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區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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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於觀察和掌握矛盾糾紛當事人心理特徵,是調解工作的一項基本要求和首要任務。觀察和掌握當事人的心理特徵,便於制定調解策略,因勢利導,循序漸進,化解矛盾糾紛。這裡強調的,一是在調解中要注意修復情感,把情感修復了,矛盾糾紛就消除了一大半。二是在調解中發現當事人因心理健康問題影響認知,情緒異常,處於非正常狀態時,應當先調整好當事人心理狀態,再進行調解。
繼承糾紛調解
遺產繼承糾紛的調解處理應遵循的原則:繼承權男女平等;權利與義務相一致;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協商處理;養老育幼,照顧病殘者;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發揮遺產應有效應。
調解繼承案件,首先要確定遺產的範圍和繼承人的範圍,具體調解時,應注意: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6、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繼承糾紛不宜調解的情形:
7、繼承人未全部到場的不宜調解;
8、如果對遺囑的真實性和效力存在爭議,不宜調解;
9、部分繼承人對其他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有異議,需依法確認的,不宜調解。
【來源:巾幗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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