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卡食品有限公司把「摩卡」註冊成商標,為此,該公司把咖啡店告到法院,要求禁止使用「摩卡咖啡」字樣。海澱法院近日判決:咖啡店使用「摩卡」「摩卡咖啡」字樣不構成侵權,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摩卡公司訴稱,其經授權依法享有「摩卡咖啡」「摩卡」等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經過長期的連續使用和宣傳推廣,「摩卡咖啡」等系列產品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去年3月5日,摩卡公司發現瑪儷琳北京分公司及瑪儷琳公司在其經營的咖啡廳菜單上使用「摩卡咖啡」字樣,認為該行為侵害了摩卡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被告咖啡店認為,「摩卡咖啡」字樣並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因為「摩卡咖啡」本為商品通用名稱,摩卡公司無權禁止他人的正當使用。
法院審理認為,「摩卡」為咖啡的品種之一,其對應的英文單詞為「MOCHA」,摩卡公司雖然註冊有「摩卡」系列商標,但無權禁止他人非商標性使用這些字樣。本案中,二被告在使用「摩卡咖啡MOCHA」時均系作為其店鋪中銷售的一款咖啡飲品的名稱進行使用,其在菜單上使用「摩卡咖啡MOCHA」字樣,系與其他口味咖啡進行並列展示,並無突出或顯示任何與摩卡公司關聯的字樣;二被告還在「摩卡咖啡MOCHA」字樣下方告知該飲品的製作原料,在此情況下,公眾不會認為其提供的咖啡來源於摩卡公司。
綜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目前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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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