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三毛遺屬起訴《見字如面》製作方侵權案」庭審直播,原告方為三毛父親陳嗣慶的三位子女(陳田心、陳聖、陳杰),他們認為文化綜藝節目《見字如面》第二季第十期由演員李立群朗讀的一份三毛父親陳嗣慶寫給三毛的信未經他們許可被經刪改用在節目中,涉嫌侵權。本案的被告方則是《見字如面》的製作播出方:黑龍江電視臺、企鵝影視與實力公司。
澎湃新聞已對庭審過程,及爭議焦點進行了報導。最近,澎湃新聞也聯繫到《見字如面》的總導演關正文,他對該案件進行了回應。
關正文「同一期節目在電視臺播出就沒事,在網際網路播出就有事」
關於為什麼會存在「未經許可就用到信件內容」,關正文回應道:「《見字如面》一般是會盡力找權利人獲得授權。但也的確有些權利人不好找、一時找不到,或者權利人不明確的時候,節目又需要,在法律上看也可能不侵權的時候,我們就先錄製播出了。」
「著作權是個很複雜的體系,不是簡單的許可問題。我不是法律專家,我只是關注到本案中涉及到一個有意思的法律問題。比如在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中是有明確規定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見字如面》節目也是在電視臺播出的,自然也適用了這條法律。這是很多不了解著作權法的人所不知道的。這也是為什麼電視播出不進入此這次訴訟的原因。」
這次訴訟中特別被提及的就是「信息網絡傳播」一項,除了《見字如面》合作的騰訊視頻,就連播送《見字如面》的黑龍江衛視自己的官網也因自動上傳了節目內容而被牽連進來。
「同一期節目在電視臺播出就沒事,在網際網路可能就有事,這就好比同一個產品擺在實體店就合法,擺在線上店就不合法。這是我個人的困惑之處。我是第一次遇到同一節目需要面對兩種不同法律環境的問題。網際網路只是比傳統電視更便捷的節目傳輸手段,幾乎所有電視臺的節目都在努力進行網際網路傳播。媒體融合了,法律卻是切割的,原有的法律該遵守哪個標準,我相信需要這個答案的不僅是《見字如面》。」關正文說。
李立群朗讀畫面截圖《見字如面》:「從未收到過對方律師函」
針對原告律師王韻在接受媒體訪問時提出的「2018年就給我們發過律師函,但沒有得到任何回應。」的說法,關正文也予以否定:「我們從來沒有收到過對方任何律師函。我希望該律師能將發送律師函的證據公布出來,真有律師函的話他為什麼沒有在法庭上舉證呢?」
三毛家屬轉發節目中三毛父親寫給三毛書信視頻關正文認為這次糾紛的特殊性在於這是三毛父親的一封信,三毛只是收信人,不是著作權人。「在我們製作節目時,三毛和三毛父親都已經離世,這讓我們尋找權益繼承人的努力確實有一定的困難。如果這時候能獲得對方任何的聯絡線索,我們自然是求之不得的。因為這次訴訟,我們終於與三毛的家屬建立了直接的聯繫,雙方積極溝通,開庭之前雙方基本達成了一致,但後來還是有人希望繼續訴訟,這是非常遺憾的事情。」
關於為什麼在開庭前已經達成一致,但是仍然走上訴訟流程,關正文說:「這次訴訟背後的利益鏈條很長,三毛著作的版權已經從臺灣出版商轉給了由其控股的在大陸註冊的一家合資出版機構。這次訴訟的律師費也是這家大陸公司給的。我也看了那天庭審的全過程。我覺得最不理解的是,明明我們跟那家出版機構的交涉過程跟庭審涉案信件沒有任何關係,卻被律師當成三毛家屬曾經拒絕向我方授權的證據。我不知道對方律師為什麼要這樣做。」
「沒有贏家」
本次糾紛中,原告的申訴包括判令三被告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頭版刊登賠禮道歉的聲明;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以及他開庭的合理支出,並消除影響。原告認為《見字如面》製作方涉嫌侵權的幾個方面包括修改權、複製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其中,原告律師說修改過於煽情傷害了三毛的父親,要求精神賠償。
對此,關正文說:「我們是愛三毛的。選讀三毛的信、三毛父親的信,也是不想讓三毛走遠。節目播出後大量觀眾溫暖留言,三毛家屬也點讚轉發,都說明了節目傳播的良好效果。甚至三毛家屬對節目轉發點讚。」
關正文還談及,這位律師在開庭後接受採訪時還說,「不管節目做得再好,也不能迴避侵權的本質。」你這是承認了節目做得好嗎?那為什麼你還說什麼節目煽情,傷害了三毛的父親,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呢?或者換句話說,就是節目做得再好你也不管,三毛家屬喜歡你也不管,你就非說是受傷了?
關於這次糾紛事件,關正文認為:「我尊重三毛家屬行使自己權利提起訴訟,但我由衷認為這是一件不該發生的版權訴訟案件。無論是三毛、三毛的家屬還是節目出品各方,在這種被迫的炒作事件中都是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