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小li談勞動糾紛
從目前的社會情況來看,勞動者仍然是處於劣勢的比較多,儘管不少朋友跟我一樣在宣導勞動法相關的小知識,但還是有大部分的勞動者連最基本的東西都沒有弄懂,其實這主要就是信息的傳遞問題,畢竟網絡時代已經持續了許多年,我們在工作之餘也應當去了解一些對自己有用的知識,而不是沉迷在某小視頻軟體上消耗自己的時間,並不是說不能去看,最好是不要沉迷。
2019年10月9日,一位粉絲的私信讓我引起了重視,因為這位粉絲的問題點比較多,很多基本的知識點還沒有了解到,可能是因此自己遇到了問題於是才來查找相關的問題,但她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卻值得拿出來一提。
「老闆動不動就罰款,對我們十分苛刻!」
這位粉絲在一家工廠內上班,因為工廠內部原因,換了一位新老闆,都說「新官上任三把火」,但這三把火卻生生地點燃了這群勞動者的怒火,根據這位粉絲的描述,這位老闆做出的規定就是,如果犯了錯,第一次就要寫檢討書,並且罰款100元,第二次再犯就馬上開除,面對這樣嚴厲的規則,還是有人會犯錯。
這位粉絲是一位女性,暫且稱為王女士,王女士因為一次產線檢查,而忘帶靜電手環了,因此受到了嚴重處罰,如果這是規章制度的規定,這還能夠接受,關鍵是連其王女士周圍的人都受到了牽連,理由是:沒有起到監督作用。這樣的嚴格的紀律,我只在部隊中看到過,畢竟部隊講究的是一個團隊,但這是工作,如果用軍事化的管理,那麼大部分是對勞動者不公平的,甚至一次在問話員工的時候,因為該員工沒有及時回答,便以態度欠佳為由受到了嚴厲處罰。
這樣的管理方式,讓我們第一次感覺到了「獨大」的感覺,甚至是讓人感到無理取鬧,我跟王女士了解到,對於這一系列的懲罰跟規則,是否在他上任時,或者之後有讓你們統一籤訂或者閱讀相關的規章制度,答案肯定是沒有的,那這樣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屬於剋扣勞動者工資,違法處罰,這不是「奴隸制」,是勞動關係,勞動者的權益並不是企業老闆能隨便踐踏。
王女士跟我講解到,因為自己懷孕快生了,而且自己也犯過了一次錯,如果再犯就怕被辭退,這樣自己的生活會有壓力,其實這點並不用擔心,看過我之前文章的粉絲,應該都懂,王女士此時是屬於三期員工,用人單位是不能夠隨便開除三期女員工,否則將面臨高額的經濟賠償金。
面對這樣的老闆,我們不能貿然辭職,因為這樣將得不到經濟補償金,應當收集到平時剋扣工資的證據以及工資流水作為有效證據,一個人的賠償也許很低,但如果一個人勝訴,相同的案子其實都可以併案處理,對任何一家用人單位來說都是不好受的。
」三期「女員工任何情況都不能辭退的嗎?
都說《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而存在,但這都建立在合法的前提之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用人單位能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當然」三期「女員工也包含其中,就比如我之前舉的例子,如果」三期「女員工不能被辭退,那她天天偷公司的東西,作為老闆的你難道說:」不要偷了,行行好,求求你高抬貴手!「這樣不就亂套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