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身份證記載的地址郵寄訴訟文書被...

2020-12-28 法制現場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因向受送達人身份證載明的地址郵寄送達應訴訴訟文書被退回,遂向其公告送達應訴法律文書,在公告期滿後開庭,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公告送達和缺席判決的相關規定,不存在未向其送達傳票即缺席審判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申418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鄭連招,女,1971年出生,漢族

委託訴訟代理人:章高雲,浙江章高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江文秋,男,1970年出生,漢族

委託訴訟代理人:江晨豔,浙江臺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柳正晞,浙江臺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鄭敏,男,1968年出生,漢族

再審申請人鄭連招因與被申請人江文秋船舶物料和備品供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民終15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鄭連招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江文秋應對案涉15萬元和20萬元的兩張借條系由供油款轉化而來承擔舉證責任,原審判決對此部分事實的認定缺乏相應證據證明。鄭連招已經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證明其中20萬元借條並非拖欠供油款,而是借款。(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江文秋與鄭敏之間的兩張借條和一張欠條體現了民間借貸和燃料油買賣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應適用不同的法律。(三)鄭連招未經傳票傳喚,一審法院即缺席判決,二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剝奪鄭連招辯論權利。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第六、第九、第十項規定,再審本案。

江文秋提交意見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二)案涉法律關係是船舶物料和備品供應合同糾紛。(三)關於案涉15萬元和20萬元借條系由供油款轉化而來的舉證責任,江文秋已經履行到位,一審被告鄭敏在二審中對款項性質也未持異議,各證據可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符合證據的高度蓋然性規則。(四)鄭連招與鄭敏惡意串通,企圖侵害江文秋的合法權益。綜上,請求駁回鄭連招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船舶物料和備品供應合同糾紛案。根據鄭連招的再審申請理由,本案主要審查原審判決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是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是否錯誤,以及一、二審法院是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第十項規定的情形。

鄭連招主張江文秋與鄭敏之間15萬元和20萬元的兩張借條是鄭敏的個人借款,並不是由案涉船舶燃料油款轉化而來,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缺乏證據證明。經查,原審判決認定案涉借款系由供油款轉化而來,其依據主要為江文秋的陳述、鄭敏以其個人名義出具的借條、相關的通話錄音。一審判決作出後,鄭敏作為案涉款項的經手人和借條的實際出具人,並未提起上訴,而且在其通過鄭連招向二審法院提交的聲明中對於一審判決認定的案涉借款系由供油款轉化而來的性質並未提出異議。此外,2017年9月7日鄭敏向江文秋出具的欠供油款17.6萬元的欠條,也表明鄭敏與江文秋之間確實存在油料供應關係。至於鄭連招申請再審所述其在原審中提交的反駁證據,是指鄭敏分別於2016年1月24日和2015年12月1日出具的金額分別為10萬元的兩份借條,而該兩份借條系由鄭敏向案外人鄭某蓮、鄭某娟出具,據此不能證明案涉20萬元款項為鄭敏個人向江文秋的借款。基於上述事實,原審判決認定江文秋訴請的案涉款項系由供油款轉化而來,不屬於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而應予再審的情形,鄭連招的此項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鄭連招主張一審法院未向其送達傳票即缺席審判,二審法院剝奪其辯論權利。經查,一審法院因向鄭連招身份證載明的地址郵寄送達應訴訴訟文書被退回,遂向其公告送達應訴法律文書,在公告期滿後開庭,鄭連招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一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公告送達和缺席判決的相關規定。經查,二審法院召集當事人進行調查質證,鄭連招及其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其代理人發表了辯論意見,二審法院並不存在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問題。因此,鄭連招的此項再審申請理由也不能成立。

綜上,鄭連招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第六、第九和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鄭連招的再審申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來源:鶴崗南山檢察】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相關焦點

  • ...送達人身份證記載的地址郵寄訴訟文書被退回後,即採用公告送達...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因向受送達人身份證載明的地址郵寄送達應訴訴訟文書被退回,遂向其公告送達應訴法律文書,在公告期滿後開庭,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公告送達和缺席判決的相關規定,不存在未向其送達傳票即缺席審判的情況。
  • 按身份證地址郵寄訴訟文書由近親屬籤收,能否視為送達成功?
    按身份證地址郵寄訴訟文書由近親屬籤收,能否視為送達成功? 裁判要旨法院按照受送達人居民身份證上所載住址向其郵寄送達相關訴訟材料
  • 最高院司法觀點:約定送達地址即便訴訟文書被退回仍然視為送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第三條規定,完善送達程序與送達方式。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但是該案件並沒有明確,如果法院向該地址郵寄訴訟文書被退回如何處理。
  • 送達地址不準確致文書被退回 視為送達
    2020年10月,喀什地區中級法院公開審理該案,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駁回了柯某的管轄權異議,按照柯某提供的地址,以郵寄的方式向柯某送達了相關文書。之後,法院寄送給柯某的特快專遞郵件被退回,郵政人員在改退批條上的「退回原因」一欄中記載「原寫地址不詳、電聯拒收」。
  • 最高法裁定:近親屬籤收訴訟文書可視為送達成功
    最高法裁定:近親屬籤收訴訟文書可視為送達成功 2020-11-30 17:2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最高法:約定送達地址後訴訟文書被退回,能視為送達嗎?
    進入訴訟程序後,人民法院依據上述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材料被退回,退回之日應視為送達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2020)最高法民申2088號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張劍羽,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漢族,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住香港。
  • 最高院:法院向受送達人身份證住址郵寄送達訴訟文書被拒收後,以...
    【裁判要旨】1.法院以司法專郵的方式向受送達人身份證所載住址郵寄送達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該郵件被拒收,在此情況下,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向該受送達人送達,符合法律規定,程序並無不當。2.當事人認為法院向其他受送達人的送達程序違法,但因該問題與該當事人無關,故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法:他人代收亦視為送達成功,如法院按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和地址郵寄法律文書
    法院按照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他人代收,即應視為送達成功。至於代收人身份、籤收過程、內部轉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達的審查內容。(二)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郵寄送達的所有法律文書的籤收人唐某不是南充農商行員工,客觀上南充農商行也從未收到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民事判決書等,原審在未有效送達的情況下缺席審判,剝奪了南充農商行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 【最高院】當事人雖未籤署地址確認書,但法院經郵寄送達其籤收的...
    【裁判要旨】法院以受送達人提供的身份證複印件載明住所為送達地址,先後採取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的方式送達起訴狀副本、原告證據、開庭傳票,受送達人部分籤收的,法院可以將該地址明確為送達地址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再次通過郵寄送達法律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 【轉發學習】律師如何通過「人民法院送達平臺」籤收電子訴訟文書
    圖4.人民法院送達平臺首頁點擊頁面右上角的【返回首頁】,可以查看該案件的案號、審理法院、案件類別、案件階段、審理法官、當事人姓名等案件信息;還可以依次查看訴訟活動通知、電子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送達信息
  •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民事送達工作的指引(試行)》將於...
    因上述情形導致人民法院無法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第八條確定送達地址。上述躲避、規避送達的情形,送達人員應在《訴訟文書送達日誌》中予以記載說明或形成錄音資料存卷備查。
  •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推進企業等市場主體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一、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本市登記註冊的企業等市場主體送達訴訟文書、行政文書等法律文書的,適用本意見。  二、企業等市場主體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設立、變更、備案等登記業務時,其登記的住所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諾確認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 權威發布丨企業確認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並承諾相應責任的實施意見
    第二條重慶市各級人民法院、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向本市登記註冊的企業送達民事訴訟、行政執法(包括行政處罰、許可、強制)法律文書的,適用本意見。企業通過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平臺更改承諾確認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的,上傳該平臺即視為生效,人民法院和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優先向該地址送達法律文書,不受企業住所(地址)變更登記的影響。第六條企業承諾確認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應當真實、準確。
  • 訴訟文書送達難?集約送達不再難!|《郵政視頻聯播》
    訴訟文書送達難?集約送達不再難!1追根溯源去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推動訴訟事項跨區域遠程辦理。去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建設一站式多元解決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法律文書集約送達工作便是重要內容之一,從而實現法院系統內部資源的深度整合,讓信息多跑腿,讓群眾少跑路。
  • 訴訟文書送達跑出「加速度」!新會法院引入公證處參與司法輔助事務
    5月7日,在新會區會城一平房門前,新會區人民法院訴訟與公證協作中心(下稱「協作中心」)外勤組組長劉家華、送達員吳嘉繽出示證件後,向當事人許某遞上了籤收材料。當天上午,新會區人民法院、五邑公證處聯合揭牌協作中心,5輛藍白色的司法送達專車同步啟用。五邑公證處選派的9位專職送達人員組成集約送達小組,進駐新會法院。
  • 法院按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和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即使系他人代收亦視為送達成功!
    法院按照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他人代收,即應視為送達成功。至於代收人身份、籤收過程、內部轉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達的審查內容。(二)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郵寄送達的所有法律文書的籤收人唐某不是南充農商行員工,客觀上南充農商行也從未收到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民事判決書等,原審在未有效送達的情況下缺席審判,剝奪了南充農商行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 大冶金山店法庭微信送達訴訟文書 緩解「送達難」
    荊楚網客戶端—荊楚網消息(通訊員李笑親)6月19日,筆者獲悉,大冶市人民法院金山店法庭創新送達訴訟文書方式,通過微信送達民事起訴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及執法監督卡、空白民事答辯狀、裁判文書上網告知書等材料,以緩解「送達難」問題。
  • ...住址郵寄送達訴訟文書被拒收後,以公告方式向其送達符合法律規定
    【裁判要旨】1.法院以司法專郵的方式向受送達人身份證所載住址郵寄送達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該郵件被拒收,在此情況下,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向該受送達人送達,符合法律規定,程序並無不當。2.當事人認為法院向其他受送達人的送達程序違法,但因該問題與該當事人無關,故法院不予支持。
  • 民事訴訟送達制度淺析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郵寄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和《民訴意見》第八十六條規定了郵寄送達,是指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採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 評論:公告送達不規範並缺席判決 容易引發申訴
    在排序上,公告送達是法院最後的選擇;在適用條件上,應受到比較嚴格的限制。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案件受送達人「下落不明」而適用公告送達的理由不充分,往往是在沒有窮盡其他送達方式的情況下就適用公告。例如,在李某與銀行借款合同申訴案中,銀行向法庭提供了受送達人李某兩個地址,一為戶籍所在地,李某及其父母在此常住。二為李某的身份證住址,是李某經常居住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