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 | 2020年家暴熱點新聞回顧

2021-02-19 龍華她聲音

疫情蔓延的2020年,

家庭暴力不僅沒有停止影響人們的生活,反而愈加成為社會討論的焦點。

杭州殺妻案後,更多人關注自己的親人所謂「失蹤」是否也是不幸遇害;

正在觀看拉姆直播間的網友們,沒想到家暴謀殺就在下一秒;

虐童事件頻頻曝光,未保法新修訂是否能回應社會需求?

這一年即將過去,但這些家暴熱點事件及反家暴新政策不應隨著時間推移而被遺忘。

為此,我們整理了2020年度十大家暴新聞熱點,回顧並記錄那些反家暴的歷史時刻。

拉姆生活在四川阿壩州,靠採摘羌活為生,常在短視頻中分享自己的勞作過程。但這樣一位樂觀開朗的主播卻因長期遭受家暴,經歷了離婚——復婚——再離婚的痛苦過程。拉姆兩次提離婚,前夫唐某都是爽快答應,但離婚後卻通過不斷騷擾及威脅要傷害孩子、拉姆家人的方式,逼迫她復婚。

9月14日晚,拉姆正在直播做飯,前夫唐某帶著四五十釐米的西瓜刀和50斤的汽油桶闖入拉姆家中,對拉姆施暴。拉姆被砍傷、身體90%以上被燒傷,有些地方甚至被燒熟。9月30日晚,拉姆因重度燒傷最終不治身亡。

從去年到今年,當地派出所多次接到過拉姆的報警,原因都是唐某來娘家找她。經常躲回家後,唐某很快帶著家人找上門來,要把孩子帶回去。拉姆於是報了警。辦案民警去到現場時,看到兩家在吵架,搶奪孩子,他認為這屬於家庭糾紛,但也只是「警告男方不要太過分,別動手」,認為「除此之外,能做的也很少,清官難斷家務事。」

來源:騰訊新聞

拉姆的遭遇是典型的分手暴力——因離開親密關係而受到騷擾及傷害。許多人指責受暴者不離開、不離婚,卻沒有意識到家暴不會因受暴者離開停止,反而可能因此加劇。

拉姆案件引發強烈的輿論關注,公眾除了痛心於如此鮮活的生命以這樣痛苦的方式離開之外,還為《反家暴法》的執行不力而憤怒。公權力對家暴的不作為、弱作為,就是在助長唐某這樣施暴者的氣焰,變相成為施暴者的幫兇。拉姆的生命,能夠推動相關責任單位更加嚴肅認真處理家暴案件嗎?很多人,還在等一個回答。

方洋洋生活在山東禹城的一個貧困家庭中,她的母親有智力障礙。方洋洋19歲嫁到隔壁村。然而公婆、丈夫卻以打、凍、餓、罰站、禁閉等手段對其進行身體和精神虐待,致使方洋洋營養不良,多處軟組織受鈍器挫傷,最後被虐待致死。

方洋洋的公婆表示,娶兒媳花了家裡不少的錢,發現她智力有問題、不能生育後,便開始讓她節食,甚至把她當作出氣筒。方某洋生前,娘家人也因無法探視而報警求助,但最終沒能見到她。

該案一審以虐待罪定刑,僅判處3年的輕判引起社會熱議。2020年11月19日,德州市中院撤銷原判決,發回禹城法院重審。

來源:澎湃新聞等

方洋洋的悲慘離世,揭露了殘障女性的嚴峻處境。

最基本的一個問題是殘障女性,尤其是智力障礙女性的婚姻和生育自主權。此案中,方洋洋是否也有智力障礙,如果有,她的婚姻是否為自願自主?

方洋洋公婆說「因為她不能生育,所以開始虐待她」。這句荒謬的話,揭示了一個殘酷的關聯:婚姻和生育自主權的缺乏,會促發家庭暴力。當女性無法自主決定是否結婚和生育時,就有可能被當做性和生育的工具。從表面來看,工具無法發揮功能,就失去了價值,意味著可以被隨意處置,包括施以暴力。從深層來看,強迫婚育把殘障女性「工具化」,與暴力使受暴者「非人化」,就是一個硬幣的兩面。

在黑龍江省嫩江市聯興村,張茂榮自結婚時起就對韓芳家暴,50年來,這已成為村裡人盡皆知的事。起初,村裡人見到張茂榮打人還會上去勸勸。但後來,韓芳逃到某村民家後,張茂榮提著斧子到該村民家,還對那家人拳腳相加。至那以後,村民們更不敢管張茂榮的家暴行為。兒子兒媳也曾多次勸阻父親,但誰勸張茂榮他就打誰,輕則打耳光,重則用腳踹,有一次還提著斧子追砍前來勸架的兒子。即便韓芳跑到兒子家庇護,兒子最後還是因父親的騷擾而勸母親回家。

張茂榮對韓芳最後一次拳腳相加是2019年12月20日晚,張茂榮說自己因為賭博被判了刑,韓芳卻沒有花錢把他「抽出來」。為此,他毆打、謾罵韓芳直到凌晨2點,還讓她出去借錢,並威脅說:要是借不到錢,就把韓芳、兒子、兒媳、孫子全殺了。12月21日凌晨,韓芳用擀麵杖擊打熟睡中的張茂榮,致其發生腦疝死亡。

2020年10月26日,嫩江市法院判決韓芳犯故意殺人罪;但考慮到張茂榮曾長期虐待和家暴韓芳,致韓芳發生持久性人格改變,且作案時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具有自首情節,故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來源:新京報

此案不禁讓人回想起《中國反家暴紀實》中記錄的以暴制暴案件。片中的受暴女性也是在長期遭受家暴後,忍無可忍、走投無路,最後只能殺了施暴者。然而,這些女性長期受暴的事實沒有影響到法院的判決,她們最終承擔了故意殺人的罪名。所幸的是,此次嫩江法院的審判考慮到韓芳長期受暴的背景,從輕判決,這是司法實踐的進步。

退一步說,如果及時依法追究施暴者責任、制止其暴力行為,同時為受暴者提供救助,受暴者就不必走上殺人的不歸路。

南京:女子遭家暴起訴離婚被丈夫捅死 

法院判丈夫死刑

小董長期遭家暴,先後兩次向法院提出離婚,就在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後沒多久,她卻慘遭丈夫魏某殺害。2020年7月24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魏某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

2018年8月,因不堪家暴,小董向南京江寧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魏某堅決不同意,當時法院沒有判決離婚。此後,魏某仍未停止家暴行為,二人正式分居,小董回到了娘家。針對魏某長期家暴的情況,2019年4月,南京市江寧區公安分局向魏某發出了家暴告誡書。

儘管如此,魏某仍沒有收斂。2019年6月2日,小董和父母在某商場與魏某因離婚一事發生衝突,小董的父親被推倒,小董則被毆打致腦震蕩、鼻骨骨折,後經鑑定,構成輕傷二級。

2019年9月,小董第二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準備於當年9月30日開庭審理。2019年9月26日,魏某抱著 " 同歸於盡 " 的念頭,來到小董娘家,將小董的母親打傷,刺殺了小董。

來源:中國婦女報

今年5月28日,我國第一部《民法典》通過,其中的婚姻家庭編明確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針對網絡上認為離婚冷靜期不利於保護家暴受害人的觀點,立法部門給出的解釋是,離婚冷靜期制度僅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況,對於因家暴而要求離婚的,可以通過起訴解決。

暫且不論訴訟離婚對時間、精力和財力的要求遠高於協議離婚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就像本案所揭示的,因遭受家暴而起訴離婚也並不意味著一定判離,更不意味著受暴者能擺脫暴力。

一方面,法院對認定家暴事實所需證據的要求非常嚴格,受暴者搜集的受暴證據很可能不被法院認可,因此會出現有家暴情節仍然無法判離的情況。

另一方面,涉及家暴的離婚訴訟中,雙方往往難以就離婚本身、財產分割、撫養權和探視等事宜達成一致,導致案件審理周期較長。在案件審理期間,雙方矛盾激化可能性非常大,在缺乏對受暴者有效保護的情況下,施暴者實施極端傷害行為的事件屢見不鮮。

4月23日,黑龍江佳木斯女童凡凡(化名)被繼母毆打致「顱腦損傷」,被送進醫院ICU病房。她的「繼母」曲某某和生父於某龍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據悉,凡凡是2020年春節後從爺爺奶奶家來到建三江,與父親、繼母一起生活。短短幾個月的時間,凡凡就受到了如此嚴重的傷害。

知情人士透露,4月初,凡凡就曾因傷入院,當時引起了醫生的注意。4月13日,凡凡鼻梁骨骨折再次入院,醫生於是報警。但凡凡父母稱孩子「自殘」,警方沒有立案。4月27日,李先生將凡凡的遭遇發在網上後報警,才得知凡凡父母已被警方傳喚,「這次還是醫院報的警。」

來源:新京報

疫情期間,居家隔離讓兒童虐待案件更難被發現。在此期間已有多宗嚴重兒童虐待案件引發輿論關注。

此案反應了兒童保護不應止於強制報告。此案中醫護人員已曾履行了強制報告義務,但辦案民警沒有儘快開展詳細調查,而是聽信其父母所謂「自殘」的一面之詞,讓兒童遭受了本可以避免的嚴重傷害。相關警員缺乏對兒童保護的敏感性和專業性,阻礙了兒童保護工作的有效開展。

最新修訂的《未保法》中明確規定,包括公安在內的司法機關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且專門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期待這條法律能儘快落實。

5月4日,貴州8歲女童被繼父砍傷,被確診高位截癱。繼父行兇後曾自殺未遂,已被警方刑拘。

受暴女童的生母何某表示,那天因為自己提了離婚,激怒了丈夫。他說婚我不會離,要死一起死。女兒看見母親被砍了,就上來拖他,也被他砍了。「女兒當時是想來保護媽媽。」何某表示,整個過程大約就幾分鐘,自己和女兒倒在血泊中,他才停了下來。「他說讓我流血到死,這個完全不是平時的他,就像一個魔鬼。事後,他想自殺,給自己脖子抹了一刀,喝了一些廁所的消毒液後倒在了地上。」

來源:新京報

目睹家暴兒童是一群容易受到忽視的群體。目睹兒童不僅心理易受創傷,人身安全風險也需要關注。由於他們年齡小、對暴力風險的預估能力較弱,容易被卷進家暴現場的潛在風險中。

對此,一方面,受暴者在制定安全計劃時,還需要考慮如何保護孩子、如何讓孩子學會自保等內容(比如讓孩子在衝突發生後立刻離家求助等);另一方面,反家暴工作體系也需要重視對目睹家暴兒童的支持和保護,協助他們與受暴者一同遠離受暴環境。

2020年5月7日,最高檢等九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規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包括居(村)民委員會;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等教育機構及校車服務提供者;託兒所等託育服務機構;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診所等醫療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旅店、賓館等。

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包括性侵害、流產、懷孕、家庭暴力、虐待、無人照料、自殺等。

來源:最高檢網上發布廳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次修訂。新修訂的《未保法》亮點多多:

再次強調強制報告制度:國家機關、居(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家庭保護: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社會保護:居(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檔案並給予關愛幫扶。

政府保護: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支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專人專崗,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民政臨時監護: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安置

司法保護:公、檢、法、司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過去僅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中,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公、檢、法和司應當對上述機構和人員實行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相適應的評價考核標準。

6月22日,浙江義烏六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建立涉家庭暴力人員婚姻登記可查詢制度的意見(試行)》,將於7月1日施行。

根據家庭暴力的程度,對發生家庭暴力達到一定程度的人員在婚姻登記領域進行註冊,婚戀對象可查閱對方是否有家庭暴力的記錄,對是否進入一段婚姻提供參考,以達到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行為的目的。據了解,該制度在國內尚屬首創。

需注意的是,查詢人還需嚴格遵守保密條款,不得洩露和濫用信息。註冊簿登記範圍為2017年起至今因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被判處刑罰、被法院裁定受人身安全保護令限制、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員。

來源:中國婦女報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往往會把暴力行為帶到下一段親密關係中。義烏開創涉家暴人員婚姻登記的查詢制度,保障了公民對伴侶是否有家暴史的知情權,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家暴慣犯一而再再而三地作惡。

1、內蒙古:《內蒙古自治區反家庭暴力條例》,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3、廣東:《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

明確「凍餓」、「禁閉」、「跟蹤」、「騷擾」、「誹謗」、「散布隱私」等行為是家庭暴力

實行反家暴社會共治,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的,應當及時報警

增加人民調解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作為強制報告主體;明確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受害人

4、陝西:《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法規將於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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