理。但是,這種邏輯又如何服眾?

再審申請書全文已在本公眾號上公布,《裁定書》是否公正,留待世人評價。

關於《裁定書》的觀點就說這麼多,總之,我個人的結論是:不服 !

希望關注本公眾號往期文章,了解詳情。無論《判決書》和《裁定書》的內容如何,這都將是中國勞動者權益保護進步過程中的一面鏡子,值得珍惜和收藏。

還我時間,

還我加班費,

還我正常生活!

只要這個聲音還在,爭取8小時工作日的鬥爭就永遠沒有結束。

題外話:

某地中石油加油員上24小時休24小時,每周被安排上班84小時以上,單位還倡導零損耗,油站損耗從加油員工資中全額扣除,員工一年被剋扣幾千元,不堪重負,罵聲一片。此事一經曝光後引起強烈反響,站領導打壓,不得朋友國轉發此消息。讓我想起了馬克思在《資本論》中一段話。希望加油員把這段話轉發給你們的領導:

你經常向我宣講「節儉」和「節制」的福音。好! 我願意像個有理智的、節儉的主人一樣,愛惜我唯一的財產——勞動力。不讓它有任何荒唐的浪費。我每天只想在它的正常耐力和健康發展所容許的限度內使用它,使它運動,轉變為勞動。你無限制地延長工作日,就能在一天內使用掉我三天還恢復不過來的勞動力的力量。你在勞動上這樣賺得的,正是我在勞動實體上損失的。使用我的勞動力和掠奪我的勞動力完全是兩回事。如果在勞動量適當的情況下一個中常工人平均能活30年,那你每天支付給我的勞動力的價值就應當是它的總價值的1/(365×30)或1/10950。但如果你要在10年內就消費盡我的勞動力,可是每天支付給我的仍然是我的勞動力總價值的1/10950,而不是1/3650,那就只付了我的勞動力日價值的1/3,因而每天就偷走了我的商品價值的2/3。你使用三天的勞動力,只付給我一天勞動力的代價。這是違反我們的契約和商品交換規律的。因此,我要求正常長度的工作日,我這樣要求,並不是向你求情,因為在金錢問題上沒有溫情可言。你可能是一個模範公民,也許還是禁止虐待動物協會的會員,甚至還享有德高望重的名聲,但是在你我碰面時你所代表的那個東西的裡面是沒有心臟跳動的。如果那裡面仿佛有什麼在跳動的話,那不過是我自己的心。我要求正常工作日,因為我和任何賣者一樣,要求得到我的商品的價值。(第八章/1/工作日的界限/p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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