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晚飯宵夜,打開即食。
--
臺灣東森新聞報導,2月11日,臺灣高雄大寮監獄發生挾持人質事件。警方請家屬以親情喊話策動囚犯,在20點50分監獄內傳槍響。據了解,有囚犯在裡頭放生對外大喊,叫母親回家,下輩子再做你的兒子。
歷史上,廣州也曾發生過震驚全城的越獄事件。
囚犯越獄事件屢屢出現在廣州民國日報上
廣州倉邊路一帶,即現在的廣州中級人民法院所在的鬧市區,原是古代放置鹽倉的地方。據了解,放置鹽倉,必選擇地勢較高的地方,原因是為了防止雨水侵入。如今中山四路倉邊路以西一帶,是古代廣州地勢高的地方,被選為鹽倉所在地。後來,囚倉也建在這裡。1923年,倉邊路看守所發生了一起武裝越獄,共有58名囚犯逃脫,轟動整個廣州城。
此事被刊登在1923年9月17日《廣州民國日報》上,根據記述這是一起事先預謀的越獄案。
囚犯偽稱丟失物品相互毆鬥。
【囚犯買通獄警 運刀槍進看守所】
1923年9月16日,廣州倉邊街看守所內,忽然響起爆炸聲,接著槍聲陣陣,路人不明發生何事,不久便見衣裳襤褸囚犯,從所內蜂擁逃出。
當時,看守所內刑事倉內先是響起一陣喧譁打鬧聲。獄警前去察看,剛打開門,便見各囚犯手持炸彈、大刀等物,氣勢洶洶衝出。頓時,所內秩序大亂。囚犯向正門衝去,轉逃小北路。
蔣所長接報,急集看守所獄警追緝,放槍制止,另致電地檢廳速派法警增援,設點攔截。當堂截回7名戴腳鏈的囚犯,其中一名滿身鮮血,「似系被煙彈所傷者」,還有一名「下衣盡褪,竟至白鳥鶴鶴」,「拘回即盤以大鐵鏈,以免再生疏虞」。
此次越獄,囚犯顯然早做預謀,手持炸彈刀劍等器,買通獄警事先暗中運入所內。時機則選擇在新任蔣所長上任時(蔣所長定於16日接事,不料早晨便發生囚犯越獄事件)。
【囚犯越獄主謀是刑事犯】
後查,此次逃獄的策劃者是前幾年謀死西關光雅裡「求我學塾」塾師同學7人的刑事犯蘇其標,當他逃至二牌樓口時,恰遇某警長,警長見其腳戴鐐銬,知是逃犯,急上前將他按住,蘇犯知一旦再次被捕,絕對無可赦可能,於是用3000元利誘該警長,警長毫不理睬他的無理要求,將其拘解回所。
據了解,主犯對此次行動蓄謀已久。他早就預知16日為蔣所長接任時間,便乘此機緣,由刑事倉囚犯先行行動,稱丟了東西,互相鬥打,要求看管人員帶他們見所長。看管人員不知道有詐,開門引出,各囚徒蜂擁上前,把看管人員槍械搶去。隨後多名囚犯拋擲煙彈,阻礙追捕,並用磨利的鐵片向所員亂刺,分頭而逃。查得共逃去囚犯58名,截回蘇其標等5人,看管人員三人被刺傷。
當事發追捕時,附近店主住戶,紛紛閉門,受到虛驚,過了許久才慢慢地恢復原來的狀態,事後地檢廳已經嚴令數十名法警,設法將該逃犯緝回,歸案查辦。
【高檢廳廳長震怒】
事後,區檢察廳長向高檢察廳長何蔚報告一切,何赫然震怒,該所犯人,竟能在所內製備煙彈運入利器,看守所內上下職員,居然全無覺察,疏忽如此,難說無人作弊,立即下令將原所長趙立芬及該所一切人員,統統扣留候辦。而新任所長沒有做好職務交接工作,導致被囚徒偵知,預先布置,生此意外,也屬於有誤公事,令其駐所聽候此案處理結果。
此外,區檢察長以該所員丁有受賄縱放嫌疑為由,將稽查員班長庭丁等共17名留押,刑事倉獄警丁某畏罪先逃,現下令通緝。
韶關越獄犯被綁四肢押回監獄
【搶劫犯搭人梯翻牆逃走 沒躲遠一天被抓回】
全國各地時有發生越獄案件,廣東最新一單發生在2014年11月1日的韶關北江監獄。據廣東省監獄系統相關人員介紹,1日上午9時許,有兩名犯人離開生產車間,通過爬監獄圍牆實施逃脫,一人成功越獄,一人被電網擊倒。兩名重罪犯在攀爬高牆時均被電網擊中,其中一名罪犯被擊落在監獄內,而站在同夥肩上跳出圍牆的罪犯李孟軍則被彈出監獄外後逃脫。
資料中顯示,李孟軍年齡28歲,未婚,被捕前職業為農民,小學文化,罪名為搶劫,原判死緩,現於刑期19年9個月。戶籍和家庭住址均為:湖南省新寧縣安山鄉礦頭村2組27號。2006年9月27日,李孟軍由清遠市看守所調入韶關市北江監獄,被關押在二監區二分監區,分管級別屬於嚴管級。
2日14時40分左右,李孟軍在北江監獄後山一家工廠內被抓獲,距監獄直線距離近1000米,他可能受傷了,因此未走遠。
省監獄管理局事後解釋,北江監獄始建於1951年,因警戒設施陳舊,正在進行改造,監獄廢舊危樓沒有及時拆除,遮擋武警哨兵執勤視線,是發生越獄的客觀原因。
【湖南囚犯兩年內兩次成功越獄】
回顧2005-2011年重大越獄案,9起全部以案犯被迅速抓獲收尾。越獄案多與監獄管理問題有關,例如有的監獄毗鄰生活區,有的監獄就建在國道邊,有的監獄監控設備年久失修。從湖南德山監獄逃脫的劉宏曾在兩年內兩次越獄,居然都成功了,他的第一次越獄方式竟然是混在新獄警中大搖大擺地走出了監獄。
【越獄涉三罪名 最高可判死刑】
越獄的罪犯或嫌犯被抓後,將面臨何種處罰?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洪道德表示,罪犯或嫌犯的越獄行為涉嫌以下三種罪名中的一種:逃脫罪、組織越獄罪或暴動越獄罪。
洪道德介紹,如果被關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在逃往獄外的過程中沒有組織,也沒有發生暴力,涉嫌逃脫罪;如果多人結夥有組織、有計劃地逃往獄外,則涉嫌組織越獄罪;被關押的犯罪分子,如果有組織或者聚眾地集體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越獄,則涉嫌構成暴動越獄罪。
洪道德說,依刑法規定,犯逃脫罪的被告人,處5年以下刑罰;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分子,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5年以下刑罰;犯暴動越獄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