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芳齋,
作為一個耳熟能詳賣粽子的
近年來卻憑藉著口碑
在每年端午節前後大放異彩
但隨著品牌的深入人心
一些小企業「打起了五芳齋的主意」
這不
就有一家小商鋪被五芳齋給告了
市場調查發現假冒 遂訴至法院
原告浙江五芳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申請取得「五芳齋」註冊商標專用權,經過多年的宣傳推廣,該品牌擁有了一定知名度。2004年6月,該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原告在市場調查時發現,被告在其經營的商鋪內銷售假冒「五芳齋」商標的禮盒裝粽子,經核實,相關包裝盒並非原告或其授權的公司製造,但在拆包過程中,發現禮盒內的粽子確係原告生產的粽子,但只是普通的散裝產品。
(案涉侵權包裝盒)
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據此,原告訴至常熟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0萬元。
審理時辯稱不知情 法院從中調解
在審理時,被告辯稱,案涉的粽子系從正規渠道購買,是原告生產的正品「五芳齋」粽子。而包裝禮盒則是為了銷售方便,由被告自行從某電商平臺購得,被告對包裝盒生產者是否得到商標權利人的授權並不知情,也不知道如何區分包裝禮盒的真假。
對此法院認為:銷售者未經許可在包裝上標識性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引起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價格、系列、質量等產生混淆的,符合《商標法》五十七條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銷售者在銷售商品時,如果對散裝商品重新加裝包裝、禮盒的,不得在外包裝上擅自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即使外包裝禮盒所附商標與內部產品一致,在不存在描述性使用等的前提下,仍構成商標侵權。
最終,經組織調解,案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在被告主動履行賠償義務後,原告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依法予以準許。
泓翎科技分析
涉及到類似上述案件中的擅自加裝包裝的,涉及到類似上述案件中的擅自加裝包裝的,是否認定包裝盒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應區分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內外不符。即包裝盒內的商品與包裝盒標註的商標不一致,或即使標註的商標一致,但經審查認定,內附商品為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應當根據案涉商標的品牌知名度與影響力、侵權行為人的主觀狀態、侵權持續時間、銷售價格、銷量等因素,作出從嚴保護的判決。尤其如果銷售的食品存在危及身體健康的不合理的危險的,可適用懲罰性賠償。
第二種情形,是內外一致,即上述案件中的情形。如果查明侵權行為人實際銷售的商品系正品的,在判決時則應考著重慮到行為人主觀惡意程度不高,並無謀取暴利的故意,適當地減輕銷售者的責任。這樣既制止了侵權,保護了商標權利人,同時又規範了市場,讓市場主體更合法有序經營,加強了智慧財產權保護,使司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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