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民正為老服務中心法務小鵬,大家都知道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從實施起我們每個人從出生到離世,都離不開民法典的保護。民法典實施後,有哪些法律會跟以往的不同呢,今天小鵬就帶領大家介紹一起關於列印遺囑的案件。
1月6日上午9時,大石橋法院依法審結原告李某珊與被告張某紅繼承糾紛一案,
最終,原、被告母女之間的親情裂痕得以修復,案件也以調解的方式結案。
圖片來源:遼寧大石橋法院官網
案件中被繼承人李某東因病猝逝,生前立有列印遺囑(2名見證人籤字)將個人銀行帳戶中養老金餘額等存款確定由被告張某紅(配偶)繼承。原告李某珊(女兒)認為自己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應與被告張某紅共同享有繼承權,故訴至法院。
在審判過程中,法官首先對李某東生前所訂立遺囑的真實性做了取證,兩位見證人也到場進行了佐證,證明遺囑的真實性後,因本案牽扯到家事問題,還是應該有一個正確的價值觀引領示範,法官始終以「修復關係,化解矛盾」為審判目標,注重親情彌補和修復,法官對原告李某珊(女兒)講述現行的《民法典》中關於繼承篇的相關司法解釋,並進行了雙方的調解工作,原告李某珊原本以為列印遺囑無法作為有效的遺囑,但是經過學習《民法典》的司法解釋後同意放棄各項主張,最終案件以調解方式圓滿解決,立遺囑人李某東的遺產按生前所立遺囑順利分配,同時原、被告母女的親情也的得到了維繫。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136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
最高院《關於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15條
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列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1136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小鵬認為《民法典》的實行對於中國的法律來說更加人性化,就拿繼承篇來說,新增的法律條文,體現了立法理念與具體規範上的創新,如新增列印遺囑、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創設遺產管理人制度等,上述新規定順應了社會發展的趨勢,回應了廣大民眾的訴求。
(本案件來自遼寧大石橋法院官網,如有侵權私信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