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龍網-新重慶客戶端1月11日15時20分訊(記者 李嫋)除了毆打等身體暴力,侮辱、謾罵、恐嚇等精神暴力也是家暴。施暴者不分男女,家暴行為都應當被禁止。在反家庭暴力法頒布五周年之際,今(11)日,重慶市高法院發布反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呼籲遭遇家暴者勇於向家暴說「不」。
案例1:遭遇前任恐嚇、騷擾 法院: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人(女)與被申請人(男)相識後成為男女朋友,並居住在一起。戀愛同居關係結束後,被申請人經常通過微信、簡訊、電話等方式,對申請人進行威脅、辱罵。
2020年7月,申請人報警,稱被申請人自2014年開始以公開雙方的不雅照等手段威脅申請人不能分手,否則讓申請人身敗名裂。此後,申請人到醫院就醫,門診病歷及測評結果報告載明:因長期(2014年以來)受到前男友恐嚇、騷擾,情緒低落、焦慮、緊張,測評結果為可能嚴重焦慮症狀、可能嚴重抑鬱等。
法官表示,根據當事人舉示的證據及法院的調查,足以證明被申請人經常性地通過手機簡訊等形式對申請人進行威脅、騷擾。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跟蹤、威脅、騷擾、謾罵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行為。
案例2:丈夫被妻子毆打辱罵 男性也要對家暴說NO
陳強(化名)與李倩(化名)是一對夫妻,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瑣事雙方經常吵架。2019年10月,李倩在公路上對陳強打罵,並把陳強父母購買的電視、冰箱等砸爛。此後,陳強多次報警,並在當月曾向法院起訴離婚,後經法院調解和好。
不料矛盾愈演愈烈,2020年2月以來,李倩多次毆打、威脅、辱罵陳強及家屬。於是,陳強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法官表示,丈夫對妻子的家庭暴力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而在某些家庭中處於弱勢一方的丈夫被妻子施暴的現象卻容易被忽視。本案中,丈夫經常遭受妻子的威脅和辱罵,妻子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
案例3:為迫使妻子同意離婚 他惡意減少妻兒生活費
申請人(女)與被申請人(男)一對夫妻,並育有一子。婚後兩人進行明確分工,丈夫負責外出工作賺錢,妻子全職照顧家裡。
2019年,因常為日常生活瑣事發生糾紛,男方提出離婚,女方不肯。男方便先後兩次降低妻兒的生活費,從原來每月4000元降至每月1000元,意圖迫使女方同意離婚。
此後,因生活費用無法負擔自己與兒子的日常生活開支,陷入生活困境及精神壓力的女方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男方停止侵害行為,按月足額支付生活費用。
法院裁定,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於每月30號前按照重慶市2019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支付申請人母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生活費用2013元(不包含孩子教育醫療等費用開支)。如被申請人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4:公公遭兒媳多次辱罵 法院裁定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73歲的張大明(化名)與兒媳王芳(化名)共同居住。兩人因家庭瑣事多次發生矛盾。張大明聲稱共同生活期間,兒媳持續實施家庭暴力,他被多次辱罵,並留存了被辱罵的簡訊。
為此,張大明多次報警,派出所亦多次出警。2018年8月,張大明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禁止被申請人王芳以各種方式辱罵、毆打、威脅申請人。
法院裁定,被申請人禁止被申請人謾罵、威脅申請人。法官表示,家庭暴力不僅存在於夫妻之間,還存在於父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為維護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法院作出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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