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上海市體育健身行業會員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版)》正式發布,首批15個上海主要健身品牌400餘家門店率先承諾履行和使用《會員服務合同》。《會員服務合同》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推廣使用,旨在化解健身領域的消費矛盾,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升健身行業服務規範。這也是全國首個由行業部門、行業協會聯合市場監管、消保委制定的健身行業會員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會員服務合同》的一大亮點是特別設置的「七天冷靜期退費」條款,明確消費者在籤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內,在未開卡使用會員服務的情況下,都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並獲得全額退款。針對健身行業過渡營銷導致衝動消費,因合同條款限制消費者退卡難這一常見問題,為健身會員卡設置「七天冷靜期」,是堅持民法典「合同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充分考慮平衡經營者盈利點與消費者利益點的基礎上提出的。
健身服務會員卡往往具有會籍期限越長價格優惠越多的特點,而衝動型消費者通常在對服務內容、合同條款未詳細了解,或者對個人健身需求未充分掌握的情況下,直接籤約付款。在冷靜期內消費者未開卡可退款能更好地保障這部分消費者的權益,避免一些不法商家的霸王條款,減少相應的投訴糾紛。需要提醒的是,「七天冷靜期退費」有「未開卡使用」的前置條件。消費者應重點關注會員卡啟用時間,一旦開卡入場使用將直接起算會籍期限,即使仍在7日內,都不再適用於冷靜期退費條款。
「退卡難、退費難」是健身行業預付費消費的兩大痛點。對此,《會員服務合同》對違約責任、合同解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明確了雙方的權責關係。在第七條「違約責任」中,明確提出因經營者違約,發生擅自變更會員服務內容、終止營業、搬遷且未履行補償方案、暫停營業且未履行補償方案等四種情形,消費者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獲得相應退款。同時,《會員服務合同》對餘額計算、退費期限做了明確約定,規範引導健身服務經營者,也使消費者的會員卡退費有章可循。
(總臺央視記者 陸學賢 郭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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