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位長安」進行時 | 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示範區法院發布典型案例

2020-12-28 澎湃新聞

青浦、嘉善、吳江法院

聯合發布長三角一體化

示範區法院典型案例

為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及2019年滬蘇浙皖四地高院聯合發布的《關於長三角地區人民法院聯合發布典型案例 推進法律適用統一的實施辦法》,進一步落實青浦、吳江、嘉善法院《服務保障長三角一體化建設司法協作協議》,總結示範區法院審判工作經驗,規範裁判尺度,江蘇吳江法院與上海青浦、浙江嘉善法院於9月22日聯合發布了長三角一體化示範區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十大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案例」「十大執行典型案例」。

經三地法院前期遴選推薦,共收到參評民事案件19件、商事案件21件、執行案件18件。2020年9月8日,三地法院組成三個評審小組,通過網絡在線召開會議對58件案例進行評審、擇優評定。經評選小組充分討論、優中選優,最終確定了三類典型案例共30件。

目 錄

一、長三角一體化示範區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1.楊某某訴徐某某、陳某某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青浦法院邸素琴編寫)

2.陶某與某置業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青浦法院劉琳、高原編寫)

3.張某與某軌道交通公司、某建築安裝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案(青浦法院王媛媛編寫)

4.羅某與某室內兒童樂園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案(嘉善法院王霞編寫)

5.原告張某軍、朱某與被告蒯某、魏某、王某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案(嘉善法院趙玲莉編寫)

6.周某與趙某名譽權糾紛案(嘉善法院王霞編寫)

7.何小鳳等訴倪佳平等生命權糾紛案(吳江法院張白帆編寫)

8.吳江市正德紡織有限公司、黃志超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案(吳江法院厲昱中編寫)

9.鍾某與王某、某租賃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吳江法院徐娟編寫)

10.周益民申請財產無主案(吳江法院姚民編寫)

二、長三角一體化示範區法院十大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案例

1.上海金匯通創意設計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青浦法院楊晶晶編寫)

2.案外人北部灣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與申請執行人高小寶、被執行人上海飛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案(青浦法院韓燕編寫)

3.加拿大某公司與上海某公司展覽合同糾紛案(青浦法院黃潔亭編寫)

4.張某與某物流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案(青浦法院尹強編寫)

5.嘉善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嘉善法院朱錫鋒、閔芳呈編寫)

6.某村村委會與某船舶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嘉善法院汪盼編寫)

7.關於甲公司訴某乙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嘉善法院單秀麗編寫)

8.剛松防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吳江法院張有順、郝振、徐倩編寫)

9.蘇州市百花漾釀造有限公司訴蘇州吳宮釀酒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吳江法院張勇、遊佳編寫)

10.紡中紡(蘇州)織造有限公司破產和解案(吳江法院章偉、郝振、徐倩編寫)

三、長三角一體化示範區法院十大執行典型案例

1.上海中滬閥門(集團)有限公司解除失信措施復工復產案(青浦法院嚴文琪編寫)

2.申請人迮某與被執行人嘉興福臻紙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青浦法院張春榮、嚴文琪編寫)

3.申請執行人國家會展中心(上海)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青海淼源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青浦法院嚴文琪、張廣洋編寫)

4.嘉善某砼製品有限公司方樁廠與蘇州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嘉善法院黃炎松編寫)

5.吳某某與陸某某買賣合同糾紛跨省執行協助案(嘉善法院沈佳譽編寫)

6.浙江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與朱某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嘉善法院周瑞華編寫)

7.劉某某與上海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浙江上海兩地法院跨省協作強制騰退大型複雜建築物案(嘉善法院陳超編寫)

8.金某與陳某、某金屬製品廠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吳江法院周金玲、吳龍章、朱應明編寫)

9.涉某房地產公司執行系列案(吳江法院王瑋編寫)

10.蘇州某紡織有限公司與平湖某箱包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吳江法院韓長安、吳龍章、朱應明編寫)

一、長三角一體化示範區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1.楊某某訴徐某某、陳某某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青浦法院)

【典型意義】

履行期限屆滿後,以物抵債是債務人無法按約履行債務的情況下,雙方對如何清償債務重新做出的約定,系當事人意思自治且無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則上有效。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價值的不斷增長,以房抵債的案例亦頻發且是實務中的難點。審判實踐中,對借款關係轉化為房屋買賣關係的審查標準以及借款轉為房款的審查標準,認定不統一。本案對履行期限屆滿後以房抵債案件進行深入探索研判,提出具體明確的認定標準。

2.陶某與某置業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青浦法院)

【典型意義】

我國商品交易價格實行的是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對於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少數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商品房價格遵循的是市場價值規律,價格由市場進行調節,除國家另有規定的情況外,均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因此,商品房價格一般應屬於市場調節價。商品房市場關係到國計民生,銷售價格不穩定會對國家經濟和人民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因此無論是國家還是地方層面,均出臺了相應法律法規對商品房銷售行為尤其是銷售價格進行監管。在本案中,某置業公司的房屋銷售價格高於備案價格未在房管部門進行重新備案,其行為屬於行政範疇;置業公司與陶某籤訂的合同及銷售價格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與置業公司是否備案無關,銷售價格不違反價格法規定。因此,雙方應遵照契約精神,切實履行合同,法律保護經雙方協商一致的市場調節價和對置業公司未重新備案的行政處罰,體現了國家對商品房價格實行市場機制調節和宏觀調控的有機統一。

3.張某與某軌道交通公司、某建築安裝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案(青浦法院)

【典型意義】

當前,軌道交通以其運量大、速度快、安全可靠等技術優勢,已經成為主要的城市交通工具,相關部門正在規劃長三角一體化滬蘇城際軌道對接,軌道交通即將成為長三角地區互聯互通的重要交通工具。而隨著軌道交通的日益發達,軌道交通領域發生的民事糾紛也日漸增多。本案的審理嚴格按照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釐清各方之間的責任劃分,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保障了軌道交通企業的正常有序運營。

4.羅某與某室內兒童樂園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案(嘉善法院)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非典型的公共場所管理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賠償案件,因本案具有一定特殊性。首先,羅某系未成年人,本身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差,屬特別容易受傷人群。其次,其所受傷害左側肱骨踝上骨折,又屬肘部損傷最常見的一種,多發生於少年兒童。再次,結合現場勘察及模擬實驗,本案受傷更類似於意外事件。公共場所管理人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即便工作人員及羅某父親均在場的情況下,仍不能有效避免該未成年人受傷。最後,考慮到兒童樂園在國內非常普遍,且都是針對低齡易受傷兒童,如將相關遊玩設施定義為有危險性的項目,不僅依據不足,且不利於相關行業的發展。

5.原告張某軍、朱某與被告蒯某、魏某、王某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案(嘉善法院)

【典型意義】

見義勇為的救助者在危難關頭挺身而出的救助行為,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見義勇為的行為值得褒獎與弘揚。對於見義勇為的救助者自身受害所遭受的損失,應最終通過構建多元化的社會救助機制等其他方式加以填平。作為受益人僅應依據公平原則,對見義勇為行為人的損失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否則加重了無過錯受益人的負擔。相關法律的規定的精神實質均一致,都在於不加重受益人的負擔,同時又通過利益衡平的方式對見義勇為行為人給予適當的補償,通過分擔損失等方式體現法律公平正義的目的和價值追求。

原告兒子對同伴進行了救助後最終溺亡,但三被告並非原告兒子落水死亡的侵權人,本案案由進行了相應變更,由於承辦人對本案法律關係進行了正確定性及梳理,原告情緒得到舒緩,認同法院並不再堅持以侵權要求三被告進行賠償的訴請,被告蒯某作為受益人亦同意對本案原告進行適當補償,故雙方均未對本案判決提起上訴,本案一審判決生效,雙方服判息訟,本案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6.周某與趙某名譽權糾紛案(嘉善法院)

【典型意義】

每個成年人都需對自己的言行負責。在微信日益成為大家一種生活方式的同時,需要清醒認識到,話不能亂說,朋友圈不能亂發。否則有一天像趙某一樣「禍」從「口」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何小鳳等訴倪佳平等生命權糾紛案(吳江法院)

【典型意義】

小偷偷盜電纜,倪某等三人奮起直追挽回損失是本能,也是維權;在小偷自己一意孤行涉險過水的情形下,三人提醒其回頭是岸的行為,做到了提醒;因自身水性不佳,三人及時報警,也已盡到了救助義務。在從提倡「見義勇為」改為提倡「見義有為」的當下,我們不應對阻止犯罪的正義者苛以過重的注意義務,要求他們處處防範小偷在逃跑過程中發生小概率的意外事件,從而讓正義者畏首畏尾、裹足不前;我們也不應強求不善遊泳的人下水施救,強行給他們附加超出自身能力的義務。法不能強人所難,法也不能違背生活邏輯,判決結果符合天理、國法、人情,向民眾傳達了公平正義的價值導向,鼓勵了阻止犯罪的正義行為,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本案被寫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全國「兩會」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8.吳江市正德紡織有限公司、黃志超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案(吳江法院)

【典型意義】

吳江法院汾湖法庭會同青嘉吳三地毗鄰的兄弟法庭於2019年6月籤署了司法協作備忘錄,並對標協作備忘錄的各項內容,廣泛深入開展跨域立案、司法事務協作、聯合多元解紛、聯合法官會議、聯合黨建、聯合人才培養、聯合課題調研等各項司法協作工作,共同為長三角一體化示範區內先行啟動區的法治化建設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最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最舒心的司法服務。該案是長三角一體化示範區法庭司法協作備忘錄籤署以來,汾湖法庭和西塘法庭跨域聯合成功化解的第一案,對實質性、深層次推進一體化司法協作進程具有重要意義;同時該案也是汾湖法庭自今年5月初施行常態化指導人民調解員開展委派調解工作以來,訴前成功化解的第25個案件,真正將繁簡分流和司法為民的工作要求落到了實處。

9.鍾某與王某、某租賃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吳江法院)

【典型意義】

該案審理過程正處於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依法嚴厲懲處「套路貸」違法犯罪分子過程中,「套路貸」是指放貸人虛構法律關係,通過虛增債務數額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採用暴力、脅迫或者藉助訴訟、仲裁、公證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違法犯罪活動。本案囊括「套路貸」的多項套路手法和步驟,包括籤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製造資金虛假給付的事實、肆意認定違約、隱匿還款證據。該案的處理及宣傳,對於依法懲處「套路貸」違法犯罪、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深入開展,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一定意義。

10.周益民申請財產無主案(吳江法院)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莫順隆留下的房產無人繼承,系無主財產。因王永興、周益民翁婿兩代人照顧了莫順隆四十多年,時間跨度長,難能可貴,符合法律規定的扶養較多情節。兩代人多年來為照顧莫順隆所花費的時間、精力,亦應作為重要的因素在處理遺產時予以考慮。在莫順隆主動要求進入養老院後,周益民仍不時探望,體現為精神上的慰籍,讓其感受到家庭的溫暖,故上述因素同樣應加以考量。法院的裁決符合法律規定,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應依法堅決予以支持。

二、長三角一體化示範區法院十大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案例

1.上海金匯通創意設計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青浦法院)

【典型意義】

該案是清算轉重整案件,從投資人的招募到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完全實現了市場化、法治化重整。管理人通過媒體向全社會發布投資者的招募公告,力爭引進有實力有信譽的投資者。在公開招募期間,與意向投資者進行了反覆談判、溝通。為確保重整成功,要求投資者先行繳納保證金。這一措施既能考量投資者的投資誠意,亦能在投資者反悔後充實破產財產。最終投資者在參照市場價格的基礎上溢價收購,整體收購對價為1.8億元。通過重整,一方面全額支付職工債權,並給予普通債權人一定比例的現金清償,較之破產清算,顯著提高了債權人的受償比例。另一方面,金匯通公司實現業務轉型,結束了廠區長期空關的局面,有效盤活資產,有力地促進和保障了當地經濟發展。

本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嚴格執行重整計劃表決新機制,促進破產案件及時成功重整。促進具有營運價值的企業重整,實現危困企業拯救再生,是世行對優良破產制度的又一重要評價標準。其中,重整計劃草案表決機制的合理設置,對於破產案件能否及時成功重整意義重大。該款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對原有的重整計劃草案表決機制進行的調整,明確了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分組表決時,只有權益因重整計劃草案受到調整或者影響的債權人或者股東,才有權參加表決;權益未受到調整或者影響的債權人或者股東,不參加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本案適用了新的表決機制,有利於在依法保護所有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使重整表決程序更加合理、高效,促進破產案件及時成功重整。

金匯通公司重整成功,是助力「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最好例證,180餘件執行案件得以全部化解。

2.案外人北部灣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與申請執行人高小寶、被執行人上海飛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案(青浦法院)

【典型意義】

融資租賃行業已經成為我國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活躍著很多民營企業。由於融資租賃存在使用權和所有權相分離的特點,所以融資租賃公司作為所有權人,其租賃物較為容易因使用人涉訴的原因被查封。司法強制措施應嚴格依法採取,並準確把握案件的特點,嚴格審查查封申請。本案的審理根據另案已生效判決確認系爭設備歸案外人租賃公司所有的事實,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對於確屬案外民營企業的被查封財產,依法及時予以解封,保障了民營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

3.加拿大某公司與上海某公司展覽合同糾紛案(青浦法院)

【典型意義】

進博會是首個以進口為主題的國家級展會,參展商均來自境外,相關糾紛以涉外糾紛為主,本案系典型涉進博會參展合同糾紛。位於「四葉草」內的進博會法庭,堅持一站式訴訟服務和一站式多元解紛,與進博會承辦方良性互動,主動走進展館,積極開展訴源治理與多元化解工作,有力保障進博會的順利舉辦。本案中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原則,靈活運用多種措施,通過訴前調解、聯合調解方式在8天內促成雙方握手言和,並實現當場履行,顯著提高糾紛化解效率,充分便利中外當事人訴訟,妥善協調各方權益,為進博會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4.張某與某物流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案(青浦法院)

【典型意義】

疫情期間,醫用口罩等防疫物資需求激增,相關糾紛也隨之增加。青浦法院主動作為,對於因疫情防控引發的涉企訴訟案件,開闢快速受理、快速審理的綠色服務通道,充分運用「移動微法院」「一網通辦」等平臺,讓信息跑路取代人力跑路,破除疫情防控造成的空間障礙推動司法審判職能的網絡化,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實質性化解糾紛,全面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高質量地服務保障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5.嘉善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嘉善法院)

【典型意義】

「爛尾樓」已成為城市建設中的一大公害,嚴重影響城市形象,損害城市運營和營商環境。「爛尾樓」不僅是法律問題,而且也是社會問題。本案充分運用破產程序處置「爛尾樓」的制度優勢,參照政府BT模式,通過清算式重整+整體出售模式,創新「爛尾樓」處置機制,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有效防控社會風險,發揮司法能動性,優化營商環境,實現辦案執法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體現嘉善法院破產審判的創新思維和擔當精神。

6.某村村委會與某船舶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嘉善法院)

【典型意義】

村集體與公司、個人之間的土地租賃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較為常見,土地租賃不僅能充分的利用土地,還能創造收益。在籤訂土地租賃合同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嚴格遵守合同內容。村集體將土地交付給船舶公司,船舶公司在使用土地後應履行對應的義務,否則村集體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並要求船舶公司支付相應的土地使用金及違約金。本案經審理判決雙方之間土地租賃合同解除,船舶公司騰退並將土地返還給村集體,限期支付租金及違約金,有效的保障了村集體的合法權益。

7.關於甲公司訴某乙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嘉善法院)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甲公司、乙公司之間籤訂了虛假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買賣、租賃的意思表示均不真實,法院認定該合同無效,據此駁回了原告的基於所有權、租賃權產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構成讓與擔保。本案中,從《協議書》的內容約定「甲公司歸還丁銀行借款,乙公司與甲公司所籤訂的《轉讓協議》、《租賃協議》即時失效。」意在乙公司作為保證人代償銀行的金融借款後,約定甲公司所有的案涉財產歸屬乙公司。但案涉財產外觀上、實質上均未轉讓至乙公司名下,因此本案不構成讓與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四第二款規定「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雙方達成了以案涉廠房、食堂、倉庫、變壓器等財產作為抵償物,用於抵償乙公司向丁銀行的代償款,其真實目的是為了保證乙公司將來作為擔保人清償丙銀行的擔保債務後能從甲公司獲得清償,甲乙之間的合同實際屬於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8.剛松防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吳江法院)

【典型意義】

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全國法院首例許可具有防疫物資生產資質的破產企業恢復營業的案件。破產審理法院準確理解《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六條的適用範圍和適用標準,在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兼顧社會公共利益,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許可受理破產申請前已停止營業的企業恢復營業,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智慧和擔當。破產審理法院敏銳把握市場變化,充分發揮重整制度功能,適時轉換破產程序,創造性地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表決有保底清償率的重整計劃草案,規定通過網絡公開拍賣的方式確定重整投資人,兼顧了重整價值和重整效率。另外,為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破產審理法院運用破產審判信息化建設成果,採用網絡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生動詮釋了破產審判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信息化的發展方向。

9.蘇州市百花漾釀造有限公司訴蘇州吳宮釀酒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吳江法院)

【典型意義】

該案所涉 「吳宮」「百花漾」商標在蘇州吳江廣為人知。百花漾公司作為原商標權人為上述商標商譽的形成作出過重大貢獻,但在其將商標轉讓後,原商標權人與新商標權人就商標使用是否構成侵權發生爭議,多次往來函件,協商未果,矛盾激化。案件受理後亦受到多方關注。案件審判過程中,法院加強與當地政府、行政執法部門溝通協調,在多次組織調解未果情況下及時作出判決,充分發揮了司法審判定分止爭的職能作用,行政查處與司法審判協同處理,充分彰顯了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導作用。

10.紡中紡(蘇州)織造有限公司破產和解案(吳江法院)

【典型意義】

本案系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破產程序法律文書樣式(試行)》,在裁定認可債權債務處理協議的同時撤銷宣告破產的裁定,並終結破產程序的自行和解案例。本案體現了民事和解制度在破產程序中的運用,有利於簡單快速解決債權債務關係。

三、長三角一體化示範區法院十大執行典型案例

1.上海中滬閥門(集團)有限公司解除失信措施復工復產案(青浦法院)

【典型意義】

本案之所以如此高效迅速的解決,在於充分利用長三角一體化失信聯合懲戒機制,藉助轄區發改委、市場監督、銀行等協執部門的資源優勢,充分運用社會徵信體系懲戒措施,督促其主動履行法律義務。同時在謹慎核實、充分協商、綜合分析評估利益風險的基礎上,依法支持被執行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的申請,為其恢復生產創造條件。4月17日,青嘉吳三地法院及發改部門召開長三角一體化示範區法院、發改信用建設推進會,並籤署示範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會議紀要。通過破除三地信用信息壁壘,推動實現失信信息自動識別、自動攔截、自動懲戒,讓失信被執行人在招投標、融資信貸、投資經營等方面處處受限。三地不斷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同時,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鼓勵企業重塑信用,對於轄區內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企業,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為疫情防控期間民營企業的平穩過渡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2.申請人迮某與被執行人嘉興福臻紙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青浦法院)

【典型意義】

2018年11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開幕式發表演講時提出將支持長三角一體化發展並將其上升為國家戰略。上海青浦、浙江嘉善、江蘇吳江三地法院按照上級的要求開展各項工作對接,法院必須充分揮發審判執行職能,主動服務和融入一體化發展工作進程,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法治環境,促進一體化高質量發展順利推進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而執行協作就是長三角一體化司法協作中重要的一環。本案依託三地法院執行協作數據信息共享機制,共享相關被執行人案件處理情況、財產處置情況、財產線索,通過交換數據信息,共享查控反饋信息,為執行法院查詢被執行人信息及凍結、扣劃被執行人財產提供便利。

3.申請執行人國家會展中心(上海)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青海淼源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青浦法院)

【典型意義】

本案精準對接進博會司法需求,保障和服務脫貧攻堅工作,通過引入善意執行理念,靈活運用府院聯動機制,快捷、低成本化解涉進博會租賃合同糾紛,延伸審執效果。

對以中小企業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尤其是涉國家重點扶貧幫困地區,更應合理引入善意執行的司法理念,最大限度減少強制執行對企業經營產生的負面效應,通過多元化糾紛化解,為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一線生機。在充分考慮受疫情衝擊的當前市場和經濟形勢的情況下,從維護金融穩定,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的角度,對中小企業應採取全面調查,積極協調,案外紓困的執行方法,既實現了執行目的,保障了申請人的勝訴權益,又兼顧了被執行人的利益,為其正常經營發展提供了機會,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下一步,我院執行局將繼續創新工作思路,健全聯動機制,積極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在進一步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切實維護案件當事人合法勝訴權益的同時,將緊緊依靠區委領導,積極爭取政府和社會各界支持,把司法辦案工作與精準扶貧結合起來,紮實推進切實解決執行難各項工作,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4.嘉善某砼製品有限公司方樁廠與蘇州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嘉善法院)

【典型意義】

為貫徹中央及我省各級黨委政府關於「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復工復產」的決策部署和上級法院有關文件精神,我院及時制定了《關於為企業復工復產穩經營渡難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為響應國家號召,執行局開會部署調整執行工作思路,本案執行員深刻領會有關文件精神,以執著、敬業的工作態度和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最終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2020年4月10日,嘉善法院孫漢忠院長和執行員收到了被執行人蘇州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感謝信和錦旗。本案被執行人系江蘇的企業,執行員從長三角一體化的角度出發,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儘可能減少因強制執行給其帶來的負面影響。對申請執行人來說,首期就拿到大部分的執行款項,對被執行人來說,分期履行緩解了其資金周轉的壓力,有助於其及時復工復產,且申請執行人同意對其暫不採取執行強制措施,便於其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本案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可以說雙方當事人實現了互贏,也為雙方今後合作留下了空間。

5.吳某某與陸某某買賣合同糾紛跨省執行協助案(嘉善法院)

【典型意義】

雖然嘉善與吳江毗鄰,兩地經濟發展緊密,但因兩地隸屬於不同省份,兩地法院之間的協助也是屈指可數。即使要協助,也需要層報上級來進行協調,嚴重挫傷了兩地法院彼此借力化解矛盾糾紛的積極性。但一體化司法協助背景下,嘉善法院與吳江、青浦法院之間的連接更加緊密,未來三地法院之間的司法協助也將日趨常態化,法院與法院之間也將更多的探索司法協助的無縫對接模式,助力打造長三角一體化背景下的司法新環境。

6.浙江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與朱某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嘉善法院)

【典型意義】

由查封財產所在地法院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協助扣押機器設備,極大地節約了完成扣押財產的時間,也增加了跨區域司法執行的公信力。以執行法院為主,當地法院為輔的協作執行格局,通過事前預案、事中協作、事後宣傳的聯動協作機制,能有效地助推解決疑難的執行實施類案件。本案作為長三角司法協作一體化以來的嘉善、青浦法院第一件執行實施類協作案件,打開了2020年長三角司法協作一體化執行工作的新局面。

7.劉某某與上海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浙江上海兩地法院跨省協作強制騰退大型複雜建築物案(嘉善法院)

【典型意義】

嘉善縣人民法院跨省異地騰退大型複雜建築物,在此次行動中,嘉善縣人民法院贏得了兄弟法院、當地政府和群眾的一致肯定和好評。該案是在浙江、上海兩地法院緊密配合、屬地政府積極協助下圓滿完成的一起異地強制騰退案件, 是防範化解潛在隱患,樹立司法權威的成功範例。

8.金某與陳某、某金屬製品廠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吳江法院)

【典型意義】

該案是青吳嘉三地法院籤署《長三角一體化區域法院執行協作備忘錄》後的鮮活案例,表明三地法院跨區域協助執行機制常態化運行,體現了長三角一體化示範區「一體化」意識和「一盤棋」思想。跨區域案件執行避免了異地執行的不便,大大提高跨域執行效率,形成執行合力,共同維護司法權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終本案件積極兌現當事人勝訴權利,彰顯長三角一體化示範區司法服務追求更高的水平,讓人民群眾滿意,讓市場主體對示範區的法治營商環境更具信心。

9.涉某房地產公司執行系列案(吳江法院)

【典型意義】

本案屬於典型企業擔保圈。破產擔保圈並非簡單處置財產,亦非盲目執轉破,需要在綜合考量下作出科學、有效的執行方案。本案中,擔保圈涉及四家公司及其相應關聯企業,將不具備營運價值企業引入破產程序並高效完成分配,由保證企業對債權人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有效緩解了擔保鏈風險快速傳導。通過抽絲剝繭與重破核心企業等多種方式破圈解鏈,不僅能取得的良好執行效果,保護民營企業發展,還可以取得良好社會效果,避免衍生社會矛盾。

10.蘇州某紡織有限公司與平湖某箱包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吳江法院)

【典型意義】

保護民營企業、優化營商環境的語境下,涉企業執行要與時俱進,以推動企業復工復產為目的,改變傳統執行模式,創新執行方式。本案執行中,高效推進異地財產查控措施,保障執行人合法權益,維護生效法律文書權威性;靈活應對涉企業財產處置工作,及時協商解決企業涉訴糾紛,避免民營企業為案件所累,助力民營企業復工復產;善意文明人性化執行,保障工人獲得勞動報酬權益,避免群體性糾紛及衍生訴訟的發生。以個案讓老百姓真正感受到了司法公正,實現多方利益的全方位保護。

原標題:《「C位長安」進行時 | 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示範區法院發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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