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秘的角落》被訴侵犯署名權,製片人:你的貢獻不至於要署名

2020-08-27 觀察者網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熱播網劇《隱秘的角落》被告了。

有兩位編劇認為該劇的攝製使用了自己的原創劇本,但並未將自己署名為編劇,故提起訴訟,法院也已正式立案。

然而,該劇主創團隊接連發文表示,未與二人合作過,不知他們為何要起訴。

該劇製片人則表示,二人的貢獻有限,不至於要署名為編劇。

8月19日,@北京海澱法院 發文稱,王先生和楊女士二人以侵害作品署名權為由,將《隱秘的角落》攝製單位霍爾果斯萬年影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霍爾果斯公司)及出品單位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奇藝公司)訴至法院。

兩位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三項:

1.在《隱秘的角落》及官方信息處(如該劇海報、豆瓣網、百度百科等頁面)將二人署名為編劇;

2.霍爾果斯公司與愛奇藝公司對二人賠禮道歉,並發表更正編劇署名聲明;

3.賠償維權費用8萬元。

目前,該案已被法院受理。

(豆瓣網顯示,《隱秘的角落》編劇為潘依然、孫浩洋)

兩位原告向法院表示,自己曾與霍爾果斯公司於2018年11月19日籤訂《網劇編劇聘用合同》,兩人根據合同約定創作了《隱秘的角落》8集分集大綱及3集劇本、故事大綱、人物小傳等,並按照公司要求進行了修改。

兩位原告稱,2019年1月31日,霍爾果斯公司與己方終止合作,同時明確表示最終播出的網劇所用劇本不會使用原告的工作成果。

但網劇最終播出後,兩人發現其中大量橋段、臺詞、人物塑造、運鏡等內容使用了自己的獨創內容,自己又未被署名為編劇,故而通過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著作權法》第15條第1款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籤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從法律角度來看,如果事實確如二人所說,他們的訴訟請求並無不妥,如果《隱秘的角落》確實使用了兩位編劇的獨創內容,的確應當進行署名。

(《隱秘的角落》製作方萬年影業即為文中「霍爾果斯公司」)

8月20日凌晨,@萬年影業官方微博 發布聲明,表示己方並未收到案件起訴狀、證據等訴訟材料,待了解具體案情後再積極應訴,但公司「一向尊重智慧財產權,尊重創作者勞動成果」。

同時,該聲明稱,案件尚未審理,己方保留對詆毀、歪曲事實等影響己方聲譽行為維權的權利。

簡單來說,公司的回應是:不知道啥情況,但大家別亂說。

一小時後,該劇主創團隊先後發文回應此事。

該劇導演辛爽稱,從自己進入項目開始,編劇團隊只有劇本策劃胡坤、編劇潘依然、編劇孫浩洋、編劇陳驥四人,劇中最基礎的人物、事件均改編自紫金陳小說《壞小孩》,其中人物上最大的變化思路又編劇孫浩洋提供。

「本來不想回應幫人蹭熱度,但本著保護編劇團隊的原則要說一下事實,還表示任人炒作才是對編劇這個行業最大的不尊重。」

十幾分鐘後,編劇孫浩洋發文印證此事,稱自2018年4月19日除了第一版改編思路後,一直在參與編劇過程,「自認問心無愧」。

隨後,編劇潘依然與劇本策劃胡坤紛紛發文印證導演辛爽的說法,並表示與起訴的兩位原告並無工作交集,「我不認識他們,也沒跟他們開過一次劇本會」。

幾位主創人員在發文時均對「從我進入項目期間」有所強調,也就是說,四人試圖撇清自己與兩位原告的關係。

半小時後,該劇製片人盧靜發文回應,就該事件披露了更多信息。

盧靜表示,該劇的編劇工作主要有胡坤、潘依然、孫浩洋三人完成,「工作很難」,雖然不否認起訴的王先生和楊女士有過一些貢獻,但「編劇並不是你貢獻了一個想法,幾句臺詞就可以認定為編劇的」。

「如果給只寫了三個月就沒有繼續的編劇署名,我認為對其他創作者不公平。」

「王先生和楊女士在工作階段籤署了正規的編劇協議,項目擁有使用他們創作成果的權力。」

換言之,製片人盧靜原告二人對編劇有貢獻,但更多是在團隊基礎上完成的,不至於達到「編劇」的程度。基於合同約定,即使該劇使用了兩人的創作成果,也並無不妥之處。

有網友聞言後表示,如果只是提供幾個梗,確實談不上編劇,更不用說侵權了。

例如,《隱秘的角落》中張東升禿頭的一幕極具衝擊力,但這個造型創意其實是演員秦昊臨時想的。如果僅因提供了這個創意就要被算作編劇,豈不是人人都算編劇,到處都是模仿?

當然,也有眼尖的網友指出,按照製片人的意思,似乎該劇最終還是使用了兩位原告的創作成果,只是覺得兩人的貢獻達不到署名為編劇的程度。

可既然用了別人的創意,完全不署名是不是也不太好呢?

無論如何,兩位原告的起訴究竟是維護合法權益,還是蹭熱度加碰瓷?使用原告二人創意但不署名的行為又是否合法?

答案有待法院的後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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