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權編與相關法律條款變化一覽表

2021-01-18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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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權編與相關法律條款變化一覽表

聚焦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的形式予以公布,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正式公布對我國法治建設而言具有劃時代的意義。與《民法典》其他各分編不同,人格權編沒有專門單行法為基礎,而是在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簡稱「相關法律規定」)基礎上進行編纂。

相關法律規定 VS《民法典》人格權編

條款變化對照表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人格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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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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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八十九條 本編調整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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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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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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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九十二條 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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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九十三條 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九百九十四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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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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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九十七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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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九十八條 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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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九十九條 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等責任形式的,應當與侵權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侵權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網絡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書等合理的方式執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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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一條 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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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千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三條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第一千零四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一千零五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七條 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第八條 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願,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願,有權予以撤銷。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願。

第一千零六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

第一千零七條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研製新藥,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藥物臨床試驗申請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申報人應當在經依法認定的具有藥物臨床試驗資格的機構中選擇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機構,並將該臨床試驗機構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進行藥物臨床試驗,應當事先告知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真實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第一千零八條為研製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依法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並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向受試者或者受試者的監護人告知試驗目的、用途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等詳細情況,並經其書面同意。

進行臨床試驗的,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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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九條 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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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一十一條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剝奪、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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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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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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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肖像權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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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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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導,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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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於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肖像權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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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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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

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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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名譽權和榮譽權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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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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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

(二)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

(三)內容的時限性;

(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

(五)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

(六)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九、問:因文學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編輯出版單位在作品已被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或者被告知明顯屬於侵害他人名譽權後,應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刊登聲明,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繼續刊登、出版侵權作品的,應認定為侵權。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導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採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徵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信息主體可以向徵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

第二十五條 信息主體認為徵信機構採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註,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並將結果書面答覆異議人。

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徵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註;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應當予以記載。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 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採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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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三十條 民事主體與徵信機構等信用信息處理者之間的關係,適用本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二條 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

獲得的榮譽稱號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記載;獲得的榮譽稱號記載錯誤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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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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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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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網絡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

(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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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網絡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複製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及時採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網絡運營者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絡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洩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洩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信息處理者不得洩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信息處理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洩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洩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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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堅守司法為民初心 擔當公正司法使命

原標題:《《民法典》人格權編與相關法律條款變化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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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與合同編、物權編等對現行民事法律規範進行系統整合、修改完善不同,民法典在總結我國現有人格權法律規範的實踐經驗基礎上,單獨設立了人格權編。自2018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之後,人格權編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多次審議,不斷修改完善。
  • 民法典是什麼意思?不是全新法律,也不是彙編,卻將影響你生活
    我大概分成這樣幾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民法典》的基本情況;第二個部分:徵收拆遷法律實務中的一些特點,它主要是兩個部分一個是徵收拆遷的來歷以及立法的相關狀況,>徵收拆遷案件的兩個重要維度;第三個部分:是《民法典》中關於徵收拆遷法律實務的相關條款,它到底是構建了一個什麼樣的徵收制度?
  • 《民法典》下真人真事改編影視劇的法律問題
    《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會對根據真人真事或歷史事件改編影視劇產生哪些影響呢?一、影視劇名譽權侵權的相關規定影視劇名譽權侵權,尤其是關於真人真事改編影視劇的名譽權侵權的相關規定,在《民法典》出臺前,是這樣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
  • 民法典新增「好人條款」為英雄保駕護航
    橫村法庭員額法官許佳瑞:民法典新增「好人條款」為英雄保駕護航       近幾年,類似「扶老人被訛」「見義勇為受傷無人賠償」這樣的事情頻頻發生,新聞媒體對此爭相報導,許多網民感嘆「好人難做」。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積極回應了這一社會問題,新增 「好人條款」,為英雄保駕護航。  《民法典》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88處重要變化
    (四)增加規定業主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民法典》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十一)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等合同訂立制度《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 《民法典》正式實施,婚姻家庭法律十大變化!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婚姻家庭法將有如下十大變化,大家不可不知:一、夫妻共同債務規定傾向於保護債權人,更未規定「共債共籤」原則。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我國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文物藝術品視域中民法典合同編主要變化內容(上)
    文章指出,民法典共7編1260條、10萬多字,是我國法律體系中條文最多、體量最大、編章結構最複雜的一部法律。民法典要實施好,就必須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要廣泛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本報今日特刊發文物藝術品視域中民法典主要變化內容系列文章,以饗讀者。
  • 民法典 | 這些法律要點你知道嗎?
    《民法典》規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種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產、房屋增建、房屋裝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條)10.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來了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權編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並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
  • 走進民法典|你說不退就不退?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還規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三種情形:1格式條款具有《民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中規定的情形應認定為無效條款。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及《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