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問題,都是婚後與得到的財產才算是共同財產,那麼首先我們大家可以先看一下,婚後男方父母出錢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嗎,因為,有些人對於這方面的知識不懂,所以很難分辨出這個問題,那麼,在這裡我們可以先看一下這些知識,然後再了解一下房產糾紛的介紹有什麼。
婚後男方父母出錢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嗎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如果是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則屬於父母對一方的贈予,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是登記了雙方姓名,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另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之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產糾紛的介紹
1、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房地產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及他們相互之間基於房屋和土地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使用權等權益的爭議。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
2、實際上也就是房產(房屋權益)糾紛和地產(土地權益)糾紛的總稱。其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涉外房地產關係中的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和港澳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行政複議和訴訟來解決。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是爭議雙方當事人自願的,由第三人居中裁決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一種解決房地產權益糾紛的方法。一旦裁決或達成的調解生效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行裁決或調解協議,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房地產行政複議指不服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複議機關申請複議,相應的複議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活動。對複議決定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再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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