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託銷售不得收取「服務費」……12月浙江新規來了

2020-12-22 浙報融媒體

浙江規範商品房委託銷售行為

近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房委託銷售行為的通知》(點擊藍字查看詳情),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通知》規定房地產承銷機構及其人員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以提供居間服務等名義變相收取由開發企業支付的佣金以外的「電商費」「服務費」「諮詢費」等價外費用。

房地產承銷機構對外銷售的商品房價格,應當與該項目申報的「一房一價」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購房款,不得出現預售商品房「售後包租」等商業宣傳。

優化提升車檢公共服務

近日,浙江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車輛檢測站內規範管理與優化服務的通知》(點擊藍字查看詳情),於2020年12月20日起實施。《通知》要求車輛檢測站規範完善車輛檢測「一站式」服務流程,實現車輛一次排隊、一次檢測、一次收費。

車輛檢測站將統一在「浙江省機動車檢驗便民服務平臺」提供預約服務,並在車輛檢測站內開闢預約專用通道,保障預約車輛優先檢測。車輛檢測站應設置固定的車輛交接區,配備專人為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車主提供免費交車代檢的「交鑰匙」服務。

舉報最高獎勵50萬

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省財政廳制定的《浙江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將於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

浙江鼓勵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的,應當按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其中,生產經營單位在崗從業人員舉報本單位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經核查屬實的,可上浮一定比例獎勵,最高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12月1日正式生效

我國首部《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中明確國家實行統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過制定管制清單、名錄或者目錄、實施出口許可等方式進行管理。

《出口管制法》對出口管制範圍、管制制度、管制措施以及加強國際合作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處罰的出口經營者,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在五年內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許可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內從事有關出口經營活動,因出口管制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終身不得從事有關出口經營活動。

修訂後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籤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後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版《條例》落實科技獎勵由推薦制調整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加強科技獎勵誠信體系建設,明確評審專家需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在科技活動中違反倫理道德或者有科研不端行為的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國家科學技術獎,建立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禁止使用國家科學技術獎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12月1日起施行

為了規範經營者的促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出臺《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規定》還規定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對於違反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價格監管法律法規處罰,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12月1日起,這類國內航線運價將放開

近日,民航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民航國內航線運輸價格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自2020年12月1日起,放開3家以上(含3家)航空運輸企業參與經營的國內航線的旅客運輸價格。

改革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國內航線將大幅增加,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將進一步得到強化。

2020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12月30日起實施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公告,正式頒布2020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新版《中國藥典》新增品種319種,修訂3177種,不再收載10種,品種調整合併4種,共收載品種5911種。新版《中國藥典》自2020年12月30日起實施。

《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正式施行

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規定》在原4部部門規章和2部規範性文件的基礎上,梳理、整合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實體和程序規定,對經營者集中申報、審查、限制性條件的監督和實施、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調查等全流程內容分章作出規定,並整合各流程共性內容,增加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三章,共有七章65條,建立了統一完備的經營者集中審查制度。《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標題《浙江商品房委託銷售不得收取「服務費」、提升車檢公共服務……12月新規來了,哪些會影響到你?》。編輯 高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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