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愛戴和尊重為轉移的,而這種愛戴和尊重是以內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為轉移的。——羅伯斯庇爾《革命法制和審判》
我是一名基層監獄警察,樂意回答你提出的問題,也歡迎大家關注、諮詢。
按照正常程序你很難接見你老公正在服刑的哥哥。按照2016年司法部頒布實施的罪犯通信會見管理規定,可以列入接見範圍的是服刑人員的監護人和近親屬。作為監獄,很難掌握的就是這個「近親屬」所指的範圍。司法部規定沒有明確接見的具體對象,1994年出臺的《監獄法》也沒有就接見對象作出明確規定,有的省份為更好地做好服刑人員的聯合幫教工作,將接見對象進行了擴大化規定,如北京市監獄局把接見範圍明確規定(百度查詢)為:配偶、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監護人。
與罪犯關係密切且具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其他親屬(嶽父、嶽母、公公、婆婆、兒媳、女婿、堂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叔叔、伯父、姑媽、姨媽、舅舅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方便了很多服刑人員。
但有的省份鑑於當前涉黑涉惡犯罪、團夥犯罪、涉毒罪犯的嚴峻形勢,為避免服刑人員內外勾結繼續作案,只對接見對象進行謹慎解釋,對象一般限定為父母,子女,配偶等直系親屬。除此之外的則按照特事特辦,一案一批的原則辦理,也就是常說的特殊接見審批。
特殊接見審批一般由服刑人員或者是其已經審批錄入電腦的親屬提前向服刑人員所在監區領導提出,由監區領導初步審查申請接見人員的身份證明以及與服刑人員的關係證明,然後由監區填寫《特殊接見審批表》,分別報監獄獄政科長、監獄主管業務的監獄領導審批,辦好了審批手續才能進去會見。因為現在誰籤字誰負責,出了問題經辦人和審批人都要被問責。如果接見審批對象和服刑人員的關係證明不力(特別是異性關係不清),或者是服刑人員因為涉黑涉惡、團夥、涉毒等犯罪和職務犯罪,或者服刑人員在監區表現不好,監區領導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很可能不會去申請辦審批,那樣就很難接見了。
如果你是去看望老公的哥哥,只要是你老公沒有涉案,最好是讓你老公先辦好兄弟關係證明,直接送監獄審批錄入電腦系統,然後帶上你和你老公的結婚證去辦你的接見審批,這個可信程度就高很多,審批的難度就要小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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