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官已近兩月的網劇《隱秘的角落》今日再次引發討論。
據北京海澱法院官方消息,因認為《隱秘的角落》攝製單位霍爾果斯萬年影業有限公司(簡稱「萬年影業」)及出品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愛奇藝」)使用自己的獨創內容構成侵權,編劇王先生和楊女士二人以侵害作品署名權為由,將萬年影業及愛奇藝訴至法院。
對此,今天凌晨,《隱秘的角落》導演辛爽、劇本策劃胡坤、以及編劇潘依然和孫浩洋等先後發微博否認,萬年影業則發出一紙聲明,強調尚未收到正式起訴狀,但將積極應訴。
海澱法院公開的信息顯示,原告王先生和楊女士與被告萬年影業於2018年11月19日籤訂《網劇編劇聘用合同》,約定萬年影業聘請原告王先生、楊女士擔任網劇《隱秘的角落》(原著《壞小孩》)的編劇,該網劇共12集,委託人負責創作其中8集分集大綱及劇本。
合同籤訂後,原告完成了合同約定的編劇工作,包括8集分集大綱及3集劇本、故事大綱、人物小傳等,並根據萬年影業的要求進行了修改,交付了大量包含其獨創性表達的文件資料。
但在2019年1月31日,萬年影業基於自身原因與原告終止合作,同時明確表示最終播出的網劇所用劇本不會使用原告的工作成果。然而,今年六月,王先生和楊女士觀看《隱秘的角落》時發觀,該網劇中大量橋段、臺詞、人物塑造、運鏡等內容使用了他們向萬年影業公司提供的獨創內容。兩人認為,他們為創作該劇劇本付出了艱苦卓絕的努力,創作的內容及橋段成為涉案電視劇重要的組成部分,深受廣大觀眾的喜愛。被告在終止合作後擅自在拍攝過程中使用原告創作的內容,但播出時並未將原告署名為編劇,嚴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隨後,影評人「奇愛博士講電影」在微博透露,原告的兩位編劇之一是他的朋友,「他本來覺得自己被項目淘汰了,開播火了也覺得和自己無關,然後才發現前3集用了大量他們劇本的內容,還有貫穿劇集的主題線索,以及笛卡爾這個梗。」
法院消息被公開後,《隱秘的角落》出品方萬年影業首先於今天凌晨發表聲明。聲明表示,公司一向尊重智慧財產權,尊重創作者勞動成果,目前尚未收到起訴狀,接下來會基於案情積極應訴。
隨後,導演辛爽、 劇本策劃胡坤、以及編劇潘依然和孫浩洋等也先後發文。其中,辛爽言辭較為強烈,認為起訴可能有「蹭熱度」的嫌疑,「本來不想幫人蹭熱度,但本著保護編劇團隊的原則,必須要說一下事實,任人炒作才是對編劇這個行業最大的不尊重」。
辛爽在聲明中表示,他進過項目工作期間,合作過的編劇團隊只有「劇本策劃胡坤、編劇潘依然、編劇孫浩洋,編劇陳驥」,同時每一稿都是編劇們拼了命在寫,「沒有槍手,他們都已經在片頭片尾編劇職務中署名,沒有遺漏。」他同時認為,改編與原著最大變化是原作「丁浩」替換成現在的「嚴良」,此部分思路由編劇孫浩洋提供。「不打嘴架,相信法律,應得的必須得,不該得的也必須不能得。」
同樣,該劇劇本策劃胡坤、編劇潘依然、編劇孫浩洋也表示了類似的態度。他們普遍表示,為這部戲的創作問心無愧,製片方已經給沒一個付出努力的創意者支付了酬勞,在劇本會上也從未見過提告的兩位編劇。
然而,該劇製片人盧靜的回應,卻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爭議。她在回應中承認王先生和楊女士曾經參與團隊工作,但在他們介入工作之前,卡卡西和孫浩洋已經在編劇團隊工作了一段時間,他們是基於前兩者的工作成果進行工作的,同時他們也並非單獨工作,而是和整個開發團隊合作,應該認為是「集體工作的成果」。
盧靜強調,「編劇並不是你貢獻了一個想法,幾句臺詞就可以認定為編劇的」,「如果給只寫了三個月就沒有繼續工作的編劇署名,我認為對其他創作者不公平。」她還表示,王先生和楊女士在工作階段籤署了正規的編劇協議,項目擁有使用他們創作成果的權力。「不規範的署名對整個行業影響很大。如果貢獻值沒有那麼大的編劇再去接下一個項目,結果能力不行,導致項目擱淺,誰的責任?這不是影視行業中的第一次編劇署名紛爭。如果你真的熱愛這個行業,珍惜你自己的創作成果,請你保護她而不是傷害她!」
應該說,近年熱播劇頻頻陷入編劇署名問題,前有蔣勝男與花兒影視圍繞《羋月傳》的署名爭議,近期《成化十四年》編劇署名同樣引發討論。對於此次《隱秘的角落》陷入署名糾紛,有網友質疑這是「熱劇魔咒」,也有不少業內人士認為,本案中部分法律概念的釐清,或對未來編劇署名權保護起到積極作用。
一位法律界人士向記者透露,在本案中,法院一方面要考量合同對署名權的歸屬和行使的約定,一方面也要將原告劇本、原著小說以及完成片進行比對,考察成片是否使用了原告的獨創性內容。
「如果原告創作的內容極少或僅是對他人創作完成的作品進行部分技術性修改,則不產生署名權。」他認為,編劇署名權的實現應當與參與整部電視劇劇本創作的程度相匹配,在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為劇本提供極少量內容的創作者並不享有編劇署名權。
但也有觀點認為,如果編劇確實對劇本付出了大量創造性的勞動,那麼無論其創作出的劇本是否達到合同約定的拍攝要求,都不能否定其享有的署名權。以《羋月傳》署名權案件為例,法院就認為,雖然原劇本不能達到拍攝要求,修改者推倒重來,但電視劇體現了原編劇和修改者的獨創性內容,此時原編劇和修改者都享有編劇署名權。
來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