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在蔣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們聯繫,我們將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原告劉A、劉B、劉C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劉D名下位於A市一號房屋歸三原告所有;事實及理由:劉D及妻子李R分別於2001年和2004年去世,二人未留下遺囑,二人的遺產即A市一號房屋,應由其四個兒子共同繼承。長子劉S已於1991年去世,應由劉S獨生女兒劉B繼承。故現在合法繼承人為孫女劉B、次子劉A、三子劉C及四子劉H。劉D和李R從1977年至1994年一直為A市二號平房的戶主。兩位老人在非正式場合分別向兒子承諾:去世後,四間平房讓兩個兒子居住,1990年被告所在單位分房,被告拿走劉D、李R名下一間平房交給其所在單位,分得位於A市一號房屋的兩居室房產,該事實被告予以承認。劉D和李R向劉D所在單位上交A市二號平房餘下的三間平房之後,於1995年用此房產換得A市一號房屋。按照老人生前承諾,被告已經提前足額享受父母一間房產,沒有再次繼承父母剩餘房產的權利。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劉H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A市二號平房原來有四間房,應該是我和我父母共有的狀態,這四間房屋是我和我父母轉交給單位,單位跟房管組協調轉租給其他人。把房子收回去之後,分配了涉案房屋,是我父母購買的。A市一號平房是在2001年父母購買的,當年母親去世了,父親2004年去世了,2007年家裡人商量要把這個房屋賣掉。當時劉A找人評估了房屋,大概價格50萬元左右,當時房屋是在我的管理中,離我自己的房屋也比較近,鑰匙在我這裡,當時給我打個九折購買涉案房屋,當時原告也同意,我也把房款給了他們,有收條。房款是通過銀行轉帳方式給了每個人。所以我認為涉案房屋並不是遺產,如果起訴的話不是繼承糾紛,因為當時協商過是我來購買房屋。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本院根據上述證據認定事實如下:劉D與李R系夫妻,二人均系初婚,婚後育有四子,即長子劉S、次子劉A、三子劉C、四子劉H。李R於2001年4月22日去世,劉D於2004年3月13日去世,二人的父母均先於其本人去世。二人生前均未訂立遺囑。長子劉S於1991年9月5日去世,留下獨女劉B。
2001年,劉D、李R共同購買A市一號房屋(以下簡稱102號房屋),建築面積為75.9平方米,房屋所有權人為劉D。
2007年8月,劉H分別向劉A、劉B、劉C支付款項各11萬元。此後,劉H持列印好的收條,載明:收到劉H送來出售A市二號平房的售房款11萬元,由劉A、劉B、劉C分別籤字確認。2010年,劉A、劉C、劉H籤署《協議》一份,載明:由於家族成員對先父劉D位於A市二號平房一套房屋遺產過戶問題產生分歧。經過協商,一致同意採用法律程序解決並形成如下意見:1.劉A、劉H均攤訴訟費至一審判決為止……此後,原、被告因就102號房屋的處分事宜仍未能協商一致,故原告訴至法院。
審理中,原告認可在2007年確實曾經考慮要將102號房屋出售,但是並沒有最後達成一致意見,也沒有要將房屋賣給劉H的意思,因此不認可劉H關於其已經購買了102號房屋的意見。關於籤署的收條上載明的「售房款」的內容,原告表示款項確實收到,雖然籤字是真實的,但對該內容不予認可,因為這個欠條是兩年後才補籤的,在2007年的時候劉H沒有說要賣給誰,雙方也沒有對房屋價款達成一致意見。對此,劉H認為不管賣給誰,既然收取了售房款,就是默認了出售的事實。
審理中,關於原告陳述的劉H曾佔用劉D、李R名下一間平房,故不應享有對102號房屋繼承權的意見,劉H不予認可。經詢問,雙方均認可劉D、李R並未留有遺囑。
審理中,經詢問,雙方一致認可102號房屋的市場價格為36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坐落於A市一號房屋由被告劉H繼承、所有,原告劉A、劉B、劉C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協助被告劉H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被告劉H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分別給付原告劉A、劉B、劉C房屋折價補償款各79萬元;
三、駁回原告劉A、劉B、劉C、被告劉H的其他訴訟請求。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被告之間是否曾就102號房屋形成房屋買賣合同關係,以及102號房屋是否仍系劉D、李R的遺產;二、如102號房屋為遺產,應當如何分割。
關於爭議焦點一:雖然劉H提交了三原告籤字的欠條,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劉A、劉C、劉B與劉H之間對房屋買受人、房屋價款、房屋交付時間、方式等關鍵性合同條款形成了共同意思表示,從而形成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故法院無法依據現有證據認定雙方之間形成了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故法院認定102號房屋仍系劉D、李R的遺產,應當予以分割。
關於本案的爭議焦點二: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本案中,被告劉B之父劉S先於被繼承人李R、劉D死亡,劉B屬於法定繼承人之一。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102號房屋系劉D、李R的夫妻共同財產,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遺囑,故其對涉案房屋享有的產權份額應作為其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依據查明事實其法定繼承人為劉A、劉C、劉B及劉H四人。綜上,因上述繼承人屬同一順序繼承人,故繼承比例均等。原告主張劉H沒有繼承權,於理無據,法院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