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專業律師:一方過世後房產證才下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20-12-23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

北京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在蔣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們聯繫,我們將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原告孫A、孫B訴稱,原告孫A與孫D、原告孫B為同父異母姐(弟)妹。父親孫F於1953年再婚迎娶初婚的母親夏A。當時原告孫A年僅五歲,與繼母夏A形成撫養教育關係。夏A後於1955年生育孫D,於1959年生育孫B。涉案房屋系A市印刷廠分配給父親孫F的單位自管公房,1997年9月24日登記於母親夏A名下。孫F於1995年去世,夏A於2010年去世,孫D於2014年4月16日不幸去世。現原告方訴至法院,請求準許原告繼承父親孫F、母親夏A的遺產——坐落於A市一號房屋,判令按原告孫A三分之一、原告孫B三分之一、兩被告共三分之一份額繼承涉案房屋並進行析產。

被告辯稱

被告安W、孫C辯稱,房屋是1997年拿到的產權證,當時孫F已經去世,涉案房屋應當屬於夏A的個人財產。被繼承人夏A生前立有遺囑,把房屋給孫D,孫B已經在遺囑上簽字,說明她承認遺囑的真實性,孫B已經放棄了對訴爭房屋的繼承權。孫A沒有盡贍養義務,同夏A不構成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所以她不應該有繼承權。我們一家人一直和被繼承人居住在一起,一直由我們照顧兩位老人。我們要求按照遺囑繼承處理涉案房屋,請求判令訴爭房屋由孫D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二被告依法繼承。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孫F、夏A系夫妻關係,孫F於1921年2月21日出生,1995年5月25日去世;夏A於1930年2月4日出生,2010年8月16日去世。兩人之父母均於兩人去世之前已去世。孫F與夏A結婚前已與他人育有一女即原告孫A,孫F、夏A兩人育有兩位子女,即孫D、原告孫B。孫A出生於1948年9月18日,在孫F、夏A結婚時,孫A年齡約為5歲,其於1969年離京工作後即未再與孫F、夏A長期共同生活。孫D出生於1955年2月19日,於2014年4月17日去世,其妻為被告安W,二人育有一子即被告孫C。孫B出生於1959年11月24日,其於1998年退休後即長期移居國外。

審理中,原、被告當事人一致認可孫D與孫F、夏A長期共同生活,對孫F、夏A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涉案房屋為A市一號房屋,建築面積76.4平方米,登記所有權人為夏A,登記時間為1997年9月24日,房屋性質為成本價出售住宅,房屋來源為1996年9月25日夏A按照房改政策與印刷廠籤訂《售房合同書》而購買。審理中,雙方一致認可涉案房屋價值328萬元。另查,被告方出示落款日期為2006年6月14日的《遺囑》一份,其相關主要內容為:「A市一號房屋,已全款購買,完全屬於我個人所有。現我決定在我百年之後,由我的兒子孫D全部繼承。其它任何人不得作出影響或幹涉全面、全部繼承的事情。遺囑人:夏A。」在上述《遺囑》的下方,另附有如下字體「該遺囑自願、真實、可靠。特此證明。證明人,夏A女兒:孫B,2006年6月14日」。經詢,被告方陳述上述《遺囑》正文部分系孫D代書,籤名由夏A本人籤字,此外,《遺囑》的下方另附的字體系孫B本人書寫。原告方主張上述《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應屬無效,認可《遺囑》的下方另附的字體確係孫B本人書寫,陳述當時是為了讓孫D高興,孫B才寫的。上述《遺囑》無兩個以上見證人籤名,代書人亦未籤名。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死亡證明、遺囑、房屋所有權證書、合同書等證據在案佐證。

裁判結果

A市一號房屋歸安W、孫C按份共同所有,每人各佔百分之五十所有權。自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安W、孫C每人給付孫A房屋折價款十八萬二千二百二十二元(兩人合計三十六萬四千四百四十四元),每人給付孫B房屋折價款三十六萬四千四百四十四元(兩人合計七十二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元)。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籤名。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從涉案房屋的來源看,該房屋系在孫F去世後,由夏A作為買受人籤訂購房合同購買,並取得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因此,涉案房屋應屬夏A的個人財產,在夏A去世以後,該房屋屬於夏A的遺產。

繼承法對於遺囑形式有明確而嚴格的要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遺囑是否有效的電話答覆》也指出,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的遺囑不宜認定為有效。本案《遺囑》無兩個以上見證人籤名,代書人亦未籤名,此外代書人孫D因系夏A之子,是夏A的法定繼承人,其依法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因此,本案中被告方提交的由孫D代書的《遺囑》,不符合我國繼承法中關於設立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因此,涉案《遺囑》應屬無效,本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孫B在上述《遺囑》書寫和籤名的行為,其性質屬於對《遺囑》的見證行為,不是對繼承的放棄。鑑於該《遺囑》無效,則孫B有權要求繼承遺產。孫A自幼與夏A共同生活,因此孫A屬於與夏A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可以成為夏A遺產的繼承人。

孫D在夏A去世以後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去世,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安W和孫C。現原告孫A、孫B二人訴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繼承的原則繼承涉案房屋份額並進行析產,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鑑於本案原、被告各方均認可孫D屬於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人,因此,孫D一方應繼承的份額,應當多於孫A、孫B。同時孫A自早年工作後即不再與被繼承人長期共同生活,故孫B相較於孫A而言對被繼承人多盡了贍養義務,因此孫B可分得的繼承份額,應當多於孫A。

據此,法院依法確定本案各方繼承份額的具體比例為:孫A繼承份額比例為九分之一,孫B繼承份額比例為九分之二,孫D繼承份額比例為三分之二。安W、孫C系孫D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可均等繼承孫D應繼承的所有權份額,即安W、孫C繼承份額比例為每人各得房屋所有權的三分之一。鑑於安W和孫C母子對涉案房屋繼承份額較多,故由被告安W和孫C按份繼承涉案房屋所有權,並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折價款。

相關焦點

  • 最高法院:法院判決夫妻一方承擔責任的,是否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配偶方能否要求法院先析產再執行?
    ,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配偶方名下的共有財產作者:李舒 唐青林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不因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變共有性質。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 香港婚姻制度居然沒有夫妻共同財產,你知道兩地婚姻法的差別麼?
    在香港的婚姻家事法中並沒有我們內地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雙方結婚以後,一方的財產並不當然地成為另一方的共同財產;離婚之時,原則上也是各自財產屬於各自所有而被各自帶走。在內地,我們知道如果夫妻雙方中的一人借錢後,如果所借金錢是用於家庭共同開銷或生活或去經營夫妻店共同創業等,此時所負債務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夫妻任何一方有義務償還該債務的一半。當然,如果配偶一方能夠證明借款僅用於夫妻一方之個人用途,與自己毫無關係,則不用承擔該債務。香港無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夫妻一方不用對另一方在婚前或婚後的任何債務承擔責任。
  • 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異議是否有效?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會迅速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執行措施。若被執行人未及時履行義務,則有可能會導致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被查封、拍賣,不僅會給自己生活帶來不便,同時也會對婚姻家庭產生較大的影響。二是被執行人配偶要誠信主張權利,莫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規避執行的擋箭牌。
  • 《安家》中「房產證該不該加兒媳名"的法律解讀
    房產證加名的根源-夫妻財產共同制劇中兒媳之所以要在房產證上加名,是因為「加名」後意味著這套房子歸屬於小夫妻二人共同所有。這一行為背後的原因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後一方父母全資購房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 夫妻房產共有,一方去世,另一方能賣房嗎?
    在我國婚前買房是必須的,所以這就要說到房產證署名的問題,如果買房時房產證上簽署的名字是雙方的名字,那麼離婚時是房產可以平均分,如果房產證上只有夫妻雙方中的一方的名字,離婚時房產則要按情況劃分。那如果是夫妻房產共有,夫妻雙方攜手走過餘生,但一方突然去世,另一方能否買房?
  • 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是否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情況下,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才需要支付撫養費,如果是直接由一方撫養或者雙方直接共同撫養,則不存在單獨支付撫養費的問題。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安排得明明白白,和房產證名字沒關係
    在很多人的傳統觀念裡,當時買房子的時候,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就說明這個房子的歸屬權在誰的手裡,那麼自然而然離婚之後房子就要歸這個人所有。這也引發過很多社會問題,比方說兩個人在剛結婚的時候濃情蜜意,和和氣氣共同出資買了房子,其中一方沒有注意到當時買房子的時候寫的是誰的名字,等到離婚後才發現自己吃了大虧。
  • 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擅自出賣夫妻共同房產,應該怎麼辦?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轉移、揮霍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有發生。實踐中,實際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該夫妻一方擅自將房屋出賣,損害其配偶的利益的糾紛屢見不鮮。
  • 婚後男方父母出錢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嗎 房產糾紛的介紹
    關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問題,都是婚後與得到的財產才算是共同財產,那麼首先我們大家可以先看一下,婚後男方父母出錢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嗎,因為,有些人對於這方面的知識不懂,所以很難分辨出這個問題,那麼,在這裡我們可以先看一下這些知識,然後再了解一下房產糾紛的介紹有什麼。
  • 新規出臺,夫妻雙方離婚後房產統統這樣處理,再爭也沒有用
    第一種:房產屬於夫妻單獨一方的情況01、婚前登記在個人名下且取得房產證並還清了房貸,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已取得房屋產權證並還清全部房貸的,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02、婚前由個人購買且付清房款,但未取得房產證。
  • 夫妻一方立遺囑把房產送給情人有效嗎,情人有繼承權嗎?
    那麼夫妻一方立遺囑把房產送給情人有效嗎,情人有繼承權嗎? 網友諮詢:夫妻一方立遺囑把房產送給情人有效嗎,情人有繼承權嗎?廣東普羅米修律師事務所巫皇傑律師解答:夫妻一方只有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中自己所有的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只有一方對財產的處置屬於無權處分。
  • 婚姻家事律師易軼解答:空姐離婚財產糾紛有哪些呢?
    婚姻家事律師易軼:空姐離婚財產糾紛有哪些呢?房產糾紛:空姐離婚所面臨的房產糾紛相關處理是一樣的。如在婚姻中涉及結婚後,對方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離婚的時候也是酌情考慮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籤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還規定,如以上協議不能達成,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 夫妻婚內籤署書面協議約定一方婚前購買房產、父母為共同借款人...
    解析一、一方婚前籤訂不動產,與父母作為共同借款人辦理按揭貸款所購買房屋,產權登記一方名下的,該房產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籤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 購房合同上填夫妻雙方名字和一方名字有什麼不同?影響財產分割?
    可能大家對於夫妻共有財產這一塊,還是或多或少有一些不懂,特別是跟房產有關的,可能大家在這一塊的盲區比較多,因為房地產本身就是比較複雜的,它的一些規則和界定也是比較複雜。購房合同上填夫妻雙方名字和一方名字有什麼不同?
  • 婚前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的4種方式!很實用
    通過對婚姻的法律風險管理,把本來是屬於對方的個人婚前財產,變成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之後,如果出現了離婚這樣的事情,就可以把自己的一半拿走,獲得一定的保障。 另一方面,當個人財產變成共同財產後,離婚意味著對方將分去他的一半財產。所以,一個人越富,就越難以做出離婚的決定。
  • 離婚律師梁聰團隊林婉華:出軌行為背後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
    出軌行為的背後,可能涉及離婚時過錯方要少分財產的情況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 婚後雙方用共同財產出資購房登記在孩子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
    ,但是一旦二人感情破裂,提出離婚,那麼此時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在如何分割問題往往產生糾紛。若夫妻雙方在婚內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但是並不存在房產贈與子女的真實意思,比如說借名登記。
  • 2021新規落地,夫妻離婚後,房產將不再「五五分」?樓市給出答案
    說到底,婚姻是男女雙方共同經營的一個家庭,在離婚後更不能空穴來風的兩房產的50%隨便分割,顯然這樣是有失公平的。在明年即將出臺的《民法典》中對離婚後的房產、現金等有了新的規定,從明年起新規落地,夫妻離婚後,財產將不再「五五分」。就夫妻雙方離婚後房產歸誰的問題,樓市給出答案。
  • 說好的為再買房才進行的夫妻財產約定,一方差點落坑裡|家事案例
    2017年10月18日,甲女、乙男共同在不動產管理部門籤訂《夫妻財產約定書》,內容:306房是以乙男、甲女名義登記的房產,上述房產依法屬於我們夫妻的共同共有財產,現我們經充分協商約定如下:上述房產歸乙男所有;上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達,如有虛假及產生糾紛雙方願各自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落款有甲女、乙男籤名。
  • 網貸後影響買房貸款嗎?一方有資格,房產證能寫兩個人的名字嗎?
    ,用剛需資格買到房的話沒有資格的另一方可以添加為共有人嗎?如果離婚了沒有資格的一方能不能分走一半?答:1、目前成都市購房資格以家庭為單位。夫妻雙方只有一人有天府新區購房資格,如果是用普通資格搖號,登記時候可以添加共有人,籤訂購房合同就是兩個人(與登記時候的信息一致),等領取房產證時候就是兩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