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一般應通過媒體傳播,例如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等形式,並且是為介紹本企業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通告、聲明等進行宣傳。業務宣傳費也是一種廣告推廣,是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包括:1)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紀念品;2)新產品上市新聞發布會;3)企業印刷的各種產品宣傳冊(不包括說明書);4)一些活動的冠名費用;5)在一些內部刊物上刊登的廣告;6)為推廣產品召開宣講會而發放的會議用品;7)為展覽會消耗的宣傳資料、參展樣品;8)為宣傳公司產品而發生的群發簡訊費用等。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 15% 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為了均衡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廣告宣傳費,關聯企業往往按照受益原則分攤廣告宣傳費。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規定:對籤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舉例:甲企業和乙企業是關聯企業,根據分攤協議,甲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30%歸集至乙企業扣除。假設甲企業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500萬元,乙企業銷售收入為5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000萬元。
甲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為銷售收入的15%,可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2000×15%=300(萬元)。關聯方轉移到另一方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必須在按其銷售收入的規定比例計算的限額內,且該轉移費用與在本企業扣除的費用之和,不得超過按規定計算的限額。也就是說,甲企業可轉移到乙企業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應為扣除限額的30%,即300×30%=90(萬元),而非500×30%=150(萬元),在本企業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300-90=210(萬元),結轉以後年度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500-300=200(萬元),而非500-210=290(萬元);
乙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為銷售收入的15%,可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5000×15%=750(萬元)。接受歸集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關聯企業,其接受扣除的費用不佔用本企業的扣除限額,乙企業除可按規定比例計算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扣除外,還可以將甲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90萬元在本企業扣除,即乙企業本年度實際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750+90=840(萬元),結轉以後年度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000-750=250(萬元),而非1000-840=160(萬元)。
在實務中,人們利用分攤協議琢磨出各種「籌劃」方法,比如:在適用稅率存在差異的前提下,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歸集至稅率相對較高的關聯企業稅前扣除;在盈虧狀態存在差別的前提下,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由虧損的關聯企業歸集至盈利的關聯企業稅前扣除;在企業集團內,通過「安排」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使集團內某個企業能達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從而降低整個集團的稅負。這些稅收籌劃方法是否可行呢?筆者認為值得商榷。《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成本分攤協議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5號)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成本分攤協議的後續管理,對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成本與收益相匹配原則的成本分攤協議,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參與方實際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配比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補償調整。參與方未做補償調整的,稅務機關應當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文件強調了成本分攤協議要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和成本與收益相匹配原則,某些納稅人企圖通過廣告費、業務宣傳費進行籌劃,請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